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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賠字第 167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 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甲○○ 男 七右列賠償聲請人因匪諜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甲○○於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未經依法釋放,遭違法羈押壹佰陸拾柒日,准予賠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元。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並於四十五年十月二日以(四五)審聲字第九十九號裁定交付感化教育,於四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執行感化教育三年,至四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期滿後,仍羈押至四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始行釋放,其間於感化教育前及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非法羈押計一年又三月十日,爰依冤獄賠償法等相關規定聲請賠償。

二、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一、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三、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四、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前項請求權,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四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並於四十五年十月二日以(四五)審聲字第九十九號裁定交付感化教育,於四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執行感化教育三年,至四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期滿後未經釋放,遲至四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始行開釋等事實,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律宣字第0九二000四三八四號函附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案卡資料、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新生個案資料清理名冊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案件補償基金會案件卷宗在卷足稽,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始得聲請國家賠償。聲請人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並裁定交付感化教育,執行期間為三年,至四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期滿後,遲至四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始行釋放,於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違法羈押計一百六十七日(釋放日不算入),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依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聲請人因言論而涉犯匪諜案件,經裁定受感化教育,且於感化教育後未經依法釋放,人生歲月菁華因而斷送,前程亦因之摧毀,及其身心所受之痛苦、財產所受損害等一切情形,本院認以每日賠償新臺幣(下同)四千元為適當,准予賠償六十八萬八千元。至於聲請人自四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至四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感化教育執行前之羈押期間,此部分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與該條例之適用對象未合。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以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對於修正前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加以解釋,並經立法院依前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現行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內容詳如前項),經核前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立法院修正後之新法均未對於「感化處分執行前之羈押期間」得準用冤獄賠償法請求賠償有所規定,因大法官會議第四七七號解釋以解釋擴張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適用範圍,立法院隨之修法使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明文化,均係在近期為之,故該條例之規定係屬「最新之法律」,故該條例對於「感化處分執行前之羈押期間」部分未加規定,實難解為立法之疏漏,應認係立法者有意之排除,由新修正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採列舉之立法方式,更顯然是明列其一排除其他之立法例;又大法官會議為有權解釋機關其解釋具有一般法之拘束力,固可考量整體國家及社會情勢以解釋來擴張上開條例之適用範圍,而法官審判案件係在適用法律,應善盡法之看守者之義務,自不能於適用法律而為裁判時以比附援引方式,任意剝奪或擴張人民之權利,從而對於法律所未規定之「感化處分前之羈押期間」,若認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為准許冤獄賠償之決定,無異妨害法律之安定性,踰越司法權之界限,有侵犯立法權之嫌(至於上開立法當否,並非本院所得置喙),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冤獄賠償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 綽 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提出。

書記官 潘 惠 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