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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附民字第 1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2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永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作淮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侯福仁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檢察官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名提起公訴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法 官 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0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