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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附民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 告 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范振宗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被 告 甲○○ (已歿)

原住台北市○○街○○巷○○弄○號4樓丙○○上列被告因9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因貪污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各諭知公訴不受理、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