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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公司法定代理人 Bradfor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陳美卿律師被 告 捷越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 人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邱 琦法 官 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