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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附民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優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豫璽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林傳源律師被 告 渱展實業有限公司

弘展實業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右列被告甲○○等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法 官 邱 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