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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附民字第 1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 Bradfor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程 暉

法 官 吳 靜 怡法 官 楊 晉 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惠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