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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號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法 官 邱 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