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丙○○被 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頭份總廠兼右代表人 丁○○被 告 甲○○
己○○乙○○戊○○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八二號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略以:原告本係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隆公司)員工,被告公司頭份總廠、丁○○、甲○○、己○○涉嫌業務侵占,要求賠償自訴人從民國七十年八月間迄今之工資及訴訟期間之費用支出,另被告乙○○及戊○○涉嫌偽造文書、妨害自由、教唆竊盜、恐嚇、傷害云云。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業務侵占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