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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七號誣告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份: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因誣告附帶民訴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陳慧萍法 官 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梅蓮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裁判日期:200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