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十法定代理人 孫道存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號常業詐欺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俊 明
法 官 黃 程 暉法 官 吳 秋 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志 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