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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重附民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 告 乙○○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原 告 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東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棠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號九三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詐欺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穗筠

裁判日期:200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