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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二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張 筱 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