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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三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惠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裁判日期:200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