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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3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年度自字第四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誹謗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宋 松 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文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