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0三號
原 告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被 告 甲○○
乙○○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一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