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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3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乙○○ 男 民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七三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林鴻達法 官 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