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五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原名張美麗)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二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見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因詐欺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綽光法 官 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