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
丁○○丙○○被 告 乙○○右被告因誣告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陳 德 民法 官 孫 曉 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