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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0四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陳述:

一、自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乙○○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十五時十分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三樓第十九偵查庭誣告原告甲○○,業經原告提起自訴在案,爰請求民事之名譽損害及精神撫慰金等損害賠償。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0四號判決自訴不受理,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裁判日期:200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