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乙○○
丙○○被 告 戊○○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丁○○法定代理人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二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富喆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