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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交附民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0號

原 告 乙○○

丁○○丙○○戊○○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二四號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王綽光法 官 孫萍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