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五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十一號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