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5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三樓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六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係位於臺北○○○區○○○路○段○○○號二樓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席公司)員工,並由大席公司派至臺北巿新生北路二段一三五號四季芳庭大樓任主任一職,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用、管理大樓修繕費用支出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積欠友人債務,無力清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止,連續將上開大樓管理員陳戰國,饒全生、郭志雄、朱沛士及黃皮生收取大樓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提領應繳付廠商之清洗水塔、電梯保養及零用金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十萬八千三百七十元(起訴書誤載為十萬二千零十二元,詳附表),收受後不依公司規定會同會計人員存入大席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南京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號),在上址四季芳庭大樓內挪用償債,而侵占入己。
二、案經大席公司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上揭時間任職於大席公司,並由該公司派至四季芳庭大樓,任主任職務,並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用、管理大樓修繕費用支出,其將任職期間所收受之費用十萬八千三百七十元均侵占入已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表人王惠文、王惠蘭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情形相符,並有證人大席公司派任四季芳庭大樓之會計兼管理員蕭俊英、證人管理員萬仲齡、邱儀可、饒全生、郭志雄及鄭鍠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足稽,復有卷附大席公司個人履歷資料記錄表、合作金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合金京東存字第○九三○○○○○三六號函及所附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四季芳庭九十年六月份管理費收據存根影本十六份、現金支出傳票三紙足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罪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考,侵占之金額達十萬餘元,惟已償還大席公司,並與該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還款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憑(詳本院卷),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刑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業將侵占所得返還大席公司,已如前述,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梅蓮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壹、管理費:編號 繳款及侵占日期 金額(新臺幣) 繳款人 代收款人
一、90年7月11日 3600元 胡憲雄 黃皮生
二、90年7月12日 1260元 彭美雪 黃皮生
三、90年7月13日 2800元 徐貞惠 陳戰國
四、90年7月13日 3290元 柯傳生 陳戰國
五、90年7月13日 3290元 濱日 陳戰國
六、90年7月13日 3220元 江麗玲 陳戰國
七、90年7月13日 1400元 佐藤 黃皮生
八、90年7月16日 3220元 天仁茶葉 陳戰國
九、90年7月16日 4620元 邱宏哲 饒全生
十、90年7月16日 2590元 賀小嵐 郭志雄
十一、90年7月16日 4410元 李月梅 饒全生
十二、90年7月17日 3220元 陳英顯 饒全生
十三、90年7月17日 2590元 盛春女 饒全生
十四、90年7月17日 3220元 孟先生 黃皮生
十五、90年7月17日 1820元 趙美榮 朱沛士
十六、90年7月17日 1820元 柯傳生 朱沛士
總計金額:46370元
貳、現金支出傳票金額:編號 侵占即領款日期 名目 金額
一、 90年7月17日 清洗水塔 12000元
二、 90年7月17日 電梯保養費 40000元
三、 90年7月17日 零用金 10000元
總計金額:6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