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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7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汝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