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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3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

N○○宙○○O○○壬○○午○○上6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被 告 E○○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

邱國旺律師林建平律師被 告 地○○

T○○黃○○上3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薛銘鴻律師被 告 P○○

亥○○己○○寅○○上4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律師被 告 B○○

K○○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律師

張斐雯律師被 告 卯○○

丑○○G○○V○○上4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藹芸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被 告 R○○

樓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毛國樑律師被 告 M○○選任辯護人 楊明廣律師

鄭仁哲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律師

陳志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634、6061、19797 、22080 、23249 、23250 、23251 、2325

2 、23253 、23255 、23256 、23257 號)及追加起訴(93年度偵字第13027 、13028 、13029 、13030 、13031 、13032 、13

033 、130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L○○、宙○○、亥○○、丑○○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P○○、T○○、己○○、寅○○、卯○○、乙○○、R○○、M○○、B○○、K○○、午○○、G○○、V○○、辛○○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緩刑貳年。

N○○、地○○、O○○、黃○○、壬○○、E○○均無罪。

事 實

一、L○○係設在臺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同段

160 號3 樓、同號11樓、同號頂樓等處之大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地生活公司)、修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修鈺公司)、宮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宮煇公司)、候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候楨公司)、倫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倫暖公司)、峻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峻鉅公司)、宸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宸稚公司)、值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值瑟公司)、桓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桓榆公司)、佳立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立浦公司)、喬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喬富公司)、順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順普公司)、翔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翔發公司)、順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順皓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擔任大地生活公司總經理職務,負責大地生活公司業務經營及業務員之訓練;宙○○則擔任大地生活公司客服部主任及修鈺公司實際負責人職務,且負責提供上課資料及訓練大地生活公司業務員;亥○○(原名袁大淵)及丑○○擔任經理職務,並負責銷售業務。嗣因大地生活公司集團與E○○經營之慈恩園寶塔誠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恩園公司)就慈恩園公司在臺北市○○街○○○ 巷○○號興建之「慈恩園生命紀念館靈骨塔位」(下稱:慈恩園塔位)成立銷售合約,約定銷售塔位之價金,由慈恩園實收銷售價格近6 成、大地生活公司則取得約4 成作為代銷佣金。L○○乃與宙○○、亥○○、丑○○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大地生活公司負責招募及訓練業務員,對外偽以大地生活公司名義經營瓦斯檢測等業務為名,自86年6 月間起,先後雇用同有概括犯意聯絡之P○○、乙○○(原名王泰皓)、R○○、T○○、己○○、M○○、卯○○、B○○、K○○、午○○、G○○、V○○(原名魏源明)、辛○○為慈恩園塔位銷售業務員,約定每銷售1 個塔位可取得7 、8 千元不等之佣金,而由大地生活公司開課訓練前揭業務員銷售技巧,並教導業務員切入銷售慈恩園塔位話題、電話及面談應答技巧等,教導業務員從大地生活公司提供之客戶資料或由業務員自行開發之客戶,至客戶住處以假借檢查瓦斯安全器材等設備之機會,於檢查中先試探客戶對慈恩園塔位之接受度及經濟狀況,以區分客戶是否接受,再由業務員製作工作日報表,供大地生活公司藉以分析客戶接受情形。而如客戶有接受意願,即由大地生活公司將業務員分組,個別或單獨至客戶住處,向客戶表示:你(妳)是大地生活公司優質客戶,除可接受瓦斯器材免費檢查服務外,並經電腦篩選獲得優先購買慈恩園塔位,對於市面上市價13、14萬元之慈恩園塔位,已經獲得若干個以低於市面合理交易價格之7 萬7 千元或8 萬2 千元優惠價格承購之配額等語,促使客戶購入部分少量慈恩園塔位,並如約交付塔位使用權狀及統一發票,使客戶產生信賴。惟其後,即向已購買塔位之客戶佯稱:渠等尚有優惠價格之配額可承購、大地生活集團公司可代為轉售;且購足一定慈恩園塔位數量、或數量愈多,大地生活公司代為轉售之賣出排序愈前等語,使客戶誤信如予購買,可立即透過公司管道代為銷售因而獲利,以致為求累績數量達到儘先將塔位出售之排序,而陷於錯誤,復行購入慈恩園塔位。總計自86年間起,陸續向A○○、子○、Q○○○、盧林月桂、甲○○、戌○○、未○○、申○○、C○○、戊○○、玄○○、邱游蘭妹、簡文賢、酉○○、H○○、F○、宇○○○、天○○○、丁○○、巳○○、癸○、D○○、W○○、S○○、J○○等人,以前揭方式詐騙,使A○○等人因誤認大地生活公司確可代為轉售慈恩園塔位使渠等賺得利潤,而為達所謂足以轉售之一定數量,陷於錯誤,分別以個人存款、向親友借款及向金融機構貸款所得款項,陸續購入該慈恩園塔位如附表一所示總數,並將款項匯入大地生活公司指定之帳戶,L○○等即以此不法方式取得客戶因此所購塔位之佣金。嗣經向大地生活公司要求轉售時,大地生活公司均置之不理,或改稱需待塔位單價達25萬元以上始有轉售,迄今仍全未由大地生活公司代為轉售,A○○等人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A○○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86年6 月中旬至91年3 月間,任職大地生活公司,負責代銷慈恩園塔位之業務,在職期間受公司負責人L○○及其他主管之教育訓練,其等並親自傳授指導以如何之方式推銷塔位;嗣則由大地生活公司主管交付客戶名單,要其與其他業務前往拜訪,先以檢查瓦斯為由進入客戶家,繼之向客戶稱渠等被電腦選中有購買塔位優惠價之機會,再依公司所教授提供之策略「話術」推銷,而告知客戶該塔位外面市價每個值10餘萬元,然大地生活公司僅出售每個

7 萬7 千元至8 萬2 千元,同時告知客戶,公司日後會協助轉賣。然公司遲未有為客戶轉售之事實,致客戶抱怨,為此已於91年3 月間離職;至任職期間,僅為受僱者,除聽命公司指示外,對公司之推銷手法策略、後續對客戶之提供轉賣服務等實無置喙餘地,與公司負責人、其他被告間並無共同詐欺之犯意。被告R○○亦坦承任職大地生活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擔任銷售慈恩園塔位之銷售業務,出售塔位時亦有向購買者稱公司會代為出售,因公司確曾提及會安排體系處理託售之事;惟因法律知識不足,實無以判斷公司所教授有關促銷技巧及代為轉賣之承諾,究為單純民事上之契約約定,或涉及詐欺行為。被告M○○則稱:其在公司係擔任業務員、及課長、處長,其中多數係任基層業務員,即以公司統一提供、個別分配之名單,開發潛在消費者客戶、推銷慈恩園塔位為工作內容;對於產品之特性,悉依公司所給資料向消費者推銷,並依公司向業務員陳說「公司也提供轉售服務」而告知消費者該項轉售服務項目,然並無陳述「需達一定數量始為轉售」之情,當時實係告知「如委託公司轉售的話,對於託售較多個靈骨塔位的客,支付佣金多,公司當然會優先處理」;又雖曾接受包含「認識產品內容」、「公司消費者之服務項目」、「如何向客戶介紹」等講習,其中若干且與檢察官訊問時提示之紅色皮文件即所謂「教戰手冊」類似意旨,然並未見過或持有該份「教戰手冊」;亦與公司高層間無關係,如本案認係因大地生活公司無法履行對消費者之承諾而構成詐欺,亦非其所預知或能控制,或與大地生活公司主管有所共謀置辯。至被告L○○等,除被告V○○坦承確曾告知客戶1 年3 次買賣,另被告辛○○坦承因L○○曾提及公司有規劃代售,故於銷售塔位時曾向被害人玄○○告以將來會代為轉售外,與其餘被告則均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本件販售之慈恩園塔位係取得合法執照、先建後售,且位在臺北市、有捷運可達之靈骨塔,具有產品稀有性及交通便利性,經臺灣首富蔡萬霖遺體暫厝,足證該塔位確有一定市場價值及增值潛力;銷售塔位之每位業務員均有簽立員工切結書,保證不得以不當方式從事業務推廣及招攬客戶,而無施用詐術行為;亦無向客戶聲稱或保證將來會買回或代為轉售塔位,否則以此轉售承諾顯屬告訴人等投資是否能獲利之重要關鍵因素,為何告訴人等均未要求業務員等將此承諾明確書立在契約中?本件告訴人等所以能以低於市場價格之售價購買塔位,其獲利空間即在於自行尋找可能之投資者、未來需用者或家中已有往生者而有所需求,自不能因告訴人投資者怠於尋找可能銷售對象,即將尋找買主之全部責任推予被告,本件係惡性商業競爭所致。此外,共同被告間其銷售對象係慈恩園塔位之購買者,其銷售行為係各共同被告個人之行為,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言;「顧客導向與哄騙」係摘錄自「數位周刊」雜誌中臺大工商管理系教授洪明洲所寫文勵,非大地生活公司對業務員上課資料云云。另被告K○○係單純受僱順皓公司,依公司職務內容單純至告訴人W○○家中檢測瓦斯,並無推銷慈恩園塔位或與之簽約之行為;被告宙○○負責塔位銷售之售後服務,不負責塔位銷售事宜,亦無任何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又被告L○○曾因相同銷售慈恩園塔位之事,經另案告訴人林秀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該案經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10

563 號不起訴處分,而核該案與本案屬同一事實,依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377 號判決意旨,公訴人應不得再行起訴,此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二、按詐欺與合法銷售之別,乃在其營運結構及交易方式,有無執行可能性或永續維持性。以本件而論,其爭點實在於大地生活公司於銷售慈恩園塔位時,究有無向被害人保證代售或以購入一定數量為代售排序?苟有,大地生活公司事實上又有無代為轉售之計劃與執行?否則,以本件被害人僅屬一般家庭主婦或年歲已高之老人,何需數十、乃至上百個靈骨塔位。經查,被告等於銷售塔位時,確曾稱公司會代為轉售,且購買數量愈多,出賣排序愈前等情,業據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被害人A○○等於警詢、偵查中指述纂詳;且其中除附表編號八被害人申○○、編號二十被害人癸○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編號二四J○○未經公訴人聲請傳訊外,其餘被害人並均到庭證述內容同附表一所示之被害經過,而以各該被害人間原不相識,並經隔離訊問,詎所述遭騙情形均大同小異,復與其等於警詢、偵查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足見渠等所為證述非虛。本院並審酌被告乙○○、R○○、M○○、辛○○、V○○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確因公司提及會代客戶轉售,而對被害人告知轉售,或1 年3 次買賣之情(分別見92年偵字第4634號卷一第186 至190 頁、第267頁、本院卷四94年8 月31日審判筆錄第11頁),綜合觀之,實足認大地生活集團公司於銷售慈恩園塔位時,確有向被害人保證公司將代為轉售。至被告L○○等雖以苟確承諾轉售,被害人等豈有不要求簽立在契約內之理?惟承諾轉售本身,尚非法律所規定之要式契約,本不以書面記載為必要;再者,本院亦認,刑法詐欺罪之所謂施用詐術,應視被害人之智識、教育及一般社會經驗之程度以定,而以本件被害人中多為家庭主婦、老人,其中部分尚不識字、或平日足不出戶,其等社會知識經驗顯然低於一般常人,要求其等就契約條款之是否增訂為主張,顯超出其等智識及能力範圍,是尚難因轉售條款未載於契約內,遽認被告等確未有任何轉售保證。再者,自86年4 月被告等開始販售塔位迄今,已逾8 年,惟除案發後,部分被告為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以個人名義為被害人出售個位數之塔位外,大地生活公司實際上仍無代為轉售之規劃、遑論執行;足見被告等確係以將被害人轉變為銷售員或委託代銷地位之類似老鼠會方式,銷售塔位;渠等有詐欺犯行,實足認定。至被告等辯稱:告訴人等之所以能以低於市場價格之售價購買塔位,其獲利空間即在於自行尋找可能之投資者、未來需用者或家中已有往生者而有所需求,不能因告訴人投資者怠於尋找可能銷售對象,即將尋找買主之全部責任推予被告云云,然查,被害人中固有證述曾以所購慈恩園塔位換得其他公司生命契約,惟其等實分別證述僅取得塔位部分6 萬元,至其他喪葬禮儀費用非由其取得;或以30個塔位換16份上揭契約等語;是縱以被害人等所陳該生命契約之價格約14、15萬元,而換算塔位之單價,事實上並無所謂以低於市場價格承購後自行尋找銷售對象之價差存在;此由部份被告於距銷售塔位至今已逾8 年後之本件案發後,所代被害人等出售塔位之價格,亦僅分別在8 萬5千元上下之金額,亦得窺知,從而,被告等上揭辯詞,無非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另就被告L○○提出員工切結書,辯稱:其有告知業務員不得以非法方式銷售云云,惟經審閱該切結書,與「轉售」有關係,僅㈢⑴、⑵,而依該內容觀之,其係禁止告知認購戶「慈恩園寶塔未完工前可隨時由公司託售;完工託售不需任何仲介費用」,核與「將來公司於收取仲介費用下,可代為轉售」之情,並無矛盾;且被告L○○於92年10月15日偵查中自承其與午○○為公司講師(92年偵字第6061號卷第51頁),而被告乙○○、R○○、M○○均陳述上揭銷售手法,係由被告L○○教授,核與證人丙○○於92年11月13日偵查中具結證述其所提出之手寫筆記,係公司發給新進業務員、講師有L○○、宙○○等(見92年偵字第4634號卷一第258 頁)之情大致相符;雖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而未到庭,惟其於偵查中業已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依卷存資料內復查無其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自得採為佐證,併此敘明。本院並審酌被告辛○○於92年11月20日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筆記時,陳稱:「沒見這麼完整的」(見同上卷第267 頁)之語,及參考92年偵字第4634號卷二第99至127 頁之工作日報表所載內容,亦足見確有類似「破題」、「入戲」等之教授內容,被告L○○所辯,自無足採。此外,並有支票、統一發票、劃撥收據、匯款明細、選位申請書、慈恩園塔位申購單、永久使用權狀、受讓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契約書、被告等之名片、工作日報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等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L○○、宙○○、P○○、亥○○、T○○、己○○、寅○○、卯○○、丑○○、乙○○、R○○、M○○、B○○、K○○、午○○、G○○、V○○、辛○○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公訴意旨認應依同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處斷,惟本院認被告等本以出售塔位為業務,本件實係其等於販售過程中,以所發現之可能被害人等為對象下手詐騙,也即,除本件被害人等外,亦果有在正常銷售狀況下承購塔位之民眾,尚難認被告等係賴此維生,然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依被害人等所證情節,本件被告等與黃錚猷等係以公司統一提供、個別分配之名單,先由各業務員登門拜訪,並依各客戶之接受度填寫員工工作日報表後,再分次、分批上門遊說被害人購買塔位之接續方式進行詐騙,即較後上門詐騙者,對被害人前此所購數量、型式均知之甚詳,並接續行騙,而非由被害人個別向各被告購買塔位甚明,足見渠等實對整體犯罪過程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相近、方法相同,並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至被告宙○○雖以其僅為大地生活公司客服部主任,負責塔位銷售之售後服務,不負責塔位銷售事宜云云置辯,惟依證人丙○○上揭證述,被告宙○○實亦為大地生活公司講師之一,本院另並依被告L○○於92年11月20日偵查中所陳:「顧客導向及哄騙」係被告宙○○自商業周刊所摘取,而綜合判斷之,認苟被告宙○○僅係該公司客服部主任,何需在公司內擷取與其業務內容尚不相涉之文章;其所辯,顯尚不足為其卸責。另被告L○○部分,前既經為不起訴處分,核與本件已無何裁判上或法律上一罪之關係,辯護人本件應為前此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為不受理之諭知,自有未洽。又公訴意旨指訴本件慈恩園塔位之市價僅約

1 萬5 千元部分,與一般市場行情相比,確略嫌低,此除有被告等提出之其他塔位價目表足參外,並有塔位銷售契約書內就銷售價格所為約定足稽,惟本院認縱被告等出賣之價格尚與市場價格相當,仍無礙渠等因詐欺手法行銷而犯罪之情;另被害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警詢所述與筆錄之記載有所出入,其並未受騙等語,惟因被告等被訴此部分犯行公訴人認與前開有罪部分之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等為圖一己銷售塔位可得之佣金,即以不正方法詐欺實屬社會經濟上弱勢之被害人等、所生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並考量被告L○○係大地生活公司實際負責人,與被告宙○○、亥○○、丑○○3 人均為公司主管,尚與被告P○○、T○○、己○○、寅○○、卯○○、乙○○、R○○、M○○、B○○、K○○、午○○、G○○、V○○、辛○○等僅係受僱為業務員之情節輕重有別,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乙○○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警詢、偵查乃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更當庭表示願意認罪,且已悔悟,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併予宣告緩刑2年。至其餘被告等雖亦提出部分被害人等之撤回告訴狀,然細閱被害人等到庭所陳撤回告訴之原因,實可知彼等係基於「告也沒有用,事情能解決才重要」之無奈情緒,或係本件案發後,被告等上門表示得代其出售塔位,惟需被害人等撤回告訴,然被告等出售少數2 、3 個塔位,取得撤回告訴狀後,即復避不見面,是本院認其餘被告等,尚不宜予緩刑之宣告,附此說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指訴被告N○○、O○○、地○○、黃○○、壬○○、E○○,與被告L○○等就上揭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足供參照。

三㈠訊據被告N○○、O○○固坦承分別擔任大地生活公司、順

皓公司負責人,惟辯稱有關公司銷售慈恩園塔位事宜,均由被告L○○負責處理,其2 人對公司如何銷售塔位,並不知情、亦未參與。

㈡被告E○○則辯稱:其先前擔任負責人之慈恩園公司興建之

靈骨塔,為臺北市唯一合法私人興建之塔位,且採先建後售方式銷售,更為臺灣首富蔡萬霖遺體暫厝地點,足見慈恩園塔位與一般尚未興建完成即銷售之塔位不同,對消費者之保障更為周全,因此絕無可能以虛偽不實之塔位權狀欺騙消費者金錢之情形。且慈恩園公司有關塔位銷售事宜,均係授權由大地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公司經銷,因此被告對於大地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公司如何經銷塔位,並不知情、亦未參與。每一購買塔位者均取得相關證明、確實取得塔位,並無犯罪。㈢被告地○○亦堅決否認上情,辯稱:其係在淨水器買賣、維

修之佳立浦公司擔任客服部主任,負責售後服務及裝機、定期保養等業務,雖然老板為被告L○○,然平常工作與慈恩園塔位之銷售完全無關,上班處所不同,也不識本件其他被告。本次係因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警員至大地生活公司搜索當天,正值公司月會,被告L○○令其至上處始會同遭查獲。

㈣被告壬○○則辯稱其係負責公司內勤文書工作,不負責塔位銷售事宜,亦無任何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

㈤被告黃○○亦辯以:本件原僅有被害人子○對其告訴,經與

被害人確認斯時之行為人並非被告後,業經被害人撤回告訴。

四、經查,就被告E○○部分,經核卷內所附慈恩園塔位經銷合約書,其內僅就託售標的物、承攬銷售期間、銷售價格分配、稅捐負擔等為約定,而未就銷售手法為規範,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E○○就本件被告L○○等以上揭詐欺手法銷售塔位之情,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被告N○○、O○○雖係公司名義負責人,然自被害人之證述或同案被告所為指述,均未及於其2 人;本院再審酌卷附之大地生活公司公告,確均由被告L○○具名等情綜合觀之,應足認定其2 人確僅為名義負責人,而未負責公司實際業務,應甚明確。另被告地○○係佳立浦公司員工,平日業務係淨水器之售後服務及裝機,核與本件起訴事實亦有不符,且亦無告訴人指訴其確有不法販賣塔位之情,本院自無從遽令其負本件之刑責。至被告壬○○部分,雖任職公司,然既未負責銷售塔位,亦確未有告訴人對其告訴,本院認其罪嫌尚有不足。末就被告黃○○部分,經查,被害人子○固曾指述被告黃○○佯稱可轉售塔位而於收取佣金後置之不理,因認亦涉有詐欺云云,惟業經被害人子○於本院94年6 月22日審理時,具結證述其所指之人並非當時在庭之被告黃○○(見該筆第13頁)等語明確,本院自難認被告黃○○確有何詐欺之罪嫌。綜上,被告N○○、O○○、地○○、黃○○、壬○○、E○○所涉罪嫌,均有未足,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有公訴意旨指摘之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即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胡宗淦法 官 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泰寧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附表一編號一被害人A○○┌───┬──────┬─────┬──────────┬──────────┐│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黃錚猷、郭家│89年3月13 │彼等自稱為大地生活公│6百93萬元(共60個: ││ │良 │日 │司員工,並稱:被害人│含30個單人位、單價7 ││ │ │ │經電腦篩選可優先購買│萬7千元;30個夫妻位 ││ │ │ │30 位慈恩園塔位,每 │,單價15萬4千元) ││ │ │ │一個位置7萬7千元,雖│㈠89年3月13日: ││ │ │ │購買時間已過,然可以│ 7萬7千元(1個) ││ │ │ │幫忙再爭取30個塔位的│㈡同年3月28日: ││ │ │ │權利。每個塔位將來可│ 69萬3千元(9個) ││ │ │ │賣得25萬元以上,並要│㈢同年4月24日: ││ │ │ │代被害人推銷售出等。│ 1百54萬元(20個) ││ │ │ │ │㈣同年6月9日: ││ │ │ │ │ 2百31萬(15個夫妻 ││ │ │ │ │ 位) ││ │ │ │ │㈤同年6月20日: ││ │ │ │ │ 2百31萬(15個夫妻 ││ │ │ │ │ 位) │├───┼──────┼─────┼──────────┼──────────┤│二 │林書正、袁靖│89年3月13 │彼等主動與被害人聯繫│89年9月5日: ││ │鈞 │日後不詳時│稱:慈恩園電腦裡有登│4百62萬元(共40個: ││ │ │間 │記被害人可買100個塔 │含20個單人位、20個夫││ │ │ │位,現只買60個,已幫│妻位,單價各同上) ││ │ │ │被害人向公司爭取40個│ ││ │ │ │塔位,非買不可,致使│ ││ │ │ │被害人在害怕下再貸款│ ││ │ │ │買40個塔位;另並佯稱│ ││ │ │ │中國國民黨投資其中1 │ ││ │ │ │棟之誘騙方式向被害人│ ││ │ │ │遊說繼續購買。並等及│ ││ │ │ │R○○亦均稱公司會代│ ││ │ │ │為轉售。 │ │├───┼──────┴─────┴──────────┼──────────┤│總計損│ │1千1百55萬元 ││失金額│ │(92偵4634號卷一第83││ │ │至86頁) │└───┴───────────────────────┴──────────┘編號二被害人子○┌───┬──────┬─────┬──────────┬──────────┐│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陳安達 │88年11月1 │其自稱大地生活公司員│ ││ │ │日 │工,以向被害人推銷瓦│ ││ │ │ │斯安全開關並稱售後服│ ││ │ │ │務每年免費安全檢查1 │ ││ │ │ │次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 ││ │ │ │個人資料。 │ │├───┼──────┼─────┼──────────┼──────────┤│二 │陳安達、黃士│88年11月1 │彼等稱:被害人經電腦│2百31萬(共30個,單 ││ │軒、R○○ │日過後不詳│篩選獲得優先購買30個│價7萬7千元) ││ │ │時間 │慈恩園6樓之靈骨塔位 │㈠88年11月3日: ││ │ │ │,每個位置7萬7千元、│ 61萬6 千元(8個) ││ │ │ │3個月即可脫手;每個 │㈡同年11月8日: ││ │ │ │將來可賣得25萬元,購│ 53萬9千元(7個) ││ │ │ │買30個可取得金卡,獲│㈢同年11月10日: ││ │ │ │得終身免費健康檢查。│ 1百15萬5千元(15個││ │ │ │並均稱公司會幫被害人│ ) ││ │ │ │賣。 │ │├───┼──────┼─────┼──────────┼──────────┤│三 │林書正、姜治│上述日期後│佯稱公司每次都以購得│7百70萬(共70個,單 ││ │平、R○○ │不詳時間 │最多位置者可以優先賣│價有二種,7萬7千元、││ │ │ │掉塔位,及夫妻位要達│15萬4千元) ││ │ │ │60個數量,始會代為轉│㈠88年12月31日: ││ │ │ │售為由,使被害人受騙│ 2百31萬元(30個, ││ │ │ │繼續購買;姜治平並稱│ 單價7萬7千元) ││ │ │ │3個月即可脫手。 │㈡89年1月10日: ││ │ │ │ │ 77萬元(10個,單價││ │ │ │ │ 7萬7千元) ││ │ │ │ │㈢89年1月12日: ││ │ │ │ │ 3百8萬元(20個,單││ │ │ │ │ 價15萬4千元) ││ │ │ │ │㈣89年3月29日: ││ │ │ │ │ 1百54萬(10個,單 ││ │ │ │ │ 價15萬4千元) │├───┼──────┴─────┴──────────┼──────────┤│總計損│ │1千1萬元 ││失金額│ │(同上卷第87至90頁)│└───┴───────────────────────┴──────────┘編號三被害人Q○○○┌───┬──────┬─────┬──────────┬──────────┐│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不詳男子、郭│86年間某不│先由不詳男子自稱大地│4百92萬元(共45個, ││ │哲銘、詹培珊│詳月日 │生活公司員工,以向被│含單人位30個、單價8 ││ │、亥○○ │ │害人推銷瓦斯安全開關│萬2千元,雙人位15個 ││ │ │ │名義並稱售後服務每年│單價16萬4千元) ││ │ │ │免費安全檢查1次為由 │㈠90年6月8日: ││ │ │ │,要求被害人提供個人│ 8萬2千元(1個單人 ││ │ │ │資料。嗣當日郭哲明、│ 位) ││ │ │ │詹培珊即向被害人稱:│㈡90年6月27日: ││ │ │ │經公司篩選,獲得優先│ 1百14萬8千元(14個││ │ │ │購買30位慈恩園塔位,│ 單人位) ││ │ │ │每個位置8萬2千元,每│㈢90年7月3日: ││ │ │ │個位置將來可賣得25萬│ 1百23萬元(15個單 ││ │ │ │元以上,並要代推銷售│ 人位) ││ │ │ │出,每一股單位為購買│㈣90年7月17日: ││ │ │ │30個塔位,可以配股分│ 82萬元(5個雙人位 ││ │ │ │紅及取得金卡(免費終│ ) ││ │ │ │身健康檢查)。後來陸│㈤90年8月23日: ││ │ │ │續有袁大淵、郭哲明等│ 1百64萬元(10個雙 ││ │ │ │人詐騙被害人繼續購買│ 人位) ││ │ │ │。嗣經被害人於其等交│ ││ │ │ │付發票、收據及權狀時│ ││ │ │ │,詢問何時可賣出,郭│ ││ │ │ │哲明稱90年9月開始員 │ ││ │ │ │工就會代為轉售,起先│ ││ │ │ │亥○○尚稱公司塔位價│ ││ │ │ │錢還可以漲價,等塔位│ ││ │ │ │漲到25萬元以上才會幫│ ││ │ │ │其賣掉,經被害人要求│ ││ │ │ │即刻以市價出售,袁靖│ ││ │ │ │鈞則答稱不可,公司規│ ││ │ │ │定一定要25萬元以上始│ ││ │ │ │會代為出售,被害人其│ ││ │ │ │後即未再購入任何塔位│ ││ │ │ │,然渠等亦更全無消息│ ││ │ │ │,始知受騙。 │ │├───┼──────┴─────┴──────────┼──────────┤│總計損│ │4百92萬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91至94頁││ │ │) │└───┴───────────────────────┴──────────┘編號四被害人I○○○┌───┬──────┬─────┬──────────┬──────────┐│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廖江民 │90年9月4日│彼自稱大地生活公司員│32萬8千元(共4個,單││ │ │ │工,並稱:被害人係公│價8萬2千元) ││ │ │ │司電腦篩選的最後一位│㈠90年9月4日: ││ │ │ │幸運者,可獲得優先購│ 8萬2千元(1個) ││ │ │ │買30個慈恩園塔位,每│㈡同年9月7日: ││ │ │ │個位置8萬2千元,現在│ 24萬6千元(3個) ││ │ │ │市價約18萬左右,馬上│ ││ │ │ │購買就可獲利1倍以上 │ ││ │ │ │,且下個月即可幫忙排│ ││ │ │ │定售出,故先購4個塔 │ ││ │ │ │位。 │ │├───┼──────┼─────┼──────────┼──────────┤│二 │T○○ │90年9月4日│T○○告知下個月即可│92年10月12日90萬2千 x│ │ │後不詳時間│賣出,被害人所購4個 │元(11個,單價同上)││ │ │ │塔位太少,需購足30個│ ││ │ │ │塔位才有辦法由公司排│ ││ │ │ │定售出;雖經被害人表│ ││ │ │ │示確實沒錢,T○○仍│ ││ │ │ │稱至少再買11個,湊足│ ││ │ │ │15 個塔位才可以幫忙 │ ││ │ │ │售出,致使被害人為求│ ││ │ │ │售出而繼續購買;詎其│ ││ │ │ │後一直聯絡大地生活公│ ││ │ │ │司員工代為轉售,該公│ ││ │ │ │司客服中心人員始告知│ ││ │ │ │公司規定每一塔位要到│ ││ │ │ │25萬元始可登記售出,│ ││ │ │ │且後來都沒有消息。 │ │├───┼──────┴─────┴──────────┼──────────┤│總計損│ │1百23萬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54至57頁││ │ │) │└───┴───────────────────────┴──────────┘編號五被害人甲○○┌───┬──────┬─────┬──────────┬──────────┐│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 │郭哲銘、薛富│90年11月15│先由郭哲明自稱大地生│2百46萬元(30個、單 ││ │中、寅○○ │日 │活公司員工,以推銷瓦│價8萬2千元) ││ │ │ │斯安全開關名義稱售後│㈠90年11月15日: ││ │ │ │服務為每年免費安全檢│ 8萬2千元(1個) ││ │ │ │查1次為由,要求被害 │㈡90年12月5日: ││ │ │ │人提供個人資料。其後│ 1百14萬8千元(14個││ │ │ │,郭哲銘即至家中,稱│ ) ││ │ │ │:被害人經公司電腦篩│㈢91年1月23日: ││ │ │ │選獲得優先購買30位慈│ 1百23萬元(15個) ││ │ │ │恩園塔位,每個位置8 │ ││ │ │ │萬2千元,現在市價為 │ ││ │ │ │25萬元,將來也可以賣│ ││ │ │ │到25萬元以上,並說2 │ ││ │ │ │、3個月後會漲價,且 │ ││ │ │ │可以代為推銷售出,每│ ││ │ │ │一股單位為購買30個塔│ ││ │ │ │位。嗣T○○、寅○○│ ││ │ │ │更以購得最多位置者可│ ││ │ │ │以優先安排賣掉塔位為│ ││ │ │ │由,使被害人繼續購買│ ││ │ │ │。 │ │├───┼──────┴─────┴──────────┼──────────┤│總計損│ │2百46萬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80至82頁││ │ │) │└───┴───────────────────────┴──────────┘編號六被害人戌○○┌───┬──────┬─────┬──────────┬──────────┐│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亥○○ │87年6月19 │亥○○向被害人稱:經│87年6月19日 ││ │ │日 │大地生活公司電腦篩選│77萬元(10個,單價7 ││ │ │ │獲得優先購買20個慈恩│萬7千元) ││ │ │ │園塔位,每個位置7萬 │ ││ │ │ │7千元;雖購買時間已 │ ││ │ │ │超過,但仍可為其再爭│ ││ │ │ │取購買20個塔位的權利│ ││ │ │ │,不買非常可惜;且稱│ ││ │ │ │:被害人於85年間購買│ ││ │ │ │之青潭寶塔花園股份有│ ││ │ │ │限公司的60個塔位無法│ ││ │ │ │出售,必須購買慈恩園│ ││ │ │ │塔位才可以搭配售出,│ ││ │ │ │並可代為推銷售出等。│ ││ │ │ │經詢問大地公司,亦答│ ││ │ │ │稱會儘量處理,惟此後│ ││ │ │ │與青潭塔位之公司確認│ ││ │ │ │,其等與慈恩園無關,│ ││ │ │ │慈恩園也都無脫售之消│ ││ │ │ │息。 │ ││ │ │ │ │ ││ │ │ │ │ │├───┼──────┼─────┼──────────┼──────────┤│二 │R○○ │87年6月19 │R○○佯裝與被害人核│84萬7千元(11個,單 ││ │ │日後不詳時│對塔位,稱:被害人有│價同上) ││ │ │間 │20個塔位,被害人稱只│㈠87年9月8日: ││ │ │ │有購買10個,另10個由│ 77萬元(10個) ││ │ │ │袁大淵購買。經電洽公│㈡88年1月21日: ││ │ │ │司查明後,叫被害人再│ 7萬7千元(1個) ││ │ │ │買10個塔位,並稱中國│ ││ │ │ │國民黨有投資購買B棟│ ││ │ │ │靈骨塔,而遊說被害人│ ││ │ │ │繼續購買。 │ │├───┼──────┼─────┼──────────┼──────────┤│三 │B○○ │87年6月19 │彼曾稱:被害人尚有權│ ││ │ │日後不詳時│利可配另外的塔位,經│ ││ │ │間 │被害人告知不想購買,│ ││ │ │ │B○○即稱:沒有關係│ ││ │ │ │,其僅係告知。 │ │├───┼──────┴─────┴──────────┼──────────┤│總計損│ │1百61萬7千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76至79頁││ │ │) │└───┴───────────────────────┴──────────┘編號七被害人未○○┌───┬──────┬─────┬──────────┬──────────┐│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唐傳錫 │89年1月24 │唐傳錫自稱大地生活公│77萬元(共10個,單價││ │ │日 │司員工,稱:被害人經│7萬7千元) ││ │ │ │公司電腦篩選,獲得優│㈠89年1月24日: ││ │ │ │先購買30位慈恩園塔位│ 7萬7千元(1個) ││ │ │ │,每個位置7萬7千元,│㈡同年1月27日: ││ │ │ │現在市價約15萬元左右│ 7萬7千元(1個) ││ │ │ │,然因購買時間已經過│㈢同年1月31日: ││ │ │ │,故最多只能幫被害人│ 61萬6千元(8個) ││ │ │ │爭取購買10個位置,不│ ││ │ │ │買非常可惜,且將來每│ ││ │ │ │個位置可以賣到25萬元│ ││ │ │ │以上,並要代為推銷售│ ││ │ │ │出等。 │ │├───┼──────┼─────┼──────────┼──────────┤│二 │真實姓名不詳│89年1月24 │自稱慈恩園員工張小姐│1百54萬元(共20個、 ││ │自稱慈恩園員│日後不詳時│來電催促再購買30個塔│單價同上) ││ │工張小姐、薛│間 │位,不買非常可惜。其│㈠同年3月31日: ││ │富中、亥○○│ │後,T○○、亥○○即│ 77萬元(10個)(警││ │ │ │主動與被害人聯繫,薛│ 訊稱70萬7千元,顯 ││ │ │ │富中並稱:3個月後就 │ 係誤算) ││ │ │ │會開始銷售,此時不買│㈡同年5月26日: ││ │ │ │會後悔,1個漲到25萬 │ 77萬元(10個)(警││ │ │ │元是會幫忙出售;袁靖│ 訊亦誤稱70萬7千元 ││ │ │ │鈞則持報章媒體之簡報│ ) ││ │ │ │,稱:臺北市政府有購│ ││ │ │ │買3萬個塔位,中國國 │ ││ │ │ │民黨有投資其中之1棟 │ ││ │ │ │靈骨塔,遊說被害人繼│ ││ │ │ │續購買,故分別向其2 │ ││ │ │ │人購買各10個塔位。 │ │├───┼──────┴─────┴──────────┼──────────┤│總計損│ │2百31萬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69至75頁││ │ │) │└───┴───────────────────────┴──────────┘編號八被害人申○○┌───┬──────┬─────┬──────────┬──────────┐│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吳品賢、王君│90年9月19 │吳品賢自稱大地生活公│41萬元(5個,單價8萬││ │豪 │日 │司員工,至被害人家中│2千元) ││ │ │ │稱:被害人為大地生活│㈠90年9月19日: ││ │ │ │公司客戶,經公司電腦│ 8萬2千元(1個) ││ │ │ │篩選,獲得優先購買30│㈡91年1月25日: ││ │ │ │個慈恩園塔位,每個位│ 32萬8千元(4個) ││ │ │ │置8萬2千元,現在市價│ ││ │ │ │約16萬元,原先有優先│ ││ │ │ │購買30個塔位的權利,│ ││ │ │ │因購買時間已過,所以│ ││ │ │ │最多只能幫忙爭取購買│ ││ │ │ │5個位置,每個位置將 │ ││ │ │ │來可賣得25萬元以上,│ ││ │ │ │並稱91年7月間即會幫 │ ││ │ │ │忙推銷售出。其後,王│ ││ │ │ │君豪亦以相同手法誘使│ ││ │ │ │被害人繼續購買。 │ │├───┼──────┴─────┴──────────┼──────────┤│總計損│ │41萬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66至68頁││ │ │) │└───┴───────────────────────┴──────────┘編號九被害人C○○┌───┬──────┬─────┬──────────┬──────────┐│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邱聖峰、王伯│87年1月6日│彼自稱大地生活公司員│2百31萬元(共30個, ││ │綸、邱中平 │ │工,以推銷瓦斯安全開│單價7萬7千元) ││ │ │ │關名義,稱售後服務為│㈠87年1月6日: ││ │ │ │每年免費安全檢查1次 │ 7萬7千元(1個) ││ │ │ │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個│㈡同年1月8日: ││ │ │ │人資料;當日並稱被害│ 15萬4千元(2個) ││ │ │ │人經公司篩選,獲得優│㈢同年1月19日: ││ │ │ │先購買30個慈恩園塔位│ 53萬9千元(7個) ││ │ │ │,每個位置7萬7千元,│㈣同年3月6日: ││ │ │ │現在市價25萬左右,將│ 46萬2千元(6個) ││ │ │ │來可賣得25萬元以上,│㈤同年5月29日: ││ │ │ │並要代為推銷售出,每│ 30萬8千元(4個) ││ │ │ │一股單位為購買30個塔│㈥同年10月27日: ││ │ │ │位。其後乙○○、邱中│ 77萬元(10個) ││ │ │ │平更以購得最多位置者│ ││ │ │ │可優先安排賣掉塔位為│ ││ │ │ │由,使被害人繼續購買│ ││ │ │ │。 │ │├───┼──────┴─────┴──────────┼──────────┤│總計損│ │2百31萬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62至65頁││ │ │) │└───┴───────────────────────┴──────────┘編號十被害人戊○○┌───┬──────┬─────┬──────────┬──────────┐│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屠土墻 │88年4月27 │彼自稱大地生活公司員│88年4月27日 ││ │ │日 │工,稱:被害人經公司│77萬元(10個,單價7 ││ │ │ │電腦篩選,獲得優先購│萬7千元) ││ │ │ │買30個慈恩園塔位,每│ ││ │ │ │個位置7萬7千元,現在│ ││ │ │ │市價12萬元,所以僅可│ ││ │ │ │購買10個,不買非常可│ ││ │ │ │惜。 │ │├───┼──────┼─────┼──────────┼──────────┤│二 │李振明、屠土│88年5月7日│李振明自稱大地生活公│88年5月7日 ││ │墻 │ │司長,帶同屠土墻,佯│1百54萬元(20個,單 ││ │ │ │問被害人是否給屠土墻│價同上) ││ │ │ │好處,才能購買10個塔│ ││ │ │ │位,被害人稱沒有後,│ ││ │ │ │李振明即假意打電話回│ ││ │ │ │公司告知被害人是實在│ ││ │ │ │的人,可以另給被害人│ ││ │ │ │承購另外20個塔位的權│ ││ │ │ │利。 │ │├───┼──────┼─────┼──────────┼──────────┤│三 │李振明 │88年6月22 │李振明再至被害人家,│88年6月22日 ││ │ │日 │並由大地公司打電話至│1百54萬元(10個夫妻 ││ │ │ │家中,告知被害人可以│位,單價15萬4千元) ││ │ │ │購買30個夫妻塔位;經│ ││ │ │ │被害人答以沒有能力再│ ││ │ │ │購買30個夫妻位,僅可│ ││ │ │ │以再購買10個夫妻位,│ ││ │ │ │李振明即佯以另外20個│ ││ │ │ │可用被害人名義,由李│ ││ │ │ │振明出錢方式來購買。│ ││ │ │ │並要代為銷售等。 │ │├───┼──────┼─────┼──────────┼──────────┤│四 │R○○、林家│88年6月22 │R○○、林家偉借與被│1百7萬8千元(7個夫妻││ │偉 │日後不詳時│害人核對塔位時,以塔│位,單價15萬4千元) ││ │ │間 │位可以增值,遊說被害│㈠88年7月13日: ││ │ │ │人繼續買7個夫妻塔位 │ 46萬2千元(3個) ││ │ │ │。 │㈡同年7月14日: ││ │ │ │ │ 30萬8千元(2個) ││ │ │ │ │㈡同年7月24日: ││ │ │ │ │ 30萬8千元(2個) │├───┼──────┴─────┴──────────┼──────────┤│總計損│ │4百92萬8千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48至53頁││ │ │) │└───┴───────────────────────┴──────────┘

編號十一被害人玄○○┌───┬──────┬─────┬──────────┬──────────┐│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G○○、及姓│89年11月10│彼3人稱為年度瓦斯安 │89年11月13日 ││ │名年籍不詳男│日起 │全總檢查至被害人家中│8萬2千元(1個,單價 ││ │子2名 │ │檢查,檢查後G○○告│8萬2千元) ││ │ │ │知被害人公司有紅利回│ ││ │ │ │饋分配,詢問被害人個│ ││ │ │ │人相關資料及填寫文件│ ││ │ │ │資料交被害人簽名,同│ ││ │ │ │時復問被害人有無投資│ ││ │ │ │,經被害人告知有投資│ ││ │ │ │2張斯時已倒閉之「龍 │ ││ │ │ │祥機構關係企業」,黃│ ││ │ │ │鈞達即稱:只要跟公司│ ││ │ │ │登記買靈骨塔,當時龍│ ││ │ │ │祥機構關係企業投資之│ ││ │ │ │金額就可以拿回來,並│ ││ │ │ │要求被害人拿出8萬2千│ ││ │ │ │元登記買1個塔位,如 │ ││ │ │ │此公司才會有資料。購│ ││ │ │ │買當時告知:如要賣隨│ ││ │ │ │時可賣,然公司後來說│ ││ │ │ │如果要賣,價格一定要│ ││ │ │ │在25萬元以上才可以賣│ ││ │ │ │,被害人向公司表示要│ ││ │ │ │賣,公司就令被害自己│ ││ │ │ │去賣。 │ │├───┼──────┼─────┼──────────┼──────────┤│二 │辛○○、王伯│上述時間後│彼3人至被害人家中宣 │90年3月19日 ││ │綸、G○○ │不詳時日 │稱公司很會賺錢,要幫│73萬8千元(9個,單價││ │ │ │被害人賺錢,叫被害人│同上) ││ │ │ │一定要買10個。並稱:│ ││ │ │ │買後可立刻賣出賺取價│ ││ │ │ │差,至多2、3個月至半│ ││ │ │ │年就幫忙賣出。然公司│ ││ │ │ │後來則稱如要賣,價格│ ││ │ │ │一定要在25萬元以上才│ ││ │ │ │可以賣,被害人向公司│ ││ │ │ │表示要賣,公司就叫被│ ││ │ │ │害自己去賣。 │ │├───┼──────┼─────┼──────────┼──────────┤│三 │王泰皓 │上述時間後│彼稱:公司很會賺錢,│82萬元(10個,單價同││ │ │不詳時日 │伊自己也賺了很多錢,│上) ││ │ │ │又遊說被害人再買10個│㈠90年4月26日: ││ │ │ │塔位。購買當時亦稱:│ 57萬4千元(7個) ││ │ │ │如要賣隨時可賣,然公│㈡90年7月3日: ││ │ │ │司後來同上一、二之陳│ 24萬6千元(3個) ││ │ │ │述。嗣1個月後,公司 │ ││ │ │ │又電話告知被害人的手│ ││ │ │ │續不完備,一定要買全│ ││ │ │ │部30個公司才算手續完│ ││ │ │ │備,經被害人答以確已│ ││ │ │ │無力購買,公司態度即│ ││ │ │ │轉變惡劣,始知受騙。│ │├───┼──────┴─────┴──────────┼──────────┤│總計損│ │1百64萬元 ││失金額│ │(見92偵字第22080號 ││ │ │卷第4至6頁、第33至60││ │ │頁) │└───┴───────────────────────┴──────────┘編號十二被害人邱游蘭妹(已歿,本件係其女辰○○以邱游蘭妹名義購買)┌───┬──────┬─────┬──────────┬──────────┐│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M○○、簡永│89年8月18 │彼2人借檢查瓦斯之名 │77萬元(10個,單價7 ││ │恬 │日 │至被害人家中,稱:慈│萬7千元) ││ │ │ │恩園公司早已提撥部分│㈠89年8月21日: ││ │ │ │塔位供全省市民認購,│ 7萬7千元(1個) ││ │ │ │1個塔位7萬7千元,短 │㈡同年9月18日: ││ │ │ │期間必漲至25萬元,值│ 46萬2千元(6個) ││ │ │ │得投資。被害人誤信有│㈢同年9月25日: ││ │ │ │利可圖,乃答應申購10│ 23萬1千元(3個) ││ │ │ │個塔位,詎彼2人取走 │ ││ │ │ │現金,留下合約、永久│ ││ │ │ │使用憑證及收據後,即│ ││ │ │ │不再聯絡。 │ │├───┼──────┼─────┼──────────┼──────────┤│二 │T○○ │89年11月5 │T○○以從事殯葬業多│89年12月6日 ││ │ │日 │年有銷售管道、且如價│30萬8千元(4個,單價││ │ │ │格為16萬元很好脫售為│同上) ││ │ │ │由,誘使被害人買進4 │ ││ │ │ │個塔位。 │ │├───┼──────┼─────┼──────────┼──────────┤│三 │袁大淵 │90年8月13 │彼稱:慈恩園塔位不足│65萬6千元(8個,單價││ │ │日 │30個者不易處理,要求│8萬2千元) ││ │ │ │被害人再買進16個塔位│㈠同年8月16日: ││ │ │ │,一個塔位8萬2千元,│ 60萬元 ││ │ │ │並稱:2年內會達成漲 │㈡同年8月24日: ││ │ │ │至25萬元、4年則可賣 │ 5萬6千元 ││ │ │ │價近40萬元。 │ │├───┼──────┴─────┴──────────┼──────────┤│總計損│ │1百73萬4千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字第1496號││ │ │) │└───┴───────────────────────┴──────────┘編號十三被害人簡文賢(已歿,由其子U○○代為告訴)┌───┬──────┬─────┬──────────┬──────────┐│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郭哲銘 │90年3月2日│彼至被害人簡文賢家中│32萬8千元(4個,單價││ │ │、5日、26 │推銷慈恩園塔位,稱每│8萬2千元) ││ │ │日 │個塔位市價25萬元,現│㈠90年3月7日: ││ │ │ │在可以8萬2千元優惠價│ 16萬4千元(2個) ││ │ │ │購買,並稱不久後公司│㈡同年3月27日: ││ │ │ │可代為出售獲利。其後│ 16萬4千元(2個) ││ │ │ │被害人有提出託售,大│ ││ │ │ │地生活公司卻置之不理│ ││ │ │ │。 │ │├───┼──────┼─────┼──────────┼──────────┤│二 │P○○ │90年7月4日│同上手法及說詞。 │1百23萬元(15個,單 ││ │ │、13日 │ │價同上) ││ │ │ │ │㈠90年7月9日: ││ │ │ │ │ 41萬元(5個) ││ │ │ │ │㈡同年7月16日: ││ │ │ │ │ 82萬元(10個) │├───┼──────┴─────┴──────────┼──────────┤│總計損│ │1百55萬8千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字第1879號││ │ │) │└───┴───────────────────────┴──────────┘編號十四被害人酉○○┌───┬──────┬─────┬──────────┬──────────┐│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李載忠 │91年7月17 │李載忠自稱大地事業集│1百23萬元(15個,單 ││ │ │日 │團科長,以檢查瓦斯安│價8萬2千元) ││ │ │ │全器為名義,稱:被害│㈠91年7月17日: ││ │ │ │人為其公司選中以8萬2│ 8萬2千元(1個) ││ │ │ │千元購買慈恩園塔位,│㈡同年7月24日: ││ │ │ │限30個、3個月就可代 │ 57萬4千元(7個) ││ │ │ │為賣出;來年1位可賣 │㈢同年8月14日: ││ │ │ │30 萬元。且稱:如被 │ 57萬4千元(7個) ││ │ │ │害人買後不滿意,願無│ ││ │ │ │條件將其個人獲分配之│ ││ │ │ │3樓15個塔位與被害人 │ ││ │ │ │互換。被害人乃分二次│ ││ │ │ │先購買共8個塔位,其 │ ││ │ │ │後復因李載忠稱:未達│ ││ │ │ │15個塔位,不予代售,│ ││ │ │ │被害人迫於無奈,遂再│ ││ │ │ │購買7個。惟其後不滿 │ ││ │ │ │塔位位置,欲找斯時出│ ││ │ │ │售之業務員,卻被告以│ ││ │ │ │已離職;向公司要求代│ ││ │ │ │售,亦均未果。 │ │├───┼──────┴─────┴──────────┼──────────┤│總計損│ │1百23萬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字第1464號││ │ │) │└───┴───────────────────────┴──────────┘編號十五被害人H○○┌───┬──────┬─────┬──────────┬──────────┐│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劉復漢、鄭震│89年8月16 │89年8月16日前被害人 │38萬5千元(5個,單價││ │洲 │日、28日 │曾買瓦斯防爆器,因而│7萬7千元) ││ │ │ │填寫資料、寄回保證書│㈠89年8月17日: ││ │ │ │。詎上述日期起,劉復│ 7萬7千元(1個,單 ││ │ │ │漢、P○○即向被害人│ 價同上) ││ │ │ │稱:塔位係公司回饋客│㈡同年8月28日: ││ │ │ │戶、客戶應得之利益,│ 30萬8千元(4個,單││ │ │ │不買公司無法處理。嗣│ 價同上) ││ │ │ │同月28日,彼等復稱:│ ││ │ │ │購買塔位要湊整數,只│ ││ │ │ │買1個無濟於事,至少 │ ││ │ │ │要5個以後才可代為處 │ ││ │ │ │理,並稱隔年清明節即│ ││ │ │ │可出賣,故又再購4個 │ ││ │ │ │塔位。 │ │├───┼──────┼─────┼──────────┼──────────┤│二 │亥○○ │89年8月28 │其後每次來的員工都稱│4百13萬2千元 ││ │寅○○ │後不詳時間│職級比之前的大,向被│㈠89年12月27日: ││ │T○○ │ │害人稱要趕快再買幾個│ 77萬元(10個,單價││ │己○○ │ │塔位,隔年清明節就可│ 同上) ││ │ │ │代為處理,否則公司無│㈡90年5月22日: ││ │ │ │法盡快處理。嗣己○○│ 1百23萬元(15個, ││ │ │ │又稱尚有生命塔位,然│ 單價8萬2千元) ││ │ │ │被害人已沒有錢,始未│㈢同年7月12日: ││ │ │ │購買。之後被害人打電│ 1百64萬元(10個夫 ││ │ │ │話至公司詢問,皆稱價│ 妻型塔位,單價16萬││ │ │ │額未達預期的標準。 │ 4千元) ││ │ │ │ │㈣同年9月12日: ││ │ │ │ │ 49萬2千元(3個夫 ││ │ │ │ │ 妻型塔位,單價同上││ │ │ │ │ ) │├───┼──────┴─────┴──────────┼──────────┤│總計損│ │4百51萬7千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字第1451號││ │ │) │└───┴───────────────────────┴──────────┘編號十六被害人F○┌───┬──────┬─────┬──────────┬──────────┐│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不詳姓名、年│不詳 │先由不詳姓名人士以推│89年7月13日 ││ │籍業務員2名 │ │銷瓦斯防爆器材為名,│15萬4千元(2個,單價││ │ │ │要被害人購買靈骨塔,│7萬7千元) ││ │ │ │並帶被害人及妻前往參│ ││ │ │ │觀慈恩園遊說購買,惟│ ││ │ │ │均未購買;嗣再由1姓 │ ││ │ │ │名亦不詳之女性業務員│ ││ │ │ │先以電話聯絡,再至家│ ││ │ │ │中推銷。 │ │├───┼──────┼─────┼──────────┼──────────┤│二 │辛○○、王浩│不詳 │王浩然自稱處長,並稱│89年7月31日 ││ │然、邰姓男子│ │自己是退役軍人,不會│53萬9千元(7個,單價││ │ │ │害被害人、買了不吃虧│同上) ││ │ │ │,要求被害人購買7個 │ ││ │ │ │,並均稱會代為出賣。│ │├───┼──────┼─────┼──────────┼──────────┤│三 │卯○○、及不│不詳 │稱被害人有機會、權利│23萬1千元(3個,單價││ │詳姓名年籍人│ │優先購買30幾個塔位,│同上) ││ │士 │ │要賣時候才好賣且有優│ ││ │ │ │先權轉賣。嗣復有業務│ ││ │ │ │員上門推銷2人位的塔 │ ││ │ │ │位,經被害人告知確已│ ││ │ │ │無存款,始作罷。 │ │├───┼──────┴─────┴──────────┼──────────┤│總計損│ │92萬4千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字第1317號││ │ │) │└───┴───────────────────────┴──────────┘編號十七被害人宇○○○┌───┬──────┬─────┬──────────┬──────────┐│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卯○○、林常│88年12月間│卯○○借瓦斯安全檢查│61萬6千元(8個,單價││ │茵、丑○○ │ │時,詢問被害人是否被│7萬7千元) ││ │ │ │告知抽中購買慈恩園塔│ ││ │ │ │位機會,並稱:是回饋│ ││ │ │ │給買截斷器(瓦斯安全│ ││ │ │ │器材)的客戶。之後林│ ││ │ │ │常茵即至被害人家中稱│ ││ │ │ │:大概因客戶太多未通│ ││ │ │ │知到被害人,並說現在│ ││ │ │ │1個塔位的價錢是10萬 │ ││ │ │ │元,為回饋用戶,現賣│ ││ │ │ │7萬7千元,並立即用車│ ││ │ │ │載至現場看。又說買後│ ││ │ │ │有專門公司幫忙賣,只│ ││ │ │ │要付一成佣金即可;並│ ││ │ │ │又載被害人見丑○○,│ ││ │ │ │因丑○○亦已同樣說法│ ││ │ │ │推銷,故買了1個。其 │ ││ │ │ │後林常迭打電話稱:不│ ││ │ │ │買可惜,每人可買30個│ ││ │ │ │,1個賺1萬,可賺30萬│ ││ │ │ │,又有人負責出賣,被│ ││ │ │ │害人乃再買7個。 │ │├───┼──────┼─────┼──────────┼──────────┤│二 │丑○○ │89年3月 │以電話稱:該塔位完全│53萬9千元(7個,單價││ │ │ │是回饋價格給瓦斯用戶│同上) ││ │ │ │,只拿一成手續費,並│ ││ │ │ │可以幫被害人先排上、│ ││ │ │ │先賣,被害人因此陷於│ ││ │ │ │錯誤再買7個。 │ │├───┼──────┼─────┼──────────┼──────────┤│三 │乙○○ │89年6月 │彼以電話稱要登記塔位│7萬7千元(1個,單價 ││ │ │ │,並又推銷塔位;被害│同上) ││ │ │ │人因怕得罪王會致出賣│ ││ │ │ │順序排後,又買1個。 │ │├───┼──────┼─────┼──────────┼──────────┤│四 │R○○ │89年9月 │彼稱:要排賣塔位登記│1百7萬8千元(14個, ││ │ │ │,並稱:買越多可以越│單價同上) ││ │ │ │優先賣出;故被害人再│ ││ │ │ │向其弟借1百萬購買塔 │ ││ │ │ │位。 │ │├───┼──────┼─────┼──────────┼──────────┤│五 │袁大淵 │90年1月 │彼至家中稱:已準備要│2百31萬元(15個雙人 ││ │ │ │賣塔位,故需做詳細的│位,單價為上之2倍) ││ │ │ │安排,要求被害人把塔│ ││ │ │ │位權狀準備好。詎登記│ ││ │ │ │完後,袁復表示:已買│ ││ │ │ │30個,可以福利再買15│ ││ │ │ │個雙人位,雙人位非常│ ││ │ │ │少,只有買30個以上者│ ││ │ │ │才可以購買,且到4月 │ ││ │ │ │是清明旺季,買越多可│ ││ │ │ │以優先賣。被害人為能│ ││ │ │ │脫手,再買15個雙人位│ ││ │ │ │。惟其後公司即不再聞│ ││ │ │ │問,經向公司詢問更稱│ ││ │ │ │要漲至25萬元才可託售│ ││ │ │ │。 │ │├───┼──────┴─────┴──────────┼──────────┤│總計損│ │4百62萬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字第1450號││ │ │) │└───┴───────────────────────┴──────────┘編號十八被害人天○○○┌───┬──────┬─────┬──────────┬──────────┐│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M○○ │90年5月7日│彼以檢查瓦斯安全的名│8萬2千元(1個,單價 ││ │ │ │義至被害人家中,說公│8萬2千元) ││ │ │ │司現在辦理抽獎活動,│ ││ │ │ │被害人有30個慈恩園吉│ ││ │ │ │祥塔位名額,並帶至現│ ││ │ │ │場參觀慈恩園,且承諾│ ││ │ │ │買後大地生活公司會負│ ││ │ │ │責轉售賣出。 │ │├───┼──────┼─────┼──────────┼──────────┤│二 │M○○ │90年5月11 │M○○帶權狀及發票至│73萬8千元(9個,單價││ │ │日 │被害人家中,再稱:要│同上) ││ │ │ │湊滿10個才能代為銷售│ ││ │ │ │。被害人為能賣出塔位│ ││ │ │ │,遂再買9個。 │ │├───┼──────┼─────┼──────────┼──────────┤│三 │M○○、袁大│90年5月16 │M○○帶同袁大淵至被│4百11萬元 ││ │淵 │日 │害人家中,稱袁是銷售│㈠90年5月16日: ││ │ │ │部較瞭解銷售程序。並│ 1百64萬(20個,單 ││ │ │ │又以電腦原本有30個名│ 價同上) ││ │ │ │額,被害人尚剩20個吉│㈡90年5月23日: ││ │ │ │祥位及新的紅利福錄位│ 65萬6千元(4個,單││ │ │ │,需要全部買清、整批│ 價16萬4千元) ││ │ │ │買全,才能負責賣出,│㈢90年6月6日: ││ │ │ │並承諾清明節左右會漲│ 1百80萬4千元(11個││ │ │ │一倍以上全部幫被害人│ ,單價16萬4千元) ││ │ │ │售出,被害人為求順利│ ││ │ │ │賣出,復繼續購買。 │ │├───┼──────┼─────┼──────────┼──────────┤│四 │T○○ │90年12月6 │90年10月間被害人接到│1百23萬元(15個,單 ││ │ │日 │自稱慈恩園之人打電話│價8萬2千元) ││ │ │ │來,說公司電腦資料內│ ││ │ │ │尚有被害人名額。經被│ ││ │ │ │害人答以已全部買全,│ ││ │ │ │並全數委託賣出。嗣同│ ││ │ │ │年12月6日T○○即至 │ ││ │ │ │被害人家中稱:大地客│ ││ │ │ │服部、與銷售部翔發單│ ││ │ │ │位合併成新的部門,之│ ││ │ │ │前M○○、袁大淵已不│ ││ │ │ │負責,因為是新部門所│ ││ │ │ │以又有被害人的名額,│ ││ │ │ │以後買賣塔位由其負責│ ││ │ │ │處理登記,轉售日期由│ ││ │ │ │清明節改至91年8月份 │ ││ │ │ │。並稱:如未向T○○│ ││ │ │ │購買就不能幫被害人出│ ││ │ │ │賣,如購買,則可排在│ ││ │ │ │91年8月份第一批賣掉 │ ││ │ │ │。 │ │├───┼──────┼─────┼──────────┼──────────┤│五 │乙○○ │91年1月17 │彼復稱要買全電腦資料│1百23萬元(15個,單 ││ │ │日 │內所有被害人名額才能│價同上) ││ │ │ │委賣為由,要求被害人│ ││ │ │ │繼續購買。 │ │├───┼──────┼─────┼──────────┼──────────┤│六 │寅○○ │91年5月10 │其催促被害人趕快買下│32萬8千元(2個夫妻位││ │ │日 │剩下的15個夫妻型塔位│,單價16萬4千元) ││ │ │ │。被害人乃再購2個夫 │ ││ │ │ │妻塔位,惟迄今1個也 │ ││ │ │ │未賣出。 │ │├───┼──────┴─────┴──────────┼──────────┤│總計損│ │7百70萬8千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字第1452號││ │ │) │└───┴───────────────────────┴──────────┘編號十九被害人丁○○、巳○○┌───┬──────┬─────┬──────────┬──────────┐│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張志華 │不詳 │張志華至被害人家中,│38萬5千元(5個,單價││ │ │ │稱為其公司客戶要發紅│7萬7千元) ││ │ │ │利,並要被害人拿出權│㈠89年7月31日: ││ │ │ │狀來登記。被害人等不│ 15萬4千元(2個) ││ │ │ │知事情真相,為圖清靜│㈡89年8月7日: ││ │ │ │共買5個。 │ 23萬1千元(3個) ││ │ │ │ │ ││ │ │ │ │ │├───┼──────┼─────┼──────────┼──────────┤│二 │丑○○、袁大│不詳 │均以個案太少無法交差│192萬5千元(25個,單││ │淵 │ │,宣傳其中利益及好處│價同上) ││ │ │ │,並稱湊足30個始可轉│㈠89年8月31日: ││ │ │ │賣,故又向林、袁分別│ 77萬元(10個) ││ │ │ │買10個、15個。但買後│㈡1百15萬5千元(15個││ │ │ │打電話詢問,皆回答價│ ) ││ │ │ │格未達標準或目前手續│ ││ │ │ │正辦理中。 │ │├───┼──────┴─────┴──────────┼──────────┤│總計損│ │2百31萬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字第2635號││ │ │) │└───┴───────────────────────┴──────────┘編號二十被害人癸○┌───┬──────┬─────┬──────────┬──────────┐│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不詳 │90年5月間 │以推銷佳立浦科技公司│90年5月31日: ││ │ │ │淨水器、瓦斯安全器為│8萬2千元(1個,單價 ││ │ │ │手段,推銷靈骨塔位。│8萬2千元) │├───┼──────┴─────┴──────────┼──────────┤│總計損│ │8萬2千元 ││失金額│ │(見92年偵字第13727 ││ │ │號卷第5至30頁) │└───┴───────────────────────┴──────────┘編號二一被害人D○○┌───┬──────┬─────┬──────────┬──────────┐│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G○○ │90年2月 │G○○至被害人家中檢│8萬2千元(1個,單價 ││ │ │ │查瓦斯後跟被害人要慈│8萬2千元) ││ │ │ │恩園寶塔權狀,說可優│ ││ │ │ │惠賣給被害人30個,被│ ││ │ │ │害人拒絕。惟約半個月│ ││ │ │ │後G○○又上門遊說被│ ││ │ │ │害人。 │ │├───┼──────┼─────┼──────────┼──────────┤│二 │V○○ │90年4月 │彼稱:被害人有30個位│1百55萬8千元(19個,││ │ │ │置的權利可繼續購買,│單價同上) ││ │ │ │並稱大地生活公司每年│ ││ │ │ │3次有固定交易,可出 │ ││ │ │ │手,被害人隨時要賣公│ ││ │ │ │司都可幫忙賣。且表示│ ││ │ │ │被告之名額為優惠漏辦│ ││ │ │ │,可以先買20個,有賣│ ││ │ │ │掉時公司再賣給被告另│ ││ │ │ │10個。 │ │├───┼──────┼─────┼──────────┼──────────┤│三 │乙○○、王君│90年10月 │乙○○稱:公司知道被│82萬元(10個,單價同││ │豪 │ │害人的困難,但被害人│上) ││ │ │ │尚有10個位置之優惠,│ ││ │ │ │需10個再買全,公司才│ ││ │ │ │能一次30個全數賣掉,│ ││ │ │ │並稱:91年3月即可幫 │ ││ │ │ │忙賣掉,被害人始再為│ ││ │ │ │購買。其後至公司時,│ ││ │ │ │自稱楊經理的王君豪說│ ││ │ │ │7月才幫忙處理;其後 │ ││ │ │ │午○○復稱:公司不幫│ ││ │ │ │忙處理,只有塔位市價│ ││ │ │ │到25萬元時公司才會幫│ ││ │ │ │忙處理。末了由L○○│ ││ │ │ │在91年12月報紙刊出時│ ││ │ │ │代為處理3個,嗣雖迭 │ ││ │ │ │經被害人央請處理,劉│ ││ │ │ │仍稱其他均不管了。 │ │├───┼──────┴─────┴──────────┼──────────┤│總計損│ │2百46萬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2697號) │└───┴───────────────────────┴──────────┘編號二二被害人W○○┌───┬──────┬─────┬─────────┬───────────┐│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K○○、陳重│88年8月10 │K○○於88年8月10 │76萬2千元(共6個,單價││ │盈 │日、11日 │日十時持大地安全事│7萬7千元) ││ │ │ │業機構瓦斯廚具消防│㈠88年8月18日: ││ │ │ │設備服務卡至被害人│ 7萬7千元(1個,單價 ││ │ │ │住處做安全檢查,問│ 同上) ││ │ │ │被害人抽中購買寶塔│㈡同年9月20日: ││ │ │ │的權利為何未去公司│ 38萬5千元(5個,單價││ │ │ │的說明會,塔位1個 │ 同上) ││ │ │ │市價14萬多只賣7萬7│ ││ │ │ │千元。其後K○○並│ ││ │ │ │與B○○於同月11日│ ││ │ │ │中午到被害人家中說│ ││ │ │ │服被害人購買寶塔,│ ││ │ │ │被害人遂購買1個塔 │ ││ │ │ │位。嗣同年9月16 日│ ││ │ │ │B○○至被害人家中│ ││ │ │ │與被害人交付發票時│ ││ │ │ │,又稱權利已上漲至│ ││ │ │ │10餘萬元,並保證半│ ││ │ │ │年內可以出賣他人,│ ││ │ │ │且會代為處理,故又│ ││ │ │ │購買5個。 │ │├───┼──────┼─────┼─────────┼───────────┤│二 │R○○ │89年3月間 │R○○佯稱:被害人│89年3月29日 ││ │ │ │所買係位置較差的塔│69萬3千元(9個,單價同││ │ │ │位,須再加買幾個位│上) ││ │ │ │置好的塔位,較好一│ ││ │ │ │次脫手,且需有1個 │ ││ │ │ │單位(即15個塔位)│ ││ │ │ │較好賣,半年內一定│ ││ │ │ │會賣掉,並會請公司│ ││ │ │ │列為第一順位賣掉塔│ ││ │ │ │位。被害人因急於脫│ ││ │ │ │手,故又加購。 │ │├───┼──────┴─────┴─────────┼───────────┤│總計損│ │1百15萬5千元 ││失金額│ │(見92年他字第1415號、││ │ │92年發查字第1073號) │└───┴──────────────────────┴───────────┘編號二三被害人S○○┌───┬──────┬─────┬─────────┬───────────┐│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T○○、黃彥│88年12月6 │T○○帶同黃彥誠以│1百15萬5千元(15個,單││ │誠 │日、28日、│檢查瓦斯管線安全名│價7萬7千元) ││ │ │29日 │義趁機向被害人推銷│㈠88年12月23日: ││ │ │ │慈恩園靈骨塔位,稱│ 38萬5千元(5個) ││ │ │ │該靈骨塔位為目前台│㈡同年12月29日: ││ │ │ │北市私立合法之靈骨│ 77萬元(共10個) ││ │ │ │塔位,每個位置價錢│ ││ │ │ │7萬7千元,前景看好│ ││ │ │ │。並稱:數個月後即│ ││ │ │ │可代售。 │ │├───┼──────┼─────┼─────────┼───────────┤│二 │亥○○ │89年1月4日│同上說詞。 │6百54萬5千元(15個,單││ │ │、20日、25│ │價7萬7千元;35個,單價││ │ │日、同年2 │ │15萬4千元) ││ │ │月22日、5 │ │㈠89年1月6日: ││ │ │月24日 │ │ 1百15萬5千元(15個,││ │ │ │ │ 單價7萬7千元) ││ │ │ │ │㈡89年1月24日: ││ │ │ │ │ 2百31萬元(15個,單 ││ │ │ │ │ 價15萬4千元) ││ │ │ │ │㈢89年1月31日: ││ │ │ │ │ 1百54萬元(10個,單 ││ │ │ │ │ 價同上) ││ │ │ │ │㈣89年2月22日: ││ │ │ │ │ 1百54萬元(10個,單 ││ │ │ │ │ 價同上) │├───┼──────┼─────┼─────────┼───────────┤│三 │乙○○ │89年7月7日│同上說詞 │89年7月11日 ││ │ │ │ │77萬元(10個,單價7萬 ││ │ │ │ │7千元) │├───┼──────┴─────┴─────────┼───────────┤│總計損│ │8百47萬元 ││失金額│ │(見92年偵字第4634號卷││ │ │一第134頁) │└───┴──────────────────────┴───────────┘編號二四被害人J○○┌───┬──────┬─────┬─────────┬───────────┐│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邱柏仁、李載│89年11月2 │其2人至被害人家中 │57萬4千元(7個,單價8 ││ │忠 │日、15日(│稱被害人為欣欣天然│萬2千元) ││ │ │ │瓦斯公司的用戶,配│㈠89年11月2日: ││ │ │ │有購買30個慈恩園塔│ 8萬2千元(1個) ││ │ │ │位,現在市價為15萬│㈡89年11月15日: ││ │ │ │元左右,公司優惠售│ 8萬2千元(1個) ││ │ │ │價8萬2千元。被害人│㈢90年9月24日: ││ │ │ │在遊說下,乃分別向│ 24萬6千元(3個) ││ │ │ │邱柏仁、李載忠購買│㈣90年10月4日: ││ │ │ │2個、5個塔位。 │ 16萬4千元(2個) │├───┼──────┴─────┴─────────┼───────────┤│總計損│ │57萬4千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139頁) │└───┴──────────────────────┴───────────┘附表二被害人庚○○┌───┬──────┬─────┬──────────┬──────────┐│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事實暨手段 │損失金額 │├───┼──────┼─────┼──────────┼──────────┤│一 │L○○ │86年8月4日│至被害人家中稱:被害│86年8月4日 ││ │ │ │人前向理北公司購買之│35萬元(5個,單價7萬││ │ │ │青潭塔位35個、骨甕18│元) ││ │ │ │個(計3百65萬8千元)│ ││ │ │ │,及北海塔位21個、骨│ ││ │ │ │甕18個、功德位20個(│ ││ │ │ │共3百1萬5千元)如想 │ ││ │ │ │賣出換現金,至少需再│ ││ │ │ │購買5個慈恩園塔位( │ ││ │ │ │每個位置七萬元),才│ ││ │ │ │能幫忙售出。另並稱:│ ││ │ │ │慈恩園塔位目前市價12│ ││ │ │ │萬元,可立即獲利5萬 │ ││ │ │ │元,並要代為推銷售出│ ││ │ │ │。惟購買後,雖迭聯絡│ ││ │ │ │L○○代為出售,其均│ ││ │ │ │以各種理由推託。 │ │├───┼──────┴─────┴──────────┼──────────┤│總計損│ │35萬元 ││失金額│ │(見同上卷第58至61頁││ │ │) │└───┴───────────────────────┴──────────┘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日期:20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