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3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634、6061、19797 、22080 、23249 、23250 、23251 、2325
2 、23253 、23255 、23256 、232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丙○○與被告D○○、戌○○、未○○(原名袁大淵)、癸○○、F○○、乙○○(原名王泰皓)、H○○、J○○、己○○、E○○、子○○、地○○、C○○、寅○○、黃○○、K○○(原名魏源明)、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對外偽以大地生活公司名義經營瓦斯檢測等業務為名,自86年6 月間起,由大地生活公司開課訓練前揭業務員銷售技巧,並教導業務員切入銷售慈恩園塔位話題、電話及面談應答技巧等,教導業務員從大地生活公司提供之客戶資料或由業務員自行開發之客戶,至客戶住處以假借檢查瓦斯安全器材等設備之機會,於檢查中先試探客戶對慈恩園塔位之接受度及經濟狀況,以區分客戶是否接受,再由業務員製作工作日報表,供大地生活公司藉以分析客戶接受情形。而如客戶有接受意願,即由大地生活公司將業務員分組,個別或單獨至客戶住處,向客戶表示:你(妳)是大地生活公司優質客戶,除可接受瓦斯器材免費檢查服務外,並經電腦篩選獲得優先購買慈恩園塔位,對於市面上市價13、14萬元之慈恩園塔位,已經獲得若干個以低於市面合理交易價格之7 萬7 千元或8 萬2 千元優惠價格承購之配額,促使客戶購入部分少量慈恩園塔位,並如約交付塔位使用權狀及統一發票,使客戶產生信賴。惟其後,即向已購買塔位之客戶佯稱:渠等尚有優惠價格之配額可承購、大地生活集團公司可代為轉售;且購足一定慈恩園塔位數量、或數量愈多,大地生活公司代為轉售之賣出排序愈前等語,使客戶誤信如予購買,可立即透過公司管道代為銷售因而獲利,以致為求累績數量達到儘先將塔位出售之排序,而陷於錯誤,復行購入慈恩園塔位。總計自86年間起,陸續向天○○、壬○、G○○○、盧林月桂、甲○○、午○○、卯○○、辰○○、宇○○、戊○○、亥○○、邱游蘭妹、簡文賢、巳○○、A○○、玄○、酉○○○、申○○○、丁○○、丑○○、辛○、宙○○、L○○、I○○、B○○等人,以前揭方式詐騙,使天○○等人因誤認大地生活公司確可代為轉售慈恩園塔位使渠等賺得利潤,而為達所謂足以轉售之一定數量,陷於錯誤,分別以個人存款、向親友借款及向金融機構貸款所得款項,陸續購入該慈恩園塔位如附表一所示總數,並將款項匯入大地生活公司指定之帳戶,D○○等即以此不法方式取得客戶因此所購塔位之佣金。嗣經向大地生活公司要求轉售時,大地生活公司均置之不理,或改稱需待塔位單價達25萬元以上始有轉售,迄今仍全未由大地生活公司代為轉售,天○○等人至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丙○○與被告D○○等共同涉有常業詐欺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丙○○業已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胡宗淦法 官 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泰寧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