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緝字第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天○○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犯罪事實
一、天○○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在其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住處召集:
㈠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屆期,採內標制
之互助會,每會會金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會員連會首共計六十一人次;㈡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至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期,採內標制之互
助會,每會會金一萬元,會員連會首共計六十一人次;㈢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屆期,採內標制
之互助會,每會會金五千元,會員連會首共計五十三人次;㈣八十八年六月六日至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屆期,採內標制之互
助會,每會會金一萬元,會員連會首共計九十一人次;㈤九十年五月九日至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屆期,採內標制之互助
會,每會會金一萬元,會員連會首共計三十四人次;之五個民間互助會,詎天○○自八十七年八月間起,因其資金週轉困難,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標單)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因每個互助會均在其前開住所開標,天○○即在主持每次互助會開標時,先在紙條上偽以填載未到場開標互助會會員編號之阿拉伯數字及願所出利息數額,因依臺灣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如會員在開標時於空白紙條上書寫自己在互助會之會員編號及願出利息數額,已足以辨明該張紙條為特定之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是天○○先在紙條上偽以填載互助會會員編號之阿拉伯數字及願所出利息數額,而偽造完成特定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復持之向到場之會員行使表示為該未到場之會員託標,足以生損害於未到場,為其冒標者會員之參與競標之正確性,然後天○○再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會員施用詐術佯稱為其所冒標之會員得標,致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會款,前開五個互助會之冒標情形如下:
㈠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屆期如附表一所
示之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一所示張桂(即午○○)等未到場投標之二十五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五百二十四萬五千五百元。
㈡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至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期如附表二所示之
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二所示張桂(即午○○)等未到場投標之二十八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九百零八萬九千五百元。
㈢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屆期如附表三所
示之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三所示張桂(即午○○)等未到場投標之二十三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三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元。
㈣八十八年六月六日至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屆期如附表四所示之
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四所示李美珍等未到場投標之四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一百五十一萬四千五百元。
㈤九十年五月九日至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屆期如附表五所示之互
助會,先後連續冒用如附表五所示莊秋美等未到場投標之七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一百三十六萬三千二百元。
天○○以前述手法,先後冒標詐得共二千零七十四萬零五百元,嗣上開五個互助會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停標後,方為會員發覺,而知上情。
二、案經申○○、辰○○、子○○、寅○○、己○○、巳○○、未○○、辛○○○、楊琦藍、丑○○、戊○○、卯○○、B○○、地○○及亥○○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及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之部分,經告訴人申○○(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三頁反面及第十四頁正面參照)、辰○○(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七頁反面及第十八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參照)、己○○(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六頁反面及第十七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參照)、巳○○(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五頁、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參照)、未○○(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二一頁反面及第二二頁正面參照)、辛○○○(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二十頁、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參照)、丁○○○(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二三頁、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參照)、B○○(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二頁反面及第十三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參照)、亥○○(臺北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九號卷第十八頁反面及第十九頁正面參照)、丑○○(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三號卷第五頁及第六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二頁參照)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指訴綦詳,並有前開五個互助會會單(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三八頁、第三九頁反面、第四十頁正面及第四一頁正面參照)、被告親筆之虛偽不實合會會員名單及冒標名單各一紙(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調偵緝字第一八一號卷第四七頁反面及第四八頁正面參照)、告訴人未○○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十一紙(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一號卷第四八頁正面參照)、告訴人辰○○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七紙及跨行匯款收據影本三紙(同上卷第三三頁反面及第三四頁正面參照)、告訴人丁○○○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六十一紙(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調偵緝字第一八一號卷第十七頁反面、第十八頁至第二十頁及第二一頁正面參照)、被告親筆所書對照表(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審判筆錄後)以及檢察官所整理被告冒標合會一覽表二份(本院卷附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蒞字第一八四○五號補充理由書二份)在卷可稽,而被告亦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㈠告訴人申○○等人之指訴及㈡卷附之互助會會單、虛偽不實會員名單、冒標名單、匯款收據、對照表及冒標一覽表等補強證據皆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及第二項「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規定,本院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為前述犯行,而被告並非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被冒標會員本人,竟行使偽造各該會員名義之標單準私文書,自足以生被冒標會員參與競標之正確性,被告並有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會員施用詐術佯稱為其所冒標之會員得標,致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會款之行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被告在紙條上偽以填載未到場開標互助會會員編號之阿拉
伯數字及願所出利息數額,因依臺灣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如會員在開標時於空白紙條上書寫自己在互助會之會員編號及願出利息數額,已足以辨明該張紙條為特定之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是被告在紙條上偽以填載互助會會員編號之阿拉伯數字及願所出利息數額而偽造完成特定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復持之向到場之會員行使表示為該未到場之會員託標,足以生損害於未到場,為其冒標者會員之參與競標之正確性之行為,核係犯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二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0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人於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漏未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補充更正)。又被告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會員施用詐術佯稱為其所冒標之會員得標,致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會款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時間緊密,且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均相同,各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於同次標會中同時詐取活會及「得標人」所犯之上開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二罪間,俱為故意犯,且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罪處斷。被告連續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該連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連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號判例參照)。
㈡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於如附表四所示之互助會,先
後連續冒用如附表四所示李美珍等未到場投標之四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一百五十一萬四千五百元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㈢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得利益高達二千
餘萬元、犯罪對被害人所生損害,以及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於犯罪後已與告訴人B○○、丁○○○、亥○○及被害人癸○○、丙○○、酉○○、庚○○、蔡佳秀、玄○○、午○○、A○○○、王李英妹及蕭坤森等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本院卷足稽,而上開告訴人B○○等及被害人癸○○等均於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審理時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給被告一個機會等語(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足見被告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伍年,被告應感念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給予其一自新機會之心意,努力工作賺取酬勞以返還積欠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之債務,確實履行和解書上所載之和解條件,以彌補其上開犯行對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所造成之損害,如此方為本院對其宣告緩刑之目的。
㈣被告所行使偽造之前述標單,業據被告供稱均已因丟棄而均
滅失不存在等語(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調偵緝字第一八一號卷第三十頁正面訊問筆錄參照),是被告在上開標單上偽造之署押,既已因標單滅失而不存在,本院即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應予說明。又被告於上開互助會會單上所虛列之會員均未實際繳納會金,故此部分亦不予計入被告詐欺所得之金額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儒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告訴人申○○、辰○○、子○○、寅○○、己○○、巳○○、未○○、辛○○○、楊琦藍、丑○○、戊○○、卯○○、B○○、地○○、亥○○、丁○○○、戌○○、壬○○如不服本判決,應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斟酌是否提起上訴,不得直接向本院提起上訴,且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本判決之時間為準,並非以告訴人收受本判決之時間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一號會,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屆
期,每月一萬元,含會首共六十一會之互助會┌───┬─────┬────┬────┬─────┐│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 ││員編號│ │ │ │ │├───┼─────┼────┼────┼─────┤│ 1 │張桂(即張│88/01/15│ 3,500元│ 279,500元││ │濟慈) │ │ │ │├───┼─────┼────┼────┼─────┤│ 6 │宇○○ │88/04/15│ 3,500元│ 266,500元│├───┼─────┼────┼────┼─────┤│ 11 │地○○ │88/06/15│ 3,500元│ 260,000元│├───┼─────┼────┼────┼─────┤│ 14 │黃○○ │88/07/15│ 3,500元│ 253,500元│├───┼─────┼────┼────┼─────┤│ 15 │乙○○ │88/10/15│ 3,500元│ 240,500元│├───┼─────┼────┼────┼─────┤│ 17 │陳小姐(即│88/12/15│ 3,500元│ 227,500元││ │陳鐵梅) │ │ │ │├───┼─────┼────┼────┼─────┤│ 21 │湯太太(即│89/02/15│ 3,500元│ 221,000元││ │湯永輝) │ │ │ │├───┼─────┼────┼────┼─────┤│ 25 │癸○○ │89/03/15│ 3,500元│ 221,000元│├───┼─────┼────┼────┼─────┤│ 27 │蕭自強 │89/04/15│ 3,500元│ 221,000元│├───┼─────┼────┼────┼─────┤│ 30 │李太太(即│89/06/15│ 3,500元│ 208,000元││ │丁○○○)│ │ │ │├───┼─────┼────┼────┼─────┤│ 31 │李小姐(即│89/07/15│ 3,500元│ 208,000元││ │丁○○○)│ │ │ │├───┼─────┼────┼────┼─────┤│ 32 │李小姐(即│89/08/15│ 3,500元│ 208,000元││ │丁○○○)│ │ │ │├───┼─────┼────┼────┼─────┤│ 34 │程長瑞 │89/11/15│ 3,500元│ 195,000元│├───┼─────┼────┼────┼─────┤│ 43 │李太太 │89/12/15│ 3,500元│ 195,000元│├───┼─────┼────┼────┼─────┤│ 44 │李太太(即│89/12/15│ 3,500元│ 195,000元││ │曾友文) │ │ │ │├───┼─────┼────┼────┼─────┤│ 45 │孫太太(即│90/02/15│ 3,500元│ 188,500元││ │曾友文) │ │ │ │├───┼─────┼────┼────┼─────┤│ 46 │孫太太(即│90/03/15│ 3,500元│ 188,500元││ │曾友文) │ │ │ │├───┼─────┼────┼────┼─────┤│ 47 │孫太太(即│90/04/15│ 3,500元│ 188,500元││ │曾友文) │ │ │ │├───┼─────┼────┼────┼─────┤│ 48 │朱太太(即│90/05/15│ 3,500元│ 188,500元││ │曾友文) │ │ │ │├───┼─────┼────┼────┼─────┤│ 49 │朱太太(即│90/06/15│ 3,500元│ 182,000元││ │曾友文) │ │ │ │├───┼─────┼────┼────┼─────┤│ 51 │蔡太太(即│90/07/15│ 3,500元│ 182,000元││ │蔡英基) │ │ │ │├───┼─────┼────┼────┼─────┤│ 52 │蔡太太(即│90/08/15│ 3,500元│ 182,000元││ │蔡英基) │ │ │ │├───┼─────┼────┼────┼─────┤│ 53 │黃太太(即│90/09/15│ 3,500元│ 182,000元││ │黃文龍) │ │ │ │├───┼─────┼────┼────┼─────┤│ 56 │子○○ │90/10/15│ 3,500元│ 182,000元│├───┼─────┼────┼────┼─────┤│ 58 │張太太(即│90/11/15│ 3,500元│ 182,000元││ │陳福群) │ │ │ │├───┴─────┴────┴────┴─────┤│合計冒標金額:5,245,500元 │└─────────────────────────┘附表二:二號會,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至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期,
每月一萬元,含會首共六十一會之互助會┌───┬─────┬────┬────┬─────┐│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 冒標金額 ││員編號│ │ │ │ │├───┼─────┼────┼────┼─────┤│ 1 │張桂(即張│87/08/05│ 3,200元│ 367,200元││ │濟慈) │ │ │ │├───┼─────┼────┼────┼─────┤│ 2 │張麗鈴 │87/09/05│ 3,000元│ 378,000元│├───┼─────┼────┼────┼─────┤│ 4 │陳阿姨(即│87/12/05│ 3,300元│ 348,400元││ │未○○) │ │ │ │├───┼─────┼────┼────┼─────┤│ 5 │陳阿姨(即│87/12/05│ 3,300元│ 348,400元││ │未○○) │ │ │ │├───┼─────┼────┼────┼─────┤│ 6 │湯太太(即│88/01/05│ 3,000元│ 364,000元││ │湯永輝) │ │ │ │├───┼─────┼────┼────┼─────┤│ 7 │蕭阿姨(即│88/02/05│ 3,000元│ 364,000元││ │蕭邦傑) │ │ │ │├───┼─────┼────┼────┼─────┤│ 8 │陳娟娟 │88/05/05│ 3,500元│ 325,000元│├───┼─────┼────┼────┼─────┤│ 9 │地○○ │88/06/05│ 3,300元│ 328,300元│├───┼─────┼────┼────┼─────┤│ 10 │丙○○ │88/07/05│ 3,200元│ 333,200元│├───┼─────┼────┼────┼─────┤│ 23 │王壽康 │88/09/05│ 3,500元│ 312,000元│├───┼─────┼────┼────┼─────┤│ 33 │曾美華 │88/10/05│ 3,000元│ 336,000元│├───┼─────┼────┼────┼─────┤│ 34 │曾美華 │88/11/05│ 3,000元│ 336,000元│├───┼─────┼────┼────┼─────┤│ 35 │曾美華 │88/12/05│ 3,000元│ 336,000元│├───┼─────┼────┼────┼─────┤│ 37 │王海玲 │88/12/05│ 3,000元│ 336,000元│├───┼─────┼────┼────┼─────┤│ 38 │王海玲 │89/01/05│ 3,500元│ 312,000元│├───┼─────┼────┼────┼─────┤│ 43 │蔡太太(即│89/02/05│ 3,500元│ 312,000元││ │蔡英基) │ │ │ │├───┼─────┼────┼────┼─────┤│ 44 │蔡太太(即│89/03/05│ 3,500元│ 312,000元││ │蔡英基) │ │ │ │├───┼─────┼────┼────┼─────┤│ 45 │黃太太(即│89/04/05│ 3,500元│ 312,000元││ │黃文龍) │ │ │ │├───┼─────┼────┼────┼─────┤│ 46 │黃太太(即│89/05/05│ 3,500元│ 312,000元││ │黃文龍) │ │ │ │├───┼─────┼────┼────┼─────┤│ 47 │朱太太(即│89/06/05│ 3,500元│ 305,500元││ │曾友文) │ │ │ │├───┼─────┼────┼────┼─────┤│ 48 │朱太太(即│89/07/05│ 3,500元│ 305,500元││ │曾友文) │ │ │ │├───┼─────┼────┼────┼─────┤│ 49 │朱太太(即│89/08/05│ 3,500元│ 305,500元││ │曾友文) │ │ │ │├───┼─────┼────┼────┼─────┤│ 50 │孫太太(即│89/09/05│ 3,500元│ 305,500元││ │曾友文) │ │ │ │├───┼─────┼────┼────┼─────┤│ 51 │孫太太(即│89/10/05│ 3,500元│ 305,500元││ │曾友文) │ │ │ │├───┼─────┼────┼────┼─────┤│ 52 │孫太太(即│89/12/05│ 3,500元│ 299,000元││ │曾友文) │ │ │ │├───┼─────┼────┼────┼─────┤│ 53 │李太太(即│89/12/05│ 3,500元│ 299,000元││ │曾友文) │ │ │ │├───┼─────┼────┼────┼─────┤│ 54 │李太太(即│90/01/05│ 3,500元│ 299,000元││ │曾友文) │ │ │ │├───┼─────┼────┼────┼─────┤│ 57 │吳美嬌 │90/03/05│ 3,500元│ 292,500元│├───┴─────┴────┴────┴─────┤│合計冒標金額:9,089,500元 │└─────────────────────────┘附表三:三號會,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十日十五日屆
期,每月五千元,含會首共五十三會之互助會┌───┬─────┬────┬────┬─────┐│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 ││員編號│ │ │ │ │├───┼─────┼────┼────┼─────┤│ 1 │張桂(即張│87/08/15│ 1,100元│ 198,900元││ │濟慈) │ │ │ │├───┼─────┼────┼────┼─────┤│ 3 │蕭阿姨(即│87/11/15│ 1,500元│ 171,500元││ │蕭邦傑) │ │ │ │├───┼─────┼────┼────┼─────┤│ 4 │周太太(即│87/12/15│ 1,500元│ 171,500元││ │宙○○) │ │ │ │├───┼─────┼────┼────┼─────┤│ 6 │王瑞萍 │88/02/15│ 1,500元│ 168,000元│├───┼─────┼────┼────┼─────┤│ 7 │王瑞萍 │88/03/15│ 1,200元│ 182,400元│├───┼─────┼────┼────┼─────┤│ 16 │李太太(即│88/06/15│ 1,500元│ 161,000元││ │丁○○○)│ │ │ │├───┼─────┼────┼────┼─────┤│ 17 │李太太(即│88/07/15│ 1,500元│ 161,000元││ │丁○○○)│ │ │ │├───┼─────┼────┼────┼─────┤│ 18 │李太太(即│88/08/15│ 1,500元│ 161,000元││ │丁○○○)│ │ │ │├───┼─────┼────┼────┼─────┤│ 19 │李太太(即│88/09/15│ 1,500元│ 161,000元││ │丁○○○)│ │ │ │├───┼─────┼────┼────┼─────┤│ 20 │李太太(即│88/10/15│ 1,500元│ 161,000元││ │丁○○○)│ │ │ │├───┼─────┼────┼────┼─────┤│ 23 │梁魯岳 │89/02/15│ 1,500元│ 150,500元│├───┼─────┼────┼────┼─────┤│ 24 │周美珠 │89/03/15│ 1,500元│ 150,500元│├───┼─────┼────┼────┼─────┤│ 29 │張太太 │89/06/15│ 1,500元│ 143,500元│├───┼─────┼────┼────┼─────┤│ 38 │孫太太(即│89/07/15│ 1,500元│ 143,500元││ │曾友文) │ │ │ │├───┼─────┼────┼────┼─────┤│ 39 │李太太(即│89/08/15│ 1,500元│ 143,500元││ │曾友文) │ │ │ │├───┼─────┼────┼────┼─────┤│ 40 │李太太(即│89/09/15│ 1,500元│ 143,500元││ │曾友文) │ │ │ │├───┼─────┼────┼────┼─────┤│ 41 │李太太(即│89/12/15│ 1,500元│ 136,500元││ │曾友文) │ │ │ │├───┼─────┼────┼────┼─────┤│ 42 │朱太太(即│90/01/15│ 1,500元│ 136,500元││ │曾友文) │ │ │ │├───┼─────┼────┼────┼─────┤│ 43 │朱太太(即│90/02/15│ 1,500元│ 136,500元││ │曾友文) │ │ │ │├───┼─────┼────┼────┼─────┤│ 44 │朱太太(即│90/03/15│ 1,500元│ 136,500元││ │曾友文) │ │ │ │├───┼─────┼────┼────┼─────┤│ 45 │黃太太(即│90/04/15│ 1,500元│ 136,500元││ │黃文龍) │ │ │ │├───┼─────┼────┼────┼─────┤│ 46 │黃太太(即│90/05/15│ 1,500元│ 136,500元││ │黃文龍) │ │ │ │├───┼─────┼────┼────┼─────┤│ 47 │蔡太太(即│90/06/15│ 1,500元│ 136,500元││ │蔡英基) │ │ │ │├───┴─────┴────┴────┴─────┤│合計冒標金額:3,527,800元 │└─────────────────────────┘附表四:四號會,八十八年六月六日至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屆期,
每月一萬元,含會首共九十一會之互助會┌───┬─────┬────┬────┬─────┐│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 冒標金額 ││員編號│ │ │ │ │├───┼─────┼────┼────┼─────┤│ 15 │李美珍 │89/03/06│ 3,500元│ 455,000元│├───┼─────┼────┼────┼─────┤│ 16 │李美麗 │89/09/06│ 3,500元│ 403,000元│├───┼─────┼────┼────┼─────┤│ 28 │吳明珠 │90/03/06│ 3,500元│ 357,500元│├───┼─────┼────┼────┼─────┤│ 60 │郭羽倫 │90/11/06│ 3,500元│ 299,000元│├───┴─────┴────┴────┴─────┤│合計冒標金額:1,514,500元 │└─────────────────────────┘附表五:五號會,九十年五月九日至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屆期,每
月一萬元,含會首共三十四會之互助會┌───┬─────┬────┬────┬─────┐│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 冒標金額 ││員編號│ │ │ │ │├───┼─────┼────┼────┼─────┤│ 8 │莊秋美 │90/06/09│ 1,800元│ 196,800元│├───┼─────┼────┼────┼─────┤│ 16 │王海玲 │90/07/09│ 1,800元│ 196,800元│├───┼─────┼────┼────┼─────┤│ 17 │王海玲 │90/07/09│ 1,800元│ 196,800元│├───┼─────┼────┼────┼─────┤│ 18 │張太太 │90/08/09│ 1,800元│ 196,800元│├───┼─────┼────┼────┼─────┤│ 27 │曾翠華 │90/09/09│ 2,000元│ 192,000元│├───┼─────┼────┼────┼─────┤│ 28 │梁魯岳 │90/10/09│ 2,000元│ 192,000元│├───┼─────┼────┼────┼─────┤│ 29 │甲○○ │90/11/09│ 2,000元│ 192,000元│├───┴─────┴────┴────┴─────┤│合計冒標金額:1,363,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