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寅○○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癸○○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三一號、第一九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寅○○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丑○○」署押及印文、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聯上偽造「Win 」署押、附表六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聯上「Win 」署押、附表七所示之支票領取證上偽造「丑○○」印文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偽造支票及變造之丑○○國民補發)經換貼之被告照片壹紙,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因妨害兵役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三十日,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確定,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執行完畢;復於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惟寅○○屢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均未到案執行,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署發佈通緝。
二、寅○○於九十年三月初獲悉國亦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亦賓公司)欲出售用以向世華銀行設定抵押權而籌措資金興建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暨其上四七八○建號等二十筆建物,以償還前述向世華銀行之貸款,因認為有利潤可賺,遂出面請世華銀行經理周志忠向國亦賓公司之負責人子○表示承購之意,惟寅○○恐自己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且通緝中一事為人知悉,而無法達成交易,遂以不知情之弟弟「丑○○」之名義對外自稱,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台北市○○路○○號世華銀行總行會議室,以「丑○○」名義與國亦賓公司負責人子○簽約,而在同式二份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立書人(甲方)欄各偽造「丑○○」署押一枚,與蓋用之前委請不知情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1),並在契約之立買賣契約人之當事人欄、契約條款另以書寫、加註處及騎縫蓋用「丑○○」印章(每一份偽造署押一枚、印文八枚,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偽造完成丑○○向國亦賓公司承購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及坐落之四七八○建號至四七九九建號之二十筆建物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私文書,再將其中一份交予國亦賓公司負責人子○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丑○○本人及國亦賓公司。而於簽約後一星期左右,即在上址工地設置辦公室,將所承購之房屋以「都市森林」廣告對外招攬客戶,並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九十一年三月十日止,與陳美雅等上門購屋之客戶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銷售附表二所示建號之房屋。嗣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國亦賓公司接獲台北縣鶯歌鎮調解委員會有關己○○因承購上開房屋產權過戶事件聲請調解之通知因而查悉上情。
三、寅○○於九十年四月間某日,在台北市○○區○○路○○○號三樓住處客廳,看見桌上放置弟弟丑○○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申請補發國民丑○○自稱,乃起意持用丑○○之不法所有並概括犯意,竊盜上開丑○○之國民且為避免持用丑○○之概括犯意,將丑○○之國民以變造,丑○○因無法尋獲申請補發領得國民月三十一日前之某日,寅○○在上址住處客廳,又見桌上放置丑○○九十年七月十一日申請補發國民前竊盜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變造之概括犯意,又竊取該張丑○○國民張國民於行使變造國民、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分別持用前揭由其換貼自己照片變造完成之丑○○國民而為下列行為:
㈠、寅○○先後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在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國亦賓」築建工地,對前來工地招攬業務之附表一編號㈡至㈤所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世華銀行)、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國運通)、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商渣打)、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銀行)等發卡銀行職員隱瞞已經通緝之事實,冒用弟弟丑○○之名義在世華銀行等各該發卡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填寫丑○○之姓名、丑○○」之署押一枚在申請人中文簽名欄內,偽造「丑○○」向各該銀行申請為信用卡會員之私文書,連同前揭變造丑○○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或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補發之國民辦信用卡業務職員核對身分並影印國民中向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美國運通申辦信用卡時尚有行使交付所有權人為「丑○○」○○○區○○段○○段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同段九四六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二紙),致世華銀行等發卡銀行因陷於錯誤而據以核發寄送附表一編號㈡至㈤所示卡號之信用卡一張予寅○○,足以生損害於丑○○及各發卡銀行-世華銀行、美國運通、英商渣打及國泰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寅○○取得上開信用卡之後即在附表一編號㈡至㈤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表示丑○○英文名字之署押「
Win.」,用以表示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隨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得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止,連續於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時間,佯為該信用卡之申請名義人「丑○○」,持用上開信用卡,而向各該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消費,而寅○○在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消費方式係分別以複寫方式同時在附表三、四、五、六所示特約商店所交付之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上之偽造「Win.」之署押,一次偽造完成三聯「Win.」名義之簽帳單,以表示「丑○○」在該店消費,其中顧客存根聯歸由寅○○收執,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銀行存根聯則一併持向特約商店行使,致特約商店之店員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同意由寅○○刷卡消費、購物,嗣後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人員再持銀行存根聯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行使,使該信用卡中心陷於錯誤,將簽帳金額墊付給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該特約商店、世華銀行、美國運通、英商渣打及國泰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丑○○之利益。另寅○○又連續於附表三之一、四之
一、五之一、六之一所示之時間,利用信用卡至自動付款機分持上開信用卡,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世華銀行新生分行、世華銀行天母分行、世華銀行中山分行、世華銀行營業部、台新銀行、安泰銀行、台北國際商銀、中華商業銀行、世華銀南京東路分行、世華銀行敦南分行、英商渣打、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等各行庫之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正確信用卡貸款密碼之不正方法,刷卡預借現金,與鍵入信用卡號及轉帳指令之不正方法,轉帳繳付費用,使附表三之一、四之
一、五之一、六之一所示銀行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丑○○」之真正借款及轉帳繳付費用,因陷於錯誤而逕由自動付款機交付附表三之一、四之一、五之
一、六之一所示之現金並加收手續,及匯款至欲轉入之繳費帳戶並加收手續費,使寅○○免除繳付費用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附表三之一、四之一、五之一、六之一所示之銀行及丑○○之社會經濟信用。
㈡、寅○○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持上開經變造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之丑○○國民刻製偽造之丑○○印章一枚(印章3),前往台北縣永和市○○路○○號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冒用丑○○之名義,在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戶約定書戶名欄內填寫丑○○姓名,並在存戶立約定書人處簽「丑○○」姓名及同處與戶名欄、申請金融卡欄之金融卡簽收及啟用欄內原留印鑑欄蓋用前揭偽刻之印章,偽造「丑○○」署押一枚及印文三枚,偽造丑○○向板信永和分行申請開立活儲帳戶及申請金融卡使用之存摺存款戶約定書,另亦在印鑑卡蓋用前揭偽刻之「丑○○」印章,偽造「丑○○」之印文一枚,偽造印鑑卡,表示同意以上開印章之印文供開立支票之印鑑證明及辨識用後,(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詳如附表一編號㈥所示),再連同前揭經變造之「丑○○」國民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板信永和分行承辦人員審核並影印經變造之「丑○○」「丑○○」在銀行開立帳號0000 - 000-0000000活儲帳戶資料,並交付存摺一本(未扣案)及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一枚予寅○○,足以生損害於丑○○本人及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對於存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㈢、寅○○先後於附表一編號㈦、㈧所示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持上開經變造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之丑○○國民傅刻製(印章2)及前揭代書乙○○刻製(印章3)之偽造「丑○○」印章,前往台北市○○路○○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世華銀行)及上址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冒用丑○○之名義在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填載丑○○之姓名、年籍等資料,繼而在申請人親自簽名欄內偽造「丑○○」之署押並於簽章欄內蓋印,偽造完成丑○○向世華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使用之私文書,並在附表一編號㈦所示印鑑卡開戶人簽名欄內偽造「丑○○」署押,及印鑑樣式欄內蓋用前揭偽刻之「丑○○」印章,在附表一編號㈧所示之開戶人簽章欄內偽造「丑○○」署押及蓋用前揭偽刻之「丑○○」印章,偽造完成同意以上開印章之印文供開立支票之印鑑證明及辨識用後,再連同前揭變造之丑○○國民身分證交予世華銀行、板信永和分行行員審核行使之,而分別在世華銀行開立帳號10167-7號支票存款帳戶,在板信永和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並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前往世華銀行於支票領取證蓋用前揭「丑○○」印鑑章,偽造丑○○向世華銀行領取附表七所示張數空白支票之支票領取證,領用附表七所示張數之空白支票,與於開戶當日向板信永和分行領得五十張空白支票,而自領用空白支票起至九十一年七月間止,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上址「國亦賓」工地,在附表八、九所示票號之空白支票上填載發票日、金額並蓋用偽造「丑○○」印鑑章,偽造完成附表八、九所示各該支票後,行使用以支付上開工地房屋銷售之各項費用支出,足以生損害於丑○○之社會經濟信用及世華銀行、板信永和分行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㈣、寅○○為籌措前揭「都市森森」房屋銷售案營運資金,於九十年六月間在上址國亦賓建築工地,委託不知情之代書乙○○辦理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及坐落於上之四七九六、四七九七建號建物,將所有權由國亦賓公司移轉登記至丑○○名下之過戶手續,並在二份不動產買賣契約立買賣契約書人買方欄書偽造「丑○○」署押與蓋用前揭偽刻「丑○○」印章(印章2),與於契約之立買賣契約人之當事人欄、契約條款另加註處及騎縫蓋用「丑○○」印章(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㈨所示),而偽造完成丑○○向國亦賓公司承買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及同段四七九六、四七九七號建物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二份,並在由代書乙○○已繕妥內容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之訂立契約人承買人蓋章欄內及騎縫處蓋用前揭委請不知情之代書乙○○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3),偽造完成丑○○向國亦賓公司承買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及坐落之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各二份,並在土地登記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註記「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備註欄處蓋用前揭偽刻之「丑○○」印章,偽造完成丑○○申請將前揭土地及建物移轉至自己名下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二份(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㈩所示),再連同以變造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之丑○○國民之影本二紙,交予代書乙○○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持往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行使以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前揭地號土地及坐落之二筆建號建物以買賣為由自國亦賓公司移轉登記至丑○○名下之不實事項鍵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上,並據以核發所有權人為丑○○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足以生損害於丑○○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㈤、之後寅○○徵得不知情友人郭玫琪同意擔任貸款連帶保證人,而於九十年七月五日偕郭玫琪,並持前揭中山地政事務所核發之所有權人為丑○○之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所有權狀二紙、同段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上開經變造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之丑○○國民)一同前往上址板信商銀永和分行,冒丑○○之名義在個人戶授信申請書填寫丑○○之姓名、年籍等資料,並在同意簽章欄偽造「丑○○」之姓名一枚,蓋用前揭偽刻之印章,偽造「丑○○」署押、印文各一枚,偽造完成丑○○以前揭土地及建物設定抵押權方式向板信商銀永和分行申請貸款七百萬元之個人戶授信申請書之私文書(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連同前揭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變造之丑○○交予承辦貸款業務行員徵信、審核,迨審查通過後,則委由不知情之代書乙○○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由寅○○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訂立契約人義務人即債務人欄內、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內及騎縫處蓋用前揭偽刻之「丑○○」印章,偽造完成丑○○以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及坐落之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二筆建築改良物設定最高限額九百八十萬元抵押權予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在土地登記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備註欄處蓋用前揭偽刻之「丑○○」印章,偽造完成丑○○申請將前揭土地及建物設定最高限額九百八十萬元抵押權予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再連同以變造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之丑○○國民交予乙○○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持往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行使以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丑○○以前揭地號土地及坐落之二筆建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九百八十萬元抵押權予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實事項鍵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上,並據以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丑○○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復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在上址板橋商業銀行永和分行辦理對保時,在授信約定書之立約定書人欄內對保簽章欄偽造「丑○○」署押,留存印鑑欄蓋用前揭偽刻印章,偽造「丑○○」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偽造完成丑○○同意對板信之一切授信往來均遵守授信約定書內之各條款之授信約定書(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並將該授信約定書連同前揭經變造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聲請補發之丑○○國民而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在板信永和分行,在創世紀房貸借據借款人欄偽造「丑○○」署押及蓋用前揭偽刻「丑○○」印章,並於「立據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前開全部條款內容,茲承諾並簽章」處蓋用前揭偽刻「丑○○」印章,偽造「丑○○」署押一枚及印文二枚,偽造完成丑○○向板信永和分行之貸款七百萬元,並同意借據內之各項約定之借據後(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行使交予貸放承辦人員覆核,再呈送銀行主管隨即於同日批准核貸,上開承辦人員、主管等相關人員均誤信確係丑○○本人以其所有之上開土地、房屋設定抵押權申請貸款,並誤以為丑○○有償債能力,致使板信永和分行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依約定撥入前揭以丑○○名義在板信永和分行開立之活儲帳戶,與撥入世華銀行清償前揭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二筆建物之貸款,世華銀行遂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出具前揭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各一紙,寅○○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委由不知情之代書乙○○於九十年八月三日持上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二紙前往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接續在已繕妥內容之二份土地登記申請書之申請人-權利人簽章欄蓋用寅○○授意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3),偽造完成丑○○申請將世華銀行在前揭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之抵押權塗銷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二份(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再連同前揭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各一紙行使而持向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申請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世華銀行在前述二筆建號之抵押權塗銷之事項鍵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丑○○本人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㈥、九十年十二月底,丁○○前往上址「國亦賓公司」建築工地挑選房屋中意已由國亦賓公司移轉登記為丑○○所有並向板信商業銀行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九百八十萬元(貸款七百萬元)之台北市○○○路○○○巷○○號七樓(四七九六建號)、七樓之一(四七九七建號)二間房屋,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在上址工地就上開房屋各支付十萬元訂金予現場銷售人員,而寅○○知悉自己並無能力清償上開七百萬元貸款塗銷抵押權登記,且因上址工地房屋長期銷售不佳,復需支付工地現場營運費用,財務已出現困難,上開二間房屋隨時會因無法繳付貸款本息而被查封拍賣之虞,寅○○為調度資金,隱瞞上情,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猶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在上址工地對前來簽約之丁○○保證房屋產權清楚,一定會辦妥過戶,並在柯素勤代其女兒戊○○、戊○○名義各簽訂一式二份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立買賣契約書人之賣方欄偽造「丑○○」署押與蓋用數日前委請工地附近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4),且在契約之立買賣契約人之當事人欄、契約條款另書寫、加註處及騎縫蓋用「丑○○」印章(每一份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偽造完成丑○○將台北市○○○路○○○巷○○號七樓(四七九六建號)房屋出賣與戊○○、台北市○○○路○○○巷○○號七樓之一(四七九七建號)房屋出賣與唐慧斐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私文書,再將各該其中一份交予丁○○收執而行使之,致丁○○誤信上開二間房屋會順利移轉登記至女兒戊○○、唐慧斐名下,因陷於錯誤,而當場各交付五十萬元、五十五萬元簽約金予寅○○,再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在工地交付四十五萬元、五十五萬用印款元予寅○○,寅○○取得上開款項後隨即用以支付上開工地各項開支,而後丁○○催促寅○○辦理過戶,寅○○雖交付房屋鑰匙要丁○○先行裝潢並搬入居住,惟始終藉詞拖延辦理過戶手續,嗣因資金調度無著週轉不靈而避不見面,上開兩間房屋更因未繳付貸款本息而經查封,至此丁○○始知受騙,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由戊○○前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丑○○詐欺,而經丑○○到案後始查悉寅○○上開冒名情事。
㈦、寅○○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在上址國亦賓公司建築工地,隱藏其已經通緝之事實,冒用丑○○之名義向前至工地攬業務之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潤公司」)不知情銷售員,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徵得不知情友人曹玉魁同意擔任汽車貸款連帶保證人,而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在「國亦賓公司」建築工地,寅○○在和潤公司銷售員所攜至該處,內容均已繕妥貸款金額四十五萬元,貸款期間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至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動產抵押標的物BX-二六七八號自用小客車等資料之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之立契約書人欄偽造「丑○○」署押及蓋用前揭委請不知情之代書乙○○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3)於前揭欄內(一枚)與契約書內各處(四枚),偽造「丑○○」簽名一枚與「丑○○」印文五枚,偽造完成丑○○以前揭購買之BX-二六七八號自用小客車設定動擔保抵押權方式,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商銀」)貸款之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在同樣亦已繕妥BX-二六七八號自用小客車車號、丑○○年籍等資料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之債務人欄偽造簽「丑○○」署押,並在第三條最末處蓋用「丑○○」印章,保證並無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各款情事,並黏貼持用變造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補發之丑○○國民北市監理站申請辦理前揭車號車輛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偽造之文書種類、偽造印文、署押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再行使交予和潤汽車銷售員送交「遠東商銀」徵信審核,「遠東商銀」負責核貸之人員誤認確係丑○○本人申辦汽車貸款,因陷於錯誤而核准撥放款項,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派員將上開偽造之「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申請書」送台北市監理站申辦動產押設定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台北市監理站承辦公務員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將上開「丑○○以BX-二六七八號自用小客車設定動產抵押權予遠東商銀」之不實事項鍵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丑○○、遠東商銀對於貸款人徵信審核及台北市監理站對於動產抵押權登記審核之正確性。
四、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寅○○在台北市○○路○段○○號羅莎賓館房間內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緝獲到案,並自寅○○身上搜獲前揭換貼照片經變造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申請補發丑○○國民一編號㈢、㈣之信用卡各一張,經寅○○之自白因而查悉被告另涉犯上述犯罪事實三之㈠至㈦等犯行。
五、案經國亦賓公司代表人子○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均已據被告寅○○坦承不諱,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並據證人子○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警訊、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㈠)、證人壬○○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㈠)、證人己○○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㈠)、證人丑○○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警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五九號)、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㈡)、證人甲○○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㈠)、證人丙○○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㈠)、證人辛○○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㈡)、證人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㈡)及證人李月娥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㈡)時證述甚詳,且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台北市鶯歌鎮調解委員會通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卷第十六頁至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二頁)、附表二編號㈠至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其中㈧至附於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卷第二十三頁至第八十二頁,㈠至㈦附於本院卷㈠第一二三頁至第二○二頁)在卷可稽;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㈠部分,並據證人丑○○於前述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且有丑○○九號第六頁)、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函送之信用卡申請書、在職證明書、定存單、(已換貼被告照片,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補發)、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皆影本,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五九號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九頁)、美國運通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函送之補發帳單即月結單(二○○一年九月至二○○三年二月)三十八張、簽帳單六張(皆影本,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三一號第二十頁至第五十七頁、第五十八頁至第六十三頁)、美國運通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函送之九十年九月月結單及欠款資料(本院卷㈠第六十三頁至第六十五頁)、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九二)渣信字第○四五六號函送之信用卡申請書、貼被告照片,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補發)、薪資表九紙(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五九號第五十七頁至七十頁)、英商渣打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九三)渣信字第一六三五號函送之繳費明細(本院卷㈠第五十二頁、第五十三頁)、英商渣打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九四)渣信字第○一一九號函送之信用卡刷卡資料明細十二紙(本院卷㈢)、國泰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國泰銀授字第○八五號函送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五九號第五十四頁、第五十五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台新信卡字第九二○三○八號函送之簽帳單影本二紙(卡號:0000-0000-0000-0000,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三一號卷第七十九頁至第八十一頁)國泰銀行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函送之消費明細(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三一號第十三頁至第十七頁)、國泰銀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函送之繳款明細(本院卷㈠第五十一頁、第五十一頁)、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消費金融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二)世消金字第○○八○號函送之信用卡申請書、國民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五九號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三頁)、世華銀行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九二)世消金字第○一二四號函送之消費明細表(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三一號卷第七頁至第十二頁)、世華銀行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九三)國世卡控字第○一六五號函送之繳費明細(本院卷㈠第六十七頁至六十八頁)在卷可稽;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㈡部分,並據證人丑○○於前述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並有板信商業銀行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板信永和字第○九三○三五○○八八號函送之存摺存款戶約定書、印鑑卡(皆影本,本院卷㈡)及紙(已換貼被告照片,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本院卷㈢)在卷可稽;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㈢部分,並據證人丑○○於前述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證述甚詳,且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印鑑卡、國民月二十九日補發)(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五號卷第二十七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九三)國世館前字第○八二五號函送之丑○○自九十年七月二日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止之交易明細、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九三)國世館前字第○八九○號函送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及領用支票資料表(本院卷㈡)、板信商業銀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五號卷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四頁)、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板信永和字第○九三○三五○○八八號函送之對帳單、支票影本六紙(本院卷㈡),台灣票據交換所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台票總字第○九三○○一一八八七號函罪事實三之㈣部分,並據證人丑○○於前述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及證人乙○○於前述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且有丑○○與國亦賓公司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二份(本院卷㈠)、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北市中地三字第○九二三○一九○○○○號函送之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之所有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七號卷第三十四頁至第四十一頁)、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北市中地三字第○九三三二○五五四○○號函送之中字第一九九二二號案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資料一份(內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書、身分證影本〈已換貼被告照片,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國亦賓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公司執照、土地所有權狀一紙、建物所有權狀二紙,皆影本)在卷可稽;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㈤部分,並據證人丑○○於前述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及證人乙○○於前述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且有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個人戶授信申請書、照片,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戶口名簿、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在職證明書、照片,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補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單(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五號卷第二十九頁、第三十頁、第三十四頁至第四十一頁)、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北市中地三字第○九二三○一九○○○○號函送之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之抵押權設定申請資料(內附土地申請登記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七號卷第四十二頁至第五十頁)、板信商業銀行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函送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本院卷㈡)在卷可稽;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㈥部分,並據證人丑○○於前述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證人丁○○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警詢、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七號)、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證人戊○○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七號)、證人簡淑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警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七號)時證述甚詳,且有丑○○與戊○○、丑○○與唐慧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各一份○○○區○○段○○段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台北市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皆影本,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七號卷第七頁至第十六頁)在卷可稽;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㈦部分,並據證人丑○○於前述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且有台北市監理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北市監三字第○九三六三五六○一○○號函送之車號00-0000號車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及債權變更登記相關資料影本各一份(共七紙,本院卷㈡)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已換貼被告照片經變造之丑○○(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補發)國民示之信用卡各一張扣案為證,堪認被告前揭自白真實可採。綜上論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述諸犯均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⑴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一式二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偽造「丑○○」署押,與蓋用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丑○○」之印章(印章1),再將其中一份交予國亦賓公司負責人子○收執,其偽造印章、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論;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丑○○」印章一枚,此部分被告係間接正犯。⑵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㈠部分,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另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故均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之一種;又信用卡雖非有價證券,惟持卡人如不提示信用卡,即不能對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反之,雖非合法之持有人,但如提示信用卡而未經特約商店查覺者,仍得簽帳消費,故信用卡具有與現金相同之經濟上功能,從而信用卡實具有財產上之價值,得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客體;被告先後於前述時、地竊取弟弟「丑○○」之國民一日補發,親屬間竊盜罪部分未據告訴),連續換貼自己照片,繼而持上開變造丑○○國民所示之世華銀行等銀行冒丑○○名義填具信用卡申請書(其中向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美國運通申辦信用卡時亦有行使交付所有權人為「丑○○」○○○區○○段○○段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同段九四六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二紙),嗣在取得各該信用卡後,在各信用卡背面偽造「Win 」之署押,並持各信用卡至特約商店佯以其為持卡人,而偽造「Win 」之署押偽造簽帳單之行為,及持用各該信用卡至金融機構提款機鍵入信用卡號以轉帳支付各費用,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國民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利用前開冒「丑○○」名義申辦取得之信用卡以鍵入預借現金正確密碼於金融機構提款機之不正方法,使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丑○○」之真正借款而支付現金並加收手續費,與鍵入卡號及轉帳指令於金融機構提款機之不正方法,使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丑○○」之真正轉帳繳付費用而支付費用至欲轉入之繳費帳戶並加收手續費,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及同條第二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被告變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署押簽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各次犯行,先提示行使偽造之信用卡背面私文書,繼之行使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係本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數舉動,屬接續犯;⑶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㈡部分,被告持用經變造之丑○○國民知情之代書乙○○刻製偽造之丑○○印章一枚(印章3)前往板信商銀永和分行,冒丑○○之名義在板信商銀存摺存款約定書偽造「丑○○」署押及蓋用「丑○○」印章,再連同前揭變造之丑○○國民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活儲帳戶使用,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國民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變造國民又其偽造印章、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代書乙○○刻製偽造丑○○印章一枚,此部分被告係間接正犯。⑷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㈢部分,被告持上開變造丑○○之國民編號㈦、㈧所示之世華銀行館前分行、板信商銀永和分行於申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及印鑑卡上,偽造「丑○○」之署押,且蓋用不知情刻印師傅及代書乙○○請人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再連同前揭變造之丑○○國民使交予銀行承辦人員申辦而先後在世華銀行開立帳號 10167-7號支票存款帳戶,在板信永和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並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至世華銀行在支票領取證蓋用前揭「丑○○」印鑑章,偽造丑○○向世華銀行領取附表六所示張數空白支票之支票領取證私文書而領用附表六所示張數之空白支票,與於開戶當日向板信永和分行領得五十張空白支票,而後連續偽簽如附表七、八所示之支票使用,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國民書罪、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其變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國民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其偽造印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支票之部分行為,亦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及代書乙○○請人刻製偽造丑○○印章,此部分被告係間接正犯。⑸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㈣部分,被告於附表一編號㈨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偽造「丑○○」之署押及蓋用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2),於附表一編號㈩所示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蓋用請不知情之代書乙○○請人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3),再連同經變造之丑○○國民地政事務所行使以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使不知情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將上述地號土地及建號建物以買賣為由自國亦賓移轉登記至丑○○名下之不實事項鍵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記簿上,並核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國民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變造國民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其偽造印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亦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及代書乙○○請人刻製偽造丑○○印章,與不知情之代書持前開變造丑○○國民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至中山地政事所行使以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被告係間接正犯;⑹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㈤部分,被告先後在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個人授信申請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借據、塗銷抵押權登申請書偽造「丑○○」署押及蓋用委請不知情之代書乙○○請人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3),再連同經變造之丑○○國民核發之所有權人為丑○○之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所有權狀二紙、同地段四七九六建號、四七九七建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持至板信商銀永和分行使申請貸款,與持向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國民第二百十四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變造國民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均分別為行使變造國民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高度行為吸收,而其偽造印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皆不另論罪;又其利用不知情之代書乙○○請人刻製偽造丑○○印章,與先後將變造之丑○○國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二紙及偽造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二份、抵押權塗銷抵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交予不知情之代書持至中山地政事所行使以申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此部分被告係為間接正犯;⑺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㈥部分,被告隱瞞登記為丑○○所有並向板信商業銀行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九百八十萬元貸款七百萬元之台北市○○○路○○○巷○○號七樓(四七九六建號)、七樓之一(四七九七建號)二間房屋,因無法繳付貸款本息而隨時有被查封拍賣之虞之情,並冒丑○○之名義與丁○○在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偽造「丑○○」署押,蓋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4),再將其中各一份交予丁○○收執而行使,並取得二百二十五萬元,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印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高度行為吸收,皆不另論罪,又丁○○先後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分別交付二十萬元、一百零五萬元及一百萬元,均係因被告同一詐欺行為而接續交付,僅構成一詐欺犯行;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丑○○印章,此部分被告係為間接正犯;⑻關於犯罪事實三之㈦部分,被告隱瞞已經通緝之事實,且冒用丑○○名義在附表編號所示之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偽造「丑○○」署押及蓋用請不知情之代書乙○○請人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印章3),再行使交予和潤汽車公司購車及向遠東商銀申辦汽車貸款,並持往台北市監理處行使辦理丑○○以BX-二六七八號自用小客車設定動產抵押權予遠東銀行之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偽造印章、簽名為偽造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代書乙○○請人刻製偽造之丑○○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遠東商銀核貸人員持上開偽造之「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送台北市監理處申辦動產押設定而行使之,此部分係屬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各多次行使變造國民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行使使公務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詐欺取財犯行、詐欺得利犯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犯行、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犯行及偽造有價證券-支票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係基於概括之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分別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使公務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變造國民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且均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使公務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變造國民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均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公訴人雖對於犯罪事實三部分有關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使公務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變造國民、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均未予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分別有連續犯及方法、結果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此已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五號),且經公訴人於審理時補充陳述。至於被告主張有關犯罪事實三之㈠、㈡、㈢、㈣、㈤、㈦之持變造之丑○○使、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領用支票簽發使用及向銀行設定抵押權貸款及設定動產抵押權貸款購車等犯罪事實均係其在有偵查職權之公務員查悉上情前向有偵查職權之公務員坦認上情,應符合自首要件而得減輕其刑等詞辯護人亦同此辯護主張,惟「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固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反之,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方就其餘未被發覺之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因與上開自首之要件不符,自不得適用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七十三年度第二次刑庭會議決議及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三五號裁判可參),申言之,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之一部先為發覺或先為為首者,均應適用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認其效力及於全部,對於犯罪事實之他部分後為自首或後為發覺者,均不生自首或發覺之法律效力;查被告因冒丑○○名義與國亦賓公司負責人子○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已經國亦賓公司具狀提出刑事告訴,而由子○檢具上開刑事告訴狀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前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申告一節,有子○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警詢筆錄及刑事告訴狀在卷可稽(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卷第三頁至第四頁、第十一頁至第八十二頁),而被告則係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五時許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接受調查製作筆錄時供出涉犯上開犯罪事實三之㈠、㈡、㈢、㈣、㈤、㈦之犯罪事實,前述先經國亦賓公司提出告訴而由中正第一分局偵查之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被告嗣在新生南路派出所坦認之上開犯行,分別具有連續犯及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揆諸前開刑庭會議決議及裁判意旨,應適用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認其效力及於全部,對於犯罪事實之他部分後為自首者,不生自首效力。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次數、所生之危害、冒刷他人信用卡所得財物與偽造簽發支票之得利所造成社會法益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附表一所示之「丑○○」署押及印文、附表四編號、、
、、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聯上「Win 」署押、附表六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聯上「Win 」署押、附表七所示之支票領取證上「丑○○」印文,均係偽造之署押、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支票,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亦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變造丑○○國民年七月十一日補發)經換貼之被告照片,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已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告沒收。另扣案之被告偽以丑○○名義申請取得之附表一編號㈢、㈣之信用卡各一張,依各該銀行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或各該信用卡背面均會註明信用卡所有權均歸各該銀行所有,該信用卡僅授權持卡人本人使用,故前揭信用卡非屬被告所有,而變造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補發之丑○○、五、六所示之簽帳單顧客聯,均已經被告丟棄滅失,此亦據被告陳明在卷,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簽帳單銀行存根聯及前述除外之特約商店存根聯均因逾保存期限而經銷燬,此亦據附表一編號㈡至㈤所示之世華銀行發卡銀行函覆在卷,爰不諭知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在臺北市○○區○○路○○○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總行會議室,未經授權即冒用其胞弟丑○○之名義(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已經判決有罪如前所述),向告訴人國亦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亦賓公司)表示願以六千五百五十三萬元,承受國亦賓公司以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暨其上四七八○建號等二十筆建物設定抵押權予世華銀行之擔保借款,並願於簽約後四十五日內,代國亦賓公司向世華銀行清償上開約定之借款金額,致國亦賓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以六千五百五十三萬元讓售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暨其上四七八○建號等二十筆建物予被告,被告並當場冒用丑○○之名義與國亦賓公司簽訂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國亦賓公司。詎被告事後並未依約向世華銀行清償上開約定款項,復未經國亦賓公司之同意與授權,偽造國亦賓公司之印章,冒用國亦賓公司之名義,而先後於附表二編號㈧至所示之時間,與己○○、吳佳穗、劉鳳英、盧贊欽、黃美圓、謝秀媚等人簽訂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讓售如附表二編號㈧至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暨其基地予己○○等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國亦賓公司。嗣寅○○並於收得頭期款後,未依約辦理後續移轉登記事宜,經己○○通知國亦賓公司進行調解,國亦賓公司始知受騙及被冒名簽訂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法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一三○○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成立,應以製作人有無製作權之認識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故意,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特別要件,另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應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如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以該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是出於惡意不為履行,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尚不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而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
㈢、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右揭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國亦賓公司代表人子○之指述、證人壬○○、己○○之證詞及附表二編號㈧至所示之契約書影本,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是經國亦賓公司之授權,才製做印章。詐欺客戶部分我是經營不善,並沒有詐欺…國亦賓公司有同意我銷售系爭房地…」(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卷㈠)等語。經查:
⑴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在世華銀行總行會議室,以「丑
○○」名義與國亦賓公司負責人子○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承受全部貸款債務方式承購國亦賓公司所有,已向世華銀行設定抵押權貸款六千五百五十三萬元之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及坐落之四七八○建號至四七九九建號二十筆建物,而依據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甲方(指買主:丑○○)同意本約之全部資產承受,於履約期為期四十五日內全部清償完畢。」之情,已據被告、證人即國亦賓公司負責人子○、會計壬○○、辛○○陳明在卷,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
⑵而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約後一星期,即在台北市○
○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建築工地設置辦公室,並以「都市森林」刊登廣告銷售所承購房屋迄至九十一年六、七月間始離開,期間以國亦賓公司名義為賣方計與附表二所示之陳美雅等十三位買受人簽訂土地房屋買賣契約出售附表二所示之房屋與收取價金之情,已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十三份在卷可稽,被告亦坦認上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蓋用之國亦賓公司印章係其委請人刻製。
⑶雖然告訴人國亦賓公司代表人子○指述「…偽造本公司(國
亦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分別不同時間盜賣上揭房屋六間套房予…己○○等人…」(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警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整批賣斷…(你當初有無同意寅○○以國亦賓公司之名義為買賣?)不記得了…要等魏宏遶付款時才過戶,至於如何過戶,我均委由壬○○處理…(有無同意寅○○刻國亦賓公司之印章?)無…」(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房子賣給被告,四十五天內他要幫我還銀行的貸款…(你們有授權他刻?)沒有…是被告向我們買,四十五天內他要售出,幫我們還貸款…」(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㈠)等詞,證人壬○○、辛○○亦均證稱「…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約,將房屋賣斷予寅○○…事後接到調解會通知,才知寅○○以公司名義對外銷售房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偵查,壬○○,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是約定移轉予寅○○,但寅○○未於約定之四十五天內付款,後來雙方協調國亦賓公司同意寅○○出售時辦理分戶直接移轉予買受人…(有無同意寅○○使用國亦賓公司名義簽約並刻印使用?)無…」(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偵查,壬○○,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當初銀行有借錢,被告要概括承受,我們便宜賣給他,他會償還貸款,四十五天之內要償還,但他沒處理…(國亦賓在訂後,有無授權被告可以用國亦賓公司名義對外銷售?)沒有…」(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壬○○,本院卷㈠)、「…我們之前有跟他(指被告)簽一份契約書,幾天之內就要把全部房子賣掉清償貸款,房子再全部給他,後來他無法清償,由他自己再去找買主…公司沒有授權被告刻印章,而被告與其他人的買賣契約上確實蓋有被告自己擅自刻用公司的印章…」(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辛○○,本院卷㈡)等語。
⑶然而,①被告堅詞否認有擅自刻用「國亦賓公司」印章,冒
用「國亦賓公司」簽訂契約盜賣房屋之犯行,辯稱「…依契約條款可以預先出售房屋,我們有接待中心,樣品屋及廣告執行,銷售期間均有將銷售情形告知國亦賓公司…(賣方國亦賓公司之印章是否是你偽刻的?)由我們工地人員代刻,我是承受國亦賓公司之建設而賣予己○○等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我有經過國亦賓公司人員之同意,包括壬○○等人均有同意。且權狀有國亦賓公司之名義,當然要以國亦賓公司之名義去去簽約…」(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偵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我是經國亦賓公司之授權,才製做印章。詐欺客戶部分我是經營不善,並沒有詐欺…國亦賓公司有同意我銷售系爭房地…」(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卷㈠)、「…客戶的印鑑證明,所有權狀及原所有權人的用印都是國亦賓保管以及使用,我並沒有盜賣那些房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本院卷㈡)、「…我沒有拿到房子所有權狀,而且要過戶也要國亦賓的印鑑章,也是他們自己用印辦理,我在工地現場銷售房屋有一段時間,其中柯媽媽(丁○○)至少知道我在地待有半年以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㈡)、「…如果沒有委託我到現場做銷售行為,我為何要到現場處理…」(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審理,本院卷㈢)等語。②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約後一星期,即在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建築工地設置辦公室,並以「都市森林」刊登廣告銷售所承購房屋迄至九十一年六、七月間,期間計與附表二所示之陳美雅等十三位買受人簽訂土地房屋買賣契約出售附表二所示之房屋與收取價金,已如前述,據上開各契約記載之簽約日期可知,附表二編號㈠之契約係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簽訂,是在前述被告以丑○○名義與國亦賓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日-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後四十五日內簽訂,其餘則係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均係於簽約後四十五日後,而依據告訴狀記載:「…告訴人於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興建房屋,因興建屋需要資金,告訴人乃將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土地暨其上四七八一建號(誤載,應係四七八○建號)等二十筆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向世華銀行貸款。後因經濟不景氣,房地產價格下跌,告訴人為清償世華銀行之貸款,乃計劃將前揭房地整批出售…」(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五號第十一頁),與證人即世華銀行大同分行經理丙○○到庭證述:「…地主與建商合建,建商出問題,快要被查封,地主就是國亦賓公司,希望把房子賣掉,因為地價不好,趕快把房子處理掉…」(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審理)等,可知告訴人國亦賓公司亟欲將上址房屋出售以解除貸款負擔,衡諸常情,告訴人國亦賓公司鮮會於簽約後四十五日買方未依約定清償全部貸款,需繼續繳付六千五百五十三萬元之龐大貸款本息之負擔下長期未至工地現瞭解情形,而不予聞問,而且證人壬○○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時亦曾稱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至九十一年七月間己○○聲請調解止,期間國亦賓公司有派員前至上址建築工地,因被告在上址建築工地設置辦公室,並以「都市森林」刊登廣告銷售,此亦據證人甲○○(現場銷售房屋者,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簡淑娥(現場銷售房屋者,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警詢)、己○○(購屋者,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偵查、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丁○○(購屋者,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警詢、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偵查、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陳明在卷,證人壬○○前揭證述事後接到調解會通知才知被告以公司名義銷售房屋之詞實難置信;更何況其中附表二編號㈠至㈦所示之房屋有向世華銀行清償貸款塗銷抵權登記,而將所有權由國亦賓公司移轉登記予陳美華等人,有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十三份及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北市中地三字第○九三三二○五五四○○號函送之中字第二○四一一號、第二二二一六號、第二二二一七號、第二二二一八號、第二二二一九號、第二三六六一號、第二三六六二號土地及建物移轉資料影本七份在卷可稽,而依據前揭土地及建物移轉資料,附表二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各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記載之出賣人均係國亦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且蓋用之印章印文與所附之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章欄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內印文相符,參以證人壬○○、子○、丙○○均證稱:「…(是誰請貸書辦理過戶?)世華銀行。當時被告違約,我們怕他不履行,所以約定賣掉一戶,我們就配合塗銷一戶…」(壬○○,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審理)、「…(被告他事後將你們房地賣給別人之後,有無向你們說賣了幾間?)有…他說房子賣掉了。什麼時候要過戶…(是誰通知你們要辦過戶?)銀行、代書…(代書何人找的?)世華…」(子○,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審理)、「…被告賣一戶,塗銷一戶…塗銷是我們銀行找的…(後來是否被告賣掉一間房子,將那間房子設定之金額,還給世華銀行,你們就塗銷一件?)是…」(丙○○,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審理),而世華銀行委請辦理上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塗銷及過戶手續之證人乙○○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國亦賓公司的印鑑證明的來源?)被告帶我們到國亦賓公司蓋的,我們只有辦公契部分,私契我不清楚,用印是去拿所有權狀的時候就要用印,我們當初去拿所有權狀的時候就在公司蓋章…」等,且證人辛○○亦表示「…(被告當庭指出由自己辦理過戶八份有權利人丑○○均以星號註記)上面國亦賓的大小章是否是你們公司的大小章?(提示上開資料)證人答是我們公司的印鑑章…」(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審理,辛○○)等,益徵國亦賓公司知悉被告在上址銷售房屋係以國亦賓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何況證人子○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審理時亦係指稱:「…(本件被告以國亦賓公司名義出賣你們的房地,你是否知情,是否同意?)當時知道。打契約的時候,我知道…(打契約之後,他賣給別人,你是否知道?)他講了一大堆.如果賣出去的錢有還給銀行,我就同意…(國亦賓公司與被告約定,被告是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國亦賓公司的名義賣系爭房屋?)當是由我們把房子賣給被告,被告自己去賣…意思是他賣掉之後,錢還給銀行,用我們公司的名字賣…」等語,由此可知被告前述以國亦賓公司名義銷售房屋及刻用印章與客戶簽訂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應係經國亦賓公司授權,從而被告刻用國亦賓公司印章及以國亦賓公司名義與買受人簽訂契約銷售房屋之行為,自與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不符。③如前所述,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約後一星期,即在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建築工地設置辦公室,並以「都市森林」刊登廣告銷售所承購房屋迄至九十一年六、七月間,期間計與附表二所示之陳美雅等十三位買受人簽訂土地房屋買賣契約出售附表二所示之房屋與收取價金,其中附表二編號㈠至㈦所示之房屋有向世華銀行清償貸款塗銷抵權登記,而將所有權由國亦賓公司移轉登記予陳美華等人,由於被告係以承受全部貸款債務方式承購國亦賓公司所有,已向世華銀行設定抵押權貸款六千五百五十三萬元之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四六地號及坐落之四七八○建號至四七九九建號二十筆建物,而依據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甲方(買主丑○○)付款依各建號為單位,逐戶代乙方(賣主國亦賓公司)向世華銀行清償。」,是知被告於前述簽約後有依約逐戶向世華銀行清償附表二編號㈠至㈦建物之貸款與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另參以被告在上址銷售房屋期間所有費用支出均係由被告自行籌措支出,此亦據被告供述甚詳,且為證人子○、壬○○、辛○○所是認,顯見被告初與國亦賓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稽此被告與國亦賓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而在上址建築工地銷售房屋,所為亦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有間。
㈣、綜上所述,被告以國亦賓公司名義銷售房屋及刻用印章與客戶簽訂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應係經國亦賓公司授權,而簽訂後有依約逐戶向世華銀行清償附表二編號㈠至㈦建物之貸款與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顯難認被告初與國亦賓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是知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前述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情事,自屬不能證明其此部分犯罪,惟公訴人認被告上開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分別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提起公訴,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志昭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 │ 文書種類 │偽造之簽名、印文 │ 備註 │├──┼──────┼─────┼─────────┼─────────┤│ │九十年三月二│不動產買賣│立書人(甲方)欄「│印章1 ││㈠ │十八日,在台│契約書 │丑○○」簽名、印文│ ││ │北市○○路六│(一式二份│各一枚、當事人欄及│ ││ │五號「世華銀│)。 │條款書寫加註處「魏│ ││ │行」總行會議│ │宏裕」印文五枚、騎│ ││ │室 │ │縫「丑○○」印文二│ ││ │ │ │枚,每一份契約「魏│ ││ │ │ │宏裕」之姓名一枚、│ ││ │ │ │印文八枚。 │ │├──┼──────┼─────┼─────────┼─────────┤│㈡ │九十年五月九│世華銀行信│申請人中文簽名欄「│卡號: ││ │日,在台北市│用卡申請書│丑○○」簽名一枚。│0000-0000-0000-000││ ○○○區○○段│ │信用卡背面「Win」 │9 ││ │三小段九四六│ │之簽名一枚 │持用九十年三月二十││ │地號土地「國│ │ │九日補發之丑○○變││ │亦賓公司」建│ │ │造國民身分證。 ││ │築工地 │ │ │ │├──┼──────┼─────┼─────────┼─────────┤│㈢ │九十年七月三│台灣美國運│申請人中文簽名欄「│卡號: ││ │十一日,在上│通國際股份│丑○○」簽名一枚。│0000-000000-00000 ││ │址「國亦賓公│有限公司S│信用卡背面「Win」 │持用九十年七月十一││ │司」建築工地│OGO信用│之簽名一枚 │日補發之丑○○變造││ │ │卡申請書 │ │國民身分證。並行使││ │ │ │ │交付所有權人為「魏││ │ │ │ │宏裕」之中山區吉林││ │ │ │ │段三小段四七九六建││ │ │ │ │號、四七九七建號建││ │ │ │ │物所有權狀影本、同││ │ │ │ │段九四六地號土地所││ │ │ │ │有權狀影本二紙。 │├──┼──────┼─────┼─────────┼─────────┤│㈣ │九十一年一月│英商渣打銀│申請人中文簽名欄「│卡號: ││ │二十四日,在│行股份有限│丑○○」簽名一枚。│0000-0000-0000-000││ │上址「國亦賓│公司台北分│信用卡背面「Win」 │3 ││ │公司」建築工│公司信用卡│之簽名一枚 │持用九十年七月十一││ │地 │申請書 │ │日補發之丑○○變造││ │ │ │ │國民身分證。 │├──┼──────┼─────┼─────────┼─────────┤│㈤ │九十一年二月│國泰商業銀│申請人中文簽名欄「│卡號: ││ │八日,在上址│行股份有限│丑○○」簽名一枚。│0000-0000-0000-000││ │「國亦賓公司│公司信用卡│信用卡背面「Win」 │0 ││ │」建築工地 │申請書 │之簽名一枚 │持用九十年七月十一││ │ │ │ │日補發之丑○○變造││ │ │ │ │國民身分證。 │├──┼──────┼─────┼─────────┼─────────┤│ │九十年六月十│①板信商業│①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印章3 ││㈥ │四日,在台北│ 銀行存摺│ 存款戶約定書之存│ ││ │縣永和市仁愛│ 存款戶約│ 戶立約定書人處「│ ││ │路一二號板信│ 定書、 │ 丑○○」簽名及印│ ││ │商銀行永和分│②板信商業│ 文各一枚,戶名欄│ ││ │行 │ 銀行活期│ 內「丑○○」印文│ ││ │ │ 儲蓄存款│ 一枚,申請金融卡│ ││ │ │ 印鑑卡 │ 欄之金融卡簽收及│ ││ │ │ │ 啟用欄內原留印鑑│ ││ │ │ │ 欄內「丑○○」印│ ││ │ │ │ 文一枚。 │ ││ │ │ │②印鑑卡內「丑○○│ ││ │ │ │ 」印文一枚。 │ │├──┼──────┼─────┼─────────┼─────────┤│㈦ │九十年六月二│①世華銀行│①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印章2 ││ │十八日,在台│ 支票存款│ 及約定契約書申請│ ││ │北市○○路六│ 開戶申請│ 人親自簽名欄「魏│ ││ │五號世華聯合│ 及約定書│ 宏裕」簽名一枚、│ ││ │商業銀行 │②印鑑卡 │ 簽章欄「丑○○」│ ││ │ │ │ 印文一枚。 │ ││ │ │ │②印鑑卡開戶人簽名│ ││ │ │ │ 欄「丑○○」簽名│ ││ │ │ │ 一枚、印鑑樣式欄│ ││ │ │ │ 「丑○○」印文一 │ ││ │ │ │ 枚。 │ │├──┼──────┼─────┼─────────┼─────────┤│㈧ │九十年七月十│支票存款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印章3 ││ │七日,在板信│戶申請及約│約定書之申請人簽章│ ││ │商銀永和分行│定書 │處「丑○○」簽名、│ ││ │ │ │印文各一枚、開戶人│ ││ │ │ │簽章欄「丑○○」簽│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末│ ││ │ │ │欄立約人甲方「魏宏│ ││ │ │ │裕」之簽名及印文各│ ││ │ │ │一枚。 │ │├──┼──────┼─────┼─────────┼─────────┤│ │九十年六月間│不動產買賣│①四七九六建號: │ 契約日期:九十年 ││㈨ │,在上址「國│契約書(四│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五月五日。 ││ │亦賓公司」建│七九六建號│ 立買賣契約書人買│ 印章2 ││ │築工地。 │、四七九七│ 方欄「丑○○」簽│ ││ │ │建號)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當事人欄及條款書│ ││ │ │ │ 寫加註處「丑○○│ ││ │ │ │ 」印文三枚、騎縫│ ││ │ │ │ 「丑○○」印文六│ ││ │ │ │ 枚。 │ ││ │ │ │②四七九七建號: │ ││ │ │ │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 │ │ 立買賣契約書人買│ ││ │ │ │ 方欄「丑○○」簽│ ││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當事人欄及條款書│ ││ │ │ │ 寫加註處「丑○○│ ││ │ │ │ 」印文三枚、騎縫│ ││ │ │ │ 「丑○○」印文六│ ││ │ │ │ 枚。 │ │├──┼──────┼─────┼─────────┼─────────┤│㈩ │同上 │①土地買賣│①土地買賣所有權移│契約書日期:九十年││ │ │ 所有權移│ 轉契約書之訂立契│六月十四日。 ││ │ │ 轉契約書│ 約人承買人蓋章欄│申請書日期:九十年││ │ │②建築改良│ 「丑○○」印文一│六月十四日。 ││ │ │ 物所有權│ 枚、騎縫處「魏宏│印章3 ││ │ │ 移轉契約│ 裕」印文二枚。 │ ││ │ │ 書 │②建築改良物所有權│ ││ │ │③土地登記│ 移轉契約書之訂立│ ││ │ │ 申請書 │ 契約人承買人蓋章│ ││ │ │ │ 欄「丑○○」印文│ ││ │ │ │ 一枚、騎縫處「魏│ ││ │ │ │ 宏裕」印文二枚。│ ││ │ │ │ │ ││ │ │ │③土地登記申請書之│ ││ │ │ │ 申請人簽章欄、備│ ││ │ │ │ 註欄「丑○○」印│ ││ │ │ │ 文各一枚。 │ │├──┼──────┼─────┼─────────┼─────────┤│ │九十年七月五│個人戶授信│個人戶授信申請書之│印章3 ││ │日,在上址板│申請書 │同意簽章欄「丑○○│ ││ │信商銀永和分│ │」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行 │ │。 │ │├──┼──────┼─────┼─────────┼─────────┤│ │九十年七月五│①土地及建│①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印章3 ││ │日至九十年七│ 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月十七日間,│ 抵押權設│ 之訂立契約人義務│ ││ │在上址「國亦│ 定契約書│ 人即債務人欄「魏│ ││ │賓公司」建築│②土地登記│ 宏裕」印文一枚、│ ││ │工地。 │ 申請書 │ 申請登記以外之約│ ││ │ │ │ 定事項欄「丑○○│ ││ │ │ │ 」印文一枚、騎縫│ ││ │ │ │ 「丑○○」印文四 │ ││ │ │ │ 枚。 │ ││ │ │ │②土地登記申請書之│ ││ │ │ │ 申請人簽章欄「魏│ ││ │ │ │ 宏裕」印文一枚、│ ││ │ │ │ 備註欄「丑○○」│ ││ │ │ │ 印文一枚。 │ │├──┼──────┼─────┼─────────┼─────────┤│ │九十年七月二│授信約定書│授信約定書之立約定│印章3 ││ │十六日,在上│ │書人欄內對保簽章欄│ ││ │址板信商銀永│ │「丑○○」簽名一枚│ ││ │和分行 │ │、留存印鑑欄「魏宏│ ││ │ │ │裕」印文一枚。 │ ││ │ │ │ │ │├──┼──────┼─────┼─────────┼─────────┤│ │九十年七月三│創世紀房貸│創世紀房貸借據之借│印章3 ││ │十一日,在板│借據 │款人欄「丑○○」簽│ ││ │信商銀永和分│ │名及印文各一枚,「│ ││ │行 │ │立據人已於合理期間│ ││ │ │ │內審閱前開全部條款│ ││ │ │ │內容,茲承諾並簽章│ ││ │ │ │。」處「丑○○」印│ ││ │ │ │文一枚。 │ │├──┼──────┼─────┼─────────┼─────────┤│ │九十年八月一│土地登記申│在土地登記申請書申│印章3 ││ │日至九十年八│請書二份(│請人權利人簽章欄「│ ││ │月三日間某日│四七九六建│丑○○」印文各一枚│ ││ │,在不詳處所│號、四七九│(四七六九建號、四│ ││ │ │五建號之抵│七九七建號)。 │ ││ │ │押權塗銷登│ │ ││ │ │記) │ │ │├──┼──────┼─────┼─────────┼─────────┤│ │九十一年一月│不動產買賣│①四七九六建號: │印章4 ││ │二十八日,在│契約書(四│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上址國亦賓建│七九六建號│ 立買賣契約人賣方│ ││ │築工地辦公室│、四七九七│ 欄「丑○○」簽名│ ││ │ │建號各一式│ 一枚及印文二枚、│ ││ │ │二份) │ 當事人欄賣主處「│ ││ │ │ │ 丑○○」印文一枚│ ││ │ │ │ 、條款第二條第一│ ││ │ │ │ 款「參佰柒拾伍萬│ ││ │ │ │ 元整」處「丑○○│ ││ │ │ │ 」印文一枚、騎縫│ ││ │ │ │ 處「丑○○」印文│ ││ │ │ │ 十八枚(一份契約│ ││ │ │ │ )。 │ ││ │ │ │②四七九七建號: │ ││ │ │ │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 │ │ 立買賣契約人項方│ ││ │ │ │ 欄「丑○○」簽名│ ││ │ │ │ 一枚、印文二枚、│ ││ │ │ │ 當事人欄賣主處「│ ││ │ │ │ 丑○○」印文二枚│ ││ │ │ │ 、條款第二條第一│ ││ │ │ │ 款「參佰陸拾萬元│ ││ │ │ │ 整」處「丑○○」│ ││ │ │ │ 印文一枚、騎縫處│ ││ │ │ │ 「丑○○」印文二│ ││ │ │ │ 十二枚(一份契約│ ││ │ │ │ )。 │ │├──┼──────┼─────┼─────────┼─────────┤│ │九十一年二月│①貸款借據│①貸款借據暨動產抵│印章3 ││ │六日,在上址│ 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之立契約│ ││ │「國亦賓公司│ 押契約書│ 書人欄「丑○○」│ ││ │」建築工地 │②動產擔保│ 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交易動產│ 、抬頭立契約書人│ ││ │ │ 抵押設定│ 欄、第三條款、第│ ││ │ │ 申請書。│ 四條款末簽章欄、│ ││ │ │ │ 騎縫「丑○○」印│ ││ │ │ │ 文各一枚。 │ ││ │ │ │②動產擔保交易動產│ ││ │ │ │ 抵押設定申請書之│ ││ │ │ │ 債務人欄「丑○○│ ││ │ │ │ 」簽名一枚、第三│ ││ │ │ │ 條款最末處「魏宏│ ││ │ │ │ 裕」印文一枚。 │ │└──┴──────┴─────┴─────────┴─────────┘附表二:
┌──┬───┬────┬──────────────┬──────┐│編號│姓名 │日期 │買賣標的門牌號碼及建號 │ 備註 │├──┼───┼────┼──────────────┼──────┤│㈠ │陳美雅│90 4 20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年八月二││ │ │ │三樓之二 │十八日由國亦││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賓公司移轉登││ │ │ │七九一建號) │記為陳美雅所││ │ │ │ │有 │├──┼───┼────┼──────────────┼──────┤│㈡ │黃國瑛│90 5 14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年八月二││ │ │ │三樓之三 │十八日由國亦││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賓公司移轉登││ │ │ │七九二建號) │記為黃國瑛所││ │ │ │ │有 │├──┼───┼────┼──────────────┼──────┤│㈢ │嚴陽祥│90 6 8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年九月十││ │ │ │三樓 │一日由國亦賓││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公司移轉登記││ │ │ │七八九建號) │為嚴陽祥所有│├──┼───┼────┼──────────────┼──────┤│㈣ │何佳晏│90 6 15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年八月三││ │ │ │三樓之五 │日由國亦賓公││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司移轉登記為││ │ │ │七九四建號) │何佳晏所有 │├──┼───┼────┼──────────────┼──────┤│㈤ │張月薇│90 6 17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年九月十││ │ │ │二樓之五 │一日由國亦賓││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公司移轉登記││ │ │ │七八八建號) │為張月薇所有│├──┼───┼────┼──────────────┼──────┤│㈥ │李佳蓁│90 6 25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年八月二││ │ │ │二樓 │十八日由國亦││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賓公司移轉登││ │ │ │七八三建號) │記為李佳蓁所││ │ │ │ │有 │├──┼───┼────┼──────────────┼──────┤│㈦ │鄭至亨│90 8 1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年八月二││ │ │ │三樓之一 │十八日由國亦││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賓公司移轉登││ │ │ │七九○建號) │記為鄭至亨所││ │ │ │ │有 │├──┼───┼────┼──────────────┼──────┤│㈧ │劉鳳英│90 6 26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一年九月││ │ │ │二樓之一 │十日由國亦賓││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公司移轉登記││ │ │ │七八四建號) │為劉嘉惠所有│├──┼───┼────┼──────────────┼──────┤│㈨ │吳佳穗│90 10 25│台北市○○○路○○○巷○○號│九十一年十月││ │ │ │八樓之一 │九日由國亦賓││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公司移轉登記││ │ │ │七九九建號) │為吳佳穗所有│├──┼───┼────┼──────────────┼──────┤│㈩ │謝秀媚│91 1 16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一年十月││ │ │ │八樓 │二十四日由國││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亦賓公司移轉││ │ │ │七九八建號) │登記為謝秀媚││ │ │ │ │所有 │├──┼───┼────┼──────────────┼──────┤│ │己○○│91 1 25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一年八月││ │ │ │二樓之三 │二十八日由國││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亦賓公司移轉││ │ │ │七八六建號) │登記為己○○││ │ │ │ │所有 │├──┼───┼────┼──────────────┼──────┤│ │盧贊欽│91 1 28 │台北市○○○路○○○巷二樓之│九十三年十月││ │ │ │二 │二十九日由國││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亦賓公司移轉││ │ │ │七八五建號) │登記為壬○○││ │ │ │ │所有 │├──┼───┼────┼──────────────┼──────┤│ │黃美圓│91 3 11 │台北市○○○路○○○巷○○號│九十一年八月││ │ │ │二樓之四 │二十八日由國││ │ │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亦賓公司移轉││ │ │ │七八七建號) │登記為黃美圓││ │ │ │ │所有 │└──┴───┴────┴──────────────┴──────┘附表三: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發卡銀行 │ 日 期 │ 地 點 │金額(新│ 備 註 ││ │ │ │ │台幣元)│ │├──┼─────┼────┼──────────┼────┼───────┤│ 1 │ 世華銀行 │90.6.15 │情緣商社 │9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 │ 同 上 │90.6.15 │賣膳老舖股份有限公司│1,74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 │ 同 上 │90.6.17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5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一項 │├──┼─────┼────┼──────────┼────┼───────┤│ 4 │ 同 上 │90.6.19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41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5 │ 同 上 │90.6.19 │紅林餐廳股份有限公司│3,124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 │ 同 上 │90.6.21 │LORA │16,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 │ 同 上 │90.6.21 │福華大飯店新光摩天大│75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樓 │ │九條第一項 │├──┼─────┼────┼──────────┼────┼───────┤│ 8 │ 同 上 │90.6.21 │得意藥師藥局 │3,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 │ 同 上 │90.6.24 │福懋興業有限公司 │1,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0 │ 同 上 │90.7.10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1,27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一項 │├──┼─────┼────┼──────────┼────┼───────┤│ 11 │ 同 上 │90.7.10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5,27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12 │ 同 上 │90.7.11 │天仁茶葉股份有限公司│7,8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3 │ 同 上 │90.7.12 │LORA │45,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4 │ 同 上 │90.7.13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8,16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15 │ 同 上 │90.7.14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18,7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6 │ 同 上 │90.7.17 │銀欣洋行 │12,2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7 │ 同 上 │90.7.19 │貴族旅社 │7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18 │ 同 上 │90.7.20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1,4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一項 │├──┼─────┼────┼──────────┼────┼───────┤│ 19 │ 同 上 │90.7.22 │統帥舞廳股份有限公司│7,9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20 │ 同 上 │90.7.2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8,8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限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21 │ 同 上 │90.7.2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3,70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限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22 │ 同 上 │90.7.23 │運鈍根湯有限公司 │5,66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3 │ 同 上 │90.7.25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9,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4 │ 同 上 │90.7.27 │巨嵩貿易有限公司 │41,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5 │ 同 上 │90.7.28 │巨嵩貿易有限公司 │42,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6 │ 同 上 │90.7.28 │東虹音樂餐廳 │32,617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7 │ 同 上 │90.7.28 │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2,514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8 │ 同 上 │90.8.2 │福華大飯店新光摩天大│2,294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樓 │ │九條第二項 │├──┼─────┼────┼──────────┼────┼───────┤│ 29 │ 同 上 │90.8.4 │百金商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0 │ 同 上 │90.8.4 │尚航書坊 │4,7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1 │ 同 上 │90.8.4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2,717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32 │ 同 上 │90.8.5 │中油新生北路加油站 │1,31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3 │ 同 上 │90.8.5 │張氏光學眼鏡有限公司│2,7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4 │ 同 上 │90.8.6 │逢時鐘錶名品有限公司│34,8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5 │ 同 上 │90.8.7 │台北凱悅大飯店 │11,118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36 │ 同 上 │90.8.7 │尚航書坊 │4,7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7 │ 同 上 │90.8.7 │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1,40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二項 │├──┼─────┼────┼──────────┼────┼───────┤│ 38 │ 同 上 │90.8.17 │大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1,23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一項 │├──┼─────┼────┼──────────┼────┼───────┤│ 39 │ 同 上 │90.8.17 │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63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0 │ 同 上 │90.8.18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3,20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41 │ 同 上 │90.8.30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1,3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2 │ 同 上 │90.9.1 │董記原味糬 │8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3 │ 同 上 │90.9.1 │台灣貓眼玉石展示中心│15,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4 │ 同 上 │90.9.6 │建宏書局有限公司 │99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5 │ 同 上 │90.9.5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6 │ 同 上 │90.9.7 │LORA │9,3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7 │ 同 上 │90.9.9 │來鵬實業有限公司 │1,37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8 │ 同 上 │90.9.10 │雙悅西餐廳有限公司 │1,551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9 │ 同 上 │90.9.27 │鬥士股份有限公司 │98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0 │ 同 上 │90.10.4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1 │ 同 上 │90.10.9 │雙悅西餐廳有限公司 │8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2 │ 同 上 │90.10.30│國賓大飯店 │803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3 │ 同 上 │90.11.1 │舞姬餐坊 │4,8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4 │ 同 上 │90.11.2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1,3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5 │ 同 上 │90.11.5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6 │ 同 上 │90.11.11│老家有限公司 │1,02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7 │ 同 上 │90.11.27│中國石油復興北路站 │1,4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8 │ 同 上 │90.11.28│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44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59 │ 同 上 │90.11.28│熊八小吃店 │1,07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0 │ 同 上 │90.12.5 │大潤發中和店 │12,389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1 │ 同 上 │90.12.5 │舞姬餐坊 │12,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2 │ 同 上 │90.12.5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3 │ 同 上 │90.12.6 │中國石油湖南下站 │1,2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4 │ 同 上 │90.12.12│鹿港玉珍齋有限公司 │92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5 │ 同 上 │90.12.12│舞姬餐坊 │12,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6 │ 同 上 │90.12.13│美祥小坊 │23,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7 │ 同 上 │90.12.13│家美旅店有限公司 │3,06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8 │ 同 上 │90.12.13│舞姬餐坊 │21,6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9 │ 同 上 │90.12.27│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1,0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一項 │├──┼─────┼────┼──────────┼────┼───────┤│ 70 │ 同 上 │90.12.27│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2,19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1 │ 同 上 │90.12.29│紅河谷餐廳 │34,8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2 │ 同 上 │90.12.30│忠孝咖啡餐坊 │341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3 │ 同 上 │90.12.31│亨都有限公司 │5,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4 │ 同 上 │91.1.5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5 │ 同 上 │91.1.17 │黑龍江餐坊 │7,24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6 │ 同 上 │91.1.20 │友美實業有限公司 │1,84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7 │ 同 上 │91.1.20 │老家有限公司 │96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8 │ 同 上 │91.1.22 │聯福餐廳股份有限公司│1,81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9 │ 同 上 │91.1.24 │香城大飯店香都 │1,82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80 │ 同 上 │91.1.25 │威能行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1 │ 同 上 │91.1.26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1,3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一項 │├──┼─────┼────┼──────────┼────┼───────┤│ 82 │ 同 上 │91.1.27 │大味商行 │16,61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3 │ 同 上 │91.1.27 │米奇兒實業股份有限司│8,073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4 │ 同 上 │91.1.28 │萬視通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85 │ 同 上 │91.1.28 │紅河谷餐廳 │9,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6 │ 同 上 │91.2.1 │蓮海企業有限公司 │5,923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7 │ 同 上 │91.2.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3,8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限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88 │ 同 上 │91.2.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8,52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限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89 │ 同 上 │91.2.3 │萬視通 │4,99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90 │ 同 上 │91.2.5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1,771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國 │ │九條第一項 │├──┼─────┼────┼──────────┼────┼───────┤│ 91 │ 同 上 │91.2.5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2 │ 同 上 │91.2.6 │詮網科技有限公司 │35,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3 │ 同 上 │91.2.9 │水茗樓餐飲事業 │1,08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4 │ 同 上 │91.2.10 │西歐加油站 │1,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5 │ 同 上 │91.2.20 │大慶加油站 │1,07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6 │ 同 上 │91.2.20 │IFFI中夾 │73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7 │ 同 上 │91.2.20 │IFFI拉鍊零錢包 │13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8 │ 同 上 │91.2.23 │惠康百貨 │657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9 │ 同 上 │91.2.27 │福華大飯店 │99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100 │ 同 上 │91.2.28 │LORA │30,2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01 │ 同 上 │91.3.1 │惠康百貨 │1,58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02 │ 同 上 │91.3.1 │橋和加油站 │1,2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03 │ 同 上 │91.3.5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04 │ 同 上 │91.3.6 │晶華國際酒店 │61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05 │ 同 上 │91.3.6 │萬視通 │1,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106 │ 同 上 │91.3.21 │中國石油關西服務區 │1,2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07 │ 同 上 │91.4.5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08 │ 同 上 │91.4.11 │文華加油站 │1,05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09 │ 同 上 │91.4.14 │萬視通 │2,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110 │ 同 上 │91.4.20 │七品餐坊 │1,81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11 │ 同 上 │91.4.21 │九份茶坊 │1,26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12 │ 同 上 │91.4.21 │豐島園餐廳 │28,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13 │ 同 上 │91.5.1 │亞里士餐廳 │3,09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14 │ 同 上 │91.5.4 │京華城 │50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15 │ 同 上 │91.5.4 │皇國興業 │2,64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16 │ 同 上 │91.5.5 │紫陽加油站 │1,31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117 │ 同 上 │91.5.5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附表三之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發卡銀行 │ 日 期 │ 地 點 │金額(新│ 備 註 ││ │ │ │ │台幣元)│ │├──┼─────┼────┼──────────┼────┼───────┤│ 1 │ 世華銀行 │90.6.20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 │ 同 上 │90.6.21 │世華ATM新生分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3 │ 同 上 │90.6.22 │安泰商業銀行 │8,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4 │ 同 上 │90.7.20 │安泰銀行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5 │ 同 上 │90.7.20 │安泰銀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6 │ 同 上 │90.7.23 │世華ATM中山分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7 │ 同 上 │90.8.7 │安泰銀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8 │ 同 上 │90.8.8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9 │ 同 上 │90.8.9 │世華ATM新生分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0 │ 同 上 │90.8.9 │世華ATM新生分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1 │ 同 上 │90.8.18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2 │ 同 上 │90.8.22 │安泰銀行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3 │ 同 上 │90.9.7 │世華ATM天母分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4 │ 同 上 │90.9.13 │世華ATM中山分行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5 │ 同 上 │90.9.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6 │ 同 上 │90.9.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7 │ 同 上 │90.9.28 │世華ATM新生分行 │5,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8 │ 同 上 │90.10.3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19 │ 同 上 │90.12.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0 │ 同 上 │90.12.31│世華ATM新生分行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1 │ 同 上 │90.12.31│世華ATM新生分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2 │ 同 上 │90.12.31│世華ATM新生分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3 │ 同 上 │90.12.31│世華ATM新生生分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4 │ 同 上 │91.2.15 │世華ATM營業部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5 │ 同 上 │91.2.15 │世華ATM營業部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6 │ 同 上 │91.2.15 │世華ATM營業部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7 │ 同 上 │91.2.15 │世華ATM營業部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8 │ 同 上 │91.2.15 │世華ATM營業部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29 │ 同 上 │91.2.17 │台新銀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30 │ 同 上 │91.2.17 │台新銀行 │2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31 │ 同 上 │91.2.19 │中華商業銀行 │9,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32 │ 同 上 │91.2.20 │IFFI信用卡捷運卡 │13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二項│├──┼─────┼────┼──────────┼────┼───────┤│ 33 │ 同 上 │91.4.1 │世華ATM新生分行 │15,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34 │ 同 上 │91.4.10 │電信資費電話費 │547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二項│├──┼─────┼────┼──────────┼────┼───────┤│ 35 │ 同 上 │91.4.10 │電信資費電話費 │6,311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二項│├──┼─────┼────┼──────────┼────┼───────┤│ 36 │ 同 上 │91.4.25 │世華ATM敦南分行 │5,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37 │ 同 上 │91.5.9 │世華ATM南京東路分行 │14,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世華銀行信用卡及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銀行信用卡,共積欠信用上卡費新台幣八十三萬九千八百八十二元。
附表四:卡號:0000-000000-00000┌──┬─────┬────┬──────────┬────┬───────┐│編號│ 發卡銀行 │ 日 期 │ 地 點 │金額(新│ 備 註 ││ │ │ │ │台幣元)│ │├──┼─────┼────┼──────────┼────┼───────┤│ 1 │ 美國運通 │90.8.24 │LANVIN晶華門市 │3,12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公 司 │ │ │ │九條第一項 │├──┼─────┼────┼──────────┼────┼───────┤│ 2 │ 同 上 │90.8.25 │壹通一休麵店 │42,5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 │ 同 上 │90.8.26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10,5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中山分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4 │ 同 上 │90.8.27 │三榮運動器材有限公司│42,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 │ 同 上 │90.9.1 │藍天麗池飯店 │2,4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6 │ 同 上 │90.9.7 │生活工廠天母二店 │55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 │ 同 上 │90.9.11 │晶華國際酒店 │39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8 │ 同 上 │90.9.13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36,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中山分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9 │ 同 上 │90.9.20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57,3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復興分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10 │ 同 上 │90.9.26 │家樂福天母店 │1,99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1 │ 同 上 │90.9.28 │TAIPEI天長地久 │5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RESTAURANT │ │九條第一項 │├──┼─────┼────┼──────────┼────┼───────┤│ 12 │ 同 上 │90.9.29 │TAIPEI天長地久 │26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RESTAURANT │ │九條第一項 │├──┼─────┼────┼──────────┼────┼───────┤│ 13 │ 同 上 │90.9.30 │頂好超市台北東光分公│39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一項 │├──┼─────┼────┼──────────┼────┼───────┤│ 14 │ 同 上 │90.10.2 │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2,09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15 │ 同 上 │90.10.8 │亞太生活加油站 │1,34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6 │ 同 上 │90.10.8 │豪情七海餐飲事業有限│63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17 │ 同 上 │90.10.13│福華大飯店 │2,44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18 │ 同 上 │90.10.17│晶華國際酒店 │44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19 │ 同 上 │90.10.18│福華大飯店 │1,034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20 │ 同 上 │90.10.18│老家有限公司 │5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1 │ 同 上 │90.10.20│華彩軟體公司光華分公│1,1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一項 │├──┼─────┼────┼──────────┼────┼───────┤│ 22 │ 同 上 │90.10.22│晶華國際酒店 │1,397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23 │ 同 上 │90.10.30│晶華國際酒店 │61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24 │ 同 上 │90.11.1 │老家有限公司 │71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5 │ 同 上 │90.11.2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0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6 │ 同 上 │90.11.3 │老家有限公司 │68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7 │ 同 上 │90.11.4 │晶華國際酒店 │53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28 │ 同 上 │90.11.5 │天仁茶葉公司南京二店│1,78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9 │ 同 上 │90.11.5 │亞里士餐廳有限公司 │1,28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0 │ 同 上 │90.11.7 │天仁茶葉公司南京二店│114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1 │ 同 上 │90.11.8 │晶華國際酒店 │8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32 │ 同 上 │90.11.8 │吉星港式飲茶 │1,49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3 │ 同 上 │90.11.9 │福華大飯店 │3,24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34 │ 同 上 │90.11.12│福華大飯店 │704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35 │ 同 上 │90.11.13│紅林餐廳股份有限公司│4,037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36 │ 同 上 │90.11.16│力霸大飯店 │974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37 │ 同 上 │90.11.20│TAIPEI天長地久 │42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RESTAURANT │ │九條第一項 │├──┼─────┼────┼──────────┼────┼───────┤│ 38 │ 同 上 │90.11.22│晶華國際酒店 │44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39 │ 同 上 │90.11.23│晶華國際酒店 │86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40 │ 同 上 │90.11.23│晶華國際酒店 │85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41 │ 同 上 │90.11.24│頂好超市林森店 │1,17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2 │ 同 上 │90.11.25│福華大飯店 │38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43 │ 同 上 │90.11.26│晶華國際酒店 │1,05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44 │ 同 上 │90.11.29│晶華國際酒店 │61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45 │ 同 上 │90.11.30│老家有限公司 │583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6 │ 同 上 │90.12.12│豐島園餐廳 │13,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47 │ 同 上 │90.12.15│福華大飯店 │1,117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48 │ 同 上 │90.12.20│JULIAN TAIPEI │14,432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49 │ 同 上 │90.12.27│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0 │ 同 上 │90.12.28│福華大飯店 │264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51 │ 同 上 │91.1.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26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限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52 │ 同 上 │91.1.1 │悅之春 │9,6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俱樂部 │ │九條第二項 │├──┼─────┼────┼──────────┼────┼───────┤│ 53 │ 同 上 │91.1.2 │晶華國際酒店 │2,321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54 │ 同 上 │91.1.4 │多明哥企業有限公司 │10,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5 │ 同 上 │91.1.6 │上海茶館 │1,39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6 │ 同 上 │91.1.6 │遠傳電信華納店 │7,05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7 │ 同 上 │91.1.6 │JULIAN TAIPEI │451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8 │ 同 上 │91.1.25 │華美洋食餐廳 │35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9 │ 同 上 │91.1.25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5,7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50 │ 同 上 │91.1.26 │超人通訊器材行 │32,857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1 │ 同 上 │91.2.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1,45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限公司敦化新館 │ │九條第一項 │├──┼─────┼────┼──────────┼────┼───────┤│ 62 │ 同 上 │91.2.10 │新光三越百貨站前店 │1,16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3 │ 同 上 │91.2.12 │頂好超市永和店 │51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4 │ 同 上 │91.2.15 │家樂福板橋店 │3,51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5 │ 同 上 │91.3.3 │台北華國洲際飯店 │30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66 │ 同 上 │91.3.6 │頂好超市永和店 │387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7 │ 同 上 │91.3.6 │亞里士餐廳有限公司 │1,5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8 │ 同 上 │91.3.13 │台灣大哥大文林分公司│3,65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9 │ 同 上 │91.3.19 │頂好超市永和店 │42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0 │ 同 上 │91.3.20 │臺北福華大飯店 │2,541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71 │ 同 上 │91.4.7 │臺中晶華酒店 │2,33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72 │ 同 上 │91.4.9 │家樂福板橋店 │524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3 │ 同 上 │91.4.11 │中港晶華股份有限公司│2,04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4 │ 同 上 │91.4.12 │乾坤實業有限公司 │3,641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5 │ 同 上 │91.4.16 │震旦通信臺北長安店 │15,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6 │ 同 上 │91.4.17 │六福皇宮 │42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77 │ 同 上 │91.4.20 │吸引力服飾信義門市 │1,2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8 │ 同 上 │91.4.22 │麗都飯店有限公司 │8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79 │ 同 上 │91.4.26 │乾坤庭實業有限公司 │5,313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0 │ 同 上 │91.4.30 │原餐廳 │8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1 │ 同 上 │91.5.3 │晶華國際酒店 │1,62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82 │ 同 上 │91.5.14 │家樂福板橋店 │1,54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3 │ 同 上 │91.5.29 │TW DOLLARC │5,577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ONVERTEDTO │ │九條第一項 │├──┼─────┼────┼──────────┼────┼───────┤│ 84 │ 同 上 │91.6.29 │晶華國際酒店 │1,056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85 │ 同 上 │91.7.13 │家樂福板橋店 │1,04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6 │ 同 上 │91.7.15 │麗都飯店有限公司 │7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87 │ 同 上 │91.7.16 │老家有限公司 │1,1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8 │ 同 上 │91.7.17 │石洞餐廳有限公司 │1,188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89 │ 同 上 │91.7.17 │起司美式餐廳 │429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0 │ 同 上 │91.7.18 │臺北福華大飯店 │594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91 │ 同 上 │91.7.20 │晶華國際酒店 │693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餐飲消費 │ │九條第一項 │├──┼─────┼────┼──────────┼────┼───────┤│ 92 │ 同 上 │91.7.22 │熏泉有限公司 │5,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附表四之一:卡號:0000-000000-00000┌──┬─────┬────┬──────────┬────┬───────┐│編號│ 發卡銀行 │ 日 期 │ 地 點 │金額(新│ 備 註 ││ │ │ │ │台幣元)│ │├──┼─────┼────┼──────────┼────┼───────┤│ 1 │ 同 上 │90.9.6 │會員刷卡無憂服務保險│362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費 │ │九條之二第二項│├──┼─────┼────┼──────────┼────┼───────┤│ 2 │ 同 上 │90.10.7 │會員刷卡無憂服務保險│659元 │同上 ││ │ │ │費 │ │ │├──┼─────┼────┼──────────┼────┼───────┤│ 3 │ 同 上 │90.11.7 │會員刷卡無憂服務保險│668元 │同上 ││ │ │ │費 │ │ │├──┼─────┼────┼──────────┼────┼───────┤│ 4 │ 同 上 │90.12.7 │會員刷卡無憂服務保險│659元 │同上 ││ │ │ │費 │ │ │├──┼─────┼────┼──────────┼────┼───────┤│ 5 │ 同 上 │90.12.15│美商康健人壽 │493元 │同上 │├──┼─────┼────┼──────────┼────┼───────┤│ 6 │ 同 上 │91.1.8 │會員刷卡無憂服務保險│720元 │同上 ││ │ │ │費 │ │ │├──┼─────┼────┼──────────┼────┼───────┤│ 7 │ 同 上 │91.1.15 │美商康健人壽 │493元 │同上 │├──┼─────┼────┼──────────┼────┼───────┤│ 8 │ 同 上 │91.2.7 │會員刷卡無憂服務保險│672元 │同上 ││ │ │ │費 │ │ │├──┼─────┼────┼──────────┼────┼───────┤│ 9 │ 同 上 │91.2.15 │美商康健人壽 │493元 │同上 │├──┼─────┼────┼──────────┼────┼───────┤│ 10 │ 同 上 │91.3.8 │會員刷卡無憂服務保險│665元 │同上 ││ │ │ │費 │ │ │├──┼─────┼────┼──────────┼────┼───────┤│ 11 │ 同 上 │91.3.15 │美商康健人壽 │493元 │同上 │├──┼─────┼────┼──────────┼────┼───────┤│ 12 │ 同 上 │91.4.9 │會員刷卡保險計畫 │7元 │同上 │├──┼─────┼────┼──────────┼────┼───────┤│ 13 │ 同 上 │91.4.15 │美商康健人壽 │493元 │同上 │├──┼─────┼────┼──────────┼────┼───────┤│ 14 │ 同 上 │91.5.8 │保險費調整 │667元 │同上 │├──┼─────┼────┼──────────┼────┼───────┤│ 15 │ 同 上 │91.5.9 │會員刷卡保險計畫 │667元 │同上 │├──┼─────┼────┼──────────┼────┼───────┤│ 16 │ 同 上 │91.5.15 │美商康健人壽 │493元 │同上 │├──┼─────┼────┼──────────┼────┼───────┤│ 17 │ 同 上 │91.6.4 │會員刷卡保險計畫 │708元 │同上 │├──┼─────┼────┼──────────┼────┼───────┤│ 18 │ 同 上 │91.6.15 │美商康健人壽 │493元 │同上 │├──┼─────┼────┼──────────┼────┼───────┤│ 19 │ 同 上 │91.7.9 │會員刷卡保險計畫 │672元 │同上 │├──┼─────┼────┼──────────┼────┼───────┤│ 20 │ 同 上 │91.7.15 │美商康健人壽 │493元 │同上 │├──┼─────┼────┼──────────┼────┼───────┤│ 21 │ 同 上 │91.7.18 │遠傳電信 │739元 │同上 │├──┼─────┼────┼──────────┼────┼───────┤│ 22 │ 同 上 │91.8.10 │會員刷卡保險計畫 │708元 │同上 │├──┼─────┼────┼──────────┼────┼───────┤│ 23 │ 同 上 │91.9.9 │會員刷卡保險計畫 │723元 │同上 │├──┼─────┼────┼──────────┼────┼───────┤│ 24 │ 同 上 │91.10.1 │美商安達保險 │493元 │同上 │└──┴─────┴────┴──────────┴────┴───────┘★卡號:0000-000000-00000 美國運通信用卡積欠信用卡費新台幣二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元。
附表五: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發卡銀行 │ 日 期 │ 地 點 │金額(新台幣元)│ 備 註 │├──┼─────┼────┼─────┼────────┼───────┤│ 1 │ 英商渣打 │91.2.3 │西歐加油站│1,3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銀 行 │ │股份有限公│ │九條第一項 ││ │ │ │司士林 │ │ │├──┼─────┼────┼─────┼────────┼───────┤│ 2 │ 同 上 │91.3.2 │何嘉仁書店│44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永和二)│ │九條第一項 │├──┼─────┼────┼─────┼────────┼───────┤│ 3 │ 同 上 │91.3.8 │中國石油關│1,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西服務區站│ │九條第一項 │├──┼─────┼────┼─────┼────────┼───────┤│ 4 │ 同 上 │91.3.13 │聯新加油站│1,16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實業股份有│ │九條第一項 ││ │ │ │限公司 │ │ │├──┼─────┼────┼─────┼────────┼───────┤│ 5 │ 同 上 │91.3.14 │家美旅店有│3,06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限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6 │ 同 上 │91.3.17 │舞姬餐坊 │2,4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7 │ 同 上 │91.3.19 │萬視通 │1,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8 │ 同 上 │91.3.23 │雙悅西餐廳│4,67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有限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9 │ 同 上 │91.4.1 │萬視通 │1,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10 │ 同 上 │91.4.4 │家美旅店有│3,06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限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11 │ 同 上 │91.4.7 │家福股份有│617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限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12 │ 同 上 │91.4.7 │水湳加油站│1,28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股份有限公│ │九條第一項 ││ │ │ │司 │ │ │├──┼─────┼────┼─────┼────────┼───────┤│ 13 │ 同 上 │91.4.22 │摯秋有限公│12,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司 │ │九條第一項 │├──┼─────┼────┼─────┼────────┼───────┤│ 14 │ 同 上 │91.4.23 │中國石油龍│1,24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安站 │ │九條第一項 │├──┼─────┼────┼─────┼────────┼───────┤│ 15 │ 同 上 │91.4.25 │來來大飯店│99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附表五之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發卡銀行 │ 日 期 │ 地 點 │金額(新台幣元)│ 備 註 │├──┼─────┼────┼─────┼────────┼───────┤│ 1 │ 英商渣打 │91.1.31 │ │180,000元 │代償餘額--世華││ │ 銀 行 │ │ │ │商銀 ││ │ │ │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二項│├──┼─────┼────┼─────┼────────┼───────┤│ 2 │ 同 上 │91.3.4 │PAYMENT TH│5,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ANK YOU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ATM │ │ │├──┼─────┼────┼─────┼────────┼───────┤│ 3 │ 同 上 │91.3.19 │PAYMENT TH│10,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ANK YOU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ATM │ │ │├──┼─────┼────┼─────┼────────┼───────┤│ 4 │ 同 上 │91.4.15 │PAYMENT TH│15,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ANK YOU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ATM │ │ │├──┼─────┼────┼─────┼────────┼───────┤│ 5 │ 同 上 │91.5.2 │PAYMENT TH│20,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ANK YOU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ATM │ │ │├──┼─────┼────┼─────┼────────┼───────┤│ 6 │ 同 上 │91.5.9 │台灣銀行--│10,450元 │手續費450元 ││ │ │ │CD/ATM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7 │ 同 上 │91.5.9 │台灣銀行--│20,750元 │手續費750元 ││ │ │ │CD/ATM │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 8 │ 同 上 │91.6.25 │PAYMENT TH│15,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ANK YOU --│ │九條之二第一項││ │ │ │ATM │ │ │├──┼─────┼────┼─────┼────────┼───────┤│ 9 │ 同 上 │91.7.2 │第一商業銀│13,540元 │手續費540元 ││ │ │ │行-CD/ATM│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卡號:0000-0000-0000-0000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積欠信用卡費新台幣二十一萬七千八百十八元。
附表六: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發卡銀行 │ 日 期 │ 地 點 │金額(新│ 備 註 ││ │ │ │ │台幣元)│ │├──┼─────┼────┼──────────┼────┼───────┤│ 1 │ 國泰銀行 │91.2.24 │太平洋崇光百貨 │1,373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2 │ 同 上 │91.2.26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大同分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3 │ 同 上 │91.2.26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大同分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4 │ 同 上 │91.3.2 │萬視通 │1,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5 │ 同 上 │91.3.10 │六福客棧 │1,59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6 │ 同 上 │91.3.13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6,14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數據通信分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7 │ 同 上 │91.3.13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45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數據通信分公司 │ │九條第一項 │├──┼─────┼────┼──────────┼────┼───────┤│ 8 │ 同 上 │91.3.14 │紅河谷餐廳 │22,2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9 │ 同 上 │91.3.14 │佳佳餐廳 │19,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0 │ 同 上 │91.3.30 │橋和加油站 │1,25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1 │ 同 上 │91.3.31 │震旦通訊臺北長安店 │19,0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2 │ 同 上 │91.4.16 │北歐股份有限公司 │1,34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3 │ 同 上 │91.4.27 │摩埃複合式餐飲店 │5,093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4 │ 同 上 │91.4.28 │萬視通 │2,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15 │ 同 上 │91.4.30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6,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6 │ 同 上 │91.5.1 │愷悅歌坊 │16,94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二項 │├──┼─────┼────┼──────────┼────┼───────┤│ 17 │ 同 上 │91.5.7 │舞姬餐坊 │2,0400元│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 18 │ 同 上 │91.5.12 │中華石油桂林路站 │1,31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第一項 │└──┴─────┴────┴──────────┴────┴───────┘附表六之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發卡銀行 │ 日 期 │ 地 點 │金額(新│ 備 註 ││ │ │ │ │台幣元)│ │├──┼─────┼────┼──────────┼────┼───────┤│ 1 │ 同 上 │91.5.15 │世華銀行中山分行 │5,000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 │ │ │ │ │九條之二第一項│└──┴─────┴────┴──────────┴────┴───────┘★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世華銀行信用卡及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銀行信用卡,共積欠信用上卡費新台幣八十三萬九千八百八十二元。
附表七:
┌──┬─────┬────┬─────┬──────┬──────┐│編號│領用起號 │領用日期│領用張數 │ 使用張數 │偽造之文書種││ │ │ │ │ │類及印文數量│├──┼─────┼────┼─────┼──────┼──────┤│⒈ │00000000 │90 7 2 │ 25 │ 24 │支票領取證之││ │ │ │ │ │領用人「魏宏││ │ │ │ │ │裕」印文一枚│├──┼─────┼────┼─────┼──────┼──────┤│⒉ │00000000 │90 7 11│ 25 │ 25 │同上 │├──┼─────┼────┼─────┼──────┼──────┤│⒊ │00000000 │90 8 2│ 50 │ 47 │同上 │├──┼─────┼────┼─────┼──────┼──────┤│⒋ │00000000 │90 9 25│ 50 │ 48 │同上 │├──┼─────┼────┼─────┼──────┼──────┤│⒌ │00000000 │90 11 23│ 25 │ 25 │同上 │├──┼─────┼────┼─────┼──────┼──────┤│⒍ │00000000 │90 12 6│ 50 │ 50 │同上 │├──┼─────┼────┼─────┼──────┼──────┤│⒎ │00000000 │91 1 14│ 50 │ 49 │同上 │├──┼─────┼────┼─────┼──────┼──────┤│⒏ │00000000 │91 3 4│ 25 │ 20 │同上 │├──┼─────┼────┼─────┼──────┼──────┤│⒐ │00000000 │91 3 29│ 100 │ 92 │同上 │├──┼─────┼────┼─────┼──────┼──────┤│⒑ │00000000 │91 6 12│ 100 │ 46 │同上 │└──┴─────┴────┴─────┴──────┴──────┘附表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支票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號自90年7月2日起至91年7月19日止┌──┬────┬────┬────┬────────┐│編號│ 時 間 │支票票號│ 金 額 │ 備 註 │├──┼────┼────┼────┼────────┤│ 1 │90.07.09│00000000│36,000 │ 有兌現 │├──┼────┼────┼────┼────────┤│ 2 │90.07.09│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3 │90.07.11│00000000│59,000 │ 有兌現 │├──┼────┼────┼────┼────────┤│ 4 │90.07.11│00000000│300,000 │ 有兌現 │├──┼────┼────┼────┼────────┤│ 5 │90.07.11│00000000│500,000 │ 有兌現 │├──┼────┼────┼────┼────────┤│ 6 │90.07.12│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 7 │90.07.16│00000000│8,400 │ 有兌現 │├──┼────┼────┼────┼────────┤│ 8 │90.07.16│00000000│19,950 │ 有兌現 │├──┼────┼────┼────┼────────┤│ 9 │90.07.16│00000000│80,000 │ 有兌現 │├──┼────┼────┼────┼────────┤│ 10 │90.07.17│00000000│10,000 │ 有兌現 │├──┼────┼────┼────┼────────┤│ 11 │90.07.18│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 12 │90.07.20│00000000│68,000 │ 有兌現 │├──┼────┼────┼────┼────────┤│ 13 │90.07.23│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 14 │90.07.27│00000000│200,000 │ 有兌現 │├──┼────┼────┼────┼────────┤│ 15 │90.07.27│00000000│200,000 │ 有兌現 │├──┼────┼────┼────┼────────┤│ 16 │90.07.30│00000000│110,000 │ 有兌現 │├──┼────┼────┼────┼────────┤│ 17 │90.07.31│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18 │90.07.31│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19 │90.08.01│00000000│116,175 │ 有兌現 │├──┼────┼────┼────┼────────┤│ 20 │90.08.01│00000000│130,000 │ 有兌現 │├──┼────┼────┼────┼────────┤│ 21 │90.08.02│00000000│10,000 │ 有兌現 │├──┼────┼────┼────┼────────┤│ 22 │90.08.03│00000000│48,000 │ 有兌現 │├──┼────┼────┼────┼────────┤│ 23 │90.08.06│00000000│27,020 │ 有兌現 │├──┼────┼────┼────┼────────┤│ 24 │90.08.06│00000000│250,000 │ 有兌現 │├──┼────┼────┼────┼────────┤│ 25 │90.08.06│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 26 │90.08.07│00000000│3,500 │ 有兌現 │├──┼────┼────┼────┼────────┤│ 27 │90.08.08│00000000│400,000 │ 有兌現 │├──┼────┼────┼────┼────────┤│ 28 │90.08.10│00000000│35,000 │ 有兌現 │├──┼────┼────┼────┼────────┤│ 29 │90.08.14│00000000│330,000 │ 有兌現 │├──┼────┼────┼────┼────────┤│ 30 │90.08.15│00000000│250,000 │ 有兌現 │├──┼────┼────┼────┼────────┤│ 31 │90.08.15│00000000│200,000 │ 有兌現 │├──┼────┼────┼────┼────────┤│ 32 │90.08.16│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 33 │90.08.20│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 34 │90.08.20│00000000│330,000 │ 有兌現 │├──┼────┼────┼────┼────────┤│ 35 │90.08.20│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36 │90.08.21│00000000│35,000 │ 有兌現 │├──┼────┼────┼────┼────────┤│ 37 │90.08.22│00000000│31,000 │ 有兌現 │├──┼────┼────┼────┼────────┤│ 38 │90.08.30│00000000│14,000 │ 有兌現 │├──┼────┼────┼────┼────────┤│ 39 │90.08.30│00000000│123,500 │ 有兌現 │├──┼────┼────┼────┼────────┤│ 40 │90.08.31│00000000│220,000 │ 有兌現 │├──┼────┼────┼────┼────────┤│ 41 │90.08.31│00000000│73,768 │ 有兌現 │├──┼────┼────┼────┼────────┤│ 42 │90.08.31│00000000│11,400 │ 有兌現 │├──┼────┼────┼────┼────────┤│ 43 │90.08.31│00000000│30,090 │ 有兌現 │├──┼────┼────┼────┼────────┤│ 44 │90.08.31│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45 │90.08.31│00000000│45,000 │ 有兌現 │├──┼────┼────┼────┼────────┤│ 46 │90.08.31│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 47 │90.08.31│00000000│80,000 │ 有兌現 │├──┼────┼────┼────┼────────┤│ 48 │90.08.31│00000000│120,000 │ 有兌現 │├──┼────┼────┼────┼────────┤│ 49 │90.09.03│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 50 │90.09.03│00000000│47,300 │ 有兌現 │├──┼────┼────┼────┼────────┤│ 51 │90.09.03│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 52 │90.09.04│00000000│250,000 │ 有兌現 │├──┼────┼────┼────┼────────┤│ 53 │90.09.04│00000000│167,300 │ 有兌現 │├──┼────┼────┼────┼────────┤│ 54 │90.09.05│00000000│70,000 │ 有兌現 │├──┼────┼────┼────┼────────┤│ 55 │90.09.05│00000000│340,000 │ 有兌現 │├──┼────┼────┼────┼────────┤│ 56 │90.09.06│00000000│66,600 │ 有兌現 │├──┼────┼────┼────┼────────┤│ 57 │90.09.07│00000000│25,000 │ 有兌現 │├──┼────┼────┼────┼────────┤│ 58 │90.09.12│00000000│33,770 │ 有兌現 │├──┼────┼────┼────┼────────┤│ 59 │90.09.13│00000000│15,000 │ 有兌現 │├──┼────┼────┼────┼────────┤│ 60 │90.09.19│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 61 │90.09.20│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 62 │90.09.20│00000000│32,800 │ 有兌現 │├──┼────┼────┼────┼────────┤│ 63 │90.09.26│00000000│200,000 │ 有兌現 │├──┼────┼────┼────┼────────┤│ 64 │90.10.02│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 65 │90.10.02│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 66 │90.10.03│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 67 │90.10.11│00000000│90,200 │ 有兌現 │├──┼────┼────┼────┼────────┤│ 68 │90.10.11│00000000│220,000 │ 有兌現 │├──┼────┼────┼────┼────────┤│ 69 │90.10.12│00000000│28,611 │ 有兌現 │├──┼────┼────┼────┼────────┤│ 70 │90.10.15│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 71 │90.10.15│00000000│9,800 │ 有兌現 │├──┼────┼────┼────┼────────┤│ 72 │90.10.15│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 73 │90.10.22│00000000│29,500 │ 有兌現 │├──┼────┼────┼────┼────────┤│ 74 │90.10.22│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75 │90.10.22│00000000│210,000 │ 有兌現 │├──┼────┼────┼────┼────────┤│ 76 │90.10.23│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 77 │90.10.25│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78 │90.10.26│00000000│30,000 │ 有兌現 │├──┼────┼────┼────┼────────┤│ 79 │90.10.29│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80 │90.10.29│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 81 │90.10.29│00000000│24,000 │ 有兌現 │├──┼────┼────┼────┼────────┤│ 82 │90.10.30│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83 │90.10.31│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 84 │90.11.05│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 85 │90.11.12│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86 │90.11.12│00000000│24,000 │ 有兌現 │├──┼────┼────┼────┼────────┤│ 87 │90.11.13│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 88 │90.11.15│00000000│6,600 │ 有兌現 │├──┼────┼────┼────┼────────┤│ 89 │90.11.20│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 90 │90.11.21│00000000│30,000 │ 有兌現 │├──┼────┼────┼────┼────────┤│ 91 │90.11.26│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 92 │90.11.28│00000000│102,000 │ 有兌現 │├──┼────┼────┼────┼────────┤│ 93 │90.11.28│00000000│123,000 │ 有兌現 │├──┼────┼────┼────┼────────┤│ 94 │90.11.28│00000000│32,000 │ 有兌現 │├──┼────┼────┼────┼────────┤│ 95 │90.11.30│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 96 │90.11.30│00000000│77,000 │ 有兌現 │├──┼────┼────┼────┼────────┤│ 97 │90.11.30│00000000│125,000 │ 有兌現 │├──┼────┼────┼────┼────────┤│ 98 │90.11.30│00000000│96,500 │ 有兌現 │├──┼────┼────┼────┼────────┤│ 99 │90.11.30│00000000│104,000 │ 有兌現 │├──┼────┼────┼────┼────────┤│100 │90.12.03│00000000│96,500 │ 有兌現 │├──┼────┼────┼────┼────────┤│101 │90.12.04│00000000│47,000 │ 有兌現 │├──┼────┼────┼────┼────────┤│102 │90.12.05│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103 │90.12.06│00000000│7,000 │ 有兌現 │├──┼────┼────┼────┼────────┤│104 │90.12.07│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105 │90.12.07│00000000│30,000 │ 有兌現 │├──┼────┼────┼────┼────────┤│106 │90.12.10│00000000│10,000 │ 有兌現 │├──┼────┼────┼────┼────────┤│107 │90.12.10│00000000│130,000 │ 有兌現 │├──┼────┼────┼────┼────────┤│108 │90.12.10│00000000│137,000 │ 有兌現 │├──┼────┼────┼────┼────────┤│109 │90.12.12│00000000│21,361 │ 有兌現 │├──┼────┼────┼────┼────────┤│110 │90.12.17│00000000│32,000 │ 有兌現 │├──┼────┼────┼────┼────────┤│111 │90.12.17│00000000│187,000 │ 有兌現 │├──┼────┼────┼────┼────────┤│112 │90.12.21│00000000│130,000 │ 有兌現 │├──┼────┼────┼────┼────────┤│113 │90.12.24│00000000│17,700 │ 有兌現 │├──┼────┼────┼────┼────────┤│114 │90.12.24│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115 │90.12.24│00000000│43,000 │ 有兌現 │├──┼────┼────┼────┼────────┤│116 │90.12.25│00000000│22,500 │ 有兌現 │├──┼────┼────┼────┼────────┤│117 │90.12.25│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118 │90.12.25│00000000│7,295 │ 有兌現 │├──┼────┼────┼────┼────────┤│119 │90.12.28│00000000│110,000 │ 有兌現 │├──┼────┼────┼────┼────────┤│120 │90.12.31│00000000│112,000 │ 有兌現 │├──┼────┼────┼────┼────────┤│121 │90.12.31│00000000│19,800 │ 有兌現 │├──┼────┼────┼────┼────────┤│122 │90.12.31│00000000│24,800 │ 有兌現 │├──┼────┼────┼────┼────────┤│123 │90.12.31│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124 │90.12.31│00000000│117,000 │ 有兌現 │├──┼────┼────┼────┼────────┤│125 │90.12.31│00000000│110,000 │ 有兌現 │├──┼────┼────┼────┼────────┤│126 │90.12.31│00000000│34,800 │ 有兌現 │├──┼────┼────┼────┼────────┤│127 │91.01.07│00000000│110,000 │ 有兌現 │├──┼────┼────┼────┼────────┤│128 │91.01.07│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129 │91.01.07│00000000│23,000 │ 有兌現 │├──┼────┼────┼────┼────────┤│130 │91.01.07│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131 │91.01.10│00000000│85,000 │ 有兌現 │├──┼────┼────┼────┼────────┤│132 │91.01.10│00000000│32,400 │ 有兌現 │├──┼────┼────┼────┼────────┤│133 │91.01.15│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134 │91.01.15│00000000│26,400 │ 有兌現 │├──┼────┼────┼────┼────────┤│135 │91.01.15│00000000│7,000 │ 有兌現 │├──┼────┼────┼────┼────────┤│136 │91.01.15│00000000│32,000 │ 有兌現 │├──┼────┼────┼────┼────────┤│137 │91.01.15│00000000│130,000 │ 有兌現 │├──┼────┼────┼────┼────────┤│138 │91.01.17│00000000│75,000 │ 有兌現 │├──┼────┼────┼────┼────────┤│139 │91.01.17│00000000│110,000 │ 有兌現 │├──┼────┼────┼────┼────────┤│140 │91.01.18│00000000│75,000 │ 有兌現 │├──┼────┼────┼────┼────────┤│141 │91.01.18│00000000│55,000 │ 有兌現 │├──┼────┼────┼────┼────────┤│142 │91.01.18│00000000│55,000 │ 有兌現 │├──┼────┼────┼────┼────────┤│143 │91.01.21│00000000│6,500 │ 有兌現 │├──┼────┼────┼────┼────────┤│144 │91.01.21│00000000│18,000 │ 有兌現 │├──┼────┼────┼────┼────────┤│145 │91.01.21│00000000│18,000 │ 有兌現 │├──┼────┼────┼────┼────────┤│146 │91.01.21│00000000│12,400 │ 有兌現 │├──┼────┼────┼────┼────────┤│147 │91.01.21│00000000│55,000 │ 有兌現 │├──┼────┼────┼────┼────────┤│148 │91.01.22│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49 │91.01.25│00000000│22,000 │ 有兌現 │├──┼────┼────┼────┼────────┤│150 │91.01.25│00000000│12,000 │ 有兌現 │├──┼────┼────┼────┼────────┤│151 │91.01.25│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152 │91.01.28│00000000│70,000 │ 有兌現 │├──┼────┼────┼────┼────────┤│153 │91.01.29│00000000│70,000 │ 有兌現 │├──┼────┼────┼────┼────────┤│154 │91.01.29│00000000│250,000 │ 有兌現 │├──┼────┼────┼────┼────────┤│155 │91.01.30│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156 │91.01.31│00000000│9,600 │ 有兌現 │├──┼────┼────┼────┼────────┤│157 │91.01.31│00000000│42,000 │ 有兌現 │├──┼────┼────┼────┼────────┤│158 │91.02.05│00000000│24,000 │ 有兌現 │├──┼────┼────┼────┼────────┤│159 │91.02.05│00000000│88,000 │ 有兌現 │├──┼────┼────┼────┼────────┤│160 │91.02.05│00000000│90,000 │ 有兌現 │├──┼────┼────┼────┼────────┤│161 │91.02.06│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62 │91.02.07│00000000│28,000 │ 有兌現 │├──┼────┼────┼────┼────────┤│163 │91.02.08│00000000│5,234 │ 有兌現 │├──┼────┼────┼────┼────────┤│164 │91.02.15│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165 │91.02.15│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166 │91.02.15│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167 │91.02.15│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168 │91.02.15│00000000│46,000 │ 有兌現 │├──┼────┼────┼────┼────────┤│169 │91.02.25│00000000│45,000 │ 有兌現 │├──┼────┼────┼────┼────────┤│170 │91.03.01│00000000│50,400 │ 有兌現 │├──┼────┼────┼────┼────────┤│171 │91.03.01│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72 │91.03.01│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173 │91.03.01│00000000│250,000 │ 有兌現 │├──┼────┼────┼────┼────────┤│174 │91.03.07│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75 │91.03.08│00000000│83,500 │ 有兌現 │├──┼────┼────┼────┼────────┤│176 │91.03.08│00000000│94,500 │ 有兌現 │├──┼────┼────┼────┼────────┤│177 │91.03.08│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78 │91.03.11│00000000│23,000 │ 有兌現 │├──┼────┼────┼────┼────────┤│179 │91.03.11│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180 │91.03.11│00000000│17,500 │ 有兌現 │├──┼────┼────┼────┼────────┤│181 │91.03.11│00000000│55,000 │ 有兌現 │├──┼────┼────┼────┼────────┤│182 │91.03.11│00000000│45,600 │ 有兌現 │├──┼────┼────┼────┼────────┤│183 │91.03.11│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84 │91.03.11│00000000│32,000 │ 有兌現 │├──┼────┼────┼────┼────────┤│185 │91.03.11│00000000│200,000 │ 有兌現 │├──┼────┼────┼────┼────────┤│186 │91.03.15│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87 │91.03.15│00000000│15,000 │ 有兌現 │├──┼────┼────┼────┼────────┤│188 │91.03.18│00000000│82,500 │ 有兌現 │├──┼────┼────┼────┼────────┤│189 │91.03.18│00000000│81,600 │ 有兌現 │├──┼────┼────┼────┼────────┤│190 │91.03.18│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91 │91.03.19│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92 │91.03.20│00000000│39,500 │ 有兌現 │├──┼────┼────┼────┼────────┤│193 │91.03.20│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194 │91.03.25│00000000│9,600 │ 有兌現 │├──┼────┼────┼────┼────────┤│195 │91.03.25│00000000│95,400 │ 有兌現 │├──┼────┼────┼────┼────────┤│196 │91.03.28│00000000│89,000 │ 有兌現 │├──┼────┼────┼────┼────────┤│197 │91.03.29│00000000│92,000 │ 有兌現 │├──┼────┼────┼────┼────────┤│198 │91.03.29│00000000│200,000 │ 有兌現 │├──┼────┼────┼────┼────────┤│199 │91.04.01│00000000│50,400 │ 有兌現 │├──┼────┼────┼────┼────────┤│200 │91.04.01│00000000│18,000 │ 有兌現 │├──┼────┼────┼────┼────────┤│201 │91.04.01│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02 │91.04.01│00000000│90,000 │ 有兌現 │├──┼────┼────┼────┼────────┤│203 │91.04.03│00000000│200,000 │ 有兌現 │├──┼────┼────┼────┼────────┤│204 │91.04.03│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05 │91.04.04│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06 │91.04.08│00000000│34,800 │ 有兌現 │├──┼────┼────┼────┼────────┤│207 │91.04.08│00000000│3,900 │ 有兌現 │├──┼────┼────┼────┼────────┤│208 │91.04.08│00000000│155,000 │ 有兌現 │├──┼────┼────┼────┼────────┤│209 │91.04.08│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10 │91.04.11│00000000│65,000 │ 有兌現 │├──┼────┼────┼────┼────────┤│211 │91.04.15│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12 │91.04.15│00000000│132,000 │ 有兌現 │├──┼────┼────┼────┼────────┤│213 │91.04.15│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14 │91.04.15│00000000│350,000 │ 有兌現 │├──┼────┼────┼────┼────────┤│215 │91.04.16│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16 │91.04.16│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17 │91.04.17│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18 │91.04.22│00000000│28,800 │ 有兌現 │├──┼────┼────┼────┼────────┤│219 │91.04.25│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20 │91.04.26│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21 │91.04.30│00000000│23,000 │ 有兌現 │├──┼────┼────┼────┼────────┤│222 │91.04.30│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223 │91.04.30│00000000│15,000 │ 有兌現 │├──┼────┼────┼────┼────────┤│224 │91.04.30│00000000│45,000 │ 有兌現 │├──┼────┼────┼────┼────────┤│225 │91.05.02│00000000│50,400 │ 有兌現 │├──┼────┼────┼────┼────────┤│226 │91.05.02│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27 │91.05.02│00000000│52,000 │ 有兌現 │├──┼────┼────┼────┼────────┤│228 │91.05.06│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229 │91.05.07│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230 │91.05.09│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31 │91.05.10│00000000│9,575 │ 有兌現 │├──┼────┼────┼────┼────────┤│232 │91.05.10│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33 │91.05.13│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34 │91.05.14│00000000│83,000 │ 有兌現 │├──┼────┼────┼────┼────────┤│235 │91.05.15│00000000│48,000 │ 有兌現 │├──┼────┼────┼────┼────────┤│236 │91.05.15│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37 │91.05.15│00000000│115,000 │ 有兌現 │├──┼────┼────┼────┼────────┤│238 │91.05.15│00000000│500,000 │ 有兌現 │├──┼────┼────┼────┼────────┤│239 │91.05.20│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40 │91.05.21│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41 │91.05.22│00000000│250,000 │ 有兌現 │├──┼────┼────┼────┼────────┤│242 │91.05.22│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43 │91.05.23│00000000│112,000 │ 有兌現 │├──┼────┼────┼────┼────────┤│244 │91.05.24│00000000│110,000 │ 有兌現 │├──┼────┼────┼────┼────────┤│245 │91.05.27│00000000│38,000 │ 有兌現 │├──┼────┼────┼────┼────────┤│246 │91.05.27│00000000│45,000 │ 有兌現 │├──┼────┼────┼────┼────────┤│247 │91.05.27│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248 │91.05.28│00000000│7,000 │ 有兌現 │├──┼────┼────┼────┼────────┤│249 │91.05.29│00000000│167,000 │ 有兌現 │├──┼────┼────┼────┼────────┤│250 │91.05.29│00000000│248,000 │ 有兌現 │├──┼────┼────┼────┼────────┤│251 │91.05.29│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52 │91.05.30│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53 │91.05.31│00000000│63,800 │ 有兌現 │├──┼────┼────┼────┼────────┤│254 │91.05.31│00000000│23,750 │ 有兌現 │├──┼────┼────┼────┼────────┤│255 │91.05.31│00000000│146,600 │ 有兌現 │├──┼────┼────┼────┼────────┤│256 │91.05.31│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57 │91.05.31│00000000│300,000 │ 有兌現 │├──┼────┼────┼────┼────────┤│258 │91.06.03│00000000│50,400 │ 有兌現 │├──┼────┼────┼────┼────────┤│259 │91.06.03│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60 │91.06.05│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61 │91.06.05│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262 │91.06.05│00000000│230,000 │ 有兌現 │├──┼────┼────┼────┼────────┤│263 │91.06.05│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64 │91.06.07│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265 │91.06.07│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66 │91.06.07│00000000│250,000 │ 有兌現 │├──┼────┼────┼────┼────────┤│267 │91.06.10│00000000│12,000 │ 有兌現 │├──┼────┼────┼────┼────────┤│268 │91.06.10│00000000│72,000 │ 有兌現 │├──┼────┼────┼────┼────────┤│269 │91.06.10│00000000│30,000 │ 有兌現 │├──┼────┼────┼────┼────────┤│270 │91.06.10│00000000│30,000 │ 有兌現 │├──┼────┼────┼────┼────────┤│271 │91.06.10│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272 │91.06.11│00000000│13,258 │ 有兌現 │├──┼────┼────┼────┼────────┤│273 │91.06.11│00000000│10,000 │ 有兌現 │├──┼────┼────┼────┼────────┤│274 │91.06.11│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75 │91.06.12│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276 │91.06.12│00000000│27,500 │ 有兌現 │├──┼────┼────┼────┼────────┤│277 │91.06.12│00000000│70,000 │ 有兌現 │├──┼────┼────┼────┼────────┤│278 │91.06.13│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279 │91.06.14│00000000│175,000 │ 有兌現 │├──┼────┼────┼────┼────────┤│280 │91.06.17│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81 │91.06.17│00000000│120,000 │ 有兌現 │├──┼────┼────┼────┼────────┤│282 │91.06.17│00000000│250,000 │ 有兌現 │├──┼────┼────┼────┼────────┤│283 │91.06.17│00000000│135,000 │ 有兌現 │├──┼────┼────┼────┼────────┤│284 │91.06.18│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285 │91.06.19│00000000│3,000 │ 有兌現 │├──┼────┼────┼────┼────────┤│286 │91.06.19│00000000│120,000 │ 有兌現 │├──┼────┼────┼────┼────────┤│287 │91.06.19│00000000│112,000 │ 有兌現 │├──┼────┼────┼────┼────────┤│288 │91.06.20│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289 │91.06.20│00000000│30,000 │ 有兌現 │├──┼────┼────┼────┼────────┤│290 │91.06.20│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291 │91.06.21│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292 │91.06.21│00000000│30,000 │ 有兌現 │├──┼────┼────┼────┼────────┤│293 │91.06.24│00000000│30,000 │ 有兌現 │├──┼────┼────┼────┼────────┤│294 │91.06.24│00000000│115,000 │ 有兌現 │├──┼────┼────┼────┼────────┤│295 │91.06.24│00000000│120,000 │ 有兌現 │├──┼────┼────┼────┼────────┤│296 │91.06.24│00000000│15,000 │ 有兌現 │├──┼────┼────┼────┼────────┤│297 │91.06.24│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298 │91.06.25│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299 │91.06.25│00000000│45,000 │ 有兌現 │├──┼────┼────┼────┼────────┤│300 │91.06.25│00000000│248,000 │ 有兌現 │├──┼────┼────┼────┼────────┤│301 │91.06.26│00000000│50,000 │ 有兌現 │├──┼────┼────┼────┼────────┤│302 │91.06.26│00000000│248,000 │ 有兌現 │├──┼────┼────┼────┼────────┤│303 │91.06.26│00000000│150,000 │ 有兌現 │├──┼────┼────┼────┼────────┤│304 │91.06.26│00000000│320,000 │ 有兌現 │├──┼────┼────┼────┼────────┤│305 │91.06.27│00000000│54,600 │ 有兌現 │├──┼────┼────┼────┼────────┤│306 │91.06.27│00000000│7,200 │ 有兌現 │├──┼────┼────┼────┼────────┤│307 │91.06.28│00000000│60,000 │ 有兌現 │├──┼────┼────┼────┼────────┤│308 │91.06.28│00000000│115,000 │ 有兌現 │├──┼────┼────┼────┼────────┤│309 │91.06.28│00000000│245,000 │ 有兌現 │├──┼────┼────┼────┼────────┤│310 │91.07.01│00000000│50,400 │ 有兌現 │├──┼────┼────┼────┼────────┤│311 │91.07.01│00000000│100,000 │ 有兌現 │├──┼────┼────┼────┼────────┤│312 │91.07.01│00000000│7,600 │ 有兌現 │├──┼────┼────┼────┼────────┤│313 │91.07.01│00000000│6,400 │ 有兌現 │├──┼────┼────┼────┼────────┤│314 │91.07.01│00000000│25,000 │ 有兌現 │├──┼────┼────┼────┼────────┤│315 │91.07.01│00000000│12,000 │ 有兌現 │├──┼────┼────┼────┼────────┤│316 │91.07.01│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317 │91.07.01│00000000│20,000 │ 有兌現 │├──┼────┼────┼────┼────────┤│318 │91.07.02│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319 │91.07.02│00000000│40,000 │ 有兌現 │├──┼────┼────┼────┼────────┤│320 │91.07.03│00000000│300,000 │ 有兌現 │├──┼────┼────┼────┼────────┤│321 │91.07.01│0000000 │60,000 │拒絕 ││ │(以下為│ │ │ ││ │退票日期│ │ │ ││ │) │ │ │ │├──┼────┼────┼────┼────────┤│322 │91.07.01│0000000 │80,000 │拒絕 │├──┼────┼────┼────┼────────┤│323 │91.07.01│0000000 │90,000 │拒絕 │├──┼────┼────┼────┼────────┤│324 │91.07.01│0000000 │310,000 │拒絕 │├──┼────┼────┼────┼────────┤│325 │91.07.02│0000000 │90,000 │拒絕 │├──┼────┼────┼────┼────────┤│326 │91.07.03│0000000 │70,000 │拒絕 │├──┼────┼────┼────┼────────┤│327 │91.07.03│0000000 │120,000 │拒絕 │├──┼────┼────┼────┼────────┤│328 │91.07.05│0000000 │28,400 │退票 │├──┼────┼────┼────┼────────┤│329 │91.07.05│0000000 │100,000 │退票 │├──┼────┼────┼────┼────────┤│330 │91.07.05│0000000 │50,000 │退票 │├──┼────┼────┼────┼────────┤│331 │91.07.05│0000000 │120,000 │退票 │├──┼────┼────┼────┼────────┤│332 │91.07.05│0000000 │100,000 │退票 │├──┼────┼────┼────┼────────┤│333 │91.07.08│0000000 │100,000 │退票 │├──┼────┼────┼────┼────────┤│334 │91.07.08│0000000 │120,000 │退票 │├──┼────┼────┼────┼────────┤│335 │91.07.10│0000000 │103,000 │退票 │├──┼────┼────┼────┼────────┤│336 │91.07.10│0000000 │60,000 │退票 │├──┼────┼────┼────┼────────┤│337 │91.07.15│0000000 │100,000 │退票 │├──┼────┼────┼────┼────────┤│338 │91.07.15│0000000 │9,000 │退票 │├──┼────┼────┼────┼────────┤│339 │91.07.15│0000000 │50,000 │退票 │├──┼────┼────┼────┼────────┤│340 │91.07.16│0000000 │7,400 │退票 │├──┼────┼────┼────┼────────┤│341 │91.07.22│0000000 │19,800 │退票 │├──┼────┼────┼────┼────────┤│342 │91.07.25│0000000 │100,000 │退票 │├──┼────┼────┼────┼────────┤│343 │91.07.30│0000000 │50,000 │退票 │├──┼────┼────┼────┼────────┤│344 │91.07.31│0000000 │20,000 │退票 │├──┼────┼────┼────┼────────┤│345 │91.07.31│0000000 │32,000 │退票 │├──┼────┼────┼────┼────────┤│346 │91.08.01│0000000 │50,400 │退票 │├──┼────┼────┼────┼────────┤│347 │91.08.14│0000000 │200,000 │退票 │├──┼────┼────┼────┼────────┤│348 │91.08.14│0000000 │100,000 │退票 │├──┼────┼────┼────┼────────┤│349 │91.08.14│0000000 │200,000 │退票 │├──┼────┼────┼────┼────────┤│350 │91.08.15│0000000 │100,000 │退票 │├──┼────┼────┼────┼────────┤│351 │91.08.15│0000000 │256,000 │退票 │├──┼────┼────┼────┼────────┤│352 │91.08.26│0000000 │100,000 │退票 │├──┼────┼────┼────┼────────┤│353 │91.09.02│0000000 │50,400 │退票 │├──┼────┼────┼────┼────────┤│354 │91.09.16│0000000 │100,000 │退票 │├──┼────┼────┼────┼────────┤│355 │91.09.16│0000000 │20,000 │退票 │├──┼────┼────┼────┼────────┤│356 │91.09.25│0000000 │100,000 │退票 │├──┼────┼────┼────┼────────┤│357 │91.10.01│0000000 │50,400 │退票 │├──┼────┼────┼────┼────────┤│358 │91.10.01│0000000 │500,000 │退票 │├──┼────┼────┼────┼────────┤│359 │91.10.15│0000000 │100,000 │退票 │├──┼────┼────┼────┼────────┤│360 │91.10.15│0000000 │500,000 │退票 │├──┼────┼────┼────┼────────┤│361 │91.10.25│0000000 │100,000 │退票 │├──┼────┼────┼────┼────────┤│362 │91.10.31│0000000 │500,000 │退票 │├──┼────┼────┼────┼────────┤│363 │91.11.01│0000000 │50,400 │退票 │├──┼────┼────┼────┼────────┤│364 │91.11.15│0000000 │100,000 │退票 │├──┼────┼────┼────┼────────┤│365 │91.12.02│0000000 │50,400 │退票 │├──┼────┼────┼────┼────────┤│366 │91.12.16│0000000 │100,000 │退票 │├──┼────┼────┼────┼────────┤│367 │92.04.01│0000000 │500,000 │退票 │├──┼────┼────┼────┼────────┤│368 │92.04.15│0000000 │500,000 │退票 │├──┼────┼────┼────┼────────┤│369 │92.04.30│0000000 │500,000 │退票 │└──┴────┴────┴────┴────────┘●兌現張數共計320張,金額總計2,769,957元●拒絕張數共計7張、退票張數共計42張
拒絕加上退票之金額總計:6,817,600元附表九: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編號│票 號 │發票日 │ 金 額 │ │├──┼──────┼─────┼─────┼────┤│1 │YM0000000 │90 7 23 │ 20,000 │有兌現 │├──┼──────┼─────┼─────┼────┤│2 │YM0000000 │90 7 23 │ 70,000 │有兌現 │├──┼──────┼─────┼─────┼────┤│3 │YM0000000 │90 9 22 │ 33,000 │有兌現 │├──┼──────┼─────┼─────┼────┤│4 │YM0000000 │90 9 13 │ 9,000 │有兌現 │├──┼──────┼─────┼─────┼────┤│5 │YM0000000 │90 11 10 │ 50,000 │有兌現 │├──┼──────┼─────┼─────┼────┤│6 │YM0000000 │90 11 10 │ 30,000 │有兌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