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間係臺北市松山區莊敬里之里長候選人,意圖使同里候選人甲○○不當選,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下旬之競選期間在臺北市松山區莊敬里內,基於接續之犯意,將印製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引爆噪音補償金內幕」、「內幕大公開」、「里務工作檢討報告」等不實內容之三件競選文宣散發供人閱覽,而散布於眾以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甲○○,嗣經甲○○輾轉取得上開競選文宣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印製上開三件印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競選文宣散發供人閱覽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辯稱:「伊依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之回覆內容認為里辦公處對於民航局編列之噪音補償金及污水處理廠(空氣污染)回饋金可申請及運用,伊對甲○○於里長任內對該等款項帳目不符及處理方式等質疑有所依據,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並非捏造,周德提出之噪音回饋金公告及照片無證據能力,民權大橋橋孔活動中心係伊於七十九年、八十年間擔任莊敬里里長時之提案,當時甲○○確實仍為金泰里里民,伊並非公務員,取得資訊管道有限,既已多方打聽,經相當查證,並非空穴來風,縱與事實有所出入,並非為使甲○○不當選而造謠。」云云;經查:

(一)證人即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負責處理松山區公所關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回饋金之承辦人員丙○○證稱:「(檢察官問:回饋金之發放流程?)係由航空站成立壹個管委會,管委會由區長、回饋區里長成立委員會,每年航空站會告訴我們在何時提計畫,我們松山區有二十三個里是回饋里,航空站會要求我們提計畫,我們會初核他們的計畫是否符合項目,我會彙整二十三個里,發文到航空站,航空站會審核各里的計畫是否正確,航空站會通知我要寫收據,收據記載該年度整個松山區有多少錢,我會跟各里辦公室說要提請購單,計畫裡面都有請購項目,我把請購單彙整到松山區公所的秘書室,做好之後里幹事驗收證明,有完成的話就會有發票給秘書室的總務,驗收證明通過之後會交給會計室去付款,之後我會把所有的憑證彙整起來發文給航空站,該年度的作業就完成。(檢察官問:這回饋金是由台北航空站撥給何單位?)松山區公所。(檢察官問:松山區公所會把回饋金直接撥給區內的各里?)沒有。(檢察官問:依你所承辦,回饋金大部分都用在何項目?)用在基層建設,像跳動路面、防火巷、公園的整修,獎助學金的發放、里內園遊會、藝文活動及其他項目七項,例如:守望相助需要用的的裝備。(檢察官問:這些跳動路面、防火巷工程的整修,是由何人跟廠商接洽?)由區公所的秘書室,若超過十萬元就須依採購法處理。(檢察官問:里長或里辦公室會跟廠商接洽嗎?)就工程的規格等細節,但是錢的部分不會。(檢察官問證人:這些工程款或獎學金的發放等項目里長是否會去經手這些款項的收付?)獎助學金部分里長會處理,工程款部分由我們區公所處理,因為我們還要初驗、複驗。(檢察官問:每個里的回饋金金額每年都是一個確定的數目?)沒有,松山機場會依據比例分配,再發函給松山區公所,依照他的記載辦理,每年會不同。(檢察官問:回饋金是否每年都會全部依照各里的需求發放給各里?)各里要提計畫,區公所會審核各里的計畫,因為去年規定計畫要工作里鄰工作會報的同意,且我要看過他確實有開會,且有討論此議案,否則我會退回。(檢察官問:松山區所轄各里有無所謂空氣污染回饋金此項目?)我沒有承辦,也沒有聽過。」等語(詳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審判筆錄),以上證人丙○○之證言,核與附卷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北站航字第0九二000三六九五0號函附莊敬里九十一年度回饋金計畫及支出憑證影本各一件、臺北市松山區莊敬里辦公處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公告影本一件、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及發放流程等記載內容相符,堪以採信,可知,松山機場噪音補償回饋金之使用,係依相關各里需要,由區公所依計畫發包,於驗收後直接付款予施作廠商,該筆款項從未匯給相關各里里長,亦無如附表第二項競選文宣所示空氣污染回饋金之項目。而松山區莊敬里辦公處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公告屬公務員製作之紀錄文書,距本件案發時間相隔逾半年,衡情應無顯有不可信之嗣後偽作之可能,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規定,得採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再該文書既屬公告,理當張貼供里民週知,附卷八張照片證明其此公告之事實,亦有證據能力,被告此部分之辯解,要與事實不合,不足採信。

(二)再依附卷之台北市松山區公所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八五)北市松民字第一二六0六號函之記載:「說明三、至民權大橋橋孔作為區民活動中心乙案,本所刻正辦理評估中,並將設置評估表陳報民政局核備,俟核准後即編列八十七年度預算辦理規劃設計發包作業。」等語,嗣台北市政府以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五府民二字第八五0九二三九六號函覆松山區公所同意設置,而告訴人甲○○之住所即台北市○○街○○○巷十五之一號早於八十三年五月一日由松山區金泰里三三鄰改編為松山區莊敬里二四鄰,有可見民權橋孔活動中心申請准允之時,告訴人係莊敬里里民,並非金泰里里民,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偵訊時亦自承對競選文宣上此部分之記載其願向告訴人道歉等語(詳九十二年度選他字第三0號卷第四六頁背面),顯見其嗣後於本院翻異其詞改以前詞置辯,要不足採。

(三)再依附卷之松山區公所自八十八年起至九十一年止發放予莊敬里之資源回收獎勵金每年度均僅新台幣(下同)數萬元,亦無如附表第二項競選文宣所示每年三十萬元,有台北市松山區公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松民字第0九二三0七五0七00號函附莊敬里資源回收獎勵金之領用帳冊及收據在卷可憑,可見競選文宣記載內容與事實不合。

(四)被告另以其業經相當查證,縱與事實有所出入,並非為使甲○○不當選而造謠云云置辯,證人丙○○雖證稱回饋金發放流程並未公告,且開會流程不會開放給里旁聽等語,惟依被告提出之台北市市長信箱回覆列印影本二件亦記載:「回饋金經(台北市)議會同意後,撥付在(松山)區公所,由區公所會同里辦公室依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使用,回饋金之支用及分配金額皆由區公所辦理,須洽詢區公所了解。」等語,已明示被告應向松山區公所詢問,況被告曾任同里里長,對松山區公所及各里間之事務相當熟悉,應知如有疑問,應向松山區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查詢,何以反不為之,猶於競選期間向里民散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不實競選文宣?足認被告係出於使里長候選人即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而為之,其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始即有以傳播與事實不符之如附表所示競選文宣,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之犯意,其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皆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被告於緊接之時間內將印製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三件競選文宣散發供人閱覽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之下所為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並無刑事前科,素行尚可、年事已高,其犯罪動機、目的係為使告訴人不當選里長、所用手段、以不實之事損害候選人並影響選民之正確性判斷及犯罪後仍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至於被告用以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選舉文宣,被告已持交他人閱覽,業非屬其所有,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游儒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葛映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標 題│不實之競選文宣內容部分 │├──┼─────┼──────────────────────────┤│一 │引爆噪音 │民航局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度起編列兩筆噪音補償金,里辦公││ │補償金內幕│處遲遲未公告,到底為什麼? ││ │ │⑴松山機場,每年編列噪音補償預算,匯給各里里長,本里││ │ │ 每年收到分配款新臺幣玖拾參萬元,錢呢? │├──┼─────┼──────────────────────────┤│二 │內幕大公開│㈠遵循地方自治條例、成立莊敬里管理委員會,公投辦理監││ ├─────┘ 事選舉共擬每年$2,300,000 回饋金之策劃,提里民大會││ │ 通過才可執行。里長僅僅負責看管及輔導,不具決議權。││ │ ㈡請周里長按正式作帳規範,公布全部莊敬里公款之收支明││ │ 細,……。並指出下表: ││ │ ┌───────┬─────┬─────┬─────────┐││ │ │項 目│每年金額 │合 計 │備 註│││ │ ├───────┼─────┼─────┼─────────┤││ │ │空氣污染回饋金│1,300,000 │6,500,000 │由民國87至91年底止│││ │ │機場噪音回饋金│ 900,000 │3,150,000 │由民國88至91年底止│││ │ │…… │…… │…… │…… │││ │ │資源回收分配款│ 300,000 │1,200,000 │由民國88至91年底止│││ │ └───────┴─────┴─────┴─────────┘│├──┼─────┬──────────────────────────┤│三 │里務工作 │五、民權橋孔活動中心,周里長多次公開場合宣佈,其任內││ │檢討報告 │ 申請准允,實在太離譜,申請該案允准之時,他還是金││ │ │ 泰里里民呢? │└──┴─────┴──────────────────────────┘

裁判日期: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