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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附民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詐欺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裁判日期:200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