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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附民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0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0號因強盜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程 暉

法 官 吳 靜 怡法 官 楊 晉 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惠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