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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附民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丁○○

號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兼被 告 甲○○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農安分行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兼被 告 乙○○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93年度自字第1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0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