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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誠泰商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訴訟代理人 丁子芫

鄭福來被 告 甲○○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號一三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