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三號
原 告 丁○○兼法定代理人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因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三號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殺人未遂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免訴,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瓊滿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