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弄1號上列被告乙○○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十五號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鍾淑慧法 官 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玉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