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
乙○○丁○○被 告 甲○○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五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趙子榮法 官 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芳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
乙○○丁○○被 告 甲○○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五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趙子榮法 官 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芳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