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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少連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

94年度少連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重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邱○○因家庭暴力之重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認被告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刑法第

277 條第2 項前段之對兒童傷害致死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情狀相符,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3 月9 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羈押期間3 月未滿前,經依同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少年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朱夢蘋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秀媛

裁判日期:200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