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撤緩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45號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原名黃聖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貨幣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4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更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五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已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