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乙○○自民國88年4月起至93年1月止,在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之九鼎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九鼎大廈管委會)擔任總幹事之職務,負責收取該大樓之管理費、清潔費、停車費、裝潢保證金及代為繳納各項公共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間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所收取業務上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清潔費、停車費、裝潢保證金,未依規定繳回九鼎大廈管委會或返還住戶,並將其因廠商請款及代為繳納各項公共費用而向九鼎大廈管委會領取之業務上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公用電費、電梯保養費、電梯工程尾款費及清潔費,未依規定支付廠商及繳納各項費用而均予以侵占入己,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侵占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其無法按時提供經費收支明細表,經九鼎大廈管委會清查相關之帳目,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固不否認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費用,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裝潢保證金20250元、編號一八所示之永固自動化停車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固公司)93年1月份停車費84200元、編號一0至一六所示之全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菱公司)電梯保養費及電梯工程尾款之犯行,辯稱:上開裝潢保證金業已返還住戶,而上開停車費、電梯保養費及電梯工程尾款均已支付廠商,其中92年5月至7月份之電梯保養費係經全菱公司同意而交付蘇工程委員云云。經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即原九鼎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丙○○於偵審中指訴歷歷,復經證人即九鼎大廈管委會財務委員戊○○、全菱公司負責人甲○○及其職員葉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告訴人丙○○所提供之九鼎大廈管委會帳戶之存摺影本、九鼎大廈管理費收入明細表、現金支出傳票、九鼎大廈自治委員會收款項收據、九鼎大廈自治委員會已收款證明單、九鼎大廈自治委員會之電費收據、全菱公司94年9月21日全菱股字第94092101號函、鼎翼實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18日出具之請款單、永固公司94年9月23日出具之應收未付對帳單、立潔清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潔公司)94年9月26日出具之請款單及九鼎大廈之付款簽收簿等影本在卷可稽。次查,被告乙○○收取上開20250元之裝潢保證金及84200元之停車費乙情,業經其自承在卷,並有告訴人丙○○提出之由住戶提供之裝潢保證金收據及永固公司94年9月23日出具之應收未付對帳單影本為證;至被告乙○○雖辯稱業已返還住戶上開款項及給付永固公司上該款項云云,然其迄今並未能提供相關事證以實其說,而依卷附之付款簽收簿影本觀之,亦無支付相關款項之記載,參諸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問:如果退款給住戶,當時開給他們的收據是否要取回?)應該是要拿回來,所以我如果已經退款給他,住戶應該將收據交給我,但是這個住戶當時說沒有收據,而且有沒有請他簽收我記不清楚。」等語,應認告訴人丙○○上開之指訴,較屬可採。又查,被告乙○○收取如附表編號一0至一六所示之全菱公司電梯保養費及電梯工程尾款後未給付廠商乙節,業經證人甲○○及葉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而被告乙○○雖稱上開款項均已給付云云,然其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電梯保養費及電梯工程尾款若未於付款簽收簿內登載即表示未付款等語,參酌卷附之付款簽收簿影本內均無全菱公司收取上開款項之記載,自難據為有利被告乙○○之認定;另被告乙○○所稱92年
5 月至7月份之電梯保養費係經全菱公司同意而交付蘇工程委員乙情,業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在卷,而上開付款簽收簿影本內92年5月至7月份之電梯保養費雖記載「由蘇委員交付」等字樣,但並未記載收款人之姓名,核與該簽收簿內其他廠商之簽收方式相異,亦難逕認被告乙○○確已給付該等款項。是被告乙○○上開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乙○○原係擔任九鼎大廈管委會之總幹事,負責收取該大樓之管理費、清潔費、停車費、裝潢保證金及代為繳納各項公共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乙○○將所收取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利用業務上之便利侵占九鼎大廈管委會之款項,其所侵占金額高達七十餘萬元,嚴重影響該管委會之權益,然於犯後尚能坦承部分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原係九鼎大廈管委會之總幹事,竟於其任職期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92年3月間某日,明知該大樓於92年3月份之收入總金額為0000000元,竟於該月份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內記載收入總金額為0000000元,而將其中差額20000元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乙○○上開行為亦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以下簡稱甲事實)。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657號、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乙○○就上開甲事實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及證人戊○○證述在卷,並有九鼎大廈自治委員會經費收支明細表影本一紙在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製作上開經費收支明細表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前開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其並未侵占該筆款項,上開差額乃係計算錯誤所致等語。經查:九鼎大廈管委會92年3月份經費收支明細表內收入總金額,經計算後確有20000元之差額等事實,雖經證人戊○○於本院94年12月12日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上開經費收支明細表影本一份在卷可稽;然依證人戊○○於本院同日審理中證稱:「(問:0000000的金額計算誰寫的?)打字是我,草稿是被告寫的,我是根據被告所提供的財務報表打字。」、「(問:在當月製作時,你沒有實際加總一次?)沒有,我沒有實際加總,我大部分是對單據上面各筆支出及收入及本期期末活存的金額是否正確。」、「(問:在該月你所核對的部分都正確嗎?)其他金額沒有錯。」等語觀之,自難僅以上開收入總金額記載錯誤之事實逕認被告乙○○就該等款項有何易持有為所有之情事;徵諸證人戊○○於本院同日審理中證稱:「(問:各筆支出及收入和期末活存金額如果相符,為何會出現二萬的差額?)這上面只有數字計算上面的錯誤,被告是否有挪用我們不知道。」等語,是被告乙○○所涉上開甲事實之業務侵占犯行,尚屬無從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確有為前開甲事實之業務侵占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鴻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吳麗英法 官 黃雅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費 用 項 目│犯罪時間│ 侵占金額 │備 註 ││號│ │ │(新臺幣)│ ││ │ │ │ │ │├─┼───────┼────┼─────┼───────────┤│一│九鼎大廈會92年│92.09至 │143699 │ 158680 ││ │9月至12月份管 │93.01 │ │(92年9月北區管理費) ││ │理費 │ │ │+161560 ││ │ │ │ │(92年9月南區管理費) ││ │ │ │ │+155590 ││ │ │ │ │(92年10月北區管理費)││ │ │ │ │+161560 ││ │ │ │ │(92年10月南區管理費)││ │ │ │ │+154440 ││ │ │ │ │(92年11月北區管理費)││ │ │ │ │+160560 ││ │ │ │ │(92年11月南區管理費)││ │ │ │ │+138825 ││ │ │ │ │(92年12月北區管理費)││ │ │ │ │+154190 ││ │ │ │ │(92年12月南區管理費)││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以上為92年9月至12月 ││ │ │ │ │份之支出)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以上為存入管委會帳戶││ │ │ │ │之金額)=143699 │├─┼───────┼────┼─────┼───────────┤│二│92年9月至12月 │92年9月 │3100X4= │92年9月至12月份 ││ │份永固公司支付│至92年12│12400 │永固公司自應收取之停車││ │大廈管理費及垃│月每月月│ │費內支付大廈管理費及垃││ │圾清潔費 │初 │ │圾清潔費(每月3100元)││ │ │ │ │ │├─┼───────┼────┼─────┼───────────┤│三│92年9月至12月 │同上 │6000X4= │92年9月至12月份 ││ │份永固公司支付│ │24000 │永固公司自應收取之停車││ │大廈電費 │ │ │費內支付大廈電費(每月││ │ │ │ │6000元) │├─┼───────┼────┼─────┼───────────┤│四│預收8樓之3涂世│92.10.21│ 3090X6 │ ││ │林92年10月至93│ │+2080 │ ││ │年3月份管理費 │ │=20620 │ ││ │及2樓之4陳永來│ │ │ ││ │93年1月份管理 │ │ │ ││ │費 │ │ │ │├─┼───────┼────┼─────┼───────────┤│五│預收4樓信合美 │93.01.07│ 18020 │ ││ │93年1月份管理 │ │+2080 │ ││ │費 │ │+4305 │ ││ │ │ │=24405 │ │├─┼───────┼────┼─────┼───────────┤│六│裝潢保證金 │92.07.01│36000 │ ││ │ │92.11.18│33250 │ ││ │ │93.01.05│20250 │ │├─┼───────┼────┼─────┼───────────┤│七│93年1月份管理 │93.01.06│22220 │ ││ │費 │ │ │ │├─┼───────┼────┼─────┼───────────┤│八│預收信合美93年│93.01.07│6000 │ ││ │2月份停車費 │ │ │ │├─┼───────┼────┼─────┼───────────┤│九│92年12月份公用│92.12.30│29246 │ ││ │電費 │ │ │ │├─┼───────┼────┼─────┼───────────┤│一│全菱電梯保養費│92.06.06│5000 │ ││0│(92年5月份) │ │ │ │├─┼───────┼────┼─────┼───────────┤│一│全菱電梯保養費│92.07.10│5000 │ ││一│(92年6月份) │ │ │ │├─┼───────┼────┼─────┼───────────┤│一│全菱電梯保養費│92年8月 │10000 │ ││二│(92年7月份) │間 │ │ │├─┼───────┼────┼─────┼───────────┤│一│全菱電梯保養費│92.11.11│10000 │ ││三│(92年10月份)│ │ │ │├─┼───────┼────┼─────┼───────────┤│一│全菱電梯保養費│92.11.26│10000 │ ││四│(92年11月份)│ │ │ │├─┼───────┼────┼─────┼───────────┤│一│全菱電梯保養費│92.12.30│10000 │ ││五│(92年12月份)│ │ │ │├─┼───────┼────┼─────┼───────────┤│一│全菱電梯換新電│92.06.06│30000 │ ││六│梯工程尾款 │ │ │ │├─┼───────┼────┼─────┼───────────┤│一│鼎翼公司監視器│92.12.30│42000 │ ││七│移機費用 │ │ │ │├─┼───────┼────┼─────┼───────────┤│一│永固公司92年12│92.12 │84200 │ ││八│月份至93年1月 │93.01 │84200 │ ││ │份停車費 │ │ │ │├─┼───────┼────┼─────┼───────────┤│一│立潔清潔公司92│92.12.30│42000 │ ││九│年11月份清潔費│ │ │ │└─┴───────┴────┴─────┴───────────┘
合計:704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