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5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蔡吉記律師
丁中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