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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甲○○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蔡正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0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