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原住臺北市(指定辯護人 呂沐基律師被 告 甲○○
原住臺北市(指定辯護人 周承武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案件,及檢察官追加起訴妨害家庭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O八O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重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將被告二人羈押,嗣又裁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九十五年三月四日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趙子榮法 官 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芳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