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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6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胡美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510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2538號、第2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連續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如附表二之(二)、(三)現有數量欄內所示之產品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丙○○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執行任何具有診察、診斷、治療、用藥、施術或處置功效或目的之行為,更不得為人填寫病歷、注射針劑或為其他任何名義之醫療行為,

竟未經核准,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1之「保加診所」內,利用其於上開診所內進行諮詢之便,先後為前來求診之病患張正寬、朱旭惠、宋奕宏、林麗玉、葛平、鄭又瑋及邱啟新實施如附表一所示之問診、給藥、注射針劑及書寫病歷等醫療行為,復於書寫病歷之際,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上開診所內,未經陳明治醫師之同意,以原供蓋用病歷所用「陳明治醫師」印章一枚,連續於病患宋奕宏、林麗玉及邱啟新之病歷上蓋用「陳明治醫師」之印文(各病歷所蓋用之印文詳如附表一所示),藉以表示確係由陳明治醫師親自問診之意,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陳明治醫師及病歷管理之正確性;又其為治療前來求診之病患,明知如附表二之(二)、(三)所示之洗髮用品,均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而不得擅自輸入,為藥事法第22條第2款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1月7日後之某日起至93年7月9日查獲前某日止,連續多次自澳洲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如附表二之(二)、(三)所示含有MINOXIDIL、SPIRONOLACT ONE及高於SALICYLIC ACID1.5%等成分之藥品,復基於明知為禁藥而供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上開診所內,連續提供其所輸入之如附表二之(二)、(三)所示之禁藥,以供作其問診後用藥及治療之使用(各次治療及給藥項目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於93年6月8日及93年7月9日,在上開保加診所內,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大安區衛生所及文山區衛生所先後據報前往稽查,並扣得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之(二)、

(三)所示藥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之結果,而得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查被告丙○○雖曾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3年9月30日以93年度簡字第521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影本一份附卷可參;然該案件查扣之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產品之檢驗結果,被告丙○○係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大安區衛生所通知於93年1月7日到所說明後始得悉該結果,此有該次談話筆錄影本在卷可參,是自難認被告丙○○於93年1月7日前有何明知禁藥之情事;另依該案檢舉人曹宇青所書立之切結書及申請書觀之,亦僅敘及91年11月18日購買之事實,參酌該案之全部事證,尚難認被告丙○○曾對檢舉人曹宇青之夫謝俊傑有何醫療之行為;而該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產品,雖含有MINO XIDIL及SALICYLIC ACID成分,然經核與如附表二之(二)、(三)所示相同產品之含量均不相同,且所查扣之時間相距已達一年以上,自難認如附表二之(二)、(三)所示之產品係屬同次自澳洲所輸入之產品,而非前次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核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經另案被告即保加診所醫師陳明治於警詢及偵審中證述在卷,且經證人即病患張正寬、朱旭惠、林麗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文山區衛生所之廖碧雲、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之丁○○、乙○○、甲○○、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大安區衛生所之郭宗慧、陳美蓉及保加診所醫師湯有銘於本案及93年度訴字第1274號案件偵審中證述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3年8月19日北市衛三字第09335981600號函、臺北市文山區衛生所93年8月12日北市文衛三字第09360431700號函及所檢附之談話紀錄表、證人張正寬之保加諮詢中心病歷表及保加診所病歷表、證人朱旭惠之保加諮詢中心病歷資料、病患宋奕宏之保加諮詢中心病歷資料、證人林麗玉之保加諮詢中心病歷資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文山區衛生所93年7月9日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11月15日藥檢壹字第0949430013號函所檢送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11月15日藥檢壹字第049430013號檢驗成績書、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352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3年1月20日北市衛四字第09330319100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大安區衛生所93年1月7日談話紀錄、行政院衛生署92年12月9日衛署藥字第0920060744號函、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2年10月29日藥檢壹字第0929219268號函所檢送之行政院衛生署92年10月29日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壹字第0929219268號檢驗成績書、行政院衛生署84年2月7日衛署藥字第84005948號函、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3年7月21日藥檢壹字第0939313460號函及所檢送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3年7月21日藥檢壹字第0939313460號檢驗成績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大安區衛生所93年6月8日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GRANT RO葛平之保加諮詢中心病歷資料、鄭又瑋之保加諮詢中心病歷資料、邱啟新之保加諮詢中心病歷資料、行政院衛生署94年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40006381號函及所檢送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2月15日藥檢壹字第0949402113號檢驗成績通知書、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40308095號函及行政院衛生署94年6月13日衛署醫字第0940016862號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丙○○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均屬之。次按,藥事法所稱禁藥,依據該法第

22 條第2款之規定,除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凡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均屬之。核被告丙○○上開行為,分別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供應罪、醫師法第

28 條第1項之非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又其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宋奕宏、林麗玉及邱啟新之病歷上盜用「陳明治醫師」之印章,並因而產生如附表一所示印文之行為,均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丙○○於上開所示時間先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分別進行問診、給藥、注射針劑及書寫病歷等醫療業務行為,為其反覆實施之同一業務行為,應屬單純一罪。又其先後多次輸入禁藥、明知為禁藥而供應及偽造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丙○○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輸入禁藥罪處斷。至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丙○○所涉上開藥事法及偽造文書犯行,亦未敘及其為病患葛平、鄭又瑋及邱啟新所為之醫療行為,然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違反醫師法部分,分別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及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丙○○明知其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竟仍擅自進行醫療業務,復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並加以供應他人使用,影響公眾用藥安全性,並對用藥人之身體健康妨害甚鉅,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及健康,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次數、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之利益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然為確實督促被告丙○○於緩刑期間戒絕劣習,並協助其有正確法律觀念,爰併依法宣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觀護人提供各種有效且必要之協助,以期發揮附條件緩刑刑事政策之立法意旨。

四、如附表二之(二)、(三)現有數量欄內所示之產品,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丙○○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五、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38號、第2539號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丙○○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7樓之7保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加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輸入化妝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未踐行上開法定程序,在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許可證情況下,擅自於91年8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間某日止(所涉違反藥事法罪嫌應扣除前開論罪科刑部分),連續自澳洲輸入「SCALP PEEL VIAL C、AO HAIRLOTION Ⅱ」、「SCALP PEEL VIAL D、AO HAIRLOTION Ⅲ」、「AO BOOSTER HAIR LOTION」、「AO LOTION M」等四種分別含有MINOXIDIL、SPIRONOLACTONE等西藥成分之含藥化妝品及「SCALP PEEL VIAL A、AO HAIR LOTION」、「SCALPPEEL VIAL B、AO HAIR LOTION」、「AO SHAMPOO」等含西藥成分化妝品。因認被告丙○○上開行為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而涉有該條例第27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輸入含藥化妝品罪嫌,且另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57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移送併案意旨認被告丙○○上開事實涉有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及藥事法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物品,經檢驗之結果,確含有MINOXIDIL、SPIRONOLACTONE及SALICYLIC ACID等西藥成分,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之檢驗報告書等在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確曾自澳洲輸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物品,惟堅詞否認有何移送併辦意旨所稱之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及藥事法犯行,辯稱:係其因前案遭人檢舉後始得悉上開產品含有西藥成分等語。經查: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產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之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二所示之MINOXIDIL、SPIRONOLACTONE及SALICYLIC ACID等成分,此有該局92年10月29日藥檢壹字第0929219268號、93年7月21日藥檢壹字第0939313460號、94年2月15日藥檢壹字第0949402113號及94年11月15日藥檢壹字第0949430013號檢驗成績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見上開產品均含有西藥成分無訛;然證人丁○○於本院95年3月23日審理中證稱:「(問:SPIRONOLACTONE、MINOXIDIL,這兩種成份在貴單位認定是屬於藥品還是其他?)原則上這兩種成份,我們在核准藥品中才會出現,但是這些送驗產品上面所標記的品項為LOTION,那是因為檢驗後才發現是藥品,我們會先用藥事法中關於沒有申請核准的藥品去處罰,如果再犯就用違禁藥管理,另外這兩項成份不是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劑藥品基準(含藥化妝品基準)內所允許的成份。」、「(問:化粧品若含有這兩種成份,應該不屬於含藥化妝品,你們歸類到藥品部分,會用藥事法去規範?)我們會先就產品外觀所標示之品名來看,如果他標示屬於化妝品類,我們會先就化粧品的規定去查核,因為產品本身沒有標示成份,經檢驗結果後發現如果不屬於含藥化妝品基準中所列成份,且該成份曾經經過衛生署核有藥品許可證的時候,我們就會用藥品去管理他,就是依據藥事法去處理。S及M開頭的成份都有經過衛生署核有藥品許可證,所以才會用藥事法去管理。」、「(問:一般化妝品的成份,如果超過你們含藥化粧品基準所規定的限量值,這時候你們歸類為藥品或是化粧品?)我們就用藥品來管理,而不是化粧品,之前鑑定中有關含Salicylic Acid,含藥化粧品公告限量值為1.5,本件所檢驗出來的數值已經超過1.5,就應該依藥品來管理。」等語,而證人甲○○於本院同日審理中亦證稱:「(問:化粧品跟藥品在管理時候,你們怎麼知道這是屬於化妝品,裡面含有管制藥物?)化妝品管理條例裡面有定義化粧品,化妝品裡面分為含藥化妝品跟一般化妝品,如果含有含藥化粧品基準所列成份,才會列入含藥化妝品。」等語,參諸上開檢驗成績書所載各項產品所含之藥物成分及含量,足見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產品顯非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所欲規範之含藥化妝品,自難適用該條例予以論處。另依上開證人所為之相關證言內容觀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產品均應以藥品管理,是上開未經許可而自國外所輸入之如附表二所示產品,均屬禁藥無訛;惟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產品,依據各該產品之標示名稱觀之,均屬洗髮用品;而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產品之檢驗結果,被告丙○○係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大安區衛生所通知於93年1月7日到所說明後始得悉該結果,此有該次談話筆錄影本在卷可參,是被告丙○○於93年1月7日到所說明前是否明知上開產品確屬禁藥,即有疑問;況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丙○○於93年1月7日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大安衛生所製作談話紀錄前確有明知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產品係屬禁藥之情事,自不得以輸入禁藥之罪名相繩。是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丙○○涉有上開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及藥事法犯行,均屬無從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確有為前開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及藥事法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則該併辦部分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是本件起訴之效力即不及於該移送併辦部分,且該併辦部分亦未據起訴,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原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210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款、第9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吳麗英法 官 黃雅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 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病患姓名│就診時間│給藥內容 │數量│所為之醫療行為│ │頁數 ││號│病歷號碼│ │ │ │ │ │(盜用之││ │ │ │ │ │ │ │印文) │├─┼────┼────┼────────┼──┼───────┼─┼────┤│一│張正寬 │93.06.30│⑴(M)Lotion │ 1 │⑴Scalp Rx( │10│93偵 ││ │HM0756 │ │⑵Shampoo │ 1 │ 即頭皮治療)│10│15103卷 ││ │ │ │⑶Rinse │ 1 │⑵In House RX │10│P.27 ││ │ │ │⑷Zinc │10# │ (即在診所治│ │ ││ │ │ │⑸Cal-P │ 1 │ 療) │ │ ││ │ │ │⑹Biotin │ 1 │⑶INJ(即注射 │ │ ││ │ │ │⑺M D │ 1 │ ) │ │ ││ │ │ │⑻Booster Lotion│ 1 │ │ │ ││ │ │ │⑼Forte Gel │ 1 │ │ │ ││ │ │ │⑽A.S.R │ 1 │ │ │ ││ │ │ │ │ │ │ │ ││ │ ├────┼────────┼──┼───────┼─┼────┤│ │ │93.07.02│ │ │⑴Scalp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25 ││ │ ├────┼────────┼──┼───────┼─┼────┤│ │ │93.07.07│ │ │⑴In House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26 │├─┼────┼────┼────────┼──┼───────┼─┼────┤│二│朱旭惠 │93.06.29│⑴(M)Lotion │ 1 │⑴Scalp Rx │10│93偵 ││ │HW0423 │ │⑵Shampoo │ 1 │ │ │15103卷 ││ │ │ │⑶Rinse │ 1 │ │ │P.29、30││ │ │ │⑷Zinc │ 1 │ │ │ ││ │ │ │⑸Cal-P │ 1 │ │ │ ││ │ │ │⑹Biotin │ 1 │ │ │ ││ │ │ │⑺Booster Lotion│ 1 │ │ │ ││ │ │ │⑻Forte Gel │ 1 │ │ │ ││ │ ├────┼────────┼──┼───────┼─┼────┤│ │ │93.07.02│ │ │⑴Scalp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29 │├─┼────┼────┼────────┼──┼───────┼─┼────┤│三│宋奕宏 │93.05.07│⑴(M)Lotion │ 1 │⑴Scalp Rx │10│93偵 ││ │HM0735 │ │⑵Shampoo │ 1 │ │ │15103卷 ││ │ │ │⑶Rinse │ 1 │ │ │P.32、36││ │ │ │⑷Zinc │ 1 │ │ │(「陳明││ │ │ │⑸Cal-P │ 1 │ │ │治醫師」││ │ │ │⑹Biotin │ 1 │ │ │印文10枚││ │ │ │⑺M D │ 1 │ │ │) ││ │ │ │⑻Booster Lotion│ 1 │ │ │ ││ │ │ │⑼Forte Gel │ 1 │ │ │ ││ │ │ │⑽A.S.R │ 1 │ │ │ ││ │ ├────┼────────┼──┼───────┼─┼────┤│ │ │93.05.12│ │ │⑴Scalp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3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5.19│ │ │⑴Scalp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3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5.26│ │ │⑴Scalp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3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6.02│ │ │⑴Scalp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3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6.09│⑴(M)Lotion │ 1 │⑴Scalp Rx │ │93偵 ││ │ │ │⑵Shampoo │ 1 │ │ │15103卷 ││ │ │ │⑶Zinc │ 1 │ │ │P.32 ││ │ │ │⑷Cal-P │ 1 │ │ │ 36 ││ │ │ │⑸Biotin │ 1 │ │ │(「陳明││ │ │ │⑹M D │ 1 │ │ │治醫師」││ │ │ │⑺Booster Lotion│ 1 │ │ │印文3枚 ││ │ │ │ │ │ │ │) ││ │ ├────┼────────┼──┼───────┼─┼────┤│ │ │93.06.16│ │ │⑴Scalp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3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6.23│ │ │⑴Scalp Rx │10│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34 ││ │ │ │ │ │ │ │ 36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6.30│ │ │⑴Scalp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34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7.07│ │ │⑴Scalp Rx │ │93偵 ││ │ │ │ │ │ │ │15103卷 ││ │ │ │ │ │ │ │P.34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四│林麗玉 │93.07.01│⑴(F)Lotion │ 1 │ │ │93偵 ││ │HW0424 │ │⑵Shampoo │ 1 │ │ │15103卷 ││ │ │ │⑶Rinse │ 1 │ │ │P.39-41 ││ │ │ │⑷Zinc │10# │ │ │(「陳 ││ │ │ │⑸Cal-P │ 1 │ │ │明治醫師││ │ │ │⑹Biotin │ 1 │ │ │」印文1 ││ │ │ │⑺S P │ 1 │ │ │枚) ││ │ │ │⑻Booster Lotion│ 1 │ │ │ ││ │ │ │⑼Forte Gel │ 1 │ │ │ ││ │ │ │⑽A.S.R │ 1 │ │ │ │├─┼────┼────┼────────┼──┼───────┼─┼────┤│五│葛平 │93.04.27│ │ │⑴Photo-1 │ │93訴 ││ │HM0731 │ │ │ │⑵In House RX │ │1274卷一││ │ │ │ │ │⑶INJ 1000 iu │ │P.73.75 ││ │ │ │ │ │ (M) │ │ 76 ││ │ ├────┼────────┼──┼───────┼─┼────┤│ │ │93.05.05│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⑵INJ 1000 iu │ │1274卷一││ │ │ │ │ │ (M) │ │P.74、76││ │ ├────┼────────┼──┼───────┼─┼────┤│ │ │93.05.11│ │ │⑴In House RX │ │93訴 ││ │ │ │ │ │⑵INJ 1000 iu │ │1274卷一││ │ │ │ │ │ (M) │ │P.75.76 ││ │ ├────┼────────┼──┼───────┼─┼────┤│ │ │93.05.18│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⑵INJ 1000 iu │ │1274卷一││ │ │ │ │ │ (M) │ │P.74.76 ││ │ ├────┼────────┼──┼───────┼─┼────┤│ │ │93.05.31│ │ │⑴In House RX │ │93訴 ││ │ │ │ │ │⑵INJ 1000 iu │ │1274卷一││ │ │ │ │ │ (M) │ │P.75.76 ││ │ ├────┼────────┼──┼───────┼─┼────┤│ │ │93.06.08│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⑵INJ 1000 iu │ │1274卷一││ │ │ │ │ │ (M) │ │P.74.76 │├─┼────┼────┼────────┼──┼───────┼─┼────┤│六│鄭又瑋 │93.01.30│⑴Lotion │ 1 │⑴Scalp Rx │ │93訴 ││ │HM0649 │ │⑵Shampoo │ 1 │ │ │1274卷一││ │ │ │⑶Zinc │ 1 │ │ │P.78 ││ │ │ │⑷Cal-P │ 1 │ │ │ 82 ││ │ │ │⑸Biotin │ 1 │ │ │ ││ │ │ │⑹M D │ 1 │ │ │ ││ │ ├────┼────────┼──┼───────┼─┼────┤│ │ │93.02.09│ │ │⑴In House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81 ││ │ ├────┼────────┼──┼───────┼─┼────┤│ │ │93.03.08│⑴33SE │ 1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78 ││ │ │ │ │ │ │ │ 82 ││ │ ├────┼────────┼──┼───────┼─┼────┤│ │ │93.03.16│ │ │⑴In House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81 ││ │ ├────┼────────┼──┼───────┼─┼────┤│ │ │93.05.03│⑴Shampoo │ 1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78 ││ │ │ │ │ │ │ │ 82 │├─┼────┼────┼────────┼──┼───────┼─┼────┤│七│邱啟新 │93.01.10│ │ │⑴Scalp Rx │ │93訴 ││ │HM0670 │ │ │ │ │ │1274卷一││ │ │ │ │ │ │ │P.91 ││ │ ├────┼────────┼──┼───────┼─┼────┤│ │ │93.01.13│ │ │⑴INJ 1000IU │ │93訴 ││ │ │ │ │ │ I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6.93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1.17│⑴(M)Lotion │ 1 │⑴Scalp Rx │ │93訴 ││ │ │ │⑵Shampoo │ 1 │ │ │1274卷一││ │ │ │⑶Booster │ 1 │ │ │P.86、91││ │ │ │⑷Fortel Gel │ 1 │ │ │(「陳 ││ │ │ │ │ │ │ │明治醫師││ │ │ │ │ │ │ │」印文1 ││ │ │ │ │ │ │ │枚) ││ │ ├────┼────────┼──┼───────┼─┼────┤│ │ │93.01.27│ │ │⑴INJ 1000IU │ │93訴 ││ │ │ │ │ │ I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6.93 ││ │ ├────┼────────┼──┼───────┼─┼────┤│ │ │93.01.31│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91 ││ │ ├────┼────────┼──┼───────┼─┼────┤│ │ │93.02.04│ │ │⑴INJ 1000IU │ │93訴 ││ │ │ │ │ │ I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6.93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2.07│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91 ││ │ ├────┼────────┼──┼───────┼─┼────┤│ │ │93.02.10│ │ │⑴INJ 1000IU │ │93訴 ││ │ │ │ │ │ I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6.93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2.14│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91 ││ │ ├────┼────────┼──┼───────┼─┼────┤│ │ │93.02.18│ │ │⑴INJ 1000IU │ │93訴 ││ │ │ │ │ │ I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5.93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2.21│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91 ││ │ ├────┼────────┼──┼───────┼─┼────┤│ │ │93.02.25│ │ │⑴INJ 1000IU │ │93訴 ││ │ │ │ │ │ I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5.93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2. │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91 ││ │ ├────┼────────┼──┼───────┼─┼────┤│ │ │93.03.10│ │ │⑴INJ 1000IU │ │93訴 ││ │ │ │ │ │ I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5.93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3.13│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91 ││ │ ├────┼────────┼──┼───────┼─┼────┤│ │ │93.03.26│ │ │⑴Photo-2 │1 │93訴 ││ │ │ │ │ │⑵INJ 1000 iu │ │1274卷一││ │ │ │ │ │ (M) │ │P.83.85 ││ │ │ │ │ │⑶In House │ │ 92 ││ │ ├────┼────────┼──┼───────┼─┼────┤│ │ │93.03.30│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 │ │1274卷一││ │ │ │ │ │ │ │P.90 ││ │ ├────┼────────┼──┼───────┼─┼────┤│ │ │93.04.07│ │ │⑴INJ 1000 iu │ │93訴 ││ │ │ │ │ │ (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5.9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4.10│⑴(M)Lotion │1 │⑴Scalp Rx │ │93訴 ││ │ │ │⑵Booster │1 │ │ │1274卷一││ │ │ │⑶Forte Gel │1 │ │ │P.85、90││ │ ├────┼────────┼──┼───────┼─┼────┤│ │ │93.04.20│ │ │⑴INJ 1000 iu │ │93訴 ││ │ │ │ │ │ (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5.9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4.29│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⑵INJ 1000 iu │ │1274卷一││ │ │ │ │ │ (M) │ │P.85.90 ││ │ │ │ │ │⑶In House │ │ 9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5.10│ │ │⑴INJ 1000 iu │ │93訴 ││ │ │ │ │ │ (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5.9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5.27│ │ │⑴Scalp Rx │ │93訴 ││ │ │ │ │ │⑵INJ 1000 iu │ │1274卷一││ │ │ │ │ │ (M) │ │P.90.9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93.06.07│⑴(M)Lotion │ 1 │⑴INJ 1000 iu │ │93訴 ││ │ │ │ │ │ (M) │ │1274卷一││ │ │ │ │ │⑵In House │ │P.84.92 ││ │ │ │ │ │ │ │(「陳明││ │ │ │ │ │ │ │治醫師」││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附表二:

(一)┌─┬───────┬──────┬──┬─────┐│編│查獲時間及地點│檢驗物品 │數量│檢驗結果 ││號│ │ │ │ │├─┼───────┼──────┼──┼─────┤│一│產品係91.11.18│⑴Ao Shampoo│1瓶 │含 ││ │由謝俊傑(檢舉│ (褐色液)│ │Salicylic ││ │人曹宇青之夫)│ │ │Acid 1.8﹪││ │購自保加診所(│ │ │ ││ │臺中市○○路1 │ │ │ ││ │段345號26樓之3│ │ │ ││ │) │ │ │ │├─┼───────┼──────┼──┼─────┤│二│同上 │⑴Ao Lotion │1瓶 │含 ││ │ │ M(褐色液)│ │Minoxidil ││ │ │ │ │1.8﹪ │└─┴───────┴──────┴──┴─────┘

(二)┌─┬───────┬──────┬──┬─────┐│編│稽查時間及地點│檢驗物品 │數量│檢驗結果 ││號│ │ │(購│ ││ │ │ │入/│ ││ │ │ │現有│ ││ │ │ │/抽│ ││ │ │ │驗)│ │├─┼───────┼──────┼──┼─────┤│一│⑴93.06.08 │⑴AO HAIR │2瓶 │檢出 ││ │ 19:10 │LOTION Ⅱ │/ │Spironolac││ │⑵臺北市敦化南│VIAL C │1瓶 │tone成分,││ │ 路1段263號6 │(黃色液) │/ │但含量不明││ │ 樓之1 │ │1瓶 │ │├─┼───────┼──────┼──┼─────┤│二│⑴93.06.08 │⑴AO HAIR │2瓶 │檢出 ││ │ 19:10 │LOTION Ⅱ │/ │Minoxidil ││ │⑵臺北市敦化南│VIAL D │1瓶 │成分,但含││ │ 路1段263號6 │(黃色液) │/ │量不明 ││ │ 樓之1 │ │1瓶 │ │├─┼───────┼──────┼──┼─────┤│三│⑴93.06.08 │⑴Ao Lotion │10瓶│檢出 ││ │ 20:10 │ M │/ │Minoxidil ││ │⑵臺北市敦化南│(黃褐色液)│6瓶 │2.1﹪ ││ │ 路1段263號6 │ │/ │ ││ │ 樓之1 │ │2瓶 │ │├─┼───────┼──────┼──┼─────┤│四│⑴93.06.08 │⑴Ao Booster│10瓶│檢出 ││ │ 20:50 │ Hair Lotion│/ │Spironolac││ │⑵臺北市敦化南│(黃色液) │6瓶 │tone 1.1﹪││ │ 路1段263號6 │ │/ │ ││ │ 樓之1 │ │2瓶 │ │└─┴───────┴──────┴──┴─────┘

(三)┌─┬───────┬──────┬──┬─────┐│編│查獲時間及地點│查扣物品 │數量│檢驗結果 ││號│ │ │(購│ ││ │ │ │入/│ ││ │ │ │現有│ ││ │ │ │/抽│ ││ │ │ │驗)│ │├─┼───────┼──────┼──┼─────┤│一│⑴93.07.09 │⑴Ao Shampoo│5瓶 │含 ││ │ 16:30 │(褐色液) │/ │Salicylic ││ │⑵臺北市敦化南│ │3瓶 │Acid 1.9﹪││ │ 路1段263號6 │ │/ │ ││ │ 樓之1 │ │2瓶 │ ││ │ │ │ │ │├─┼───────┼──────┼──┼─────┤│二│⑴93.07.09 │⑴Ao Lotion │7瓶 │檢出 ││ │ 17:00 │ M │/ │Minoxiil ││ │⑵臺北市敦化南│ (褐色液) │6瓶 │成分 ││ │ 路1段263號6 │ │/ │ ││ │ 樓之1 │ │2瓶 │ │└─┴───────┴──────┴──┴─────┘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裁判日期:200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