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1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行使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