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
辛○○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蘇志淵律師吳宗輝律師被 告 丙○○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李沅樺律師被 告 乙○○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律師被 告 子○○上開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子○○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庚○○被訴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無罪。
丙○○無罪。
事 實
一、戊○○(待緝獲另行審結)於民國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臺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澳旅行社)及華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庚○○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臺澳旅行社之監察人;辛○○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臺澳旅行社之財務經理;乙○○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航旅行社)之負責人及中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航旅行社)之實際負責人;子○○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伯爵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伯爵旅行社)之負責人,為達成華僑銀行儲蓄部(已更名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下稱華僑銀行)替臺澳旅行社出具履約保證函而臺澳旅行社需提出一定額度實際往來客票作為擔保之授信條件,戊○○、庚○○、辛○○、乙○○、子○○雖均明知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中航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並無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款項交付所表彰之機票交易,戊○○、庚○○、辛○○、乙○○、子○○竟基於意圖為臺澳旅行社取得華僑銀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之不法財產利益犯意聯絡,戊○○、庚○○、辛○○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臺澳旅行社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填製華夏旅行社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分與乙○○、子○○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旅行業代收轉附收據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庚○○、辛○○指示不知情之臺澳旅行社承辦人員連續開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臺澳旅行社支票、填載臺澳旅行社出售機票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之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及填載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出售機票與臺澳旅行社而需支用款項之不實費用報支(預支)單,由戊○○指示不知情之華夏旅行社承辦人員連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華夏旅行社支票及華夏旅行社出售機票與臺澳旅行社以收款之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由乙○○指示不知情之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承辦人員連續開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支票及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出售機票與臺澳旅行社以收款之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由子○○指示不知情之伯爵旅行社承辦人員連續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伯爵旅行社支票及伯爵旅行社出售機票與臺澳旅行社以收款之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利用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互開同額、發票日僅差數日支票並均交付兌現之方式以取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支票,再由戊○○、庚○○、辛○○指示不知情之臺澳旅行社承辦人員將前開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之客票及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交付華僑銀行以充作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擔保,並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及伯爵旅行社開立之上開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編入帳內作為會計憑證,且於華僑銀行承辦人員癸○○去電向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相關人員查詢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交易是否真正時,相關不知情人員因受戊○○、乙○○及子○○之指示而均表示確有實際交易,使華僑銀行陷於錯誤而為臺澳旅行社持續出具額度新臺幣(下同)一億元之履約保證函,使臺澳旅行社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惟事後上開額度並未經動支。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辛○○、乙○○、子○○就被告戊○○、庚○○、辛○○、乙○○、子○○於上開時間在臺澳旅行社、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及伯爵旅行社擔任上開職務,華僑銀行於上開時間同意為臺澳旅行社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授信條件之一為臺澳旅行社需提出一定額度之客票作為擔保,而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款項往來所表彰之機票交易,並無實際交付機票,且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確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互開同額、發票日僅差數日支票並均兌現及開立上載「機票款」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行為,臺澳旅行社並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及伯爵旅行社之支票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交付華僑銀行以充作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擔保,華僑銀行並依約為臺澳旅行社出具額度為一億元之履約保證函等情,為被告庚○○、辛○○、乙○○、子○○所不否認,而被告乙○○亦坦承其就如附表二、三所示北航旅行社及中航旅行社開立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惟被告庚○○、辛○○、子○○均否認有何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得利之犯行,被告乙○○亦否認有何詐欺得利之犯行。被告庚○○辯稱:新團隊自甲○○處接手臺澳旅行社時,因澳門航空之機票代理權要被撤銷,臺澳旅行社又沒有足夠的客票作為擔保,戊○○才提出說以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方式來處理,伊在用印前,亦有詢問會計部門人員說沒有問題,且未影響公司資金,所以才會在不得已之情況採取這種作法云云;被告辛○○辯稱:伊僅為新接手之部門主管,承辦人員為己○○等人,如果承辦人員有問題雖然會跟伊討論,但伊多半會讓承辦人員去處理,當時戊○○雖有空白機票買賣之想法,身為會計主管之伊僅要求會計紀錄要實在,本案相關之會計紀錄均按照實際開具支票之經過填具,不能認為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情云云;被告子○○辯稱:伊是受戊○○請託而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伯爵旅行社之支票,伊並不知道戊○○之使用會牽扯到銀行,且華僑銀行經理癸○○亦不確定是否有向伊確認是否有真實交易云云;被告乙○○辯稱:伊為臺澳旅行社之股東,是為了臺澳旅行社之正常運作,伊只是接受要求而配合,且華僑銀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之額度並未經動支,華僑銀行並無受有任何損失,本件並無故意詐欺銀行之行為或不法利益意圖云云。經查:
㈠被告戊○○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臺澳旅行
社及華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庚○○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臺澳旅行社之監察人、被告辛○○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臺澳旅行社之財務經理、被告乙○○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北航旅行社之負責人及中航旅行社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子○○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擔任伯爵旅行社之負責人,而華僑銀行於上開時間同意為臺澳旅行社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授信條件之一為臺澳旅行社需提出一定額度之客票作為擔保,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款項往來所表彰之機票交易,並無實際交付機票,且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確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互開同額、發票日僅差數日支票並均兌現及開立上載「機票款」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行為,臺澳旅行社並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支票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交付華僑銀行以充作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擔保,華僑銀行並依約為臺澳旅行社出具額度為一億元之履約保證函等情,為被告庚○○、辛○○、乙○○、子○○所不否認,且有華僑銀行授信同意資料、華僑銀行復興銀行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發僑銀復興字第○○三六二號函覆資料在卷及臺澳旅行社九十一年一月、三月至六月之轉帳傳票資料扣案可資佐證,自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於八十年間起到九
十一年十二月間擔任伯爵旅行社之董事長,伯爵旅行社為臺澳旅行社之機票代理商,代理臺澳旅行社販售澳門航空機票之業務,於九十年八月起九十一年十二月間,伯爵旅行社並未出售澳門航空之機票給臺澳旅行社。因臺澳旅行社之負責人戊○○向伊表示因銀行要用,所以需要與伯爵旅行社互購機票互開支票,戊○○一開始有說要互開支票且要實際交割機票,但因金額很大,所以戊○○又改成說機票不交換,只有互開支票,伊想戊○○是為了臺澳旅行社跟銀行之額度而需要伯爵旅行社之支票作為客票,對於伯爵旅行社也沒有損害,所以就同意,互購機票部分,則由伯爵旅行社依據規定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而因互開同額支票沒有差額,所以就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部分,並無需報稅。至於伯爵旅行社開立支票之總額並無印象,華僑銀行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函覆資料(即如附表四所示,審判筆錄誤繕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函覆資料)中伯爵旅行社之支票即係伊受戊○○請託而開立之支票,伯爵旅行社之支票均有兌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八七頁至第一九一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擔任北航旅行社及中航旅行社之負責人,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均有代理臺澳旅行社銷售機票,就華僑銀行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函覆資料(即如附表二、三所示,審判筆錄誤繕為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函覆資料),沒有記載機票號碼者,表示沒有實際交割,當時因戊○○接手臺澳旅行社後,可能因為銀行條件有調整,戊○○希望身為股東之伊配合開立支票作為擔保,所以才作這種帳上交易,而這種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模式,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應該都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九一頁至第一九五頁);證人丑○○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於九十年六月間至九十一年七月間曾在臺澳旅行社擔任出納之職務,負責處理銀行往來事務,即開立支票、銀行轉帳及零用金保管等部分,臺澳旅行社之業務僅有代理澳門航空銷售機票,當時為了取得銀行出具之保證函,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確實有同日互購同額機票及互開同額支票之情形,伊即按照戊○○直接交代來開相關機票款支票,相關傳票也是由伊接受戊○○、辛○○之指示製作,而且傳票上只有記載客戶名稱,不會記載機票號碼,只有在收據上才會有機票號碼,調查局中提到如有真實交易會在單據上面記載機票號碼,是指收據而言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九六頁至第二○一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於九十年七、八月間臺澳旅行社專案查核告一段落時,曾與臺澳旅行社之戊○○、辛○○、丁○○、己○○開會說明專案查核之結果及經過,當時庚○○好像也在場,會中戊○○突然就空白機票交易行為諮詢伊之意見,伊即表示空白機票作為代收代付為創新的想法,必須要確定為有價值的交易標的及每張價格,且必須作實際機票交付及紀錄空白機票之號碼。後來在九十年十月底作期中現場查核時,查帳人員發現傳票上附有代收代付憑證,金額均為好幾百萬整數之數字且十分密集,伊即與辛○○討論,辛○○表示伊之建議無法操作,伊即要求與辛○○、戊○○另行討論。因臺澳旅行社並未實際交付空白機票,卻又有與其他旅行社互相開立交易空白機票之支票而均兌現之資金往來情形,基於專業立場及所得稅法查核準則之規定,伊認為因為機票未交付,所以機票之交易是不存在的,這個支票互開往來之行為僅能算是借貸資金融通之交易行為,所以相關「機票款」之紀錄應為不實在的,惟因互開同額支票間,臺澳旅行社之支票先到期,其他旅行社到期比較晚,會有時間差,伊才表示需按照時間差設算利息,並要求臺澳旅行社記載為利息收入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六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知道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事,當時因為澳門航空將臺澳旅行社之業務拿走,臺澳旅行社並沒有足夠正常之客票,而華僑銀行又要求提出客票作擔保,伊即與戊○○討論很多次,戊○○就提出並決定以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方式來處理,而辛○○拿臺澳旅行社要開給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之支票給伊蓋章時,伊有問辛○○是否合法及是否有詢問丙○○會計師,辛○○說可以、合法,伊並未與丙○○會計師直接聯絡過,亦不清楚丙○○會計師所說的條件,相關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帳是由財務部之辛○○、己○○、歐陽婉婷、丑○○登載,財務部門是辛○○。後來丙○○會計師年底查帳時發現代收轉付收據上並沒有寫機票號碼,伊有再請教辛○○,辛○○說己○○說沒有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一頁);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任職臺澳旅行社擔任出納、財務及副理等關於會計部分之工作,辛○○為伊之主管,就相關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之作帳模式是戊○○與辛○○講,辛○○再與相關人員說,曾經討論過很多次,而辛○○曾經跟庚○○報告過相關處理之經過,伊記得相關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之交易並沒有交付機票,也沒有談到要交付機票,而開立臺澳旅行社之支票會有一張費用報支(預支)單,至於費用報支(預支)單上之科目已經不記得了,且因沒有實際出售機票,所以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也沒有辦法紀錄機票編號,且只簡單寫機票款,這與正常之機票交易並不同。另互購空白機票、互開支票之模式之前並沒有做過,整個會計部門的人都不知道如何作業,所以伊曾經與辛○○互相討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四八頁至第一五四頁),足認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作帳模式,係由被告戊○○、辛○○及庚○○事先討輪而決定,再由被告戊○○取得被告乙○○、子○○之同意,連續指示不知情之臺澳旅行社、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相關承辦人員製作如附表一至四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另參以華僑銀行復興分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函覆提出臺澳旅行社供作擔保之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客票紀錄、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及本案調查局自臺澳旅行社處扣得九十一年一月至六月間之轉帳傳票五本(扣案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九十一年度藍保管字第第二五一六保號第一五項至第一九項)資料,可知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互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票面金額相同,發票日差距均不過數日,相關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就科目之記載亦均僅記載「機票款」,而無機票號碼之相關細目紀錄,且每筆機票款之價額分別為整數之二百五十萬元、三百萬元或三百五十萬元,而本案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復未實際交割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同額支票款項所表彰之機票,已如前述,若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確有實際機票之交易,為何其間無價差,且用以支付機票款之支票發票日為何僅差數日,此均與商業習慣及常情事理有違,本案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互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部分,實難認係因實際機票交易所開立,是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關於「機票款」科目之記載,即應認屬不實事項之登載,被告庚○○、辛○○、子○○前開所辯,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㈢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於九十年、九十一
年間擔任華僑銀行之襄理,伊有參與接續處理臺澳旅行社請求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案件,當時授信條件是希望臺澳旅行社提供營業收入往來之客票充作擔保品,並會要求提供交易往來之發票做為佐證,臺澳旅行社也確曾提供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之客票作為擔保,伊曾打電話去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照會,華夏旅行社部分是詢問財務人員,印象中有聯絡到不知道是北航旅行社或伯爵旅行社之負責人,相關人員均表示事實上有交易行為,而上開旅行社亦為臺澳旅行社之通路商,所以臺澳旅行社拿到上開旅行社之客票是很正常的。如果銀行覺得提出的客票有疑慮,會要求拿其他客票,如果仍拿不出來其他客票來交換,則即與授信條件不合而無法撥款或出具履約保證。伊與臺澳旅行社之聯絡窗口,先是壬○○,後來變成辛○○,而因為辛○○所提供之客票是兩百萬、兩百萬整數之金額,與伊經驗客票大部分會有尾數有違,所以伊有特別去查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四二頁至第四七頁);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亦稱:戊○○向伊表示因銀行要用,所以需要與伯爵旅行社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伊想戊○○是為了臺澳旅行社跟銀行之額度而需要伯爵旅行社之支票作為客票,對於伯爵旅行社也沒有損害,所以就同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九○頁背面);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亦稱:當時因戊○○接手臺澳旅行社後,可能因為銀行條件有調整,戊○○希望身為股東之伊配合開立支票作為擔保,所以才作這種帳上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九二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知道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事,當時因為澳門航空將臺澳旅行社之業務拿走,臺澳旅行社並沒有足夠正常之客票,而華僑銀行又要求提出客票作擔保,伊即與戊○○討論很多次,戊○○就提出並決定以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方式來處理,而辛○○拿臺澳旅行社要開給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之支票給伊蓋章時,伊有問辛○○是否合法及是否有詢問丙○○會計師,辛○○說可以、合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一頁),而華僑銀行同意為臺澳旅行社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授信條件之一為臺澳旅行社需提出一定額度之客票作為擔保,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互開支票部分,均難認為實際機票交易所開立,臺澳旅行社並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及伯爵旅行社之支票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交付華僑銀行以充作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擔保,華僑銀行並依約為臺澳旅行社出具額度為一億元之履約保證函,已如前述,被告庚○○、辛○○、乙○○、子○○與戊○○既均明知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中航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並無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支票款項支付所表彰之實際機票交易,竟指示不知情臺澳旅行社承辦人員開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實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不知情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承辦人員開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支票,再由臺澳旅行社人員持上開不實登載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及上開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支票交付華僑銀行充作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擔保,且於華僑銀行承辦人員癸○○去電向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相關人員查詢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交易是否真正時,相關不知情人員因受被告戊○○、乙○○及子○○之指示而均表示確有實際交易,被告庚○○、辛○○、乙○○、子○○與戊○○共犯施用詐術獲取華僑銀行持續為臺澳旅行社出具履約保證函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行,堪以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庚○○、辛○○、乙○
○、子○○與戊○○共犯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得利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其中就共同正犯之規定,將正犯之定義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連續犯部分,新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情修正為連續數行為應分論併罰;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罰金刑部分,原配合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法定刑為銀元一元以上銀元一萬元以下罰金,而配合新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及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法定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牽連犯部分,新法刪除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而將原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應從一重論斷之情修正為原犯一罪與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間應分論併罰;易科罰金部分,新法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並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刪除生效)規定之銀元一百元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至於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因本案被告等行為時均係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緩刑規定,併此敘明。
三、另被告等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經修正,並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施行生效,其中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犯行,將法定刑度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四、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㈠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㈡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本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係屬記載旅行社收受款項所出具之證明收據,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費用報支(預支)單則屬臺澳旅行社內部用以層核支出之單據,均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故核被告庚○○、辛○○、乙○○、子○○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雖僅就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臺澳旅行社填具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之部分及詐欺華僑銀行以獲取出具履約保證函財產上不法利益部分提起公訴,而漏未對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臺澳旅行社填具不實費用報支(預支)單、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填具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部分提起公訴,惟上開部分與前開經檢察官起訴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與審理。被告庚○○、辛○○與戊○○就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填製臺澳旅行社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如附表一所示填製華夏旅行社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詐欺得利之犯行;被告庚○○、辛○○、戊○○與被告乙○○、子○○各就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填製不實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詐欺得利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庚○○、辛○○、乙○○、子○○利用不知情之臺澳旅行社、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及伯爵旅行社承辦人員填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會計憑證及向華僑銀行人員詐稱確有實際交易部分,為間接正犯。被告庚○○、辛○○、乙○○、子○○多次填製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會計憑證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庚○○、辛○○、乙○○、子○○所犯上開詐欺得利罪及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論以一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爰審酌被告庚○○、辛○○、子○○雖均否認犯行,被告乙○○坦承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否認詐欺得利犯行,然被告庚○○、辛○○、乙○○、子○○均無前科,且係為維持臺澳旅行社營運而以互開同額支票兌現之方式滿足華僑銀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之授信條件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而華僑銀行出具履約保證函後並未實際動支額度及犯罪對於華僑銀行可能產生之危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據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庚○○、辛○○、乙○○、子○○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信被告庚○○、辛○○、乙○○、子○○經此教訓當均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各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丙○○係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受臺澳旅行社委託
查核簽證該公司財務報表,詎丙○○、戊○○、庚○○、辛○○、乙○○、子○○等人為誘騙華僑銀行出具一億元額度之履約保證函,乃由戊○○及庚○○商議,於徵詢丙○○之意見後,丙○○則向戊○○建議,因臺澳旅行社開立與華夏等旅行社之支票,其發票日均早於華夏等旅行社所開立與臺澳旅行社之支票,為免產生資金借貸之爭議,應向華夏、伯爵、中航、北航等四家旅行社收取利息差額,並以「利息收入」科目登帳,以為掩飾上開不實交易;另由戊○○轉知乙○○、子○○,並徵得渠等之同意配合,而由戊○○指示財務經理辛○○照辦。戊○○、庚○○、辛○○、乙○○、子○○及丙○○等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及虛偽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九十年八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底止,以「互購機票」之不實交易模式操作,由臺澳旅行社作帳出售澳門航空機票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後,收取上開旅行社所開立之購票支票,由臺澳旅行社財務部交付上開支票及「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等虛偽交易憑證與華僑銀行,充作係實質交易而取得之客票,持向華僑銀行申請授信放款;嗣後臺澳旅行社復向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買回上開澳門航空之機票並開立等額支票與前開旅行社等,以此虛偽交易方式虛增營業額,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丙○○明知有上開之情,然於查核臺澳旅行社之90年度財務報告時,故意不予更正,亦未補充或揭露說明上開交易行為,致華僑銀行陷於錯誤,而同意為臺澳旅行社出具保證函承擔履約責任,因認被告丙○○就上開部分與被告庚○○、辛○○、乙○○、子○○、戊○○共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㈡臺澳旅行社核算九十年度應給付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雄獅旅行社)銷售佣金一千零五萬零十三元。雄獅旅行社先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開立總金額八百萬元之統一發票四紙向臺澳旅行社請領九十年七月起至同年十月之佣金,辛○○依內部會計作業填製費用報支單八百萬元,經庚○○核決後,由會計人員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開立臺澳旅行社設於華僑銀行儲蓄部第三三一六八號支票存款帳戶,票號AA0000000號、面額八百萬元及受款人為雄獅旅行社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與雄獅旅行社,詎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指示不知情之辛○○將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加以塗銷後,未經戊○○及雄獅旅行社同意,竟加蓋戊○○私章,並由辛○○指示不知情之出納或會計於支票背面偽蓋「雄獅旅行社」橫式橡皮章充作支票背書,致生損害於戊○○及雄獅旅行社,再由辛○○於同日將該支票存入庚○○設於第一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一銀帳戶)而行使之,由庚○○負責轉交雄獅旅行社,詎庚○○竟利用轉交之機會,將該筆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未將該款項轉交雄獅旅行社,因認被告庚○○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則著有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要旨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戊○○、辛○○、丙○○於調查局接受詢問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甲○○、丑○○、己○○、癸○○證言、華僑銀行授信同意函、互購機票明細、臺澳旅行社九十年度應收票據明細、九十一年度應付票據明細為其論據;公訴人認被告庚○○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戊○○、庚○○、辛○○於調查局接受詢問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甲○○、壬○○證言、臺澳旅行社支付佣金與華夏旅行社、伯爵旅行社、華人旅行社、雄獅旅行社之相關費用報支(預支)單、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發票、系爭支票、系爭支票票款存入系爭一銀帳戶存款憑條、雄獅旅行社委任正風會計獅事務所與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間函證往來資料、雄獅旅行社存證信函為其論據。然被告丙○○、庚○○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丙○○辯稱:伊於九十年六月底受委任為臺澳旅行社進行專案查核,並於九十年十月底間受任為臺澳旅行社進行期中查核即財務簽證,九十一年過年後則受任為臺澳旅行社作稅務簽證。於九十年七、八月間專案查核告一段落時,曾與臺澳旅行社之戊○○、辛○○、丁○○、己○○開會說明專案查核之結果及經過,會中戊○○突然就空白機票交易行為諮詢伊之意見,伊即表示空白機票作為代收代付為創新的想法,必須要確定為有價值的交易標的及每張價格,且必須作實際機票交付及紀錄空白機票之號碼。後來在九十年十月底作期中現場查核時,查帳人員發現傳票上附有代收代付憑證,金額均為好幾百萬整數之數字且十分密集,伊即與辛○○討論,辛○○表示伊之建議無法操作,伊即要求與辛○○、戊○○另行討論,且伊係於當時才知道臺澳旅行社就空白機票之交易並未實際交付,卻又有與其他旅行社互相開立交易空白機票之支票而均兌現之資金往來情形,基於專業立場及所得稅法查核準則之規定,伊認為這個行為是屬於借貸,而因互開同額支票間,臺澳旅行社之支票先到期,其他旅行社到期比較晚,會有時間差,伊才表示需按照時間差設算利息,而稅務機關每年會公告可以接受利息支出之最高民間利率,伊記得當時之公告為百分之十八,伊有將利率提出讓臺澳旅行社自己考慮,後來戊○○決定百分之十即詢問是否可接受,伊並無參與填製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實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費用報支(預支)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會計憑證之行為或犯意聯絡等語;被告庚○○辯稱:臺澳旅行社之所有股東在八十五年間即有決議,將公司盈餘以佣金支出方式轉撥出來,亦即N帳(即隱藏帳目)戴帽子要分給股東的錢作成臺澳旅行社A帳之佣金支出,臺澳旅行社並無交付佣金與雄獅旅行社之義務及約定。九十年七月間經股東決議,由伊開立系爭一銀帳戶供N帳存入匯款使用,相關印章、存摺均由臺澳旅行社之會計部門保管,而戊○○率領之新團隊於九十年
六、七月間接了臺澳旅行社後,就將九十年營業額抓了百分之二十或二十二之數字作為N帳,由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雄獅旅行社各開八百萬元之發票及伯爵旅行社開了一些發票作為憑證,伊詢問過戊○○後即代理簽了雄獅旅行社部分之費用報支(預支)單以開出相關支票,但因伊要求戊○○一定要甲○○簽名才能存入系爭一銀帳戶,所以就把之前簽的費用報支(預支)單抽出,重打一張,由戊○○、辛○○、林正杰與甲○○在臺北聯誼會碰面後交由甲○○親簽等語。
四、經查:㈠證據能力部分:
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情形,其於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三款之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就被告戊○○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及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因被告戊○○所在不明經本院通緝在案而無法傳喚,且被告戊○○於陳述中提及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之方式配合華僑銀行授信條件,未實際交割機票,詳如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說明,另被告戊○○曾事先與被告丙○○討論,嗣後經被告丙○○建議而設算利息之情,為被告丙○○所不否認;臺澳旅行社以「佣金」名義開立八百萬元支票給雄獅旅行社之決定經全體董監事同意,證人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在費用報支(預支)單上簽名表示具領,為被告庚○○所不否認,被告戊○○於調查局接受詢問及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亦屬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據上開規定,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⑵另本案被告辛○○、證人甲○○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及於偵
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關於上開一㈠、㈡部分之陳述;證人丑○○、己○○、癸○○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及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關於上開一㈠部分之陳述官;證人壬○○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及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關於上開一㈡部分之陳述,因被告辛○○、證人甲○○、丑○○、己○○、癸○○、壬○○於本院審理中業均已到庭具結作證,核與渠等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接受詢問時之陳述並無明顯不符之情形,是被告辛○○、證人甲○○、丑○○、己○○、癸○○、壬○○於調查局、偵查中接受詢問時之陳述,均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規定,自均難認有證據能力。㈡被告丙○○被訴共同詐欺得利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實體認定部分:
⑴證人寅○○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任職在安侯建業
會計師事務所,因臺澳旅行社之案件而認識丙○○,丙○○委託伊之直屬會計師要伊的團隊來作臺澳旅行社的案子,伊即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三日止作臺澳旅行社的專案查核,後來在九十年八月中旬某晚有跟臺澳旅行社的人作專案查核部分之結論報告,當時有戊○○、吳旭州律師、己○○、辛○○、庚○○、丁○○、一位臺澳旅行社之會計小姐,伊、丙○○及會計師事務所的陳先生在場,報告中先討論專案查核之結果,突然戊○○提出空白機票的事來詢問丙○○,丙○○談了很多點,伊並無法完全記得,但可以確定丙○○有提到機票要確實交付,且單據上需記載機票號碼,且丙○○也有詢問空白機票如何計價,臺澳旅行社的人不知用何方式計算為每張空白機票一萬元,就空白機票的討論大約花了二十分鐘。另外依據查核準則之規定,財政部每年會公告非金融業之往來利息,民間借貸只要在該範圍內,稅務機關就會接受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一八頁);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結證稱:就空白機票之處理,有先徵詢丙○○之意見,當時伊有在場,伊記得丙○○講了很多條件,包含機票要實際交割、要作相關紀錄及很多條件之達成才能這樣處理,伊之後即未再請教丙○○相關未交割機票之問題,而因為公司作空白機票之財務收支並未實際交割機票,丙○○後來在專案查核後之期中查帳發現有詢問伊,機票有無實際交付,伊即告知並未實際交付,接著在年度查核時丙○○即表示這樣的往來只能認為是借貸,所以要求設算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七三頁至第七五頁),核與被告丙○○上開所辯均相符,而被告戊○○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固陳述:因華僑銀行改變授信條件,為維持臺澳旅行社正常營運,所以只能以互購機票之方式來配合銀行授信條件,伊在未使用互購機票交易方式前,曾向丙○○會計師提及相關作法。因為大部分款項均係先由臺澳旅行社開票出帳給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可能造成利益輸送或有損臺澳旅行社利益,所以丙○○建議要設算利息作為利息收入等語(分見調查局二之一卷第七○頁背面、第一一五頁),然被告戊○○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則稱:「(問:互購機票為何要支付利息?何人決定?)答:當時是我跟監察人庚○○一起討論,‧‧‧。(問:當時會計師有無提供意見?)答:沒有,是我們決定後,在查帳時才告訴他我們的經營方法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六一號卷第二五一頁、第二五二頁),亦與被告丙○○所述其未參與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伯爵旅行社間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互購機票互開支票、憑證之交易模式之決策,與被告庚○○、辛○○、戊○○、子○○、乙○○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辯解相合,僅能認定被告丙○○於本案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交易模式執行前,曾應被告戊○○之諮詢而回答其認為互購機票交易模式需完成之條件為交付機票及在相關憑證上記載機票號碼,且於事後發現本案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交易模式之執行與其所說條件不合時,將上開交易模式認定為借貸而要求設算利息以免引起爭議,尚難認被告丙○○有何參與填製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實會計憑證或詐欺華僑銀行獲取出具履約保證函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⑵至於檢察官所提出之其他證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本案相關互購機票互開支票經營時,伊已經離開臺澳旅行社,伊只是按照調查局提供之資料說明意見,伊不清楚丙○○會計師是否知道互購機票假交易之事,伊與丙○○會計師並無業務往來。而伊是在事後對帳過程中,有跟丙○○溝通,也發過電子郵件詢問,伊由丙○○之回答才判斷丙○○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六五頁背面、第一六六頁背面),證人甲○○並未親眼見聞本件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交易模式決策及執行之過程,僅係由書面資料及事後被告丙○○與其之往來而推論被告丙○○有參與並知情,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會計師有教作帳之方式,但有無建議要交付機票,伊不記得,而伊認為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交易模式怪怪的,是指交易行為奇怪,並非指會計交易情況,而相關購票憑證並非丙○○指示伊製作,是戊○○講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五四頁),另證人丑○○、癸○○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所言(分見本院卷二第一九六頁至第二○一頁、本院卷三第四二頁至第四七頁),更均未曾提及被告丙○○有參與上開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交易模式之行為或決策,檢察官所提出其他物證,則僅中性記載相關支票、金錢之流程程,並無法證明決意製作人是否包含被告丙○○或被告丙○○有參與製作之行為,是檢察官所提其他證據,亦均無法證明被告丙○○有何參與本案互購機票互開支票交易模式之決策或執行。
㈢被告庚○○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實體認定部分:
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八十一年間至九十、九十一年間擔任雄獅旅行社之負責人,後來則改由伊配偶擔任雄獅旅行社之負責人,但對外之廣告還是寫伊為負責人,雄獅旅行社為伊實際經營之公司。而雄獅旅行社可向臺澳旅行社請求佣金之數額係由臺澳旅行社所計算,伊並不清楚如何計算。而於八十五年起,臺澳旅行社的股東就有談過、決議及實行每張機票加二百或三百元戴帽子的錢,由各股東經營的旅行社含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雄獅旅行社開立發票以佣金名義向臺澳旅行社請款,再將核撥之款項均分給臺澳旅行社之股東,伊擔任負責人期間,戴帽子的錢均是由壬○○所執行,算法要問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六五頁至第一七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伊於八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任職在臺澳旅行社,一開始是作財務經理,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升為副總經理。臺澳旅行社在伊任職期間,有以支票張數計算團體佣金之情況,是以雄獅旅行社、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的結算報表張數按合約計算,在臺澳旅行社之帳目是收到華夏旅行社、雄獅旅行社及北航旅行社的發票,只有三份,款項是一開始先拿給這三家旅行社,老闆甲○○會叫伊去把全部的錢收回,再按照臺澳旅行社股東內部約定分成六份支付,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雄獅旅行社之發票數字與拿到之款項數字不合是他們自己的事,但就臺澳旅行社而言,拿出去的錢與拿進來的發票數字相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三五頁至第四二頁);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雄獅旅行社甲○○擔任臺澳旅行社負責人期間,會按旅行社之機票交易量製作詳細的表,再根據總額請四家旅行社開發票核銷,由壬○○將臺澳旅行社核撥的款項提領現金再重新分配,分配的金額與前述開立發票之數字並不相同。戊○○接任臺澳旅行社董事長後,無法理解之前之計算方式,其他股東也認為原來的計算方式不對,應重新分配,戊○○與其他股東即決議採用歷年支付數字與澳門航空給的佣金比例取百分之二十以計算核撥之款項,再由四家旅行社各開八百萬元之發票以核銷並核撥款項至庚○○為了公司資金運用而開立之系爭一銀帳戶,款項再由股東去分配,伊記得後來八百萬元之費用報支(預支)單還有拿去給甲○○簽名,而公司原就保留華夏旅行社、北航旅行社、中航旅行社、雄獅旅行社之條戳章,所以即直接在系爭支票背面蓋印上開條戳章背書後存入系爭一銀帳戶,本案開給雄獅旅行社之八百萬元支票在記帳上之科目雖然是佣金,但是否為佣金還有待商榷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六七頁背面至第七四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對於臺澳旅行社於九十年間支付北航旅行社八百萬元之佣金依據及計算基礎均不知情,並無主動請求臺澳旅行社付款。當初佣金的部分,從甲○○擔任董事長時,帳面就是分給各股東經營而與臺澳旅行社有往來的旅行社,但帳面的錢是臺澳旅行社帳面在做,實際上各股東拿到的並不是這個金額,怎麼分配、計算均是由經營者在處理,一開始是甲○○,後來是戊○○,當時臺澳旅行社董事間有提到雄獅旅行社分到的的錢應該獨立出來,等甲○○與臺澳旅行社之訴訟解決後再處理,而雄獅旅行社該分得之佣金應非八百萬元,實際金額與發票上之金額並不相同,但除甲○○以外之股東都決議要將系爭支票之款項存入庚○○一銀帳戶等待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九三頁背面、第一九四頁);並參諸臺澳旅行社九十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傳票(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九十一年度藍保管字第二五一六號第一三項證物,見調查局二之二卷第四三頁至第四六頁),臺澳旅行社之實際股東為中航旅行社、乙○○、甲○○、黃婷、戊○○、丁○○及庚○○,而未包含雄獅旅行社,可知本案九十年間臺澳旅行社以給付佣金名義出帳三千二百萬元(含雄獅旅行社八百萬元部分)之款項,係因臺澳旅行社全體股東決議由其中幾位股東經營之旅行社提出款項總額之發票以佣金方式出帳後,再由經營者將全數以佣金出帳之款項存入系爭一銀帳戶,依全體股東決議之分配金額發與如上所述之臺澳旅行社各股東,雄獅旅行社並無請求給付上開款項之法律上依據,就證人甲○○所得分配之部分,則係經除證人甲○○以外之臺澳旅行社股東決議待證人甲○○與臺澳旅行社之訴訟解決後再處理而未給付,且此種以部分股東經營之旅行社提出發票再以佣金方式出帳後將款項統一分配各股東之方式,亦為實際經營雄獅旅行社之證人甲○○於八十五年起至九十年間經營之臺澳旅行社運作模式,是系爭支票款項存入被告庚○○系爭一銀帳戶而未交付雄獅旅行社或不將證人甲○○所得分配之款項交付證人甲○○,係基於臺澳旅行股東間之決議,並非被告庚○○有何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且上開以部分股東經營之旅行社提出發票再以佣金方式出帳後將款項統一分配各股東之方式,既為臺澳旅行社含實際經營雄獅旅行社之證人甲○○所同意而執行,就系爭支票背面蓋印雄獅旅行社條戳章以存入系爭一銀帳戶之行為,即應認業已取得雄獅旅行社之授權,尚難認被告庚○○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情形。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丙○○有與
被告庚○○、辛○○、乙○○、子○○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得利之犯行,亦無法證明被告庚○○有前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庚○○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上開部分即應各為被告丙○○、庚○○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謀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法 官 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95年5月26日修正生效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1
(臺澳旅行社與華夏旅行社互開支票、臺澳旅行社開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費用報支(預支)單及華夏旅行社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情形)(單位:新臺幣)(引用資料來源A 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以「A-1」 表示函覆
資料第1 頁,以下類推)┌─┬───────────────┬─────────────────┐│編│臺澳旅行社 │華夏旅行社 ││號│ │ │├─┼───────────────┼─────────────────┤│1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1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QG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6│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2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QG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6│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QG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8│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4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QG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0│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附表2(臺澳旅行社與北航旅行社互開支票、臺澳旅行社開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費用報支(預支)單及北航旅行社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情形)(單位:新臺幣)(引用資料來源A 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以「A-1」 表示函覆
資料第1 頁,以下類推)(引用資料來源B為91年度藍保管字第2516號內臺澳旅行社91年1月至6月之轉帳傳票,
以「B-一-1」表示一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B-三-1」表示三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下類推)┌─┬───────────────┬─────────────────┐│編│臺澳旅行社 │北航旅行社 ││號│ │ │├─┼───────────────┼─────────────────┤│1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1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7│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2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9│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1│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4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3│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5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75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75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4│ 之支票(見A-33)。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75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6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9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75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75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5│ 之支票(見A-33)。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75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7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75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75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6│ 之支票(見A-33)。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75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8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75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75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7│ 之支票(見A-33)。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75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9 │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6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2│ 之支票(見A-41)。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用報支(預支)單。 │ │├─┼───────────────┼─────────────────┤│1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1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4│ 之支票(見A-41)。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5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6│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2│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6│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3│①開立編號為NX0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5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7│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7│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5│①開立編號為NX0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8│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用報支(預支)單。 │ │├─┼───────────────┼─────────────────┤│16│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5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8│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7│①開立編號為NX08288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5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9│ 之支票(見A-92)。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8│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92)。 ││ │ 0)。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用報支(預支)單。 │ │├─┼───────────────┼─────────────────┤│19│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5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92)。 ││ │ 0 頁)。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2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92)。 ││ │ 1 頁)。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25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92)。 ││ │ 1 頁)。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2│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1)。 ││ │ 2)。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3│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2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1)。 ││ │ 3)。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9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1)。 ││ │ 4)。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5│①開立編號為NX09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9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8608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3│ 之支票(見A-128)。 ││ │ 0)。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6│①開立編號為NX09704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28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8605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3│ 之支票(見A-128)。 ││ │ 0)。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3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43)。 ││ │ 133、B-一-45)。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1)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及費用報支(預支│ ││ │ )單(見B-一-40)。 │ │├─┼───────────────┼─────────────────┤│2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6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43)。 ││ │ 133、B-一-46)。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4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2)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及費用報支(預支│ ││ │ )單(見B-一-40)。 │ │├─┼───────────────┼─────────────────┤│2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7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43)。 ││ │ 134、B-一-44)。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6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2-1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及費用報支(預支│ ││ │ )單(見B-一-40)。 │ │├─┼───────────────┼─────────────────┤│30│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 8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2)。 ││ │ 143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1│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17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B-三-116)。 ││ │ 147、B-三-121)。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16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17)││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19)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15│ ││ │ )。 │ │├─┼───────────────┼─────────────────┤│32│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21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B-三-116)。 ││ │ 147、B-三-122)。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2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117-1)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三119)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 ││ │ 15)。 │ │├─┼───────────────┼─────────────────┤│3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23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B-三-116) ││ │ 148、B-三-120)。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2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18)││ │ 號碼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19)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15)│ ││ │ 。 │ │├─┼───────────────┼─────────────────┤│34│①開立編號不詳、內容為機票款、│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10日、支票號碼││ │ 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線航空機│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票購票證明單。 │ 之支票(見A-150)。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5│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4 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157、B-五-58)。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月3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52)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9 │ ││ │ )。 │ │├─┼───────────────┼─────────────────┤│36│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2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158、B-五-61)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53)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9)。 │ │├─┼───────────────┼─────────────────┤│3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6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158、B-五-62)。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5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54)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9) 。 │ │├─┼───────────────┼─────────────────┤│3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4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159、B-五-59)。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55)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9) 。 │ │├─┼───────────────┼─────────────────┤│3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6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57)。 ││ │ 159、B-五-60)。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5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56)。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68)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9) 。 │ │└─┴───────────────┴─────────────────┘附表3(臺澳旅行社與中航旅行社互開支票、臺澳旅行社開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費用報支(預支)單及中航旅行社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情形)(單位:新臺幣)(引用資料來源A 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以「A-1」 表示函覆
資料第1 頁,以下類推)(引用資料來源B為91年度藍保管字第2516號內臺澳旅行社91年1月至6月之轉帳傳票,
以「B-一-1」表示一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B-三-1」表示三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下類推)┌─┬───────────────┬─────────────────┐│編│臺澳旅行社 │中航旅行社 ││號│ │ │├─┼───────────────┼─────────────────┤│1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5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1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7│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1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2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9│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1│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4 │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3│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5 │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4241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4│ 支票(見A-41)。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6 │①開立編號為NX0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6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9│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7 │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9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0│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8 │①開立編號為NX08286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2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DC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0│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9 │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5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3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47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5│ 支票(見A-92)。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48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6│ 支票(見A-92)。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49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6│ 支票(見A-92)。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2│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1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3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50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7│ 支票(見A-92)。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3│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51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7│ 支票(見A-92)。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7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37152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8│ 支票(見A-92)。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5│①開立編號為NX08290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22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0018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1│ 支票(見A-108)。 ││ │ 2)。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6│①開立編號為NX08290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0019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1│ 支票(見A-108)。 ││ │ 2)。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7│①開立編號為NX0829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0020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 支票(見A-108)。 ││ │ 113)。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8│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2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1085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支票(見A-121)。 ││ │ 2)。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9│①開立編號為NX08295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1086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支票(見A-121)。 ││ │ 3)。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 │├─┼───────────────┼─────────────────┤│20│①開立編號為NX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9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341087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支票(見A-121)。 ││ │ 4)。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1│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7 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02849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28)。 ││ │ 131頁)。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2│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2 月26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02850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28)。 ││ │ 131)。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2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44618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32 、B-一-51) 。 ││ │ 134、B-一-54)。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9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8)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55)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4│ ││ │ 7) 。 │ │├─┼───────────────┼─────────────────┤│24│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4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44619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32、B-一-51)。 ││ │ 135、B-一-52)。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49)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55)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47│ ││ │ )。 │ │├─┼───────────────┼─────────────────┤│25│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月28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44620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32、B-一-51)。 ││ │ 135、B-一-53)。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6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50)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55)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4│ ││ │ 7) 。 │ │├─┼───────────────┼─────────────────┤│26│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3 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0352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44 、B-三-124)。 ││ │ 148、B-三-131)。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1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25)││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28)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23│ ││ │ )。 │ │├─┼───────────────┼─────────────────┤│2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8 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0353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44、B-三-124)。 ││ │ 149、B-三-129)。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6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26)││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28)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23│ ││ │ )。 │ │├─┼───────────────┼─────────────────┤│2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13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0354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44、B-三-124)。 ││ │ 149、B-三-130)。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9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26)││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28)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23│ ││ │ )。 │ │├─┼───────────────┼─────────────────┤│2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2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4752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0、B-五-10)。 ││ │ 152、B-五-13)。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7)。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17)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 │ │├─┼───────────────┼─────────────────┤│30│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7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4753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0、B-五-10)。 ││ │ 153、B-五-11)。 │ ││ │②開立發票日94年6 月25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8)。││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17)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4│ ││ │ )。 │ │├─┼───────────────┼─────────────────┤│31│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9 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6464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4、B-五-74)。 ││ │ 156、B-五-75)。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月5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72)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萬元之支票(見B-五-80-1)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6│ ││ │ 9)。 │ │├─┼───────────────┼─────────────────┤│32│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9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6465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4 、B-五-74)。 ││ │ 160、B-五-76)。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7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72-1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80-1) │ ││ │ 及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 ││ │ -69)。 │ │├─┼───────────────┼─────────────────┤│3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31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356466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見A-154、B-五-74)。 ││ │ 160、B-五-77)。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9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73)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80-1) │ ││ │ 及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 ││ │ -69)。 │ │└─┴───────────────┴─────────────────┘附表4
(臺澳旅行社與伯爵旅行社互開支票、臺澳旅行社開立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費用報支(預支)單及伯爵旅行社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情形)(單位:新臺幣)(引用資料來源A 為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4年10月24日函覆資料,以「A-1」 表示函覆
資料第1 頁,以下類推)(引用資料來源B為91年度藍保管字第2516號內臺澳旅行社91年1月至6月之轉帳傳票,
以「B-一-1」表示一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B-三-1」表示三月轉帳傳票第1頁,以下類推)┌─┬───────────────┬─────────────────┐│編│臺澳旅行社 │伯爵旅行社 ││號│ │ │├─┼───────────────┼─────────────────┤│1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1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6│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2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8│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0│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4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5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22│ 元之支票(見A-1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5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4│ 之支票(見A-33)。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6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5│ 之支票(見A-33)。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7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9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6│ 之支票(見A-33)。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8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6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37│ 之支票(見A-33)。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9 │①開立編號為NX082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29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0│ 之支票(見A-38)。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0│①開立編號為NX08278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8 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0│ 之支票(見A-38)。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1│①開立編號為NX08279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 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2│ 之支票(見A-41)。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2│①開立編號為NX08279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3│ 之支票(見A-41)。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3│①開立編號為NX08279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43│ 之支票(見A-41)。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8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53│ 之支票(見A-51)。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5│①開立編號為NX0828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 9月2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53│ 之支票(見A-51)。 ││ │ 2)。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6│①開立編號為NX08281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13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55│ 之支票(見A-54)。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7│①開立編號為NX08281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 月?? 日、支票號││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碼為???????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59│ 元之支票(見A-58)。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8│①開立編號為NX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 月?? 日、支票號││ │ 機票款、金額為350 萬元之國際│ 碼為??????? 號、票面金額為3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61│ 元之支票(見A-60)。 ││ │ )。 │ ││ │②開立金額為3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19│①開立編號為NX08284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5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66│ 之支票(見A-6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6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67│ 之支票(見A-65)。 ││ │ 4)。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9 號、內容 │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8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65)。 ││ │ 67 頁)。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 │├─┼───────────────┼─────────────────┤│22│①開立編號為NX082337 號、內容 │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70萬元之││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支票;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5日、支││ │ 70 頁)。 │ 票號碼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14││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 0 萬元之支票;開立到期日90年9月2││ │ 用報支(預支)單。 │ 6日、支票號碼為0000000號、票面金││ │ │ 額為140 萬元之支票(見A-65)。 ││ │ │ ││ │ │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23│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9│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3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79│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5│①開立編號為NX08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0│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6│①開立編號為NX08282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0│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7│①開立編號為NX0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1│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8│①開立編號為NX08282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9 月24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Q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1│ 元之支票(見A-7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29│①開立編號為NX08286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6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6│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0│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9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7│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1│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9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6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7│ 元之支票(見A-85)。 ││ │ 頁)。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2│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6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12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8│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3│①開立編號為NX08285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3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88│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4│①開立編號為NX0828??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3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1│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5│①開立編號為NX082867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31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PR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91│ 元之支票(見A-85)。 ││ │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6│①開立編號為NX082885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6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102)。 ││ │ 3)。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7│①開立編號為NX082883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0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102)。 ││ │ 4 )。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8│①開立編號為NX082884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0年11月17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0│ 之支票(見A-102)。 ││ │ 4)。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39│①開立編號不詳、內容為機票款、│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0日、支票號碼││ │ 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線航空機│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票購票證明單。 │ 之支票(見A-107)。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 │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40│①開立編號不詳、內容為機票款、│①開立到期日90年10月23日、支票號碼││ │ 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線航空機│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票購票證明單。 │ 之支票(見A-107)。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 │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41│①開立編號為NX082952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29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5)。 ││ │ 6)。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42│①開立編號為NX082950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11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5)。 ││ │ 7 頁)。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43│①開立編號為NX082951號、內容為│①開立到期日91年1 月19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12│ 之支票(見A-125)。 ││ │ 7)。 │ ││ │②開立金額為25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44│①開立編號為NX009703? 號、內容│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15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28)。 ││ │ 129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 │ │ │├─┼───────────────┼─────────────────┤│45│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到期日91年2 月20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28)。 ││ │ 129 )。 │ ││ │②開立金額為300 萬元之支票及費│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用報支(預支)單。 │ │├─┼───────────────┼─────────────────┤│46│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 1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 、B-一-34)。 ││ │ 136、B-一-37)。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2 月27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30)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39)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2│ ││ │ 9) 。 │ │├─┼───────────────┼─────────────────┤│4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5 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34)。 ││ │ 136、B-一-38)。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月1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31)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一-39) 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29 │ ││ │ ) 。 │ │├─┼───────────────┼─────────────────┤│4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月12日、支票號碼 ││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34)。 ││ │ 137、B-一-35)。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月8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32)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一-39) 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29 │ ││ │ ) 。 │ │├─┼───────────────┼─────────────────┤│4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1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2、B-一-34)。 ││ │ 137、B-一-36)。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19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一-33)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一-39)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一-2│ ││ │ 9) 。 │ │├─┼───────────────┼─────────────────┤│50│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29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139、B-三-29)。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3 月31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9)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 ││ │ 7) 。 │ │├─┼───────────────┼─────────────────┤│51│①開立編號NX0000000 號、內容為│①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2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139、B-三-27)。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4月3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20)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7 │ ││ │ ) 。 │ │├─┼───────────────┼─────────────────┤│52│①開立編號NX0000000 號、內容為│①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 3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140、B-三-28)。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4月4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21)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7 │ ││ │ ) 。 │ │├─┼───────────────┼─────────────────┤│5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8 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141、B-三-25)。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4月9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22) ││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7 │ ││ │ ) 。 │ │├─┼───────────────┼─────────────────┤│54│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10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25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25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38 頁、B-三-18)。 ││ │ 141、B-三-26)。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4 月11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23)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25│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三-24)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 ││ │ 7) 。 │ │├─┼───────────────┼─────────────────┤│55│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3 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 、B-三-101)。 ││ │ 145、B-三-105)。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1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02)││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04)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00│ ││ │ )。 │ │├─┼───────────────┼─────────────────┤│56│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8 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 、B-三-101)。 ││ │ 145、B-三-106)。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8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03)││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04)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00│ ││ │ )。 │ │├─┼───────────────┼─────────────────┤│57│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5 月13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44 、B-三-101)。 ││ │ 146、B-三-107)。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5月9日、支票號│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三-103-1││ │ 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0 │ )。 ││ │ 萬元之支票(見B-三-104)及費│ ││ │ 用報支(預支)單(見B-三-100│ ││ │ )。 │ │├─┼───────────────┼─────────────────┤│58│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2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0、B-五-24)。 ││ │ 151、B-五-27)。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21)。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31)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1│ ││ │ 8) 。 │ │├─┼───────────────┼─────────────────┤│59│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7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0、B-五-24)。 ││ │ 151、B-五-26)。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5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22)。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31)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1│ ││ │ 8) 。 │ │├─┼───────────────┼─────────────────┤│60│①開立編號NX0000000 號、內容為│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 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0、B-五-24)。 ││ │ 152、B-五-25)。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6 月28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五-23)。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31)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1│ ││ │ 8) 。 │ │├─┼───────────────┼─────────────────┤│61│①開立編號NX0000000 號、內容為│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2日、支票號碼││ │ 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際│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41)。 ││ │ 155、B-五-42)。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10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38)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48)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3│ ││ │ 5) 。 │ │├─┼───────────────┼─────────────────┤│62│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4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41)。 ││ │ 155、B-五-43)。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2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39)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48)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3│ ││ │ 5) 。 │ │├─┼───────────────┼─────────────────┤│63│①開立編號為NX0000000 號、內容│①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31日、支票號碼││ │ 為機票款、金額為300 萬元之國│ 為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300 萬元││ │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見A-│ 之支票(見A-154、B-五-41)。 ││ │ 156、B-五-44)。 │ ││ │②開立發票日91年7 月29日、支票│②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B-五-40) ││ │ 號碼為JA0000000 號、金額為30│ 。 ││ │ 0 萬元之支票(見B-五-48) 及│ ││ │ 費用報支(預支)單(見B-五-3│ ││ │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