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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陳良民(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將其身分證件交付予陳良民後,推由陳良民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登記,以乙○○為設立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之二地址之弘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弘翰公司)負責人,因而乙○○具有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詎乙○○明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據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內容,據實開立發票,而弘翰公司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為止之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任由陳良民領用弘翰公司之統一發票後,連續於上開期間在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虛偽開立銷項發票二百二十九紙,虛開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九千六百四十萬三千六百八十六元,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有勝國際公司等六十五家營業人,嗣後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六十一家營業人將共計二百二十一張發票(總金額為九千五百五十六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乙○○及陳良民二人以此方式幫助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四百七十七萬八千一百七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弘翰公司進項憑證來源百分之九十以上異常,顯無進貨事實,卻開立大量銷項憑證,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告發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逃漏稅捐或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之行為,辯稱九十一年五月間因伊之友人介紹而進入陳良民出資之公司跑業務,並由伊擔任公司負責人,惟同年九月間伊即已離職,並曾要求陳良民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伊於九十一年九月初之後已經有其他工作,並未在弘翰公司賣發票云云。

二、經查,弘翰公司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為止之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虛偽開立銷項發票二百二十九紙(銷售金額共計九千六百四十萬三千六百八十六元)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有勝國際公司等六十五家營業人,嗣如附表二所示之六十一家營業人並將其中共計二百二十一張發票(總金額為九千五百五十六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事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提出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報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弘翰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各一份附卷可參,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辦人甲○○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弘翰公司虛開二百二十九紙銷項發票,下游營業人提出二百二十一紙扣抵,幫助下游營業人逃漏四百七十七萬八千一百七十五萬元等語,並稱,弘翰公司的進貨來源有百分之九十來自於虛設行號的公司,顯然沒有進貨事實,所以伊認為弘翰公司不可能有銷貨的事實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十五頁)。被告雖辯稱伊於弘翰公司任職期間有實際跑業務,確有交易事實云云,然查,被告先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伊於弘翰公司之業務為推銷鞋子,辦公室是設在松江路(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號卷㈠,下稱偵卷㈠,第十頁、第十七頁),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又稱,弘翰公司之經營項目為酒類及五金,伊負責推銷酒,公司地址為民生東路(見本院卷第

七十七、七十八頁),其供詞前後反覆不一致,且被告對於銷售貨品之對象、地點亦均含糊其詞,推稱不知,故其所辯當不足採,弘翰公司虛開上開發票之事實應足以認定。

三、另被告雖辯稱伊僅負責跑業務,並未開立發票云云,然查,弘翰公司係陳良民出資成立,被告當時因缺錢花用且想要換工作,才會答應陳良民當弘翰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見偵卷㈠第十七頁),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提出之弘翰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號卷㈡,下稱偵卷㈡,第一二○至一三一頁)亦記載該公司至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前之代表人為董事乙○○,顯然被告係接受陳良民之邀約而知悉且同意擔任弘翰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對於公司職務分工難稱完全無所悉,而其與陳良民非親朋故友,僅友人介紹認識,並非實際負責公司經營,竟同意陳良民擔任弘翰公司負責人,又其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已如上述,仍每月收受四至五萬元之薪資(見本院卷第八十一頁),顯見被告確有與陳良民共同謀議及行為分擔,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甚明。

四、被告另以伊於九十一年九月中旬後,就在幫伊朋友貼廣告謀生,並未在弘翰公司工作云云置辯,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處分書各一紙以佐其說。然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釋字第一○九號解釋參照)。被告提供其名義作為弘翰公司之負責人,而弘翰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被告亦非於弘翰公司從事業務之情業如上述,被告就上開犯行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同謀後,其行為分擔僅係提供其姓名作為公司登記之用,並非親自於弘翰公司內工作,故其於上開期間另從事其他工作之事實,並不影響本院為前揭認定之結果。又被告復辯稱伊於九十一年九月離職時已經告知陳良民應更換登記負責人云云,惟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期間,弘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仍為被告乙○○,有上開弘翰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卡附卷可參,且被告既為公司名義上負責人,對於公司負責人應製作會計憑證開立統一發票當已有所知悉,若非被告仍同意繼續擔任弘翰公司之負責人,陳良民豈能繼續以其名義請領統一發票而虛偽開立銷項憑證予下游營業人,是被告既有上開認知,卻容認陳良民開立弘翰公司營業之統一發票,顯見被告確有與陳良民共同謀議及行為分擔,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其上開辯解,尚無可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共同連續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上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被告係弘翰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再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被告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與陳良民共同謀議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自屬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且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被告為商業負責人,與未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陳良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開立統一發票二百二十九紙予如附表所示之有勝國際公司等六十五家營業人,嗣如附表二所示之六十一家營業人將其中共計二百二十一張發票(總金額為九千五百五十六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其行為之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分別論以一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每月四至五萬之月薪,同意具名擔任虛設行號負責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其與共同正犯陳良民以該虛設行號開立統一發票予前述各納稅義務人虛列進項支出,俾便如附表所示有勝國際公司等六十一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影響主管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所虛開統一發票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稅金額鉅大之危害,犯後猶圖推辭卸責,並無悔悟之態度,以及參與本案犯罪之主導性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為弘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之期間,明知無銷售貨物之事實,竟仍以弘翰公司之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二百二十九紙,予有勝國際公司等六十一家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行使以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云云。然查,被告乙○○雖與共同正犯陳良民以弘翰公司名義共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二百二十九紙交由有勝國際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證,惟僅附表二所示之六十一家公司行號就其中之二百二十一紙提出至稅捐機關扣抵銷項稅額,有前開查緝案件報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報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弘翰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而證人甲○○亦於本院審理時就弘翰公司之下游營業人僅就該公司開立之二百二十九紙統一發票中之二百二十一紙提出扣抵等情證述無誤(見本院卷第七十五頁),因而就附表一所示編號五、十四之一、十八之

一、三五之一、五九之一、五九之二、六十之一所示之公司行號未提出該不實發票為逃漏稅捐部分,被告自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嫌即有未洽,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林柏泓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金。

執行業務之律師或會計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公司或商號│張數 │發票金額││ │ │(張) │(元) │├──┼────────────┼────┼────┤│一 │有勝國際有限公司 │二十二 │0000000 │├──┼────────────┼────┼────┤│二 │三合金馬有限公司 │一 │250000 │├──┼────────────┼────┼────┤│三 │飛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一 │189000 │├──┼────────────┼────┼────┤│四 │伊利山國際有限公司 │二 │689340 │├──┼────────────┼────┼────┤│五 │華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0000000 │├──┼────────────┼────┼────┤│六 │文路皮包精品店 │一 │130050 │├──┼────────────┼────┼────┤│七 │舜裕實業有限公司 │二十九 │00000000│├──┼────────────┼────┼────┤│八 │樺錫國際有限公司 │四 │0000000 │├──┼────────────┼────┼────┤│九 │慶鑫鞋業社 │六 │0000000 │├──┼────────────┼────┼────┤│十 │年華食品坊 │十六 │0000000 │├──┼────────────┼────┼────┤│十一│金鼎興視聽坊 │四 │200185 │├──┼────────────┼────┼────┤│十二│鴻晉皮包精品店 │二 │284370 │├──┼────────────┼────┼────┤│十三│皓倫股份有限公司 │一 │240800 │├──┼────────────┼────┼────┤│十四│伍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 │0000000 │├──┼────────────┼────┼────┤│十四│捷而文國際有限公司 │一 │37139 ││之一│ │ │ │├──┼────────────┼────┼────┤│十五│風行開發有限公司 │一 │39400 │├──┼────────────┼────┼────┤│十六│新揚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二 │666400 │├──┼────────────┼────┼────┤│十七│新亞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五 │0000000 │├──┼────────────┼────┼────┤│十八│展揚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三 │761600 │├──┼────────────┼────┼────┤│十八│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一 │13000 ││之一│ │ │ │├──┼────────────┼────┼────┤│十九│邁偉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四 │0000000 │├──┼────────────┼────┼────┤│二十│韋爵行 │八 │0000000 │├──┼────────────┼────┼────┤│二一│信紡企業有限公司 │二 │0000000 │├──┼────────────┼────┼────┤│二二│捷而鞋業有限公司 │一 │952000 │├──┼────────────┼────┼────┤│二三│捷娜鞋業有限公司 │一 │123600 │├──┼────────────┼────┼────┤│二四│新亦企業有限公司 │二 │571430 │├──┼────────────┼────┼────┤│二五│永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三 │460800 │├──┼────────────┼────┼────┤│二六│九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 │300000 │├──┼────────────┼────┼────┤│二七│盈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 │0000000 │├──┼────────────┼────┼────┤│二八│遠僑國際有限公司 │一 │119002 │├──┼────────────┼────┼────┤│二九│踏實皮飾有限公司 │二 │804900 │├──┼────────────┼────┼────┤│三十│麗芙曼開發有限公司 │三 │0000000 │├──┼────────────┼────┼────┤│三一│寶瑋開發有限公司 │一 │426000 │├──┼────────────┼────┼────┤│三二│安尼實業有限公司 │一 │428571 │├──┼────────────┼────┼────┤│三三│尼登企業有限公司 │一 │375000 │├──┼────────────┼────┼────┤│三四│阜禧企業有限公司 │一 │285600 │├──┼────────────┼────┼────┤│三五│金色年代珠寶有限公司 │一 │280000 │├──┼────────────┼────┼────┤│三五│龍融有限公司 │一 │285714 ││之一│ │ │ │├──┼────────────┼────┼────┤│三六│調銘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一 │188260 │├──┼────────────┼────┼────┤│三七│漢丞貿易行 │四 │00000000│├──┼────────────┼────┼────┤│三八│成陽股份有限公司 │一 │0000000 │├──┼────────────┼────┼────┤│三九│宏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八 │0000000 │├──┼────────────┼────┼────┤│四十│京采精品皮鞋商行 │一 │100000 │├──┼────────────┼────┼────┤│四一│賓宇企業行 │一 │45000 │├──┼────────────┼────┼────┤│四二│紅采有限公司 │四 │0000000 │├──┼────────────┼────┼────┤│四三│巨高鞋業有限公司 │一 │2400 │├──┼────────────┼────┼────┤│四四│伸益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六 │0000000 │├──┼────────────┼────┼────┤│四五│匯宇企業有限公司 │二 │700000 │├──┼────────────┼────┼────┤│四六│大前子鞋業開發有限公司 │二 │597900 │├──┼────────────┼────┼────┤│四七│宜利笙實業有限公司 │二 │545100 │├──┼────────────┼────┼────┤│四八│三芳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一 │274000 │├──┼────────────┼────┼────┤│四九│羅利精品店 │一 │350000 │├──┼────────────┼────┼────┤│五十│鞋將實業有限公司 │二 │913600 │├──┼────────────┼────┼────┤│五一│新台北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一 │240000 │├──┼────────────┼────┼────┤│五二│陽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 │337800 │├──┼────────────┼────┼────┤│五三│興麥管件股份有限公司 │四 │702000 │├──┼────────────┼────┼────┤│五四│琦偉鞋業有限公司 │一 │300000 │├──┼────────────┼────┼────┤│五五│永利布業有限公司 │一 │476190 │├──┼────────────┼────┼────┤│五六│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三 │0000000 │├──┼────────────┼────┼────┤│五七│麗熒企業有限公司 │四 │0000000 │├──┼────────────┼────┼────┤│五八│好悅企業股份有限 │一 │850000 │├──┼────────────┼────┼────┤│五九│承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267300 │├──┼────────────┼────┼────┤│五九│長榮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一 │5500 ││之一│司 │ │ │├──┼────────────┼────┼────┤│五九│財生營造有限公司 │一 │7000 ││之二│ │ │ │├──┼────────────┼────┼────┤│六十│凱翊皮飾開發有限公司 │二 │600000 │├──┼────────────┼────┼────┤│六十│通宇國際有限公司 │一 │92000 ││之一│ │ │ │├──┼────────────┼────┼────┤│六一│嘉鴻居電子繡有限公司 │一 │70000 │├──┼────────────┼────┼────┤│合計│ │二二九 │ │└──┴────────────┴────┴────┘附表二: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公│期間 │張數 │發票金額│逃漏稅額││ │司/商號 │ │(張) │(元) │(元) │├──┼────────┼────┼────┼────┼────┤│一 │有勝國際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二十二 │0000000 │453397 ││ │ │七、八月│ │ │ │├──┼────────┼────┼────┼────┼────┤│二 │三合金馬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 │250000 │12500 ││ │ │三月 │ │ │ │├──┼────────┼────┼────┼────┼────┤│三 │飛鷹國際開發有限│九十二年│一 │189000 │9450 ││ │公司 │三月 │ │ │ │├──┼────────┼────┼────┼────┼────┤│四 │伊利山國際有限公│九十二年│二 │689340 │34467 ││ │司 │二月 │ │ │ │├──┼────────┼────┼────┼────┼────┤│五 │華程實業股份有限│九十一年│十 │0000000 │100000 ││ │公司 │六月 │ │ │ │├──┼────────┼────┼────┼────┼────┤│六 │文路皮包精品店 │九十二年│一 │130050 │6503 ││ │ │三月 │ │ │ │├──┼────────┼────┼────┼────┼────┤│七 │舜裕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二十九 │00000000│0000000 ││ │ │十一月至│ │ │ ││ │ │九十二年│ │ │ ││ │ │四月 │ │ │ │├──┼────────┼────┼────┼────┼────┤│八 │樺錫國際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 │0000000 │185004 ││ │ │一月 │ │ │ │├──┼────────┼────┼────┼────┼────┤│九 │慶鑫鞋業社 │九十二年│六 │0000000 │100000 ││ │ │三、四月│ │ │ │├──┼────────┼────┼────┼────┼────┤│十 │年華食品坊 │九十二年│十六 │0000000 │284606 ││ │ │一月至四│ │ │ ││ │ │月 │ │ │ │├──┼────────┼────┼────┼────┼────┤│十一│金鼎興視聽坊 │九十一年│四 │200185 │10009 ││ │ │七月 │ │ │ │├──┼────────┼────┼────┼────┼────┤│十二│鴻晉皮包精品店 │九十二年│二 │284370 │14219 ││ │ │三月 │ │ │ │├──┼────────┼────┼────┼────┼────┤│十三│皓倫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一 │240800 │12040 ││ │ │六月 │ │ │ │├──┼────────┼────┼────┼────┼────┤│十四│伍王福建設股份有│九十一年│十八 │0000000 │401219 ││ │限公司 │九、十月│ │ │ │├──┼────────┼────┼────┼────┼────┤│十五│風行開發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 │39400 │1970 ││ │ │三月 │ │ │ │├──┼────────┼────┼────┼────┼────┤│十六│新揚國際行銷有限│九十一年│二 │666400 │33320 ││ │公司 │九、十月│ │ │ │├──┼────────┼────┼────┼────┼────┤│十七│新亞投資顧問有限│九十一年│五 │0000000 │95200 ││ │公司 │九、十月│ │ │ │├──┼────────┼────┼────┼────┼────┤│十八│展揚行銷顧問有限│九十一年│三 │761600 │38080 ││ │公司 │九、十月│ │ │ │├──┼────────┼────┼────┼────┼────┤│十九│邁偉行銷顧問有限│九十一年│四 │0000000 │75075 ││ │公司 │十二月 │ │ │ │├──┼────────┼────┼────┼────┼────┤│二十│韋爵行 │九十一年│八 │0000000 │135000 ││ │ │七、八月│ │ │ │├──┼────────┼────┼────┼────┼────┤│二一│信紡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二 │0000000 │80068 ││ │ │十一月 │ │ │ │├──┼────────┼────┼────┼────┼────┤│二二│捷而鞋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 │952000 │47600 ││ │ │三月 │ │ │ │├──┼────────┼────┼────┼────┼────┤│二三│捷娜鞋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 │123600 │6180 ││ │ │一月 │ │ │ │├──┼────────┼────┼────┼────┼────┤│二四│新亦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二 │571430 │28570 ││ │ │二月 │ │ │ │├──┼────────┼────┼────┼────┼────┤│二五│永業國際股份有限│九十一年│三 │460800 │23040 ││ │公司 │八月 │ │ │ │├──┼────────┼────┼────┼────┼────┤│二六│九禾國際股份有限│九十二年│一 │300000 │15000 ││ │公司 │四月 │ │ │ │├──┼────────┼────┼────┼────┼────┤│二七│盈源科技股份有限│九十一年│三 │0000000 │109450 ││ │公司 │十一、十│ │ │ ││ │ │二月 │ │ │ │├──┼────────┼────┼────┼────┼────┤│二八│遠僑國際有限公司│九十年三│一 │119002 │5950 ││ │ │月 │ │ │ │├──┼────────┼────┼────┼────┼────┤│二九│踏實皮飾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二 │804900 │40245 ││ │ │一月 │ │ │ │├──┼────────┼────┼────┼────┼────┤│三十│麗芙曼開發有限公│九十二年│三 │0000000 │50647 ││ │司 │一月 │ │ │ │├──┼────────┼────┼────┼────┼────┤│三一│寶瑋開發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 │426000 │21300 ││ │ │一月 │ │ │ │├──┼────────┼────┼────┼────┼────┤│三二│安尼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 │428571 │21429 ││ │ │二月 │ │ │ │├──┼────────┼────┼────┼────┼────┤│三三│尼登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 │375000 │18750 ││ │ │二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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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0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