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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卯○○

辛○○共 同 徐宏昇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楊雅惠律師被 告 庚○○

子○○上 一 人 邱瑞元律師選任辯護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被 告 午○○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林宗翰律師被 告 己○○

申○○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八三八、九五

四六、一一七四六、一二八九七、一六六八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九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七七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0三九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一三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壬○○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子○○、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申○○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卯○○、辛○○、壬○○、庚○○部分:㈠卯○○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擔任全綫通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巷○○號一樓,下稱全綫通公司)之董事長,明知全綫通公司與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公司間,均無實際交易之情形,竟基於使全綫通公司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取得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公司開立之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後,旋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行使,以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而逃漏九十年度之營業稅額一百七十三萬九千二百三十二元,九十一年度之營業稅額七百萬九千八百三十九元,九十二年度之營業稅額六百三十二萬八千一百十六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辛○○與壬○○自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均擔任全綫通公司

之董事,由卯○○負責全綫通公司資金調度,辛○○與壬○○則負責全綫通公司進貨及出口業務,渠三人均明知全綫通公司並未出口貨物至香港予EasyLink Service Limited (即迅通有限公司,下稱迅通公司)、Honest Vast Limited(即安緯有限公司,下稱安緯公司,起訴書誤載為HonestTransportation公司)、Sun Tech Service(Hong Kong)Limited(即日揚【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日揚公司),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外銷貨物為零稅率,可獲向主管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營業稅規定,藉此向稅捐稽徵機關詐取出口退稅,連續自九十年八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九月間止,填製如附表十八編號一至二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如附表十七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後,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共一億四千三百六十八萬五千二百二十五元而為行使,申請退還營業稅額,而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方式,施用詐術,使稅捐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口貨品,而溢退稅款五百十三萬六千四百八十一元予全綫通公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之正確性。嗣壬○○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離職,卯○○、辛○○仍共同承前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九月間止,以同前方式,填製如附表十八編號二三至四八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如附表十七編號十四至二五所示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後,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共一億七千四百四十一萬六千二百零一元而為行使,申請退還營業稅額,而以「假出口、真退稅」之詐欺方式,使稅捐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口貨品,而溢退稅款九百八十八萬零四百四十七元予全綫通公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之正確性。

㈢卯○○、辛○○與壬○○三人明知全綫通公司與如附表六至

八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然為掩飾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七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時間,將全綫通公司與采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慈公司)、御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眾公司)及薪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薪鎂公司)間進行交易之不實內容,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九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全綫通公司之Purchase order、支出證明單及請款單(起訴書贅載全綫通公司與康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驊鑫公司】、傑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傑億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全綫通公司支出明細及出口報單,業據實行公司全程到庭之檢察官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更正)等文書上後,於如附表二七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時間,持之向采慈公司、御眾公司及薪鎂公司之職員簽收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全綫通公司、采慈公司、御眾公司及薪鎂公司。卯○○、辛○○明知全綫通公司與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復共同承上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二七編號十五至二八所示之時間,將全綫通公司與薪鎂公司、遠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景公司)、永洺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洺公司)、川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川凱公司)、傑億公司進行交易之不實內容,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七編號十五至二八所示之全綫通公司之Purchase order、支出證明單及請款單等(起訴書贅載全綫通公司與康驊鑫公司、傑億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全綫通公司支出明細及出口報單,業據實行公司全程到庭之檢察官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更正)文書上後,於如附表二七編號十五至二八所示之時間,持之向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及傑億公司之職員簽收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全綫通公司、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及傑億公司。

㈣庚○○自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即擔任雋泰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雋泰公司,原設址於臺北市○○區○○○路○○○巷○○○號一樓,嗣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街○○○號四樓)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雋泰公司與全綫通公司間並無實際營業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銷貨金額計一千零四十三萬二千八百元,交付予全綫通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全綫通公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全綫通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五十二萬一千六百四十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嗣其為掩飾上開犯行,明知雋泰公司與全綫通公司並無實際營業銷貨之事實,竟基於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同年月二十一日、同年三月一日、同年月二日、四日、六日、八日及十一日,將雋泰公司將RD52V16256TS-PC800之貨物送至全綫通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雋泰公司出貨憑單文書上,旋持之向全綫通公司職員簽收以為行使(起訴書誤載為持之交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人員進行查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雋泰公司及全綫通公司。

㈤嗣於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人員於九十三年初進行查核時,庚

○○、卯○○、辛○○為掩飾上開犯行,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間某日時許,在臺北市南港區某處,由辛○○先將全綫通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向雋泰公司進貨等不實內容,登載於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再由卯○○及庚○○於其上用印,共同將上述不實內容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之買賣合約書業務文書上,復由庚○○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接受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持交檢察官以為行使(起訴書誤載為持之交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人員進行查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全綫通公司、雋泰公司及檢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

㈥庚○○明知雋泰公司與騰雅有限公司(下稱騰雅公司)並無

實際營業銷貨之事實,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雋泰公司稅捐之犯意,於九十年十一、十二月間,取得騰雅公司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共十三紙,銷貨金額計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元,旋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使雋泰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三十八萬七千四百五十元。

二、子○○、午○○、己○○部分:㈠子○○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邀約不知情之高黃美惠(涉

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二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瀚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瀚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子○○則為實際負責人,負責瀚豐公司所有業務,明知該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十、二一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十、二一所示之時間,填製如附表二十、二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五十三紙(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五十九紙),金額共計一千八百零五萬一千零二十九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一千九百三十七萬四千三百十九元),提供如附表

二十、二一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二十所示之公司持如附表二十所示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七十三萬六千八百五十五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九十萬二千五百五十三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子○○為掩飾上開犯行,明知瀚豐公司自九十一年五月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並未向如附表二二所示之公司進貨,竟承前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二所示之時間,取得如附表二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計二千一百零二萬八千五百二十七元,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且明知瀚豐公司無外銷事實,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之進項憑證,作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於九十一年十月間,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虛報零稅率銷售額八百八十七萬四千二百六十一元,申請退還營業稅額,而以「假出口、真退稅」之詐欺方式,使稅捐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口貨品,而溢退稅款四十四萬三千七百十三元予瀚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之正確性。

㈡子○○自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擔任址設臺北市○○路○○○巷○號一樓傑億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七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路二段十三號三樓之一)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傑億公司與全綫通公司間並無實際營業銷貨之事實,竟與甲○○(未據起訴)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二十八紙,金額共計五千五百十六萬三千零四十六元,交付予全綫通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全綫通公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全綫通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二百七十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子○○為掩飾上開犯行,而分別與甲○○(未據起訴)、酉○○(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案件併辦審理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將傑億公司與全綫通公司間交易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全綫通公司與傑億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傑億公司送貨單業務文書上,由酉○○於九十二年三月間,將傑億公司與金滿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滿意公司)、運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運帷公司)間交易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傑億公司與金滿意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及轉帳傳票等業務文書上,由子○○連續於九十四年一月間及同年三月間,持交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傑億公司、金滿意公司、運帷公司及檢察機關對於刑事偵查之正確性(起訴書誤載為持交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人員進行查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徵處之正確性)。

㈢子○○復承前開概括犯意,而與臺北市○○區○○路○○○

巷○○號六樓萬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庭公司)之負責人(迄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止)張雯玲(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八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萬庭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公司之事實,竟虛偽開立不實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六紙,銷售金額合計五百零九萬四千五百元,交付予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該等公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二十五萬四千七百二十五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㈣午○○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

路○○○號三樓之附中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附中行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附中行公司與附表二五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與蔡安道(另由臺北地檢署通緝中)、酉○○(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上訴字二五五九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五月)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二五所示之時間,由午○○提供附中行公司之空白發票予蔡安道,由蔡安道與酉○○填製如附表二五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二百十九紙(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二百二十一紙),銷售金額共計二億二千五百三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一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二億二千三百七十萬九千零八十一元),交付予如附表二五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二五所示之公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一千一百二十六萬八千六百九十八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一千一百十八萬五千四百五十四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午○○為掩飾上開犯行,遂承前開概括犯意,連續持酉○○所交付如附表二六所示之公司等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抵附中行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等無實際交易之進銷項憑證交予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使之將此等不實事項記入帳冊,據以申報附中行公司之營業稅,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㈤午○○自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日止,擔任址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之斌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斌億公司)之監察人,實際負責斌億公司業務之執行,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斌億公司與全綫通公司間並無實際營業銷貨之事實,竟與子○○共同承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由子○○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二十二紙,銷售金額共計二千八百四十四萬九千七百六十一元,交付予全綫通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經全綫通公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全綫通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一百四十二萬二千四百八十九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㈥午○○於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邀請不知情之譚淑美(涉犯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三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擔任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三九一之三號九樓凱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仁公司)登記負責人(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午○○則擔任凱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凱仁公司與如附表二三、二四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仍承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間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止,連續開立如附表二三、二四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六十四紙(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三十二紙),銷售金額合計為六千零四十一萬二千一百六十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六千三百四十二萬九千八百九十二元),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三、二四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公司即持以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二百三十五萬三千五百零三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三百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核徵收及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㈦己○○前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臺灣省菸酒專賣條例,經本

院以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己○○邀約不知情之癸○○(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尚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尚強公司)之董事,由己○○擔任尚強公司之經理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其明知尚強公司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並無銷貨與全綫通公司之事實,竟與承前概括犯意之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由子○○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十二紙,金額共計一千四百零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元,交付予全綫通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全綫通公司持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全綫通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七十萬二千七百五十七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己○○為掩飾上開犯行,基於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將尚強公司銷貨予全綫通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尚強公司銷貨憑單共十二紙,旋持之交予全綫通公司職員簽收以為行使(起訴書誤載為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人員進行查核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尚強公司及全綫通公司。

三、申○○部分:㈠申○○邀約不知情之丑○○(原名陳寶蓮,業據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街○○號七樓啟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啟騰公司)之董事,由申○○擔任啟騰公司之經理人,負責啟騰公司實際業務之執行,明知啟騰公司與御眾公司間並無實際營業銷貨之事實,竟與寅○○(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在案)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十五所示之時間,填製如附表十五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銷貨金額計三百六十八萬四千元,交付予御眾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御眾公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御眾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十八萬四千二百零一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申○○為規避虛開如附表十五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致啟騰公司

繳交營業稅賦,明知啟騰公司與歐意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意斯公司)、宇峰有限公司(下稱宇峰公司)間及臺灣鼎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鼎都公司)間並無實際營業進貨之事實,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啟騰公司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二年八月間,自歐意斯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十一紙(發票金額共計九百三十四萬元)、自宇峰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三紙(發票金額共計二百八十三萬二千元)及自臺灣鼎都公司取得如附表十六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計三百七十六萬七千零四十元),供啟騰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使啟騰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計七十九萬六千九百五十二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四、嗣因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察覺全綫通公司申報出口情形異常,乃通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人員查核全綫通公司所取得之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進項憑證,始查知上情。

五、上開一之㈡、㈢、二、三之㈡、㈤、㈦及四案件,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上開一之㈠案件,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移送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上開三之㈠、㈢案件,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上開三之㈣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上開三之㈥案件,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之認定:㈠被告卯○○、辛○○、壬○○及庚○○等四人之辯解:

⒈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固承認其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登

記為全綫通公司之負責人,並負責處理全綫通公司之財務及會計事務,及開立全綫通公司之Purchase order、請款單、支出證明單等事實,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雖坦承其與被告壬○○共同成立全綫通公司,負責全綫通公司業務執行,並有經手全綫通公司出貨予雋泰公司之Purchase order及買賣合約書等事實,惟均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均辯稱:全綫通公司與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公司間有實際交易,且確實有出口貨物至香港予迅通公司、安緯公司及日揚公司云云。

⒉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固承認其與辛○○共同成立全綫通

公司,並有負責全綫通公司業務,且經手全綫通公司向采慈公司下單之Purchase order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辯稱:我在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以後就沒有再擔任全綫通公司負責人,因為與辛○○的經營理念不合,便退出經營,半年後即九十年九月就離職云云。

⒊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固承認其擔任雋泰公司之負責人,

並有在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之買賣合約書上簽章及開立雋泰公司出貨憑單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雋泰公司確實與全綫通公司及騰雅公司有實際交易往來云云。

㈡證據能力之認定:

⒈茲就被告卯○○、辛○○及其選任辯護人表示爭執之證據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三00一六四四0號函(國稅局卷㈠甲第一至三四頁參照)及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三二誤載為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三0二一一四五0號函(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00六號卷第七

九、八十頁參照)各一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論述如下:此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稅務員丙○○因查核上開公司逃漏稅案件所出具之書面報告,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屬於傳聞證據,雖製作該報告之人員具有公務員身份,然該報告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公務員職務上例行製作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狀態下文書案例不符,惟製作該報告之丙○○已於本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審理時到庭作證(本院卷㈤第五六頁至第七四頁參照),則其前開書面陳述,即因其在本件公判庭至本院作證,而取得證據能力。

⒉至於本院據以認定被告等人犯本件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部

分雖屬於傳聞證據,惟因公訴人、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㈢本院查:

⒈事實一之㈠部分:

⑴被告卯○○自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擔任全綫通公司之負責

人乙節,為被告卯○○所是認,並有全綫通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卷可證(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六號卷第九至十七頁及國稅局卷㈠乙第九五至一0九頁參照)。又全綫通公司確實有自雋泰公司、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御眾公司、采慈公司、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及富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鑫公司)等公司取得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並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行使,以申報進項金額三億零二百二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元,分別為九十年度之營業稅額一百七十三萬九千二百三十二元,九十一年度之營業稅額七百萬九千八百三十九元,九十二年度之營業稅額六百三十二萬八千一百十六元之事實,有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國稅局卷㈠乙第三二一至三二二、三二五、三二六、三三0、

三四二、三五九至三六0、三七八、九四二至九四四頁、國稅局卷㈡第八0八至八一0、六八0至六八四頁、國稅局卷㈢第九五四至九五九、一0一二至一0一四、一一九七、一二0八至一二一一、一二二九、一二三0、一二四三至一二

四五、一四八七至一四九四、一六一九至一六二二、一八二

六、一八三九、一八四0頁、國稅局卷㈣第一八五九至一八

六一、一八九九至一九0一頁參照)及全綫通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六號卷第九至十七頁及國稅局卷㈠乙第九五至一0九頁參照)、全綫通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卷㈠乙第一六一至二00、二一二至三0一、三二一至三九四、四00至四二六、四三0至四四一頁參照)附卷可參。從而全綫通公司確實有取得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並持之申報扣抵九十年度至九十二年度上述營業稅額之情,首堪認定。

⑵此部分之爭點為雋泰公司等十二家公司是否與全綫通公司確

實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之交易,該等統一發票究係真實抑或虛偽?茲分述如下:

①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稅

務員,負責經手處理全綫通公司辦理退稅的事情,發現全綫通公司於九十年一月到九十年七月,進項金額大多為幾十萬元,也沒有申報零稅率退稅,九十年七、八月起,進項金額遽增,從九十年八月至九十二年九月有明顯的進項異常情形,就針對全綫通公司九十年八月起大額的進項來源作追查,發現全綫通公司不實的進項來源包含雋泰公司、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御眾公司、采慈公司、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及富鑫公司等公司等語屬實(本院卷㈤第五六至七四頁參照)。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三00一六四四0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三0二一一四五0號函各一份在卷可證。

②查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與全綫通公司間均無實際

交易往來,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發票均屬虛偽不實之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子○○、己○○證述屬實,且經共同被告午○○供承在卷。證人子○○證稱:之前是甲○○來找我,跟我說全綫通公司需要發票,當時我手邊也沒有貨物,所以在傑億公司與全綫通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的情形下,由我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傑億公司之發票後,交由甲○○轉交給全綫通公司,並將傑億公司合作金庫中山路分行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甲○○做資金流向,而我因此可以獲得發票金額百分之一的利潤,因斌億公司要向銀行辦理貸款,需要擴大營業額,所以我就告訴斌億公司可以透過甲○○賣發票以擴大營業額,斌億公司股東便開會同意由我幫斌億公司開發票,而尚強公司與斌億公司之情形一樣,需要以開發票的方式來擴大營業額,己○○便請我幫忙開立發票,於是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均與全綫通公司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由我幫斌億公司及尚強公司開立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發票予全綫通公司等語屬實(本院卷㈦第二八六至二九二頁參照)。證人己○○證稱:我是尚強公司之股東,負責尚強公司之經營,尚強公司之營業內容為酒類及活磁波直銷,尚強公司與全綫通公司並無業務往來,斌億公司轉由午○○經營後,係從事棄土事業等語屬實(本院卷㈤第一五九至一六八頁參照),可知斌億公司主要從事棄土事業,尚強公司主要從事酒類及活磁波直銷,由此可見,該二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與附表三、四所示之統一發票開立之電子產品品項明顯不合,復查全綫通公司付款予傑億公司之方式均係以匯款之方式匯至被告子○○證述其交由甲○○做資金流向、實際上並非供傑億公司使用之傑億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分行之帳戶之情,此有匯款單等件在卷可證(國稅局卷㈢第一二一二至一二二七、一二三一至一二三三、一二三九至一二四、一一二四六至一二五六頁參照),全綫通公司係以開立支票之方式付款予尚強公司,其所開立予尚強公司之支票十二紙均背書轉讓予薪鎂公司,並存入薪鎂公司彰化銀行雙和分行之帳戶等情,有上開支票影本(國稅局卷㈢第一六二八至一六五一頁參照)及彰化銀行雙和分行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彰雙和字第三二八二號函檢送薪鎂公司帳戶九十一年四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往來明細表(國稅局卷第八六七至八七八頁參照)各一份在卷可參,惟薪鎂公司於該段期間並無銷貸予尚強公司,尚強公司實無將支票背書轉讓予薪鎂公司之必要,足見全綫通公司均無實際付款予傑億公司、尚強公司之情,益徵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及尚強公司與全綫通公司均無實際進行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交易,該等統一發票均為虛偽不實之情,至為灼然。

③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康驊鑫公司是跟我配合的公

司之一,康驊鑫公司與全綫通公司之間並無實際交易,康驊鑫公司沒有出貨給全綫通公司,康驊鑫公司的買賣契約書是我依據介紹人臺南黃給我的明細製作的等語屬實(本院卷㈥第一00至一0六頁參照),且全綫通公司亦未能提供支付康驊鑫公司貨款之相關憑證資料,顯見康驊鑫公司與全綫通公司之間並無實際交易,如附表五所示之統一發票均屬虛妄不實。

④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九十年間至九十一年初,我

在御眾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負責電子業務,御眾公司負責人溫進其授權由我全權處理相關業務,御眾公司有開立發票予全綫通公司,但是與全綫通公司並無業務往來,當時我是依據丁○○給我的清單,告知我要如何虛開發票,全綫通公司就是清單上其中一家公司等語屬實(本院卷㈤第七五至八三頁參照),足證御眾公司與全綫通公司間實際上並無如附表六所示之交易,如附表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為虛偽不實之情甚明。

⑤查采慈公司為虛設行號,且於九十年間,與其他公司間並無

實際交易往來,而大量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虛設行號,亦由其他虛設行號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采慈公司負責人黃禛章因而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書一份附卷可考(本院卷㈤第十三至二六頁參照)。則由采慈公司為虛設行號,該公司於九十年間所為進銷項憑證均為虛進虛出,實際上並無交易等情以觀,可知全綫通公司於九十年八月間及同年十月間,與采慈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可能,采慈公司在與全綫通公司未實際交易之情形下,所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發票,自屬虛偽不實,至為明確。

⑥薪鎂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乙節,業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九十八年九月九日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九八00二三七二八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中,而薪鎂公司之負責人王智偉受其兄甲○○之託,擔任薪鎂公司之負責人,因與全綫通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往來,虛偽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統一發票之行為,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部分,業據板橋地檢署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板橋地院於九十九年五月十日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0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九九00二0九八六號函檢送板橋地檢署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板橋地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0六五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參(本院卷㈧第三五至五三頁參照)。又查全綫通公司支付薪鎂公司貨款之支票共有八紙,其中五紙支票票面金額總計一千二百二十二萬九千一百五十三元均未經兌領乙節,有上開八紙支票影本及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合金玉存字第0九三000一四0二號函一份在卷可稽(國稅局卷㈡第八五二、八六一至八六三及八八一頁參照),另全綫通公司匯至薪鎂公司帳戶之款項,其中四百六十九萬四千七百元分四次以現金方式提領,經核該四紙取款憑證上字跡與被告卯○○字跡相符,此有該四紙取款憑條在卷可證(同上卷第八八五至八八八頁參照),從而由薪鎂公司並未兌領全綫通公司所開立之貨款支票,並由被告卯○○自行將全綫通公司匯予薪鎂公司之貨款提領等節以觀,顯見全綫通公司並未實際付款予薪鎂公司,上開支票之開立及匯款之過程均僅係作為全綫通公司支付貨款之假象,益徵薪鎂公司與全綫通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而虛偽開立不實如附表八之統一發票予全綫通公司之情甚明。

⑦遠景公司於九十一年三月間、七月間及八月間,分別開立予

全綫通公司如附表九所示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總計一千八百四十九萬三千一百二十元,全綫通公司支付貨款之方式為二種,一為匯款,一為開立支票,惟查,全綫通公司匯款予遠景公司後,遠景公司於銀行帳戶內之金額均於九十一年七、八月間,分次以現金方式提領,而取款憑證之字跡與被告卯○○之字跡相同,又全綫通公司另開立七紙支票予遠景公司以支付貨款,其中一紙支票號碼AU0000000、票面金額一百三十萬元之支票,受款人欄遭塗改,發票日期亦經變更後,由被告卯○○背書兌領,另一紙支票號碼AU0000000、票面金額為一百三十三萬五千六百元之支票,受款人及發票日期亦遭塗改變更後,由案外人呂怡新背書兌現,然案外人呂怡新所填寫之聯絡電話00000000,與被告卯○○於前開支票背書所留存之聯絡電話同為全綫通公司之電話號碼,另四紙支票背書「王文昌」字跡亦與被告卯○○之筆跡相同等情,有遠景公司之發票、匯款單、支票影本、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興隆分行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北商銀興隆(0九三)字第000二0號函檢送遠景公司帳戶往來明細及支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合金玉存字第0九三000一四0二號函檢送支票影本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等件(國稅局卷㈢第九六七至九九九頁及第一00五至一00九頁參照),則由全綫通公司支付予遠景公司之貨款,現金部分及支票部分均分別由被告卯○○提領及兌領,顯見全綫通公司實際上並未支付貨款予遠景公司,其所為上開匯款及開立支票之動作均僅供事後查核資金流向所為,益徵全綫通公司與遠景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遠景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九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為虛假不實。

⑧再查,全綫通公司開立支票用以支付永洺公司貨款,其中三

紙支票票面金額合計三百九十萬八千零九十七元,均由被告卯○○背書兌領,另有四紙支票票面金額共計一千零九十九萬七千五百零三元則由永洺公司背書轉讓予薪鎂公司等情,此有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合金臺北營字第0九三000一四五二號函檢送支票影本及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合金玉存字第0九三000一四0二號函檢送支票影本各一份在卷可證(國稅局卷㈢第一0六一至一一00頁參照),惟由薪鎂公司並未銷貸予永洺公司,永洺公司實無支付款項予薪鎂公司之理由,而其中部分貨款復由被告卯○○背書兌領等情以觀,全綫通公司顯然並未實際支付永洺公司款項。又查,川凱公司與富鑫公司均為虛設行號,川凱公司之負責人張金柱、賴俊宇、王永豪於九十二年六月至同年八月間及富鑫公司之負責人張緯宏於九十二年八月至同年十月間,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八七號判決判處王永豪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張金柱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四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九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九九00三六五四三號函檢送川凱公司、富鑫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八七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九號判決各一份在卷可參(本院卷㈧第四至三四頁參照),是川凱公司及富鑫公司分別於九十二年六月至同年八月間、九十二年八月至同年十月間為虛設行號,則該二公司即無於該時期銷貨予全綫通公司之可能。再者,全綫通公司開立十九紙支票予川凱公司以支付貨款,其中十六紙支票、票面金額共計一千三百四十九萬二千七百十元均由被告卯○○兌領乙節,有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合金玉存字第0九三000一四0二號函檢送支票影本各一份在卷可證(國稅局卷㈣第一八八0至一八九五頁參照),足見全綫通公司並未實際支付川凱公司貨款,益徵全綫通公司與川凱公司並無實際交易情形,綜上可知,全綫通公司與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富鑫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上開三家公司所開立如附表十、十一、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均虛偽不實。

⑨查雋泰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及三月間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

之統一發票予全綫通公司,金額共計一千零九百五十四萬四千四百四十元,全綫通公司雖於九十一年四月間至六月間陸續以匯款方式支付貨款予雋泰公司,惟雋泰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及同年月九日,復將其中高達六百萬元轉匯至丁○○之帳戶內,此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匯款單影本及臺北銀行西湖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北銀西湖字第九三一00一二六00號函檢附取款單及匯款單影本(國稅局卷㈠乙第九四二至九四七、九五一至九五三頁參照)。且查,上開雋泰公司之提款單及轉匯予丁○○之匯款單上所書寫之字跡,均與被告卯○○之字跡相同,為被告卯○○所書寫一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㈤第二五九至二七0頁參照),是全綫通公司付款予雋泰公司之過程是否真實?已非無疑,而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交易之過程,經證人庚○○證稱:全綫通公司壬○○請我幫他找IC的東西,我跟他聯繫三次以上,在九十一年一、二月間出了約六百多萬的貨物給全綫通公司,貨物來源是我向薪鎂公司甲○○接洽後,向薪鎂公司下單,我直接到薪鎂公司倉庫拿貨送到全綫通公司等語,惟查,被告壬○○否認與庚○○有進行過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之情(本院卷㈤第二七0頁參照),又薪鎂公司為虛設行號(理由壹之一之㈢之⒈之⑹參照),案外人甲○○係為全綫通公司蒐集發票賺取佣金之人(理由壹之一之㈢之⒈之⑵參照),均如前所述,是證人庚○○所述雋泰公司之貨物來源及與全綫通公司交易過程顯非真實,則其所證出賣如附表一所示交易金額之貨物予全綫通公司乙節,亦屬虛妄,不足採信,故由雋泰公司並未自薪鎂公司取得貨物,亦未出貨予全綫通公司,全綫通公司並未實際支付款項予雋泰公司等節以觀,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情,雋泰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確屬虛偽不實,至堪認定。

⑩綜上所述,足見雋泰公司等十二家公司與全綫通公司間並無

實際交易,仍開立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虛偽不實之發票予全綫通公司,被告卯○○明知及此,竟仍基於使全綫通公司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之犯意,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而行使之,因此分別逃漏九十年度之營業稅額一百七十三萬九千二百三十二元,九十一年度之營業稅額七百萬九千八百三十九元,九十二年度之營業稅額六百三十二萬八千一百十六元之行為,至為明確。

⒉事實一之㈡部分:

⑴被告辛○○與壬○○自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均擔任全綫通

公司之董事,由被告卯○○負責全綫通公司資金調度,被告辛○○與壬○○則負責全綫通公司業務,被告壬○○任職於全綫通公司之時間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等情,為被告卯○○、辛○○及壬○○所是認,且有全綫通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六號卷第九至十七頁、國稅局卷㈠乙第九五至一0九頁、第一一

一、一一二頁參照)及被告壬○○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一紙(本院卷㈡第二一七頁參照)在卷可參。

⑵被告卯○○於如附表十七、十八所示之時間,填載如附表十

七所示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如附表十八所示之之統一發票,旋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如附表十七所示之零稅率銷售額,並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退還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稅額乙節,有如附表十七所示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統一發票在卷可證(出處參照附表十七之備註欄所示)。

⑶此部分所需審究者為全綫通公司實際上是否有於如附表十七

所示之時間,出口如附表十七所載之貨物至香港予迅通公司、安緯公司及日揚公司?茲分述如下:

①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是臺北市關稅局發現全

綫通公司長期以來出口報單品名均為RD52V16256TS-PC800,數量均為一萬九千四百四十片,認為有異常,所以通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再通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來調查,接獲通報後,就開始調查全綫通公司近五年來的進貨來源,發現從九十年一月至同年七月,該公司進銷項金額大多為幾十萬元,並沒有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從九十年八月起至九十二年九月,進項金額遽增,且開始有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申請退稅,九十二年十月起即未再申請退稅,所以認為該公司自九十年八月起至九十二年九月有明顯異常之情形,經過我們對全綫通公司營業稅電腦檔就其自九十年八月起大額的進項來源作追查、分析,發現其進貨來源的上游廠商即雋泰公司、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御眾公司、采慈公司、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及富鑫公司等公司,均屬不實進項來源,且有虛開發票之情形等語屬實(本院卷㈤第五六至七四頁參照)。

②被告辛○○於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談話時供稱:我

是全綫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國內廠商進貨及外銷出口均是由我接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退稅到合作金庫銀行臺北銀行0000000000000號全綫通公司之帳戶內,存摺印章由被告卯○○保管,全綫通公司於九十年度至九十二年度所有的出口貨物均為RD52V16256TS-PC800,九十年度所進的RD52V16256TS-PC800皆是向采慈公司及御眾公司進貨,而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出口貨物之進貨來源包括薪鎂公司、雋泰公司、永洺公司、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川凱公司、富鑫公司及遠景公司等語屬實(國稅局卷㈠乙第一四六、一四七頁及第一五六至一五八頁參照)。惟查,全綫通公司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與薪鎂公司、雋泰公司、永洺公司、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川凱公司、富鑫公司、遠景公司及采慈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乙節,已如前述(理由壹之一之㈢之⒈之⑵參照)。至御眾公司於九十及九十一年間與全綫通公司亦無業務往來之情,亦據證人即時任御眾公司副總經理寅○○於本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審理時結證屬實(本院卷㈤第七五至八三頁參照)。顯見全綫通公司自九十年間至九十二年間並未從薪鎂公司、雋泰公司、永洺公司、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川凱公司、富鑫公司、遠景公司、采慈公司及御眾公司買進貨物,從而全綫通公司即無貨物得以出口至香港予迅通公司、安緯公司及日揚公司,故如附表十七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統一發票之內容均為虛偽不實乙節,至為灼然。

③被告辛○○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轉換身分

為證人具結證稱:八十七年間,被告壬○○集資成立全綫通公司,一開始我及被告卯○○就是股東,九十年間被告壬○○的經濟出了問題,才換成被告卯○○當董事長,但被告壬○○仍是實際負責人,也有參與業務,擔任業務經理等語屬實(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㈠第八四至一0一頁參照)。而被告卯○○對於其擔任全綫通公司負責人,並負責公司財務工作,公司用以支付予上游廠商之貨款之支票或匯款單據均由其負責填寫乙節供承不諱(國稅局卷㈠乙第一五九、一六0頁及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六號卷第三六至三九頁參照);被告辛○○對於其擔任全綫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國內廠商進貨及外銷出口均由其負責接洽一情,亦坦承在卷(國稅局卷㈠乙第一四六、一四七頁參照),被告壬○○亦供稱:公司自設立起至我離職,向國內廠商進貨及外銷出口都由我接洽,我擔任職員時亦負責這些工作,被告辛○○與我工作相同,公司由我們二人負責業務,被告卯○○負責記帳等語明確(國稅局卷㈠乙第一三二、一三三頁參照),渠三人所為上開供述互核相符,均堪採信。由上可知,被告卯○○、辛○○、壬○○三人對於全綫通公司進貨及外銷等業務情形均知之甚詳,渠三人均應明知全綫通公司實際上並無進貨,遑論出口貨物,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十七、十八所載之時間,填製如附表十七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如附表十八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而為行使,申請退還營業稅額,以此「假出口、真退稅」之方式,施用詐術,使稅捐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口貨品,而溢退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稅款予全綫通公司,其中被告壬○○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離職,是其參與上述犯罪之時間至其離職時為止,堪予認定。

⑷被告壬○○雖辯稱:我在九十年三月開始沒有擔任全綫通公

司之負責人,九十年九月底就離開全綫通公司云云。其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以:被告壬○○是在九十年八月底就已經從全綫通公司離職,全綫通公司是到九十一年九月中旬才將被告壬○○退保云云(本院卷㈡第二0八、二0九頁參照)。則被告壬○○與其辯護人上述所辯關於被告壬○○離職之時間點,已前後不一,尚非無疑。且查,被告壬○○確係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始自全綫通公司離職,並退出勞保乙節,有其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一紙(本院卷㈡第二一七頁參照),又其於九十一年間仍自全綫通公司領得薪資三十三萬元之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國稅局卷㈠乙第一一二頁參照),且被告壬○○前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談話時供稱:我離開全綫通公司之正確日期為九十一年九月左右(國稅局卷㈠乙第一三二、一三三頁參照),則由上述書證及被告壬○○先前之供述內容互核相符,可知被告壬○○自全綫通公司離職之時間應為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無訛。且倘如被告壬○○之辯護人所辯:係九十年八、九月間即已離職云云,則全綫通公司何需浪費公司成本,平白支付將近一年之勞保費用,迄九十一年九月間始辦理被告壬○○之退保手續,實與常情不符,是上開辯解,尚難採信。從而,被告壬○○應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方自全綫通公司離職,且在此之前均有實際負責全綫通公司之業務之情,堪予認定。

⑸綜上所述,可知被告卯○○、辛○○及壬○○三人均明知全

綫通公司並未出口貨物至香港予迅通公司、安緯公司、日揚公司,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外銷貨物為零稅率,可獲向主管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營業稅規定,藉此向稅捐稽徵機關詐取出口退稅,連續於如附表十七、十八所載之時間,填製如附表十七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如附表十八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而為行使,申請退還營業稅額,以此「假出口、真退稅」之方式,施用詐術,使稅捐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口貨品,而溢退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稅款予全綫通公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徵處之正確性,其中被告壬○○參與上述犯罪之時間迄其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離職為止。

⒊事實一之㈢部分:

⑴被告卯○○、辛○○及壬○○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已如前述

,而被告卯○○及辛○○確實有於如附表二七所示之時間,將全綫通公司與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公司之交易,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七所示之全綫通公司之Purchase order、支出證明單及請款單等文書上之事實,業據被告卯○○、辛○○供認不諱(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偵字第一一七四六號卷第三六至三九頁及本院卷㈧第一五六、一五七頁參照),且有如附表二七所示之業務文書在卷可證(出處參照如附表二九備註欄所示),堪信為真實。

⑵查全綫通公司與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公司均無實際交易乙節

,已如前述,從而,全綫通公司自無向該等公司訂貨或支付貨款予該等公司之情,則被告卯○○及辛○○所製作如附表二七所示之全綫通公司之Purchase order、支出證明單及請款單等文書,其上登載全綫通公司向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公司訂購貨物及全綫通公司支付予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公司貨款等內容,即屬虛偽不實甚明。從而,被告卯○○、辛○○明知全綫通公司與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公司均無實際交易,然為掩飾上情,連續於如附表二七所示之時間,將該不實交易之內容,登載於如附表二七所示之全綫通公司之Purchaseorder、支出證明單及請款單等業務文書上之行為,洵堪認定。

⑶被告壬○○雖辯稱:我並沒有製作如附表二七所示之文書云

云。然查,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全綫通公司向采慈公司下單之Purchase order(即附表二七編號一、二所示)為我所製作等語(本院卷㈧第一五六頁反面參照),被告辛○○亦供稱:全綫通公司向采慈公司、御眾公司下單之Purchase order為被告壬○○經手,我也知道等語(本院卷㈧第一五六頁反面參照),足見被告壬○○確實有參與如附表二七所示部分文書之製作無訛,況如附表二七編號一至十四所示文書製作之時間,被告壬○○仍在全綫通公司任職,實際負責公司業務,如前所述,則製作該等文書亦屬其業務範圍,縱非其親自製作,然其主觀上亦與被告卯○○、辛○○有犯意聯絡,此情亦堪認定。

⑷從而,被告卯○○、辛○○與壬○○三人明知全綫通公司與

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然為掩飾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七之時間,將該不實交易之內容登載於如附表二七所示之全綫通公司之Purchase order、支出證明單及請款單等業務文書後,將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持交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行查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徵處之正確性。被告壬○○參與上開犯行之時間至其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離職前為止。

⒋事實一之㈣、㈤部分:

⑴被告庚○○自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即擔任雋泰公司之負責

人,原先設址於臺北市○○區○○○路○○○巷○○○號一樓,嗣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街○○○號四樓之事實,為被告庚○○所是認,並有雋泰公司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設立登記表等件在卷可證(國稅局卷㈠乙第八九0至八九五頁參照),首堪認定。

⑵又查,被告庚○○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確實有開立如附

表一所示雋泰公司之統一發票予全綫通公司之情,亦為被告庚○○、卯○○、辛○○所是認,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在卷可稽(國稅局卷㈠乙第九四二至九四四頁參照)。惟雋泰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並無與全綫通公司進行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交易乙節,已如前述(理由壹之一之㈢之⒈之⑵之⑨參照)。從而,被告庚○○明知雋泰公司與全綫通公司並無實際交易情形,竟仍填載如附表一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全綫通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用以扣抵稅捐,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全綫通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稅額,其有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全綫通公司逃漏稅之犯行,堪予認定。

⑶復查,雋泰公司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同年月二十一日、同年

三月一日、同年月二日、四日、六日、八日及十一日之出貨憑單,內容均為雋泰公司將名稱為RD52V16256TS-PC800之貨物送至全綫通公司,均由被告庚○○製作等情,業據被告庚○○供承不諱,並有上開出貨憑單八紙在卷可證(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㈢第三二至三五頁參照)。足證被告庚○○明知雋泰公司與全綫通公司並無實際交易情形,竟仍連續將上開雋泰公司出貨予全綫通公司之不實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出貨憑單,旋持交全綫通公司職員簽收以為行使,益徵其有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甚明。

⑷再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國稅局開

始進行調查時,全綫通公司的被告卯○○跟我聯絡說,正常的訂單不足以代表正常的買賣,說需要補齊資料,所以才製作買賣合約書,當時約在南港的某間咖啡廳,由我跟被告卯○○在現場一起簽名用印的等語屬實(本院卷㈤第二五九至二七0頁參照),而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之買賣合約書係由被告辛○○所製作之情,亦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㈧第一五七頁反面參照),並有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之買賣合約書一份附卷可證(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㈢第三八至四十頁參照),可知被告庚○○、辛○○及卯○○於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人員進行查核時,為掩飾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實際上並無交易之事實,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辛○○製作上開內容不實之買賣合約書後,由被告卯○○及庚○○於其上用印,而製作完成不實內容之買賣合約書業務文書後,持交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人員進行查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徵處之正確性,至為明確。

⒌事實一之㈥部分:

⑴雋泰公司確實有於九十年十一、十二月間,取得騰雅公司所

交付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十三紙,銷貨金額計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元,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使雋泰公司減少營業稅捐計三十八萬七千四百五十元之事實,為被告庚○○所是認,且有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在卷可參(國稅局卷㈠乙第九三三頁參照),堪信為真實。

⑵查騰雅公司為虛設行號,且其公司負責人殷振良因自九十年

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止,明知騰雅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連續填載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予其他廠商,幫助該等廠商逃漏六百十三萬四千二百十一元之稅捐,並取得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作為不實進項憑證後記入帳冊之犯行,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騰雅公司於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止,均係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進項憑證,實際上並無營業之事實,為虛設行號無訛,其既無買進貨物,即無賣出貨物之可能,足證騰雅公司於九十年

十一、十二月間並無賣出貨物予雋泰公司,該二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情甚明。

⑶被告庚○○雖辯稱:騰雅公司確實有出貨予雋泰公司云云,

並聲請傳喚證人辰○○到庭作證,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九十年五、六月間至九十一年農曆年後,在騰雅公司擔任業務及電腦工程師,負責電腦維修及零組件批發,騰雅公司有銷售貨物給雋泰公司,大概是電腦的零組件、內部零件,金額約七、八百萬元等語(本院卷㈤第二一二至二一四頁參照),惟查,證人辰○○於本院進行補充訊問,詢及騰雅公司銷貨予雋泰公司之商品時,答稱:大概是電腦的零組件、內部零件等語;又詢及騰雅公司售貨予雋泰公司之金額時,答稱:七、八百萬元,我不是很清楚等語,是其對於騰雅公司與雋泰公司間銷貨之內容、金額均以「大概」、「我不是很清楚」云云作答,而不能明確、肯定之答覆,則其所為上開證述內容,是否真實,尚非無疑,復參以,證人辰○○亦有投資雋泰公司擔任雋泰公司股東,為其證述在卷,且有雋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證(國稅局卷㈠乙第八九二至八九五頁參照),則其所為上開證述內容,不無有迴護雋泰公司及被告庚○○之情,是其所為之證述,尚無從作為對被告庚○○有利之認定。

⑷從而,被告庚○○明知雋泰公司並無向騰雅公司購買貨物之

情,仍取得騰雅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因而逃漏三十八萬七千四百五十元,雋泰公司確實有持上開不實發票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上開稅捐之事實,至為灼然。

⒍事實二之部分:

⑴事實二之㈠部分,業據證人高榮良、高黃美惠、郭卿蘭及陳

孝鳳證述屬實(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二四號卷第六頁至第九頁、第四四頁至第四七頁、第五一頁至第五四頁、第六六、六七頁及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九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五頁、第三四、三五頁參照),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查報告書、瀚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九0六號卷第三頁至第十七頁參照)、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同上卷第一一二至一一九頁及第一二七至一二九頁參照)、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同上卷第七九至八一頁、第八四頁參照)、營業稅退稅檔畫面(同上卷第八二、八三頁參照)、欠稅查詢畫面(同上卷第八六頁參照)、營所稅申報案件資料查詢畫面(同上卷第八五頁、第八九至九一頁參照)、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明細表(同上卷第一二四頁參照)、出口報單、發票(同上卷第二三、二四頁)、瀚豐公司原始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同上卷第三四至四十頁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案件資料連線上建檔維護資料(臺北地檢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九號卷第十六頁參照)、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0九五00一五五四一號函暨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單位帳簿處理人員申報表(同上卷第五六、五七頁參照)、泰陵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行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及取款憑條(同上卷第五八頁至第六八頁參照)等件在卷可證,且被告子○○對上開事實二之㈠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子○○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被告子○○前述自白及上開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為事實二之㈠所載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子○○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

⑵事實二之㈡部分,業據證人丙○○、蒙志明、酉○○及未○

○證述屬實(丙○○部分,本院卷㈤第五六至七四頁參照;蒙志明部分,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㈢第二一七至二二三頁參照;酉○○部分,本院卷㈥第一00頁至第一0六頁參照;未○○部分,本院卷㈥第一八六至一九二頁及第二八三至二九0頁參照),並有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國稅局卷㈢第一一三九至一一五二頁、第一一五七至一一七六頁及第一一四一頁參照)、傑億公司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額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營業人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卷㈢第一一五三至一一五六頁、第一一

七七、一一七八頁、第一二五七至一二六四頁及第一二七五至一二九五頁參照)、津麗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全國進口報單總項資料線上查詢作業(國稅局卷㈢第一二六七至一二七四頁參照)、金滿意公司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全國進口報單總項資料線上查詢作業、營業人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卷㈣第二三0一至二三0三、二三四六、二四0五至二四四五頁參照)、傑億公司與金滿意公司之買賣合約書、金滿意公司出貨單、傑億公司轉帳傳票、附表十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第一一六至一五八頁參照)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0九九000三四三二號函一份(本院卷㈦第二0一至二0三頁參照)在卷可證,且被告子○○對上開事實二之㈡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子○○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被告子○○前述自白及上開補強證據認定被告子○○確有為事實二之㈡所載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子○○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

⑶事實二之㈢部分,業據證人張雯玲及吳秀娟證述在卷(張雯

玲部分,國稅局卷第二三至二六頁、臺北地檢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七號卷第六、七頁、第十二至十四頁、第三六至三九頁及第五四、五五頁參照;吳秀娟部分,同前偵查卷第六一、六二頁參照),並有萬庭公司稅籍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正反面影本二紙(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七號卷第六九、七十頁)、設立登記申請書(萬庭公司登記卷第一至四頁參照)、變更登記申請書(國稅局卷第一一二至一二九頁參照)、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報告書(國稅局卷第五至十二頁參照)、萬庭公司說明書、原料帳、銷貨帳、合約書、三聯式統一發票、出貨單、協議書、資產負債表(國稅局卷第二九、三十頁、第三七至七三頁及第一六一頁參照)、臺北銀行敦南分行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北銀敦南字第九二六0二0五四00號函暨萬庭公司九十二年往來明細表(國稅局卷第七九至八二頁參照)、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九二)國臺存字第00九六三號函暨支票號碼表(國稅局卷第七七、七八頁參照)、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二一0二九九四二號函暨京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駿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項憑證資料(國稅局卷第八五至九一頁參照)、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九二00五四七0四號函(國稅局卷第九二至九三頁參照)、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國稅局卷第一七六頁參照)、出口報單(國稅局卷第十八頁參照)、退稅主檔查詢電腦畫面資料(國稅局卷第一七七頁參照)及萬庭公司三聯式統一發票六紙(國稅局卷第八六至九一頁參照)在卷可證,且被告子○○對上開事實二之㈢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子○○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被告子○○前述自白及上開補強證據認定被告子○○確有為事實二之㈢所載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子○○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

⑷事實二之㈣部分,業據證人酉○○、黃福國、林美華證述屬

實(酉○○部分,彰化地檢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四九九號卷第二七一至二七四頁及第二八七至二九一頁參照;黃福國部分,國稅局卷第一0六頁參照;林美華部分,國稅局卷第一0八頁參照),並有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財北國稅審三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彰化地檢署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一二二號卷第一、二頁參照)、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及所附資料(國稅局卷)、附中行公司營業稅進(銷)項來源(去路)明細(彰化地檢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四九九號卷第一八四至一九八頁參照)、營業稅稅及資料(同前偵字卷第一四七頁參照)、附中行公司自九十一年八月起至九十五年八月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同前偵字卷第一二0至一四六頁參照)及附中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國稅局卷第八九至九六頁參照)在卷可證,且被告午○○對上開事實二之㈣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午○○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被告午○○前述自白及上開補強證據認定被告午○○確有為事實二之㈣所載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午○○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

⑸事實二之㈤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本院卷㈤第

一五九至一六八頁參照)、證人丙○○(本院卷㈤第五六至七四頁參照)、吳明朱(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㈢第七九至八四頁參照)、巳○○(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㈢第二六至三一、第七九至八四頁參照)、蒙志明(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㈢第二一七至二二三頁參照)、酉○○(本院卷㈥第一00至一0六頁參照)證述屬實,被告午○○部分,復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子○○證述明確(本院卷㈦第二八五頁至第二九二頁參照),並有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九三000五七五六號函及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國稅局卷㈢第一三六七至一三九六頁參照)、斌億公司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卷㈢第一五0七至一五二七、第一五三九至一五五五頁參照)、康麗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扣繳單位資料、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國稅局卷㈢第一五二八至一五三0頁參照)、金滿意公司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全國進口報單總項資料線上查詢作業、營業人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卷㈣第二三0一至二三0三、二三四六、二四0五至二四四五頁參照)、斌億公司銷貨憑單(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㈡第三五七至三六七頁參照)、斌億公司與金滿意公司之買賣合約書(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㈠第一一六至一一九頁參照)、金滿意公司出貨單(同上偵查卷第一二0、一二一頁參照)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九00二四七八六號函一份(本院卷㈦第一七三至一七五頁參照)在卷可證,且被告子○○對上開事實二之㈤關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審理時供承不諱,且午○○對上開事實二之㈤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供承不諱(均參照本院各該期日審判筆錄),是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子○○、午○○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子○○、午○○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被告子○○、午○○前述自白及上開補強證據認定被告子○○、午○○確有共同為事實二之㈤所載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及被告午○○確有為事實三之㈤所載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子○○、午○○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

⑹事實二之㈥部分,業據證人譚淑美(板橋地檢署九十七年度

他字第一二七七號卷第一九一、一九二頁參照)、陳思如(同上卷第一六二至一六四頁、第一八二至一八四頁及板橋地檢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三0一號卷第十、十一頁參照)、張瑞賢(板橋地檢署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一二七七號卷第一六二至一六四頁參照)、王秋梅(同上卷第一八二至一八四頁參照)、張瑛敏(同上卷第九一、九二頁及第一六二至一六四頁參照)證述屬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九七0000九九六號函(同上卷第一、二頁參照)、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同上卷第五至十一頁參照)、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存根、附中行公司出貨單(同上卷第二五頁反面參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匯出匯款回條、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存款憑條(同上卷第二六頁參照)、臺北銀行古亭分行入戶電匯回條、國泰世華銀行民生分行存款存根(同上卷第二七頁參照)、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同上卷第二八頁反面參照)、彰化銀行東門分行匯款回條聯、妍昌企業有限公司廠商出貨單(同上卷第二九頁參照)、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七紙(同上卷第二九至三一頁參照)、說明書(同上卷第三一頁參照)、凱仁公司收款明細(同上卷第三二頁參照)、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同上卷第三三至三五頁參照)、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存摺影本(同上卷第三七至三九頁參照)、凱仁公司涉案期間進銷存明細表(同上卷第三九、四十頁參照)、統一發票影本(同上卷第四一至五十頁及第七二至七九頁參照)、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同上卷第五一至五三頁參照)、凱仁公司出貨單(同上卷第五三至六十頁參照)、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同上卷第六四頁參照)、買賣合同書(同上卷第六五、六六頁參照)、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同上卷第六六頁參照)、採購單(同上卷第六七至七十頁參照)、立光偉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同上卷第七十頁反面、七一頁參照)、合同書(同上卷第七一頁參照)、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同上卷第八九頁參照)、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營業人租賃房屋辦理營業登記房東談話紀錄(同上卷第九一、九二頁參照)、房屋租賃契約書(同上卷第九八至一00頁參照)、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函及凱仁公司變更登記表(同上卷第一0九至一五五頁參照)在卷可證,且被告午○○對上開事實二之㈥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午○○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被告午○○前述自白及上開補強證據認定被告午○○確有為事實二之㈥所載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等犯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午○○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

⑺事實二之㈦部分,業據證人丙○○、癸○○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屬實(本院卷㈤第五六至七四頁及第二0七至二一0頁參照),被告己○○部分,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㈦第二八五至二九二頁參照),並有全綫通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卷㈠乙第三二一至三九四頁、第四00至四二六頁及第四三0至四四一頁參照)、尚強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卷㈢第一六0七至一六一六頁參照)、尚強公司銷貨憑單(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㈡第三八一至三八六頁及國稅局卷㈢第一六一九至一六二二頁參照)及全綫通公司以其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帳號第一0七三六之六號支票存款帳戶所開立予尚強公司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國稅局卷㈢第一六二三至一六二六頁及第一六二八至一六五一頁參照)等件在卷可證,且被告子○○對上開事實三之㈦關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審理時供承不諱,被告己○○對上開事實二之㈦亦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供承不諱(均參照本院各該期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等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被告等前述自白及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子○○、己○○確有為前述事實二之㈦所載共同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被告己○○確有事實二之㈦所載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子○○、己○○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⒎事實三之部分,業據證人寅○○證述屬實(本院卷㈤第七五

頁至第八三頁參照),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國稅局卷㈣第一九一二頁至第一九八六頁參照)、啟騰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作業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及逐筆發票明細(國稅局卷㈣第二0一三頁至第二0六四頁參照)等件在卷可證,且被告申○○對上開事實三之部分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申○○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申○○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被告申○○前述自白及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為前述事實三所載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申○○之犯行堪以認定。

⒏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卯○○、辛○○、壬○○、

庚○○所為上開辯解,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卯○○、辛○○、壬○○、庚○○、子○○、午○○、己○○、申○○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卯○○等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復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現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次查:

⒈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正犯」,新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故新法對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所限縮,即採新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

⒉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身分犯規定,由「因身分或其他特

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或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或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就身分犯之共同正犯部分,將實施更改為實行,僅係法條用語之修正,但擬制身分之共同正犯刑度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較之修正前不得減輕較有利於行為人。

⒊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

經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新刑法修正刪除。則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各罪間即須分論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不得從一重處斷。故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被告等行為時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

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現行刑法已刪除前開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等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論以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

⒌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條文均有罰金刑之規定,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於罰金刑之規定,在刑法施行法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增訂第一條之一,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二至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被告等。

⒍被告等行為時之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修正前後之數罪併罰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⒎依上開各項比較,新舊刑法雖各條文互有利與不利之情形,

但經整體綜合比較全部罪刑之結果,仍以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論處。

⒏又查被告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一至十二、十五、

十八至二一、二三至二五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0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告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處斷。⒐被告卯○○等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業於九十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並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施行,但僅係將原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改列為第一項,內容完全相同,並增訂第二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因本案被告卯○○、庚○○、申○○本即屬公司負責人,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按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

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又被告卯○○係全綫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庚○○為雋泰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子○○為傑億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午○○為附中行公司、斌億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己○○為尚強公司之經理人,被告申○○為啟騰公司之經理人,分別實際負責尚強公司、啟騰公司所有業務之執行,均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㈢被告卯○○、辛○○、壬○○、庚○○部分:

⒈查被告卯○○所為如事實一之㈠所示逃漏九十、九十一及九

十二年度營業稅之行為,核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查被告卯○○、辛○○、壬○○所為如事實一之㈡所示之行為,核均係犯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查被告卯○○、辛○○、壬○○所為如事實一之㈢所示之行為,及被告卯○○、辛○○所為如事實一之㈤所示之行為,核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等將不實內容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後,進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查被告庚○○所為如事實一之㈣、㈤所示之行為,核係犯八

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將不實內容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後,進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所為如事實一之㈥所示之行為,核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⒊被告卯○○、辛○○就事實一之㈡、㈢部分,渠二人與被告

壬○○就事實一之㈡(即附表十七編號一至十三、附表十八編號一至二二)、就事實一之㈢(即附表二七編號一至十四)部分,渠二人與被告庚○○就事實二之㈤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辛○○、壬○○係無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人,而與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卯○○共同實施事實一之㈡(即附表十八部分)之犯罪,為身分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卯○○、辛○○及壬○○先後如事實一之㈡、㈢所示多

次詐欺取財、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被告庚○○先後如事實一之㈣所示多次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卯○○、辛○○及壬○○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三罪之間,被告庚○○所犯上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三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均應從較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⒌被告卯○○所犯上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三罪、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如事實一之㈤所示)間,被告辛○○所犯上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如事實一之㈤所示)間,被告庚○○所犯上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如事實一之㈤所示)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間,均犯意各別,罪名不同,均應分論併罰之。

⒍被告庚○○所犯上開事實一之㈤所示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

不實之犯行,與被告卯○○、辛○○所犯如事實一之㈢所示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及被告庚○○所犯如事實一之㈣所示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間,時間分別相差一、二年之久,且被告卯○○、辛○○及庚○○所犯上開事實一之㈤所示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係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人員進行查核後,始另行起意所為,顯非與事實一之㈢、㈣所示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公訴意旨認上開犯行皆為連續犯關係,尚有未洽。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於此情形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轉嫁代罰性質,被告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與另外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罪,實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四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公訴人認被告卯○○所犯上開五罪間、被告庚○○所犯上開三罪間均有牽連犯關係,即有未合,併此敘明。

⒎又公訴人雖未引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條文,惟

於事實欄已明確記載①全綫通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被告卯○○為全綫通公司負責人之事實,且經板橋地檢署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0三九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②雋泰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被告庚○○為雋泰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此二部分均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

⒏被告卯○○、辛○○及壬○○所犯事實一之㈡所示登載不實

會計憑證犯行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被告子○○、午○○、己○○部分:

⒈查被告子○○所為如事實二之㈠之行為,核係犯八十四年五

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其所為如事實二之㈡之行為,核係犯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將不實內容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後,進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所為如事實二之㈢、㈤、㈦所示之行為,核均係犯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⒉查被告午○○所為如事實二之㈣至㈥所示之行為,核係犯八

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⒊查被告己○○所為如事實二之㈦所示之行為,核係犯八十四

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將不實內容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後,進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⒋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子○○所犯如上開事實二之㈠

、㈢所載之犯行,被告午○○所犯如上開事實二之㈣、㈥所載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上開事實二之㈡、㈤所載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九號、九十六年偵字第八六七七號併案意旨書、彰化地檢署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四九九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及板橋地檢署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一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⒌被告子○○分別與甲○○、酉○○就事實二之㈡行使業務上

文書登載不實部分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子○○為傑億公司之負責人,與非傑億公司負責人甲○○間就事實二之㈡部分,及被告子○○係無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人,而與萬庭公司負責人張雯玲、斌億公司負責人之被告午○○、尚強公司負責人之被告己○○分別共同實施事實二之㈢、㈤、㈦之犯罪,均為身分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午○○為附中行公司之負責人,而與無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蔡安道、酉○○共同實施事實二之㈣之犯罪,為身分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子○○、午○○就前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被告子○○、己○○就前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⒎被告子○○前開所犯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

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之間,被告午○○前開所犯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被告己○○前開所犯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均應從較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⒏查被告己○○有如事實二之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申○○部分:

⒈查被告申○○所為如事實三之㈠所示之行為,核係犯八十四

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其所為如事實三之㈡所示之行為,核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⒉被告申○○為啟騰公司之負責人,而與無公司負責人身分之

寅○○共同實施事實三之㈠之犯罪,為身分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申○○就前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⒋被告申○○所犯上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

⒌公訴人雖未引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條文,惟於

事實欄已明確記載啟騰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被告申○○為啟騰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此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於此情形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轉嫁代罰性質,被告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與另外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罪,實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四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公訴人認被告申○○所犯上開二罪間有牽連犯關係,即有未合。

㈥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既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填製統一發票部分,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等人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參與犯罪

之程度、本案對於國家稅捐稽徵機關稅捐之徵收及查核造成之危害,及被告卯○○、辛○○、壬○○及庚○○犯罪後均飾詞卸責、毫無悔意,被告子○○、午○○、己○○及申○○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悟之意,而被告午○○更積極與稅捐稽徵機關洽談繳納稅捐及罰鍰事宜,並已於九十九年七月八日繳納附中行公司積欠稅捐之罰鍰一百八十萬元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另公益捐款二十萬元予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此有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查被告卯○○、辛○○所犯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之

犯罪時間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惟其牽連犯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五四、三六六一號解釋意旨,不得減刑。至被告卯○○、辛○○其餘犯罪之時間及被告壬○○、庚○○、子○○、午○○、己○○及申○○犯罪之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被告卯○○、辛○○所犯前開已減刑部分與不應減刑部分,及就被告庚○○、申○○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㈨又被告庚○○、午○○、己○○及申○○等人行為時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發票,雖為被告庚○○、子○○、午

○○、己○○所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等發票均已由全綫通公司持交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用以扣抵營業稅額,而非被告等人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公訴意旨聲請本院依法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辛○○、壬○○、庚○○、子○○、午○○、己○○(庚○○、子○○、午○○、己○○部分,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上)、戊○○(本院通緝中)等人均明知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御眾公司、采慈公司、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富鑫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彼此間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竟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及逃漏營業人本身稅捐,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八月起至九十二年九月止,由庚○○提供雋泰公司之空白發票、由子○○及午○○提供傑億公司、斌億公司之空白發票;由己○○提供尚強公司之空白發票、由戊○○及酉○○提供康驊鑫公司之空白發票、由寅○○及丁○○提供御眾公司之空白發票、由采慈公司實際負責人黃禎章提供采慈公司之空白發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供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銘公司、川凱公司、富鑫公司之空白發票,合計二百十一張。再由卯○○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不詳處所,連續於上開空白發票中,填載貨物品名為RD52V1625TS-PC800,作為全綫通公司購進前述貨物之進項憑證,總計虛列全線通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進項金額高達三億零二百二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元,虛報進項稅額合計一千五百十一萬一千六百八十七元,因認被告卯○○、辛○○、壬○○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嫌等語(起訴書漏未記載此部分之起訴法條,然經實行公訴全程到庭之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蒞字第一五八六九號補充理由書補充此部分起訴法條)。經查:

㈠公訴人認被告卯○○、辛○○、壬○○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

七十一條之罪嫌,無非以被告卯○○、辛○○、庚○○、子○○、午○○、戊○○、己○○之供述、證人吳明朱、巳○○、王定子、蒙志明之證述、全綫通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臺北市商業管理公司登記資料、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九三000五七五六號函及附件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臺北市商業管理公司登記資料、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三00一六四四0號函、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三0二一一四五0號函、臺北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六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二0號起訴書、全綫通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雋泰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傑億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斌億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尚強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康驊鑫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表一至四所示發票影本等件資為論據。被告卯○○、辛○○及壬○○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

㈡惟查,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並非被告卯○○所填製之事實,茲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傑億公司、斌億

公司及尚強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均由我所填載等語屬實(本院卷㈦第二八六至二九一頁參照),證人酉○○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依據小李及CANDY給我的全綫通公司資料,由我製作康驊鑫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等語無訛(本院卷㈥第一一五至一一九頁參照),足見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發票為被告子○○所為,如附表五所示之發票為證人酉○○所為,均非如公訴意旨所指由被告卯○○填製記載甚明。

⒉再由如附表一、六至十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國稅局卷㈠乙第

九四二至九四四頁、國稅局卷㈡第六八0至六八四頁、第七四五頁、第八二三至八三八頁、國稅局卷㈢第九六九至九七三頁、第一0三六至一0四五頁、第一八六九至一八七二頁參照)所填載之字跡以觀,與被告卯○○之字跡顯不相同,且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在卷可參(國稅局卷㈣第一0九一頁參照),並無從核對筆跡,故尚難以上開證據資料,遽認有公訴人所指該等統一發票均為被告卯○○所填製而成之情。

⒊從而,依上所述,既無證據足證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統一

發票為被告卯○○所填製,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卯○○、辛○○及壬○○就此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依公訴人所提之證據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卯○○、辛○○及壬○○有此部分之犯行,而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辛○○、壬○○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冒用迅通公司、安緯公司、日揚公司之名義,盜刻前開公司之印章,偽造迅通公司、安緯公司、日揚公司之Purchase Order等私文書,再將上開偽造資料全數行使交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辦,足以生損害於前開公司及稅捐機關對於稅務查處之正確性。經查:

㈠公訴人認被告卯○○、辛○○、壬○○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無非以全綫通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北普巡密字第0九三0二000二九號函、全綫通公司出口報單(國稅局卷㈠乙第四三至九二、六八五至六九0頁參照)、迅通公司、安緯公司及日揚公司之Purchase order(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㈡第一四四至一八二頁參照)等件資為論據。

㈡被告卯○○、辛○○及壬○○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上開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卯○○、辛○○均辯稱:全綫通公司確實有出口貨物予迅通公司、安緯公司、日揚公司,該等公司之Purchase Order均屬真實,且係由香港方面交付等語。

㈢公訴人係以全綫通公司並未實際販賣貨物予迅通公司、安緯

公司、日揚公司,而認該等公司之Purchase Order皆為被告卯○○、辛○○、壬○○所偽造等情。查全綫通公司並未實際出口貨物至香港之迅通公司、安緯公司、日揚公司乙節,已如前述(理由壹之一之㈢之⒉之⑶參照),雖可由此推知上開Purchase Order所載之交易內容均屬虛偽不實,然由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尚無從認定該等Purchase Order即為被告卯○○、辛○○及壬○○所為,更無從遽認被告卯○○三人有何偽刻迅通公司、安緯公司、日揚公司之犯行,故此部分尚不能證明被告卯○○、辛○○及壬○○有何偽刻印章後、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被告壬○○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壬○○明知全綫通公司並未出口貨物至香港予迅通公司

、安緯公司及日揚公司,竟與被告卯○○、辛○○(其二人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一年時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九月間止,填製如附表十八編號二三至四八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如附表十七編號十四至二五所示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後,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共一億七千四百四十一萬六千二百零一元而為行使,申請退還營業稅額,而以「假出口、真退稅」之詐欺方式,使稅捐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口貨品,而溢退稅款九百八十八萬零四百四十七元予全綫通公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壬○○亦涉犯此部分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⒉被告壬○○明知全綫通公司與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公司間

並無實際交易,復與被告卯○○、辛○○(其二人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上)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二七編號十五至二八所示之時間,將全綫通公司與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傑億公司進行交易之不實內容,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七編號十五至二八所示之全綫通公司之Purchase order、支出證明單及請款單等文書上後,於如附表二七編號十五至二八所示之時間,持之向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及傑億公司之職員簽收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全綫通公司、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洺公司、川凱公司及傑億公司,因認被告壬○○亦涉犯此部分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⒊被告壬○○與被告卯○○、辛○○(其二人業經本院論罪科

刑如上)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將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交易之不實內容,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之買賣合約書業務文書上,持之交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人員進行查核而為行使,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查核及徵處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壬○○亦涉犯此部分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㈡惟查,被告壬○○於全綫通公司任職期間迄九十一年九月十

七日為止乙節,業據其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接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詢問時供述在卷,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一紙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等件在卷可證,已如前述(理由壹之一之㈢之⒉之⑷參照),從而被告壬○○實際參與全綫通公司業務之時間應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為止,惟如附表十七編號十四至二五所示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如附表十八編號二三至四八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其填製及申報退稅之時間均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後,如附表二七編號十五至二八所示之全綫通公司之Purchase order、支出證明單、請款單及上開全綫通公司與雋泰公司之買賣合約書之製作時間亦均於被告壬○○離職之後,則依公訴人所提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壬○○於離職後仍有參與全綫通公司之業務而有上開犯行,故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壬○○有此部分之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業務上製作薪鎂公司電腦週邊零件憑據等書面資料,偽稱雋泰公司向薪鎂公司進貨,填載不實買賣成交之內容,在將上開偽造資料全數行使交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行查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徵處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庚○○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等語。經查:

㈠公訴人認被告庚○○涉犯此部分之行使偽造業務文書登載不

實之犯行,無非以被告庚○○之供述、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薪鎂公司電腦週邊零件憑據(臺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九號卷㈢第四一至五十頁參照)等件資為論據。

㈡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上開行使偽造業務文書登

載不實之犯行,辯稱:雋泰公司確實有向薪鎂公司進貨,且薪鎂公司電腦週邊零件憑據非其所製作等語。

㈢查薪鎂公司為虛設行號,雋泰公司並未自薪鎂公司進貨後,

復出貨予全綫通公司之事實,已如前述(理由壹之一之㈢之⒉之⑵之⑨參照),可知薪鎂公司電腦週邊零件憑據所記載薪鎂公司出貨予雋泰公司之內容顯屬虛偽不實,然上開憑據之製作權人為薪鎂公司,依公訴人所提出證據,既未能證明⒈被告庚○○於薪鎂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則薪鎂公司電腦週邊零件憑據即非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⒉亦無從證明上述薪鎂公司電腦週邊零件憑據為被告庚○○所為,從而,即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庚○○有涉犯此部分行使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被告子○○、午○○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子○○復承前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

明知傑億公司於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時間,與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營業銷貨之事實,連續於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時間,自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共三十六紙,金額共計六千二百二十五萬八千八百零六元,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子○○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⒉被告午○○為掩飾其虛開不實發票予全綫通公司之犯行,明

知斌億公司與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營業銷貨之事實,竟基於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十四所示之時間,自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共二十紙,金額共計三千零十七萬九千元,供斌億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午○○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

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

㈢查如斌億公司及傑億公司均為虛設行號之情,業據證人丙○

○證述屬實(本院卷㈤第五六至七四頁參照),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0九九000三四三二號函一份(本院卷㈦第二0一至二0三頁參照)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九00二四七八六號函一份(本院卷㈦第一七三至一七五頁參照)在卷可稽,準此,斌億公司及傑億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故該二公司持不實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亦無逃漏稅捐之情形,則被告子○○、午○○持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稅額之行為,即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叁、退併辦部分-臺北地檢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九號移送

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子○○為瀚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該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一所示之公司,連續於如附表二一所示之時間,虛開如附表二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六張,銷售金額共計三百三十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提供如附表二一所示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政府對稅務管理及稅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子○○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惟查:

一、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

二、查如附表二一所示之公司均屬虛設行號之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0九九000三四三二號函、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0一號判決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準此,該等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故被告子○○提供如附表二一所示不實之發票予如附表二一所示之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該等公司亦無逃漏稅捐之情形,則被告子○○提供如附表二一所示不實發票之行為,即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即非本院審理之範圍,是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汝琪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附表一:雋泰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一 │全綫通國│91/01/05│LC00000000│2,980,800元 │149,040元 ││ │際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二 │同上 │91/01/21│LC00000000│2,980,800元 │149,040元 │├──┼────┼────┼─────┼────────┼──────┤│ 三 │同上 │91/03/01│MB00000000│575,000元 │28,750元 │├──┼────┼────┼─────┼────────┼──────┤│ 四 │同上 │91/03/02│MB00000000│690,000元 │34,500元 │├──┼────┼────┼─────┼────────┼──────┤│ 五 │同上 │91/03/06│MB00000000│690,000元 │34,500元 │├──┼────┼────┼─────┼────────┼──────┤│ 六 │同上 │91/03/08│MB00000000│575,000元 │28,750元 │├──┼────┼────┼─────┼────────┼──────┤│ 七 │同上 │91/03/11│MB00000000│575,000元 │28,750元 │├──┼────┼────┼─────┼────────┼──────┤│ 八 │同上 │91/03/12│MB00000000│676,200元 │33,810元 │├──┼────┼────┼─────┼────────┼──────┤│合計│ │ │ │9,742,800元 │487,140元 │└──┴────┴────┴─────┴────────┴──────┘附表二:傑億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一 │全綫通國│91/12/02│QX00000000│4,782,240元 │239,112元 ││ │際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二 │同上 │91/12/09│QX00000000│4,782,240元 │239,112元 │├──┼────┼────┼─────┼────────┼──────┤│ 三 │同上 │91/12/15│QX00000000│4,782,240元 │239,112元 │├──┼────┼────┼─────┼────────┼──────┤│ 四 │同上 │92/03/03│SW00000000│1,306,800元 │65,340元 │├──┼────┼────┼─────┼────────┼──────┤│ 五 │同上 │92/03/06│SW00000000│1,306,800元 │65,340元 │├──┼────┼────┼─────┼────────┼──────┤│ 六 │同上 │92/03/07│SW00000000│1,306,800元 │65,340元 │├──┼────┼────┼─────┼────────┼──────┤│ 七 │同上 │92/03/10│SW00000000│1,306,800元 │65,340元 │├──┼────┼────┼─────┼────────┼──────┤│ 八 │同上 │92/03/12│SW00000000│1,306,800元 │65,340元 │├──┼────┼────┼─────┼────────┼──────┤│ 九 │同上 │92/03/13│SW00000000│1,380,126元 │69,006元 │├──┼────┼────┼─────┼────────┼──────┤│ 十 │同上 │92/03/17│SW00000000│1,409,400元 │70,470元 │├──┼────┼────┼─────┼────────┼──────┤│十一│同上 │92/03/19│SW00000000│1,409,400元 │70,470元 │├──┼────┼────┼─────┼────────┼──────┤│十二│同上 │92/03/20│SW00000000│1,409,400元 │70,470元 │├──┼────┼────┼─────┼────────┼──────┤│十三│同上 │92/03/21│SW00000000│495,720元 │24,786元 │├──┼────┼────┼─────┼────────┼──────┤│十四│同上 │92/01/02│RW00000000│2,361,960元 │118,098元 │├──┼────┼────┼─────┼────────┼──────┤│十五│同上 │92/01/03│RW00000000│2,361,960元 │118,098元 │├──┼────┼────┼─────┼────────┼──────┤│十六│同上 │92/01/07│RW00000000│2,361,960元 │118,098元 │├──┼────┼────┼─────┼────────┼──────┤│十七│同上 │92/01/09│RW00000000│2,361,960元 │118,098元 │├──┼────┼────┼─────┼────────┼──────┤│十八│同上 │92/01/13│RW00000000│2,361,960元 │118,098元 │├──┼────┼────┼─────┼────────┼──────┤│十九│同上 │92/01/15│RW00000000│2,361,960元 │118,098元 │├──┼────┼────┼─────┼────────┼──────┤│二十│同上 │92/04/01│SW00000000│1,518,750元 │75,938元 │├──┼────┼────┼─────┼────────┼──────┤│二一│同上 │92/04/02│SW00000000│1,518,750元 │75,938元 │├──┼────┼────┼─────┼────────┼──────┤│二二│同上 │92/04/04│SW00000000│1,521,180元 │76,059元 │├──┼────┼────┼─────┼────────┼──────┤│二三│同上 │92/04/07│SW00000000│1,574,640元 │78,732元 │├──┼────┼────┼─────┼────────┼──────┤│二四│同上 │92/04/09│SW00000000│1,574,640元 │78,732元 │├──┼────┼────┼─────┼────────┼──────┤│二五│同上 │92/04/11│SW00000000│1,574,640元 │78,732元 │├──┼────┼────┼─────┼────────┼──────┤│二六│同上 │92/04/14│SW00000000│1,574,640元 │78,732元 │├──┼────┼────┼─────┼────────┼──────┤│二七│同上 │92/04/15│SW00000000│1,574,640元 │78,732元 │├──┼────┼────┼─────┼────────┼──────┤│二八│同上 │92/04/18│SW00000000│1,574,640元 │78,732元 │├──┼────┼────┼─────┼────────┼──────┤│合計│ │ │ │55,163,046元 │2,758,153元 │└──┴────┴────┴─────┴────────┴──────┘附表三:斌億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一 │全綫通國│92/02/06│RW00000000│1,427,800元 │71,390元 ││ │際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二 │同上 │92/02/07│RW00000000│1,427,800元 │71,390元 │├──┼────┼────┼─────┼────────┼──────┤│ 三 │同上 │92/02/10│RW00000000│1,427,800元 │71,390元 │├──┼────┼────┼─────┼────────┼──────┤│ 四 │同上 │92/02/11│RW00000000│1,427,800元 │71,390元 │├──┼────┼────┼─────┼────────┼──────┤│ 五 │同上 │92/02/13│RW00000000│1,427,800元 │71,390元 │├──┼────┼────┼─────┼────────┼──────┤│ 六 │同上 │92/02/14│RW00000000│1,427,800元 │71,390元 │├──┼────┼────┼─────┼────────┼──────┤│ 七 │同上 │92/02/17│RW00000000│1,427,800元 │71,390元 │├──┼────┼────┼─────┼────────┼──────┤│ 八 │同上 │92/02/18│RW00000000│1,427,800元 │71,390元 │├──┼────┼────┼─────┼────────┼──────┤│ 九 │同上 │92/02/19│RW00000000│1,427,800元 │71,390元 │├──┼────┼────┼─────┼────────┼──────┤│ 十 │同上 │92/02/21│RW00000000│1,427,801元 │71,390元 │├──┼────┼────┼─────┼────────┼──────┤│十一│同上 │92/05/01│TW00000000│1,205,280元 │60,264元 │├──┼────┼────┼─────┼────────┼──────┤│十二│同上 │92/05/02│TW00000000│1,414,260元 │70,713元 │├──┼────┼────┼─────┼────────┼──────┤│十三│同上 │92/05/05│TW00000000│972,000元 │48,600元 │├──┼────┼────┼─────┼────────┼──────┤│十四│同上 │92/05/05│TW00000000│1,132,380元 │56,619元 │├──┼────┼────┼─────┼────────┼──────┤│十五│同上 │92/05/06│TW00000000│1,312,200元 │65,610元 │├──┼────┼────┼─────┼────────┼──────┤│十六│同上 │92/05/07│TW00000000│1,137,240元 │56,862元 │├──┼────┼────┼─────┼────────┼──────┤│十七│同上 │92/05/08│TW00000000│1,302,480元 │65,124元 │├──┼────┼────┼─────┼────────┼──────┤│十八│同上 │92/05/09│TW00000000│972,000元 │48,600元 │├──┼────┼────┼─────┼────────┼──────┤│十九│同上 │92/05/12│TW00000000│1,180,980元 │59,049元 │├──┼────┼────┼─────┼────────┼──────┤│二十│同上 │92/05/13│TW00000000│1,215,000元 │60,750元 │├──┼────┼────┼─────┼────────┼──────┤│二一│同上 │92/05/14│TW00000000│1,163,970元 │58,199元 │├──┼────┼────┼─────┼────────┼──────┤│二二│同上 │92/05/15│TW00000000│1,163,970元 │58,199元 │├──┼────┼────┼─────┼────────┼──────┤│合計│ │ │ │28,449,761元 │1,422,489元 │└──┴────┴────┴─────┴────────┴──────┘附表四:尚強國際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一 │全綫通國│92/05/26│TW00000000│1,156,800元 │57,840元 ││ │際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二 │同上 │92/05/27│TW00000000│1,253,200元 │62,660元 │├──┼────┼────┼─────┼────────┼──────┤│ 三 │同上 │92/05/28│TW00000000│1,021,840元 │51,092元 │├──┼────┼────┼─────┼────────┼──────┤│ 四 │同上 │92/05/29│TW00000000│1,253,200元 │62,660元 │├──┼────┼────┼─────┼────────┼──────┤│ 五 │同上 │92/06/09│TW00000000│1,171,260元 │58,563元 │├──┼────┼────┼─────┼────────┼──────┤│ 六 │同上 │92/06/10│TW00000000│1,127,880元 │56,394元 │├──┼────┼────┼─────┼────────┼──────┤│ 七 │同上 │92/06/11│TW00000000│1,192,950元 │59,648元 │├──┼────┼────┼─────┼────────┼──────┤│ 八 │同上 │92/06/12│TW00000000│1,192,950元 │59,648元 │├──┼────┼────┼─────┼────────┼──────┤│ 九 │同上 │92/06/16│TW00000000│1,180,900元 │59,045元 │├──┼────┼────┼─────┼────────┼──────┤│ 十 │同上 │92/06/17│TW00000000│1,176,080元 │58,804元 ││ │ │(起訴書│ │ │ ││ │ │附表五編│ │ │ ││ │ │號68誤載│ │ │ ││ │ │為92.05.│ │ │ ││ │ │35) │ │ │ │├──┼────┼────┼─────┼────────┼──────┤│十一│同上 │92/06/18│TW00000000│1,205,000元 │60,250元 ││ │ │(起訴書│ │ │ ││ │ │附表五編│ │ │ ││ │ │號69誤載│ │ │ ││ │ │為92.05.│ │ │ ││ │ │36) │ │ │ │├──┼────┼────┼─────┼────────┼──────┤│十二│同上 │92/06/19│TW00000000│1,123,060元 │56,153元 ││ │ │(起訴書│ │ │ ││ │ │附表五編│ │ │ ││ │ │號70誤載│ │ │ ││ │ │為92.05.│ │ │ ││ │ │37) │ │ │ │├──┼────┼────┼─────┼────────┼──────┤│合計│ │ │ │14,055,120元 │702,757元 │└──┴────┴────┴─────┴────────┴──────┘附表五:康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康驊鑫科│92/07/00│UW00000000│1,190,000元 │59,500元 ││ │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二 │同上 │92/07/00│UW00000000│1,190,000元 │59,500元 │├──┼────┼────┼─────┼──────┼─────┤│ 三 │同上 │92/07/00│UW00000000│1,190,000元 │59,500元 │├──┼────┼────┼─────┼──────┼─────┤│ 四 │同上 │92/07/00│UW00000000│1,056,720元 │52,836元 │├──┼────┼────┼─────┼──────┼─────┤│ 五 │同上 │92/07/00│UW00000000│1,056,720元 │52,836元 │├──┼────┼────┼─────┼──────┼─────┤│ 六 │同上 │92/07/00│UW00000000│1,190,000元 │59,500元 │├──┼────┼────┼─────┼──────┼─────┤│ 七 │同上 │92/07/00│UW00000000│1,190,000元 │59,500元 │├──┼────┼────┼─────┼──────┼─────┤│ 八 │同上 │92/07/00│UW00000000│1,190,000元 │59,500元 │├──┼────┼────┼─────┼──────┼─────┤│ 九 │同上 │92/07/00│UW00000000│947,240元 │47,362元 │├──┼────┼────┼─────┼──────┼─────┤│ 十 │同上 │92/07/00│UW00000000│1,170,960元 │58,548元 │├──┼────┼────┼─────┼──────┼─────┤│十一│同上 │92/07/00│UW00000000│1,230,460元 │61,523元 │├──┼────┼────┼─────┼──────┼─────┤│十二│同上 │92/07/00│UW00000000│1,278,060元 │63,903元 │├──┼────┼────┼─────┼──────┼─────┤│ │合計 │ │ │13,880,160元│694,008元 │└──┴────┴────┴─────┴──────┴─────┘附表六:御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御眾科技│90/11/00│KB00000000│2,980,800元 │149,04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二 │同上 │90/11/00│KB00000000│1,490,400元 │74,520元 │├──┼────┼────┼─────┼──────┼─────┤│ 三 │同上 │90/11/00│KB00000000│3,019,680元 │150,984元 │├──┼────┼────┼─────┼──────┼─────┤│ │合計 │ │ │7,490,880元 │374,544元 │└──┴────┴────┴─────┴──────┴─────┘附表七:采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采慈企業│90/08/00│HH00000000│1,522,800元 │76,14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二 │同上 │90/08/00│HH00000000│3,045,600元 │152,280元 │├──┼────┼────┼─────┼──────┼─────┤│ 三 │同上 │90/08/00│HH00000000│1,509,840元 │75,492元 │├──┼────┼────┼─────┼──────┼─────┤│ 四 │同上 │90/08/00│HH00000000│3,019,680元 │150,984元 │├──┼────┼────┼─────┼──────┼─────┤│ 五 │同上 │90/10/00│JF00000000│4,568,400元 │228,420元 │├──┼────┼────┼─────┼──────┼─────┤│ 六 │同上 │90/10/00│JF00000000│3,045,600元 │152,280元 │├──┼────┼────┼─────┼──────┼─────┤│ 七 │同上 │90/10/00│JF00000000│1,522,800元 │76,140元 │├──┼────┼────┼─────┼──────┼─────┤│ 八 │同上 │90/10/00│JF00000000│4,529,520元 │226,476元 │├──┼────┼────┼─────┼──────┼─────┤│ 九 │同上 │90/10/00│JF00000000│4,529,520元 │226,476元 │├──┼────┼────┼─────┼──────┼─────┤│ │合計 │ │ │27,293,760元│1,364,688 ││ │ │ │ │ │元 │└──┴────┴────┴─────┴──────┴─────┘附表八:薪鎂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薪鎂科技│91/01/00│LA00000000│894,240元 │44,712元 ││ │有限公司│ │ │ │ │├──┼────┼────┼─────┼──────┼─────┤│ 二 │同上 │91/01/00│LA00000000│894,240元 │44,712元 │├──┼────┼────┼─────┼──────┼─────┤│ 三 │同上 │91/01/00│LA00000000│894,240元 │44,712元 │├──┼────┼────┼─────┼──────┼─────┤│ 四 │同上 │91/01/00│LA00000000│894,240元 │44,712元 │├──┼────┼────┼─────┼──────┼─────┤│ 五 │同上 │91/01/00│LA00000000│894,240元 │44,712元 │├──┼────┼────┼─────┼──────┼─────┤│ 六 │同上 │91/04/00│LZ00000000│1,313,990元 │65,700元 │├──┼────┼────┼─────┼──────┼─────┤│ 七 │同上 │91/04/00│LZ00000000│1,313,990元 │65,700元 │├──┼────┼────┼─────┼──────┼─────┤│ 八 │同上 │91/04/00│LZ00000000│1,598,500元 │79,925元 │├──┼────┼────┼─────┼──────┼─────┤│ 九 │同上 │91/04/00│LZ00000000│1,566,300元 │78,315元 │├──┼────┼────┼─────┼──────┼─────┤│ 十 │同上 │91/04/00│LZ00000000│1,100,090元 │55,005元 │├──┼────┼────┼─────┼──────┼─────┤│十一│同上 │91/04/00│LZ00000000│1,121,250元 │56,063元 │├──┼────┼────┼─────┼──────┼─────┤│十二│同上 │91/04/00│LZ00000000│1,122,400元 │56,120元 │├──┼────┼────┼─────┼──────┼─────┤│十三│同上 │91/04/00│LZ00000000│1,119,870元 │55,994元 │├──┼────┼────┼─────┼──────┼─────┤│十四│同上 │91/05/00│MY00000000│2,199,520元 │109,976元 │├──┼────┼────┼─────┼──────┼─────┤│十五│同上 │91/05/00│MY00000000│2,330,000元 │116,500元 │├──┼────┼────┼─────┼──────┼─────┤│十六│同上 │91/05/00│MY00000000│722,300元 │36,115元 │├──┼────┼────┼─────┼──────┼─────┤│十七│同上 │91/05/00│MY00000000│722,300元 │36,115元 │├──┼────┼────┼─────┼──────┼─────┤│十八│同上 │91/05/00│MY00000000│722,300元 │36,115元 │├──┼────┼────┼─────┼──────┼─────┤│十九│同上 │91/05/00│MY00000000│722,300元 │36,115元 │├──┼────┼────┼─────┼──────┼─────┤│二十│同上 │91/05/00│MY00000000│801,520元 │40,076元 │├──┼────┼────┼─────┼──────┼─────┤│二一│同上 │91/05/00│MY00000000│955,300元 │47,765元 │├──┼────┼────┼─────┼──────┼─────┤│二二│同上 │91/05/00│MY00000000│838,800元 │41,940元 │├──┼────┼────┼─────┼──────┼─────┤│二三│同上 │91/05/00│MY00000000│801,520元 │40,076元 │├──┼────┼────┼─────┼──────┼─────┤│二四│同上 │91/05/00│MY00000000│862,100元 │43,105元 │├──┼────┼────┼─────┼──────┼─────┤│二五│同上 │91/05/00│MY00000000│857,440元 │42,872元 │├──┼────┼────┼─────┼──────┼─────┤│二六│同上 │91/05/00│MY00000000│587,160元 │29,358元 │├──┼────┼────┼─────┼──────┼─────┤│二七│同上 │91/05/00│MY00000000│466,000元 │23,300元 │├──┼────┼────┼─────┼──────┼─────┤│二八│同上 │91/06/00│MY00000000│1,350,000元 │67,500元 │├──┼────┼────┼─────┼──────┼─────┤│二九│同上 │91/06/00│MY00000000│774,000元 │38,700元 │├──┼────┼────┼─────┼──────┼─────┤│三十│同上 │91/06/00│MY00000000│652,400元 │32,620元 │├──┼────┼────┼─────┼──────┼─────┤│三一│同上 │91/06/00│MY00000000│708,320元 │35,416元 │├──┼────┼────┼─────┼──────┼─────┤│三二│同上 │91/06/00│MY00000000│652,400元 │32,620元 │├──┼────┼────┼─────┼──────┼─────┤│三三│同上 │91/06/00│MY00000000│978,600元 │48,930元 │├──┼────┼────┼─────┼──────┼─────┤│三四│同上 │91/06/00│MY00000000│605,800元 │30,290元 │├──┼────┼────┼─────┼──────┼─────┤│三五│同上 │91/06/00│MY00000000│969,280元 │48,464元 │├──┼────┼────┼─────┼──────┼─────┤│三六│同上 │91/06/00│MY00000000│605,800元 │30,290元 │├──┼────┼────┼─────┼──────┼─────┤│三七│同上 │91/06/00│MY00000000│489,300元 │24,465元 │├──┼────┼────┼─────┼──────┼─────┤│三八│同上 │91/06/00│MY00000000│335,520元 │16,776元 │├──┼────┼────┼─────┼──────┼─────┤│三九│同上 │91/06/00│MY00000000│349,500元 │17,475元 │├──┼────┼────┼─────┼──────┼─────┤│四十│同上 │91/06/00│MY00000000│466,000元 │23,300元 │├──┼────┼────┼─────┼──────┼─────┤│四一│同上 │91/06/00│MY00000000│699,000元 │34,950元 │├──┼────┼────┼─────┼──────┼─────┤│四二│同上 │91/06/00│MY00000000│1,125,000元 │56,250元 │├──┼────┼────┼─────┼──────┼─────┤│四三│同上 │91/06/00│MY00000000│1,125,000元 │56,250元 │├──┼────┼────┼─────┼──────┼─────┤│四四│同上 │91/06/00│MY00000000│1,547,120元 │77,356元 │├──┼────┼────┼─────┼──────┼─────┤│四五│同上 │91/07/00│NX00000000│1,748,400元 │87,420元 │├──┼────┼────┼─────┼──────┼─────┤│四六│同上 │91/07/00│NX00000000│2,820,000元 │141,000元 │├──┼────┼────┼─────┼──────┼─────┤│四七│同上 │91/09/00│PW00000000│1,568,160元 │78,408元 │├──┼────┼────┼─────┼──────┼─────┤│四八│同上 │91/09/00│PW00000000│1,568,160元 │78,408元 │├──┼────┼────┼─────┼──────┼─────┤│四九│同上 │91/09/00│PW00000000│1,568,160元 │78,408元 │├──┼────┼────┼─────┼──────┼─────┤│五十│同上 │92/03/00│SU00000000│1,494,834元 │74,742元 │├──┼────┼────┼─────┼──────┼─────┤│五一│同上 │92/03/00│SU00000000│48,000元 │2,400元 │├──┼────┼────┼─────┼──────┼─────┤│五二│同上 │92/06/00│TU00000000│44,000元 │2,200元 │├──┼────┼────┼─────┼──────┼─────┤│ │合計 │ │ │52,608,904元│2,630,448 ││ │ │ │ │ │元 │└──┴────┴────┴─────┴──────┴─────┘附表九:遠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

票┌──┬────┬────┬─────┬──────┬─────┐│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遠景數位│91/03/00│MB00000000│690,000元 │34,500元 ││ │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二 │同上 │91/03/00│MB00000000│713,000元 │35,650元 │├──┼────┼────┼─────┼──────┼─────┤│ 三 │同上 │91/03/00│MB00000000│1,113,200元 │55,660元 │├──┼────┼────┼─────┼──────┼─────┤│ 四 │同上 │91/03/00│MB00000000│575,000元 │28,750元 │├──┼────┼────┼─────┼──────┼─────┤│ 五 │同上 │91/03/00│MB00000000│690,000元 │34,500元 │├──┼────┼────┼─────┼──────┼─────┤│ 六 │同上 │91/03/00│MB00000000│690,000元 │34,500元 │├──┼────┼────┼─────┼──────┼─────┤│ 七 │同上 │91/07/00│NZ00000000│1,513,400元 │75,670元 │├──┼────┼────┼─────┼──────┼─────┤│ 八 │同上 │91/07/00│NZ00000000│3,055,000元 │152,750元 │├──┼────┼────┼─────┼──────┼─────┤│ 九 │同上 │91/07/00│NZ00000000│4,529,520元 │226,476元 │├──┼────┼────┼─────┼──────┼─────┤│ 十 │同上 │91/08/00│NZ00000000│2,380,000元 │119,000元 │├──┼────┼────┼─────┼──────┼─────┤│十一│同上 │91/08/00│NZ00000000│120,000元 │6,000元 │├──┼────┼────┼─────┼──────┼─────┤│十二│同上 │91/08/00│NZ00000000│24,000元 │1,200元 │├──┼────┼────┼─────┼──────┼─────┤│十三│同上 │91/08/00│NZ00000000│2,400,000元 │120,000元 │├──┼────┼────┼─────┼──────┼─────┤│ │合計 │ │ │18,493,120元│924,656元 │└──┴────┴────┴─────┴──────┴─────┘附表十:永洺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永洺科技│91/08/00│NX00000000│2,246,720元 │112,336元 ││ │有限公司│ │ │ │ │├──┼────┼────┼─────┼──────┼─────┤│ 二 │同上 │91/08/00│NX00000000│3,360,000元 │168,000元 │├──┼────┼────┼─────┼──────┼─────┤│ 三 │同上 │91/08/00│NX00000000│3,427,200元 │171,360元 │├──┼────┼────┼─────┼──────┼─────┤│ 四 │同上 │91/09/00│PW00000000│1,568,160元 │78,408元 │├──┼────┼────┼─────┼──────┼─────┤│ 五 │同上 │91/09/00│PW00000000│1,568,160元 │78,408元 │├──┼────┼────┼─────┼──────┼─────┤│ 六 │同上 │91/09/00│PW00000000│1,568,160元 │78,408元 │├──┼────┼────┼─────┼──────┼─────┤│ 七 │同上 │91/09/00│PW00000000│1,555,200元 │77,760元 │├──┼────┼────┼─────┼──────┼─────┤│ 八 │同上 │91/09/00│PW00000000│1,555,200元 │77,760元 │├──┼────┼────┼─────┼──────┼─────┤│ 九 │同上 │91/09/00│PW00000000│1,555,200元 │77,760元 │├──┼────┼────┼─────┼──────┼─────┤│ 十 │同上 │91/10/00│PW00000000│960,336元 │48,017元 │├──┼────┼────┼─────┼──────┼─────┤│十一│同上 │91/10/00│PW00000000│960,336元 │48,017元 │├──┼────┼────┼─────┼──────┼─────┤│十二│同上 │91/10/00│PW00000000│960,336元 │48,017元 │├──┼────┼────┼─────┼──────┼─────┤│十三│同上 │91/10/00│PW00000000│960,336元 │48,017元 │├──┼────┼────┼─────┼──────┼─────┤│十四│同上 │91/10/00│PW00000000│1,587,600元 │79,380元 │├──┼────┼────┼─────┼──────┼─────┤│十五│同上 │91/10/00│PW00000000│960,336元 │48,017元 │├──┼────┼────┼─────┼──────┼─────┤│十六│同上 │91/10/00│PW00000000│1,587,600元 │79,380元 │├──┼────┼────┼─────┼──────┼─────┤│十七│同上 │91/10/00│PW00000000│1,587,600元 │79,380元 │├──┼────┼────┼─────┼──────┼─────┤│十八│同上 │91/10/00│PW00000000│1,200,420元 │60,021元 │├──┼────┼────┼─────┼──────┼─────┤│十九│同上 │91/10/00│PW00000000│1,200,420元 │60,021元 │├──┼────┼────┼─────┼──────┼─────┤│二十│同上 │91/10/00│PW00000000│1,200,420元 │60,021元 │├──┼────┼────┼─────┼──────┼─────┤│二一│同上 │91/10/00│PW00000000│1,200,420元 │60,021元 │├──┼────┼────┼─────┼──────┼─────┤│二二│同上 │91/11/00│QV00000000│1,185,000元 │59,250元 │├──┼────┼────┼─────┼──────┼─────┤│二三│同上 │91/11/00│QV00000000│1,896,000元 │94,800元 │├──┼────┼────┼─────┼──────┼─────┤│二四│同上 │91/11/00│QV00000000│1,526,280元 │76,314元 │├──┼────┼────┼─────┼──────┼─────┤│二五│同上 │91/11/00│QV00000000│1,422,000元 │71,100元 │├──┼────┼────┼─────┼──────┼─────┤│二六│同上 │91/11/00│QV00000000│1,659,000元 │82,950元 │├──┼────┼────┼─────┼──────┼─────┤│二七│同上 │91/11/00│QV00000000│1,659,000元 │82,950元 │├──┼────┼────┼─────┼──────┼─────┤│二八│同上 │91/11/00│QV00000000│1,289,280元 │64,464元 │├──┼────┼────┼─────┼──────┼─────┤│二九│同上 │91/11/00│QV00000000│1,659,000元 │82,950元 │├──┼────┼────┼─────┼──────┼─────┤│三十│同上 │91/11/00│QV00000000│1,526,280元 │76,314元 │├──┼────┼────┼─────┼──────┼─────┤│ │合計 │ │ │46,592,000元│2,329,601 ││ │ │ │ │ │元 │└──┴────┴────┴─────┴──────┴─────┘附表十一:川凱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川凱實業│92/08/00│UY00000000│1,422,000元 │71,100元 ││ │有限公司│ │ │ │ │├──┼────┼────┼─────┼──────┼─────┤│ 二 │同上 │92/08/00│UY00000000│1,374,600元 │68,730元 │├──┼────┼────┼─────┼──────┼─────┤│ 三 │同上 │92/08/00│UY00000000│1,422,000元 │71,100元 │├──┼────┼────┼─────┼──────┼─────┤│ 四 │同上 │92/08/00│UY00000000│1,374,600元 │68,730元 │├──┼────┼────┼─────┼──────┼─────┤│ 五 │同上 │92/08/00│UY00000000│1,410,150元 │70,508元 │├──┼────┼────┼─────┼──────┼─────┤│ 六 │同上 │92/08/00│UY00000000│1,417,260元 │70,863元 │├──┼────┼────┼─────┼──────┼─────┤│ 七 │同上 │92/08/00│UY00000000│1,422,000元 │71,100元 │├──┼────┼────┼─────┼──────┼─────┤│ 八 │同上 │92/08/00│UY00000000│1,422,000元 │71,100元 │├──┼────┼────┼─────┼──────┼─────┤│ 九 │同上 │92/08/00│UY00000000│1,410,150元 │70,508元 │├──┼────┼────┼─────┼──────┼─────┤│ 十 │同上 │92/08/00│UY00000000│1,147,080元 │57,354元 │├──┼────┼────┼─────┼──────┼─────┤│ │合計 │ │ │13,821,840元│691,093元 │└──┴────┴────┴─────┴──────┴─────┘附表十二:富鑫國際有限公司開立予全綫通公司之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富鑫國際│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 │有限公司│ │ │ │ │├──┼────┼────┼─────┼──────┼─────┤│ 二 │同上 │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 三 │同上 │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 四 │同上 │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 五 │同上 │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 六 │同上 │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 七 │同上 │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 八 │同上 │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 九 │同上 │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 十 │同上 │92/09/00│VY00000000│1,279,800元 │63,990元 │├──┼────┼────┼─────┼──────┼─────┤│十一│同上 │92/09/00│VY00000000│1,154,190元 │57,710元 │├──┼────┼────┼─────┼──────┼─────┤│ │合計 │ │ │13,952,190元│697,610元 │└──┴────┴────┴─────┴──────┴─────┘附表十三:傑億科技有限公司進項往來公司

┌──┬────┬────┬─────┬──────┬─────┐│編號│進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運帷企業│92/01/00│RU00000000│2,138,400元 │106,920元 ││ │有限公司│ │ │ │ │├──┼────┼────┼─────┼──────┼─────┤│ 二 │同上 │92/01/00│RU00000000│2,138,400元 │106,920元 │├──┼────┼────┼─────┼──────┼─────┤│ 三 │同上 │92/01/00│RU00000000│2,138,400元 │106,920元 │├──┼────┼────┼─────┼──────┼─────┤│ 四 │同上 │92/01/00│RU00000000│2,138,400元 │106,920元 │├──┼────┼────┼─────┼──────┼─────┤│ 五 │同上 │92/01/00│RU00000000│2,138,400元 │106,920元 │├──┼────┼────┼─────┼──────┼─────┤│ 六 │同上 │92/01/00│RU00000000│2,138,400元 │106,920元 │├──┼────┼────┼─────┼──────┼─────┤│ 七 │金滿意企│92/03/00│SW00000000│1,242,000元 │62,100元 ││ │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 八 │同上 │92/03/00│SW00000000│1,242,000元 │62,100元 │├──┼────┼────┼─────┼──────┼─────┤│ 九 │同上 │92/03/00│SW00000000│1,242,000元 │62,100元 │├──┼────┼────┼─────┼──────┼─────┤│ 十 │同上 │92/03/00│SW00000000│1,242,000元 │62,100元 │├──┼────┼────┼─────┼──────┼─────┤│十一│同上 │92/03/00│SW00000000│1,242,000元 │62,100元 │├──┼────┼────┼─────┼──────┼─────┤│十二│同上 │92/03/00│SW00000000│1,311,690元 │65,585元 │├──┼────┼────┼─────┼──────┼─────┤│十三│同上 │92/03/00│SW00000000│1,334,000元 │66,700元 │├──┼────┼────┼─────┼──────┼─────┤│十四│同上 │92/03/00│SW00000000│1,334,000元 │66,700元 │├──┼────┼────┼─────┼──────┼─────┤│十五│同上 │92/03/00│SW00000000│1,334,000元 │66,700元 │├──┼────┼────┼─────┼──────┼─────┤│十六│同上 │92/03/00│SW00000000│469,200元 │23,460元 │├──┼────┼────┼─────┼──────┼─────┤│十七│同上 │92/04/00│SW00000000│1,437,500元 │71,875元 │├──┼────┼────┼─────┼──────┼─────┤│十八│同上 │92/04/00│SW00000000│1,437,500元 │71,875元 │├──┼────┼────┼─────┼──────┼─────┤│十九│同上 │92/04/00│SW00000000│1,439,800元 │71,990元 │├──┼────┼────┼─────┼──────┼─────┤│二十│同上 │92/04/00│SW00000000│1,490,400元 │74,520元 │├──┼────┼────┼─────┼──────┼─────┤│二一│同上 │92/04/00│SW00000000│1,490,400元 │74,520元 │├──┼────┼────┼─────┼──────┼─────┤│二二│同上 │92/04/00│SW00000000│1,490,400元 │74,520元 │├──┼────┼────┼─────┼──────┼─────┤│二三│同上 │92/04/00│SW00000000│1,490,400元 │74,520元 │├──┼────┼────┼─────┼──────┼─────┤│二四│同上 │92/04/00│SW00000000│1,490,400元 │74,520元 │├──┼────┼────┼─────┼──────┼─────┤│二五│同上 │92/04/00│SW00000000│1,490,400元 │74,520元 │├──┼────┼────┼─────┼──────┼─────┤│二六│津麗企業│91/11/00│QV00000000│2,901,650元 │145,083元 ││ │有限公司│ │ │ │ │├──┼────┼────┼─────┼──────┼─────┤│二七│同上 │91/11/00│QV00000000│2,089,310元 │104,466元 │├──┼────┼────┼─────┼──────┼─────┤│二八│同上 │91/11/00│QV00000000│2,244,200元 │112,210元 │├──┼────┼────┼─────┼──────┼─────┤│二九│同上 │91/11/00│QV00000000│2,207,560元 │110,378元 │├──┼────┼────┼─────┼──────┼─────┤│三十│同上 │91/11/00│QV00000000│2,244,200元 │112,210元 │├──┼────┼────┼─────┼──────┼─────┤│三一│同上 │91/12/00│QV00000000│2,207,560元 │110,378元 │├──┼────┼────┼─────┼──────┼─────┤│三二│同上 │91/12/00│QV00000000│2,244,200元 │112,210元 │├──┼────┼────┼─────┼──────┼─────┤│三三│同上 │91/12/00│QV00000000│2,207,560元 │110,378元 │├──┼────┼────┼─────┼──────┼─────┤│三四│同上 │91/12/00│QV00000000│1,473,980元 │73,699元 │├──┼────┼────┼─────┼──────┼─────┤│三五│同上 │91/12/00│QV00000000│2,581,973元 │129,099元 │├──┼────┼────┼─────┼──────┼─────┤│三六│同上 │91/12/00│QV00000000│1,776,123元 │88,806元 │├──┼────┼────┼─────┼──────┼─────┤│ │合 計 │ │ │62,258,806元│3,112,942 ││ │ │ │ │ │元 │└──┴────┴────┴─────┴──────┴─────┘附表十四:斌億科技有限公司進項往來公司

┌──┬────┬────┬─────┬──────┬─────┐│編號│進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運帷企業│92/02/00│RU00000000│1,298,000元 │64,900元 ││ │有限公司│ │ │ │ │├──┼────┼────┼─────┼──────┼─────┤│ 二 │同上 │92/02/00│RU00000000│1,298,000元 │64,900元 │├──┼────┼────┼─────┼──────┼─────┤│ 三 │同上 │92/02/00│RU00000000│1,298,000元 │64,900元 │├──┼────┼────┼─────┼──────┼─────┤│ 四 │同上 │92/02/00│RU00000000│1,298,000元 │64,900元 │├──┼────┼────┼─────┼──────┼─────┤│ 五 │同上 │92/02/00│RU00000000│1,298,000元 │64,900元 │├──┼────┼────┼─────┼──────┼─────┤│ 六 │同上 │92/02/00│RU00000000│1,298,000元 │64,900元 │├──┼────┼────┼─────┼──────┼─────┤│ 七 │同上 │92/02/00│RU00000000│1,298,000元 │64,900元 │├──┼────┼────┼─────┼──────┼─────┤│ 八 │同上 │92/02/00│RU00000000│1,298,000元 │64,900元 │├──┼────┼────┼─────┼──────┼─────┤│ 九 │同上 │92/02/00│RU00000000│1,223,200元 │61,160元 │├──┼────┼────┼─────┼──────┼─────┤│ 十 │同上 │92/02/00│RU00000000│1,223,200元 │61,160元 │├──┼────┼────┼─────┼──────┼─────┤│十一│金滿意企│92/05/00│TW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 │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十二│同上 │92/05/00│TW00000000│4,471,200元 │223,560元 │├──┼────┼────┼─────┼──────┼─────┤│十三│同上 │92/05/00│TW00000000│680,000元 │34,000元 │├──┼────┼────┼─────┼──────┼─────┤│十四│同上 │92/05/00│TW00000000│4,471,200元 │223,560元 │├──┼────┼────┼─────┼──────┼─────┤│十五│同上 │92/05/00│TW00000000│855,000元 │42,750元 │├──┼────┼────┼─────┼──────┼─────┤│十六│同上 │92/05/00│TW00000000│4,471,200元 │223,560元 │├──┼────┼────┼─────┼──────┼─────┤│十七│康麗企業│92/03/00│SU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 │有限公司│ │ │ │ │├──┼────┼────┼─────┼──────┼─────┤│十八│同上 │92/04/00│SU00000000│455,000元 │22,750元 │├──┼────┼────┼─────┼──────┼─────┤│十九│同上 │92/04/00│SU00000000│462,000元 │23,100元 │├──┼────┼────┼─────┼──────┼─────┤│二十│同上 │92/04/00│SU00000000│453,000元 │22,650元 │├──┼────┼────┼─────┼──────┼─────┤│ │合 計 │ │ │30,179,000元│1,508,950 ││ │ │ │ │ │元 │└──┴────┴────┴─────┴──────┴─────┘附表十五:啟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予御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御眾科技│90/07/00│HH00000000│332,500元 │16,625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二 │同上 │90/07/00│HH00000000│598,500元 │29,925元 │├──┼────┼────┼─────┼──────┼─────┤│ 三 │同上 │90/08/00│HH00000000│864,500元 │43,225元 │├──┼────┼────┼─────┼──────┼─────┤│ 四 │同上 │90/08/00│HH00000000│897,750元 │44,888元 │├──┼────┼────┼─────┼──────┼─────┤│ 五 │同上 │90/08/00│HH00000000│494,700元 │24,735元 │├──┼────┼────┼─────┼──────┼─────┤│ 六 │同上 │90/08/00│HH00000000│429,550元 │21,478元 │├──┼────┼────┼─────┼──────┼─────┤│ 七 │同上 │90/08/00│HH00000000│66,500元 │3,325元 │├──┼────┼────┼─────┼──────┼─────┤│ │合 計 │ │ │3,684,000元 │184,201元 │└──┴────┴────┴─────┴──────┴─────┘附表十六:啟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進項往來公司

┌──┬────┬────┬─────┬──────┬─────┐│編號│進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台灣鼎都│90/07/00│HH00000000│940,800元 │47,040元 ││ │國際有限│ │ │ │ ││ │公司 │ │ │ │ │├──┼────┼────┼─────┼──────┼─────┤│ 二 │同上 │90/07/00│HH00000000│942,720元 │47,136元 │├──┼────┼────┼─────┼──────┼─────┤│ 三 │同上 │90/08/00│HH00000000│940,800元 │47,040元 │├──┼────┼────┼─────┼──────┼─────┤│ 四 │同上 │90/08/00│HH00000000│942,720元 │47,136元 │├──┼────┼────┼─────┼──────┼─────┤│ │合 計 │ │ │3,767,040元 │188,352元 │└──┴────┴────┴─────┴──────┴─────┘附表十七:全綫通公司向稅捐機關詐領出口退稅部分┌──┬────┬────────┬─────┬─────┬─────┐│編號│申報時間│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詐退稅額 │檢附不實之│備註 ││ │ │(新臺幣) │(新臺幣)│統一發票 │ │├──┼────┼────────┼─────┼─────┼─────┤│ 一 │90年08月│9,556,012元 │455,350元 │ │全綫通案國││ │ │ │ │ │稅局卷㈠甲││ │ │ │ │ │第52-53頁 │├──┼────┼────────┼─────┼─────┼─────┤│ 二 │90年10月│5,304,280元 │219,371元 │ │同上卷第 ││ │ │ │ │ │55-56頁 │├──┼────┼────────┼─────┼─────┼─────┤│ 三 │90年11月│11,158,399元 │490,522元 │ │同上卷第 ││ │ │ │ │ │57-58頁 │├──┼────┼────────┼─────┼─────┼─────┤│ 四 │90年12月│10,758,144元 │495,044元 │ │同上卷第 ││ │ │ │ │ │59-60頁 │├──┼────┼────────┼─────┼─────┼─────┤│ 五 │91年01月│10,340,222元 │336,702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一、二│61-63頁 │├──┼────┼────────┼─────┼─────┼─────┤│ 六 │91年02月│4,620,001元 │225,223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三 │64-66頁 │├──┼────┼────────┼─────┼─────┼─────┤│ 七 │91年03月│9,445,364元 │446,739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四、五│67-69頁 │├──┼────┼────────┼─────┼─────┼─────┤│ 八 │91年04月│9,332,004元 │444,844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六、七│70-73頁 │├──┼────┼────────┼─────┼─────┼─────┤│ 九 │91年05月│15,084,787元 │676,856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八至十│74-77頁 │├──┼────┼────────┼─────┼─────┼─────┤│ 十 │91年06月│15,329,705元 │663,795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十一至│78-81頁 ││ │ │ │ │十三 │ │├──┼────┼────────┼─────┼─────┼─────┤│十一│91年07月│14,176,158元 │682,035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十四至│82-85頁 ││ │ │ │ │十六 │ │├──┼────┼────────┼─────┼─────┼─────┤│十二│91年08月│14,278,159元 │696,068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十七至│86-89頁 ││ │ │ │ │十九 │ │├──┼────┼────────┼─────┼─────┼─────┤│十三│91年09月│14,301,990元 │703,779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二十至│90-93頁 ││ │ │ │ │二二 │ │├──┼────┼────────┼─────┼─────┼─────┤│十四│91年10月│14,656,048元 │719,889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二三至│94-97頁 ││ │ │ │ │二五 │ │├──┼────┼────────┼─────┼─────┼─────┤│十五│91年11月│14,260,329元 │695,103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二六至│98-101頁 ││ │ │ │ │二八 │ │├──┼────┼────────┼─────┼─────┼─────┤│十六│91年12月│14,659,299元 │726,123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二九、│102-104頁 ││ │ │ │ │三十 │ │├──┼────┼────────┼─────┼─────┼─────┤│十七│92年01月│14,583,267元 │703,174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三一、│105-107頁 ││ │ │ │ │三二 │ │├──┼────┼────────┼─────┼─────┼─────┤│十八│92年02月│14,818,060元 │713,385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三三、│108-110頁 ││ │ │ │ │三四 │ │├──┼────┼────────┼─────┼─────┼─────┤│十九│92年03月│14,428,963元 │708,451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三五、│111-113頁 ││ │ │ │ │三六 │ │├──┼────┼────────┼─────┼─────┼─────┤│二十│92年04月│14,576,118元 │700,497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三七、│114-116頁 ││ │ │ │ │三八 │ │├──┼────┼────────┼─────┼─────┼─────┤│二一│92年05月│14,582,713元 │710,373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三九、│117-119頁 ││ │ │ │ │四十 │ │├──┼────┼────────┼─────┼─────┼─────┤│二二│92年06月│14,275,599元 │704,951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四一、│120-122頁 ││ │ │ │ │四二 │ │├──┼────┼────────┼─────┼─────┼─────┤│二三│92年07月│14,435,877元 │693,636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四三、│123-125頁 ││ │ │ │ │四四 │ │├──┼────┼────────┼─────┼─────┼─────┤│二四│92年08月│14,414,146元 │688,563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四五、│126-128頁 ││ │ │ │ │四六 │ │├──┼────┼────────┼─────┼─────┼─────┤│二五│92年09月│14,725,782元 │716,455元 │如附表十八│同上卷第 ││ │ │ │ │編號四七、│129-131頁 ││ │ │ │ │四八 │ │├──┴────┴────────┴─────┴─────┴─────┤│詐退稅額合計為15,016,928元 │└──────────────────────────────────┘附表十八:全綫通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部分

┌──┬─────────┬────┬──────┬──────┐│編號│買受人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 ││ │ │日 │ │ │├──┼─────────┼────┼──────┼──────┤│ 一 │EASY LINK SERVICE │91/01/00│LJ00000000 │4,758,037元 ││ │LIMITED │ │ │ │├──┼─────────┼────┼──────┼──────┤│ 二 │同上 │91/01/00│LJ00000000 │4,752,594元 │├──┼─────────┼────┼──────┼──────┤│ 三 │同上 │91/02/00│LJ00000000 │4,601,001元 │├──┼─────────┼────┼──────┼──────┤│ 四 │同上 │91/03/00│MH00000000 │4,597,949元 │├──┼─────────┼────┼──────┼──────┤│ 五 │同上 │91/03/00│MH00000000 │4,583,515元 │├──┼─────────┼────┼──────┼──────┤│ 六 │同上 │91/04/00│MH00000000 │4,583,515元 │├──┼─────────┼────┼──────┼──────┤│ 七 │同上 │91/04/00│MH00000000 │4,585,483元 │├──┼─────────┼────┼──────┼──────┤│ 八 │同上 │91/05/00│NG00000000 │4,555,958元 │├──┼─────────┼────┼──────┼──────┤│ 九 │同上 │91/05/00│NG00000000 │4,595,490元 │├──┼─────────┼────┼──────┼──────┤│ 十 │HONEST VAST │91/05/00│NG00000000 │4,595,490元 ││ │LIMITED │ │ │ │├──┼─────────┼────┼──────┼──────┤│十一│EASY LINK SERVICE │91/06/00│NG00000000 │4,532,903元 ││ │LIMITED │ │ │ │├──┼─────────┼────┼──────┼──────┤│十二│同上 │91/06/00│NG00000000 │4,799,007元 │├──┼─────────┼────┼──────┼──────┤│十三│同上 │91/06/00│NG00000000 │4,799,007元 │├──┼─────────┼────┼──────┼──────┤│十四│EASY LINK SERVICE │91/07/00│PF00000000 │4,724,309元 ││ │LIMITED │ │ │ │├──┼─────────┼────┼──────┼──────┤│十五│HONEST VAST │91/07/00│PF00000000 │4,671,456元 ││ │LIMITED │ │ │ │├──┼─────────┼────┼──────┼──────┤│十六│EASY LINK SERVICE │91/07/00│PF00000000 │4,607,022元 ││ │LIMITED │ │ │ │├──┼─────────┼────┼──────┼──────┤│十七│同上 │91/08/00│PF00000000 │4,706,405元 │├──┼─────────┼────┼──────┼──────┤│十八│同上 │91/08/00│PF00000000 │4,739,316元 │├──┼─────────┼────┼──────┼──────┤│十九│HONEST VAST │91/08/00│PF00000000 │4,728,819元 ││ │LIMITED │ │ │ │├──┼─────────┼────┼──────┼──────┤│二十│EASY LINK SERVICE │91/09/00│QE00000000 │4,736,289元 ││ │LIMITED │ │ │ │├──┼─────────┼────┼──────┼──────┤│二一│同上 │91/09/00│QE00000000 │4,736,289元 │├──┼─────────┼────┼──────┼──────┤│二二│HONEST VAST │91/09/00│QE00000000 │4,672,987元 ││ │LIMITED │ │ │ │├──┼─────────┼────┼──────┼──────┤│二三│SUN TECH SERVICE │91/10/00│QE00000000 │4,856,520元 ││ │(HONG KONG) LTD │ │ │ │├──┼─────────┼────┼──────┼──────┤│二四│同上 │91/10/00│QR00000000 │4,877,370元 │├──┼─────────┼────┼──────┼──────┤│二五│同上 │91/10/00│QE00000000 │4,877,370元 │├──┼─────────┼────┼──────┼──────┤│二六│同上 │91/11/00│RD00000000 │4,704,966元 │├──┼─────────┼────┼──────┼──────┤│二七│同上 │91/11/00│RD00000000 │4,704,966元 │├──┼─────────┼────┼──────┼──────┤│二八│同上 │91/11/00│RD00000000 │4,810,652元 │├──┼─────────┼────┼──────┼──────┤│二九│同上 │91/12/00│RD00000000 │9,699,141元 │├──┼─────────┼────┼──────┼──────┤│三十│HONEST VAST │91/12/00│RD00000000 │4,835,671元 ││ │LIMITED │ │ │ │├──┼─────────┼────┼──────┼──────┤│三一│同上 │92/01/00│SD00000000 │4,837,756元 │├──┼─────────┼────┼──────┼──────┤│三二│SUN TECH SERVICE │92/01/00│SD00000000 │9,504,333元 ││ │(HONG KO NG) LTD │ │ │ │├──┼─────────┼────┼──────┼──────┤│三三│同上 │92/02/00│SD00000000 │9,596,809元 │├──┼─────────┼────┼──────┼──────┤│三四│HONEST VAST │92/02/00│SD00000000 │4,798,404元 ││ │LIMITED │ │ │ │├──┼─────────┼────┼──────┼──────┤│三五│SUN TECH SERVICE │92/03/00│TD00000000 │9,534,698元 ││ │(HONG KONG) LTD │ │ │ │├──┼─────────┼────┼──────┼──────┤│三六│HONEST VAST │92/03/00│TD00000000 │4,781,151元 ││ │LIMITED │ │ │ │├──┼─────────┼────┼──────┼──────┤│三七│SUN TECH SERVICE │92/04/00│TD00000000 │9,592,668元 ││ │(HONG KONG) LTD │ │ │ │├──┼─────────┼────┼──────┼──────┤│三八│HONEST VAST │92/04/00│TD00000000 │4,796,334元 ││ │LIMITED │ │ │ │├──┼─────────┼────┼──────┼──────┤│三九│SUN TECH SERVICE │92/05/00│UD00000000 │9,594,048元 ││ │(HONG KONG) LTD │ │ │ │├──┼─────────┼────┼──────┼──────┤│四十│HONEST VAST │92/05/00│UD00000000 │4,709,729元 ││ │LIMITED │ │ │ │├──┼─────────┼────┼──────┼──────┤│四一│同上 │92/06/00│UD00000000 │4,710,409元 │├──┼─────────┼────┼──────┼──────┤│四二│同上 │92/06/00│UD00000000 │9,416,736元 │├──┼─────────┼────┼──────┼──────┤│四三│同上 │92/07/00│VD00000000 │9,335,088元 │├──┼─────────┼────┼──────┼──────┤│四四│同上 │92/07/00│VD00000000 │4,667,544元 │├──┼─────────┼────┼──────┼──────┤│四五│同上 │92/08/00│VD00000000 │9,362,304元 │├──┼─────────┼────┼──────┼──────┤│四六│同上 │92/08/00│VD00000000 │4,800,299元 │├──┼─────────┼────┼──────┼──────┤│四七│同上 │92/09/00│WD00000000 │9,676,719元 │├──┼─────────┼────┼──────┼──────┤│四八│同上 │92/09/00│WD00000000 │4,838,360元 │└──┴─────────┴────┴──────┴──────┘附表十九:萬庭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 銷售金額 │ 稅 額 ││ │ │日 │碼 │ (新臺幣) │ (新臺幣) │├──┼────┼────┼─────┼──────┼──────┤│ 一 │京良國際│91/08/00│NZ00000000│886,000元 │44,300元 ││ │企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 二 │同上 │91/08/00│NZ00000000│886,000元 │44,300元 │├──┼────┼────┼─────┼──────┼──────┤│ 三 │同上 │91/08/00│NZ00000000│664,500元 │33,225元 │├──┼────┼────┼─────┼──────┼──────┤│ 四 │竣嘉國際│91/08/00│NZ00000000│886,000元 │44,30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五 │同上 │91/08/00│NZ00000000│886,000元 │44,300元 │├──┼────┼────┼─────┼──────┼──────┤│ 六 │同上 │91/08/00│NZ00000000│886,000元 │44,300元 │├──┼────┼────┼─────┼──────┼──────┤│合計│ │ │ │5,094,500元 │254,725元 │└──┴────┴────┴─────┴──────┴──────┘附表二十:瀚豐國際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非虛設行號)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弘翰有限│91/06/00│NA00000000│186,000元 │9,300元 ││ │公司 │ │ │ │ │├──┼────┼────┼─────┼──────┼─────┤│ 二 │同上 │91/06/00│NA00000000│372,000元 │18,600元 │├──┼────┼────┼─────┼──────┼─────┤│ 三 │千海電腦│91/07/00│NZ00000000│245,727元 │12,286元 ││ │有限公司│ │ │ │ │├──┼────┼────┼─────┼──────┼─────┤│ 四 │同上 │91/07/00│NZ00000000│426,120元 │21,306元 │├──┼────┼────┼─────┼──────┼─────┤│ 五 │同上 │91/07/00│NZ00000000│432,421元 │21,621元 │├──┼────┼────┼─────┼──────┼─────┤│ 六 │同上 │91/07/00│NZ00000000│106,445元 │5,322元 │├──┼────┼────┼─────┼──────┼─────┤│ 七 │瑞山股份│91/05/00│NA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 │有限公司│ │ │ │ │├──┼────┼────┼─────┼──────┼─────┤│ 八 │手手有限│91/05/00│NA00000000│478,770元 │23,939元 ││ │公司 │ │ │ │ │├──┼────┼────┼─────┼──────┼─────┤│ 九 │同上 │91/05/00│NA00000000│76,260元 │3,813元 │├──┼────┼────┼─────┼──────┼─────┤│ 十 │同上 │91/05/00│NA00000000│402,900元 │20,145元 │├──┼────┼────┼─────┼──────┼─────┤│十一│同上 │91/05/00│NA00000000│209,260元 │10,463元 │├──┼────┼────┼─────┼──────┼─────┤│十二│同上 │91/05/00│NA00000000│336,934元 │16,847元 │├──┼────┼────┼─────┼──────┼─────┤│十三│同上 │91/05/00│NA00000000│176,700元 │8,835元 │├──┼────┼────┼─────┼──────┼─────┤│十四│同上 │91/05/00│NA00000000│114,800元 │5,740元 │├──┼────┼────┼─────┼──────┼─────┤│十五│同上 │91/06/00│NA00000000│351,900元 │17,595元 │├──┼────┼────┼─────┼──────┼─────┤│十六│同上 │91/06/00│NA00000000│264,000元 │13,200元 │├──┼────┼────┼─────┼──────┼─────┤│十七│漢方理生│91/09/00│PY00000000│5,916元 │296元 ││ │化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十八│美商亞洲│91/05/00│NA00000000│1,672元 │84元 ││ │美樂家有│ │ │ │ ││ │限公司台│ │ │ │ ││ │灣分公司│ │ │ │ │├──┼────┼────┼─────┼──────┼─────┤│十九│同上 │91/06/00│NA00000000│1,746元 │87元 │├──┼────┼────┼─────┼──────┼─────┤│二十│昀隆股份│91/06/00│MY00000000│294,000元 │14,700元 ││ │有限公司│ │ │ │ │├──┼────┼────┼─────┼──────┼─────┤│二一│同上 │91/06/00│MY00000000│238,875元 │11,944元 │├──┼────┼────┼─────┼──────┼─────┤│二二│同上 │91/06/00│MY00000000│202,125元 │10,106元 │├──┼────┼────┼─────┼──────┼─────┤│二三│同上 │91/06/00│MY00000000│294,000元 │14,700元 │├──┼────┼────┼─────┼──────┼─────┤│二四│同上 │91/06/00│MY00000000│294,000元 │14,700元 │├──┼────┼────┼─────┼──────┼─────┤│二五│筌智興業│91/06/00│NA00000000│165,000元 │8,250元 ││ │有限公司│ │ │ │ │├──┼────┼────┼─────┼──────┼─────┤│二六│同上 │91/06/00│NA00000000│168,333元 │8,417元 │├──┼────┼────┼─────┼──────┼─────┤│二七│網際威力│91/06/00│NA00000000│57,370元 │2,869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二八│制恆股份│91/11/00│QX00000000│246,500元 │12,325元 ││ │有限公司│ │ │ │ │├──┼────┼────┼─────┼──────┼─────┤│二九│同上 │91/11/00│QX00000000│238,500元 │11,925元 │├──┼────┼────┼─────┼──────┼─────┤│三十│同上 │91/11/00│QX00000000│314,500元 │15,725元 │├──┼────┼────┼─────┼──────┼─────┤│三一│同上 │91/11/00│QX00000000│315,500元 │15,775元 │├──┼────┼────┼─────┼──────┼─────┤│三二│同上 │91/11/00│QX00000000│276,500元 │13,825元 │├──┼────┼────┼─────┼──────┼─────┤│三三│同上 │91/11/00│QX00000000│322,500元 │16,125元 │├──┼────┼────┼─────┼──────┼─────┤│三四│暐特股份│91/11/00│QX00000000│274,100元 │13,705元 ││ │有限公司│ │ │ │ │├──┼────┼────┼─────┼──────┼─────┤│三五│同上 │91/11/00│QX00000000│267,100元 │13,355元 │├──┼────┼────┼─────┼──────┼─────┤│三六│同上 │91/11/00│QX00000000│284,100元 │14,205元 │├──┼────┼────┼─────┼──────┼─────┤│三七│同上 │91/11/00│QX00000000│234,100元 │11,705元 │├──┼────┼────┼─────┼──────┼─────┤│三八│同上 │91/11/00│QX00000000│255,500元 │12,775元 │├──┼────┼────┼─────┼──────┼─────┤│三九│同上 │91/11/00│QX00000000│241,300元 │12,065元 │├──┼────┼────┼─────┼──────┼─────┤│四十│同上 │91/11/00│QX00000000│318,500元 │15,925元 │├──┼────┼────┼─────┼──────┼─────┤│四一│同上 │91/11/00│QX00000000│274,500元 │13,725元 │├──┼────┼────┼─────┼──────┼─────┤│四二│同上 │91/11/00│QX00000000│291,100元 │14,555元 │├──┼────┼────┼─────┼──────┼─────┤│四三│同上 │91/11/00│QX00000000│265,500元 │13,275元 │├──┼────┼────┼─────┼──────┼─────┤│四四│安克揚資│91/11/01│QX00000000│1,192,000元 │59,600元 ││ │訊企業有│ │ │ │ ││ │限公司 │ │ │ │ │├──┼────┼────┼─────┼──────┼─────┤│四五│同上 │91/11/11│QX00000000│1,200,000元 │60,000元 │├──┼────┼────┼─────┼──────┼─────┤│四六│竣嘉國際│91/08/20│NZ00000000│886,000元 │44,30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四七│同上 │91/08/23│NZ00000000│886,000元 │44,300元 │├──┼────┼────┼─────┼──────┼─────┤│ │合 計 │ │ │14,737,074元│736,855元 │└──┴────┴────┴─────┴──────┴─────┘附表二一:瀚豐國際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虛設行號)

┌──┬─────────┬────┬──────┬──────┐│編號│銷項公司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 ││ │ │日 │ │(新臺幣) │├──┼─────────┼────┼──────┼──────┤│ 一 │傑億科技有限公司 │91/07/00│NZ00000000 │290,000元 │├──┼─────────┼────┼──────┼──────┤│ 二 │長期有限公司 │91/06/00│NA00000000 │208,785元 │├──┼─────────┼────┼──────┼──────┤│ 三 │同上 │91/06/00│NA00000000 │157,170元 │├──┼─────────┼────┼──────┼──────┤│ 四 │京良國際企業有限公│91/08/19│NZ00000000 │886,000元 ││ │司 │ │ │ │├──┼─────────┼────┼──────┼──────┤│ 五 │同上 │91/08/26│NZ00000000 │886,000元 │├──┼─────────┼────┼──────┼──────┤│ 六 │同上 │91/08/28│NZ00000000 │886,000元 │├──┼─────────┼────┼──────┼──────┤│ │合 計 │ │ │3,313,955元 │└──┴─────────┴────┴──────┴──────┘附表二二:瀚豐國際有限公司進項往來公司

┌──┬─────────┬────┬──────┬──────┐│編號│銷項公司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 ││ │ │日 │ │(新臺幣) │├──┼─────────┼────┼──────┼──────┤│ 一 │昇生實業有限公司 │91/05/00│NA00000000 │727,400元 │├──┼─────────┼────┼──────┼──────┤│ 二 │金佳盈企業有限公司│91/05/00│NA00000000 │458,300元 │├──┼─────────┼────┼──────┼──────┤│ 三 │同上 │91/06/00│NA00000000 │432,000元 │├──┼─────────┼────┼──────┼──────┤│ 四 │錦豐泰商行 │91/08/00│NX00000000 │870,000元 │├──┼─────────┼────┼──────┼──────┤│ 五 │汶萊貿易有限公司 │91/10/00│PW00000000 │388,000元 │├──┼─────────┼────┼──────┼──────┤│ 六 │同上 │91/10/00│PW00000000 │388,000元 │├──┼─────────┼────┼──────┼──────┤│ 七 │同上 │91/10/00│PW00000000 │388,000元 │├──┼─────────┼────┼──────┼──────┤│ 八 │同上 │91/10/00│PW00000000 │388,000元 │├──┼─────────┼────┼──────┼──────┤│ 九 │友大國際股份有限公│91/09/00│PW00000000 │465,600元 ││ │司 │ │ │ │├──┼─────────┼────┼──────┼──────┤│ 十 │同上 │91/09/00│PW00000000 │465,600元 │├──┼─────────┼────┼──────┼──────┤│十一│同上 │91/09/00│PW00000000 │504,400元 │├──┼─────────┼────┼──────┼──────┤│十二│同上 │91/10/00│PW00000000 │388,000元 │├──┼─────────┼────┼──────┼──────┤│十三│同上 │91/10/00│PW00000000 │504,400元 │├──┼─────────┼────┼──────┼──────┤│十四│森林義企業有限公司│91/08/00│NX00000000 │870,000元 │├──┼─────────┼────┼──────┼──────┤│十五│芳婕實業有限公司 │91/08/00│NX00000000 │870,000元 │├──┼─────────┼────┼──────┼──────┤│十六│同上 │91/08/00│NX00000000 │870,000元 │├──┼─────────┼────┼──────┼──────┤│十七│津麗企業有限公司 │91/11/00│QV00000000 │1,180,000元 │├──┼─────────┼────┼──────┼──────┤│十八│同上 │91/11/00│QV00000000 │2,153,600元 │├──┼─────────┼────┼──────┼──────┤│十九│同上 │91/11/00│QV00000000 │2,065,287元 │├──┼─────────┼────┼──────┼──────┤│二十│武帝國際企業有限公│91/05/00│NA00000000 │709,540元 ││ │司 │ │ │ │├──┼─────────┼────┼──────┼──────┤│二一│同上 │91/05/00│NA00000000 │450,000元 │├──┼─────────┼────┼──────┼──────┤│二二│同上 │91/06/00│NA00000000 │297,600元 │├──┼─────────┼────┼──────┼──────┤│二三│同上 │91/06/00│NA00000000 │496,800元 │├──┼─────────┼────┼──────┼──────┤│二四│將傑有限公司 │91/09/00│PW00000000 │388,000元 │├──┼─────────┼────┼──────┼──────┤│二五│同上 │91/09/00│PW00000000 │388,000元 │├──┼─────────┼────┼──────┼──────┤│二六│同上 │91/09/00│PW00000000 │388,000元 │├──┼─────────┼────┼──────┼──────┤│二七│同上 │91/10/00│PW00000000 │388,000元 │├──┼─────────┼────┼──────┼──────┤│二八│同上 │91/10/00│PW00000000 │388,000元 │├──┼─────────┼────┼──────┼──────┤│二九│同上 │91/10/00│PW00000000 │388,000元 │├──┼─────────┼────┼──────┼──────┤│三十│京良國際企業有限公│91/10/00│PW00000000 │474,000元 ││ │司 │ │ │ │├──┼─────────┼────┼──────┼──────┤│三一│同上 │91/10/00│PW00000000 │513,500元 │├──┼─────────┼────┼──────┼──────┤│三二│同上 │91/10/00│PW00000000 │474,000元 │├──┼─────────┼────┼──────┼──────┤│三三│同上 │91/10/00│PW00000000 │513,500元 │├──┼─────────┼────┼──────┼──────┤│三四│同上 │91/10/00│PW00000000 │395,000元 │├──┼─────────┼────┼──────┼──────┤│ │合 計 │ │ │21,028,527元│└──┴─────────┴────┴──────┴──────┘附表二三:凱仁實業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非虛設行號部分,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進項)┌──┬────┬────┬─────┬──────┬──────┐│編號│進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新││ │ │日 │碼 │(新臺幣) │臺幣) │├──┼────┼────┼─────┼──────┼──────┤│ 一 │士宜科技│93/03/00│YW00000000│190,000元 │9,500元 ││ │有限公司│ │ │ │ │├──┼────┼────┼─────┼──────┼──────┤│ 二 │同上 │93/03/00│YW00000000│270,000元 │13,500元 │├──┼────┼────┼─────┼──────┼──────┤│ 三 │同上 │93/03/00│YW00000000│175,000元 │8,750元 │├──┼────┼────┼─────┼──────┼──────┤│ 四 │同上 │93/03/00│YW00000000│145,000元 │7,250元 │├──┼────┼────┼─────┼──────┼──────┤│ 五 │同上 │93/04/00│YW00000000│270,000元 │13,500元 │├──┼────┼────┼─────┼──────┼──────┤│ 六 │同上 │93/04/00│YW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 七 │同上 │93/04/00│YW00000000│380,000元 │19,000元 │├──┼────┼────┼─────┼──────┼──────┤│ 八 │同上 │93/04/00│YW00000000│280,000元 │14,000元 │├──┼────┼────┼─────┼──────┼──────┤│ 九 │安鑫國際│93/10/00│BU00000000│3,731,840元 │186,592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十 │駿森商行│93/03/00│YW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十一│同上 │93/03/00│YW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十二│同上 │93/03/00│Y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十三│睿森國際│93/04/00│YW00000000│460,700元 │23,035元 ││ │有限公司│ │ │ │ │├──┼────┼────┼─────┼──────┼──────┤│十四│同上 │93/04/00│YW00000000│472,600元 │23,630元 │├──┼────┼────┼─────┼──────┼──────┤│十五│宇誠油漆│93/04/00│YW00000000│457,000元 │22,850元 ││ │工程行 │ │ │ │ │├──┼────┼────┼─────┼──────┼──────┤│十六│同上 │93/04/00│YW00000000│468,500元 │23,425元 │├──┼────┼────┼─────┼──────┼──────┤│十七│同上 │93/04/00│YW00000000│469,200元 │23,460元 │├──┼────┼────┼─────┼──────┼──────┤│十八│同上 │93/04/00│YW00000000│596,800元 │29,840元 │├──┼────┼────┼─────┼──────┼──────┤│十九│同上 │93/04/00│YW00000000│568,500元 │28,425元 │├──┼────┼────┼─────┼──────┼──────┤│二十│揚曜皮件│93/04/00│YW00000000│420,800元 │21,04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二一│同上 │93/04/00│YW00000000│223,000元 │11,150元 │├──┼────┼────┼─────┼──────┼──────┤│二二│同上 │93/04/00│YW00000000│480,000元 │24,000元 │├──┼────┼────┼─────┼──────┼──────┤│二三│同上 │93/04/00│YW00000000│390,000元 │19,500元 │├──┼────┼────┼─────┼──────┼──────┤│二四│同上 │93/04/00│YW00000000│364,000元 │18,200元 │├──┼────┼────┼─────┼──────┼──────┤│二五│首采企業│93/12/00│CU00000000│9,449,761元 │472,488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二六│昶靖企業│93/04/00│YW00000000│201,300元 │10,060元 ││ │有限公司│ │ │ │ │├──┼────┼────┼─────┼──────┼──────┤│二七│同上 │93/04/00│YW00000000│182,400元 │9,120元 │├──┼────┼────┼─────┼──────┼──────┤│二八│揚嘉國際│93/04/00│YW00000000│410,000元 │20,500元 ││ │有限公司│ │ │ │ │├──┼────┼────┼─────┼──────┼──────┤│二九│同上 │93/04/00│YW00000000│463,620元 │23,181元 │├──┼────┼────┼─────┼──────┼──────┤│三十│中華乘龍│93/07/00│AW00000000│3,646,500元 │182,325元 ││ │數位電視│ │ │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三一│同上 │93/07/00│AW00000000│1,353,750元 │67,688元 │├──┼────┼────┼─────┼──────┼──────┤│三二│中華富邦│93/08/00│AW00000000│5,298,276元 │264,914元 ││ │生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三三│綠大地科│93/03/00│YW00000000│240,000元 │12,000元 ││ │技有限公│ │ │ │ ││ │司 │ │ │ │ │├──┼────┼────┼─────┼──────┼──────┤│三四│同上 │93/03/00│Y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三五│同上 │93/04/00│YW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三六│同上 │93/04/00│YW00000000│195,000元 │9,750元 │├──┼────┼────┼─────┼──────┼──────┤│三七│建臺發實│93/04/00│YW00000000│645,000元 │32,250元 ││ │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三八│同上 │93/04/00│Y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三九│星耀傳播│93/03/00│YW00000000│914,286元 │45,714元 ││ │發行實業│ │ │ │ ││ │有限公司│ │ │ │ │├──┼────┼────┼─────┼──────┼──────┤│四十│同上 │93/04/00│Y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四一│同上 │93/04/00│YW00000000│876,190元 │43,810元 │├──┼────┼────┼─────┼──────┼──────┤│四二│同上 │93/04/00│YW00000000│857,143元 │42,857元 │├──┼────┼────┼─────┼──────┼──────┤│四三│沂俊企業│93/09/00│BU00000000│1,922,000元 │96,100元 ││ │有限公司│ │ │ │ │├──┼────┼────┼─────┼──────┼──────┤│四四│毓豐科技│93/10/00│BU00000000│722,100元 │36,105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四五│同上 │93/10/00│BU00000000│739,500元 │36,975元 │├──┼────┼────┼─────┼──────┼──────┤│四六│同上 │93/10/00│BU00000000│780,100元 │39,005元 │├──┼────┼────┼─────┼──────┼──────┤│四七│同上 │93/10/00│BU00000000│720,650元 │36,033元 │├──┼────┼────┼─────┼──────┼──────┤│四八│同上 │93/10/00│BU00000000│374,100元 │18,705元 │├──┼────┼────┼─────┼──────┼──────┤│四九│同上 │93/10/00│BU00000000│355,250元 │17,763元 │├──┼────┼────┼─────┼──────┼──────┤│五十│同上 │93/10/00│BU00000000│362,500元 │18,125元 │├──┼────┼────┼─────┼──────┼──────┤│五一│同上 │93/10/00│BU00000000│388,600元 │19,430元 │├──┼────┼────┼─────┼──────┼──────┤│五二│同上 │93/10/00│BU00000000│413,250元 │20,663元 │├──┼────┼────┼─────┼──────┼──────┤│五三│同上 │93/10/00│BU00000000│350,900元 │17,545元 │├──┼────┼────┼─────┼──────┼──────┤│五四│臺信機車│93/04/00│YW00000000│475,000元 │23,750元 ││ │材料有限│ │ │ │ ││ │公司 │ │ │ │ │├──┼────┼────┼─────┼──────┼──────┤│五五│勝揚鋼模│93/03/00│Y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 計 │ │ │47,070,116元│2,353,503元 │└──┴────┴────┴─────┴──────┴──────┘附表二四:凱仁實業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虛設行號)

┌──┬─────────┬────┬───────┬──────┐│編號│進項公司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金額 ││ │ │日 │ │(新臺幣) │├──┼─────────┼────┼───────┼──────┤│ 一 │附中行科技有限公司│94/07/00│GU00000000 │5,194,000元 │├──┼─────────┼────┼───────┼──────┤│ 二 │健豐科技有限公司 │93/04/00│YW00000000 │500,000元 │├──┼─────────┼────┼───────┼──────┤│ 三 │同上 │93/04/00│YW00000000 │400,000元 │├──┼─────────┼────┼───────┼──────┤│ 四 │源得股份有限公司 │93/11/00│CU00000000 │898,392元 │├──┼─────────┼────┼───────┼──────┤│ 五 │同上 │93/11/00│CU00000000 │198,268元 │├──┼─────────┼────┼───────┼──────┤│ 六 │同上 │93/11/00│CU00000000 │1,001,259元 │├──┼─────────┼────┼───────┼──────┤│ 七 │同上 │93/11/00│CU00000000 │1,818,495元 │├──┼─────────┼────┼───────┼──────┤│ 八 │同上 │93/11/00│CU00000000 │2,187,990元 │├──┼─────────┼────┼───────┼──────┤│ 九 │同上 │93/11/00│CU00000000 │1,143,640元 │├──┼─────────┼────┼───────┼──────┤│ │合 計 │ │ │13,342,044元│└──┴─────────┴────┴───────┴──────┘附表二五:附中行科技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

┌───┬────┬────┬─────┬─────┬──────┐│編號 │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一 │鴻尉興業│93/12/00│CW00000000│2,495,000 │124,750元 ││ │有限公司│ │ │元 │ │├───┼────┼────┼─────┼─────┼──────┤│ 二 │國科實業│93/03/00│YW00000000│950,000元 │47,500元 ││ │有限公司│ │ │ │ │├───┼────┼────┼─────┼─────┼──────┤│ 三 │欣頤企業│93/12/00│CW00000000│200,000元 │10,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四 │同上 │93/12/00│CW00000000│1,267,000 │63,350元 ││ │ │ │ │元 │ ││ │ │ │ │ │ │├───┼────┼────┼─────┼─────┼──────┤│ 五 │中華富邦│93/08/00│AW00000000│1,912,000 │95,600元 ││ │生技股份│ │ │元 │ ││ │有限公司│ │ │ │ │├───┼────┼────┼─────┼─────┼──────┤│ 六 │同上 │93/08/00│AW00000000│912,000元 │45,600元 │├───┼────┼────┼─────┼─────┼──────┤│ 七 │健爾美事│94/03/00│EU00000000│3,060,000 │153,000元 ││ │業股份有│ │ │元 │ ││ │限公司 │ │ │ │ │├───┼────┼────┼─────┼─────┼──────┤│ 八 │同上 │94/04/00│EU00000000│2,189,240 │109,462元 ││ │ │ │ │元 │ ││ │ │ │ │ │ │├───┼────┼────┼─────┼─────┼──────┤│ 九 │同上 │94/04/00│EU00000000│3,299,840 │164,992元 ││ │ │ │ │元 │ ││ │ │ │ │ │ │├───┼────┼────┼─────┼─────┼──────┤│ 十 │同上 │94/05/00│FU00000000│3,045,000 │152,250元 ││ │ │ │ │元 │ ││ │ │ │ │ │ │├───┼────┼────┼─────┼─────┼──────┤│ 十一 │同上 │94/05/00│FU00000000│2,100,000 │105,000元 ││ │ │ │ │元 │ ││ │ │ │ │ │ │├───┼────┼────┼─────┼─────┼──────┤│ 十二 │同上 │94/06/00│FU00000000│3,333,200 │166,660元 ││ │ │ │ │元 │ ││ │ │ │ │ │ │├───┼────┼────┼─────┼─────┼──────┤│ 十三 │瑩勝國際│94/01/00│DU00000000│1,469,000 │73,450元 ││ │有限公司│ │ │元 │ │├───┼────┼────┼─────┼─────┼──────┤│ 十四 │同上 │94/01/00│DU00000000│1,469,000 │73,450元 ││ │ │ │ │元 │ ││ │ │ │ │ │ │├───┼────┼────┼─────┼─────┼──────┤│ 十五 │東森購物│93/08/00│AW00000000│308,340元 │15,417元 ││ │百貨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十六 │同上 │94/03/00│EU00000000│76,780元 │3,839元 │├───┼────┼────┼─────┼─────┼──────┤│ 十七 │全威影視│93/03/00│YW00000000│465,000元 │23,250元 ││ │製作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十八 │同上 │93/03/00│YW00000000│440,000元 │22,000元 │├───┼────┼────┼─────┼─────┼──────┤│ 十九 │同上 │93/03/00│YW00000000│422,000元 │21,100元 │├───┼────┼────┼─────┼─────┼──────┤│ 二十 │同上 │93/03/00│YW00000000│470,000元 │23,500元 │├───┼────┼────┼─────┼─────┼──────┤│ 二一 │同上 │93/03/00│YW00000000│437,000元 │21,850元 │├───┼────┼────┼─────┼─────┼──────┤│ 二二 │同上 │93/04/00│YW00000000│426,000元 │21,300元 │├───┼────┼────┼─────┼─────┼──────┤│ 二三 │同上 │93/04/00│YW00000000│418,000元 │20,900元 │├───┼────┼────┼─────┼─────┼──────┤│ 二四 │同上 │93/04/00│YW00000000│422,000元 │21,100元 │├───┼────┼────┼─────┼─────┼──────┤│ 二五 │瑞鏵實業│94/06/00│FU00000000│13,142元 │658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二六 │蓮香齋事│93/03/00│YW00000000│32,000元 │1,600元 ││ │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 二七 │瑞欣國際│93/04/00│Y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同上│ │ │ │ │├───┼────┼────┼─────┼─────┼──────┤│ 二八 │同上 │93/04/00│YW00000000│532,000元 │26,600元 │├───┼────┼────┼─────┼─────┼──────┤│ 二九 │同上 │93/04/00│YW00000000│1,260,000 │63,000元 ││ │ │ │ │元 │ ││ │ │ │ │ │ │├───┼────┼────┼─────┼─────┼──────┤│ 三十 │東森得易│93/08/00│AW00000000│237,660元 │11,883元 ││ │購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三一 │同上 │93/08/00│AW00000000│60,120元 │3,006元 │├───┼────┼────┼─────┼─────┼──────┤│ 三二 │同上 │94/03/00│EU00000000│11,340元 │567元 │├───┼────┼────┼─────┼─────┼──────┤│ 三三 │傳宏國際│93/03/00│YW00000000│855,000元 │42,750元 ││ │有限公司│ │ │ │ │├───┼────┼────┼─────┼─────┼──────┤│ 三四 │同上 │93/03/00│YW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 三五 │同上 │93/03/00│YW00000000│785,000元 │39,250元 │├───┼────┼────┼─────┼─────┼──────┤│ 三六 │同上 │93/03/00│YW00000000│812,000元 │40,600元 │├───┼────┼────┼─────┼─────┼──────┤│ 三七 │精業股份│94/03/00│EU00000000│1,320元 │66元 ││ │有限公司│ │ │ │ │├───┼────┼────┼─────┼─────┼──────┤│ 三八 │星耀傳播│93/03/00│YW00000000│865,700元 │43,285元 ││ │發行事業│ │ │ │ ││ │有限公司│ │ │ │ │├───┼────┼────┼─────┼─────┼──────┤│ 三九 │同上 │93/03/00│YW00000000│865,200元 │43,260元 │├───┼────┼────┼─────┼─────┼──────┤│ 四十 │同上 │93/03/00│YW00000000│825,600元 │41,280元 │├───┼────┼────┼─────┼─────┼──────┤│ 四一 │同上 │93/03/00│YW00000000│924,500元 │46,225元 │├───┼────┼────┼─────┼─────┼──────┤│ 四二 │同上 │93/03/00│YW00000000│789,600元 │39,480元 │├───┼────┼────┼─────┼─────┼──────┤│ 四三 │同上 │93/03/00│YW00000000│441,739元 │22,087元 │├───┼────┼────┼─────┼─────┼──────┤│ 四四 │同上 │93/03/00│YW00000000│854,500元 │42,725元 │├───┼────┼────┼─────┼─────┼──────┤│ 四五 │同上 │93/03/00│YW00000000│742,800元 │37,140元 │├───┼────┼────┼─────┼─────┼──────┤│ 四六 │資源電訊│93/01/00│XW00000000│865,840元 │43,292元 ││ │有限公司│ │ │ │ │├───┼────┼────┼─────┼─────┼──────┤│ 四七 │同上 │93/01/00│XW00000000│857,560元 │42,878元 │├───┼────┼────┼─────┼─────┼──────┤│ 四八 │同上 │93/01/00│XW00000000│925,870元 │46,294元 │├───┼────┼────┼─────┼─────┼──────┤│ 四九 │同上 │93/01/00│XW00000000│789,400元 │39,470元 │├───┼────┼────┼─────┼─────┼──────┤│ 五十 │同上 │93/01/00│XW00000000│862,450元 │43,123元 │├───┼────┼────┼─────┼─────┼──────┤│ 五一 │同上 │93/01/00│XW00000000│845,700元 │42,285元 │├───┼────┼────┼─────┼─────┼──────┤│ 五二 │同上 │93/01/00│XW00000000│847,500元 │42,375元 │├───┼────┼────┼─────┼─────┼──────┤│ 五三 │同上 │93/02/00│XW00000000│915,860元 │45,793元 │├───┼────┼────┼─────┼─────┼──────┤│ 五四 │同上 │93/02/00│XW00000000│795,840元 │39,792元 │├───┼────┼────┼─────┼─────┼──────┤│ 五五 │同上 │93/02/00│XW00000000│897,500元 │44,875元 │├───┼────┼────┼─────┼─────┼──────┤│ 五六 │同上 │93/02/00│XW00000000│896,650元 │44,833元 │├───┼────┼────┼─────┼─────┼──────┤│ 五七 │欽民企業│93/04/00│YW00000000│790,600元 │39,530元 ││ │有限公司│ │ │ │ │├───┼────┼────┼─────┼─────┼──────┤│ 五八 │士宜科技│93/03/00│YW00000000│625,000元 │31,250元 ││ │有限公司│ │ │ │ │├───┼────┼────┼─────┼─────┼──────┤│ 五九 │同上 │93/06/00│AW00000000│815,400元 │40,770元 │├───┼────┼────┼─────┼─────┼──────┤│ 六十 │同上 │93/06/00│AW00000000│745,800元 │37,290元 │├───┼────┼────┼─────┼─────┼──────┤│ 六一 │同上 │93/06/00│AW00000000│694,500元 │34,725元 │├───┼────┼────┼─────┼─────┼──────┤│ 六二 │恩歐派有│93/03/00│YW00000000│739,200元 │36,960元 ││ │限公司 │ │ │ │ │├───┼────┼────┼─────┼─────┼──────┤│ 六三 │同上 │93/03/00│YW00000000│765,600元 │38,280元 │├───┼────┼────┼─────┼─────┼──────┤│ 六四 │同上 │93/03/00│YW00000000│792,000元 │39,600元 │├───┼────┼────┼─────┼─────┼──────┤│ 六五 │同上 │93/03/00│YW00000000│704,000元 │35,200元 │├───┼────┼────┼─────┼─────┼──────┤│ 六六 │同上 │93/03/00│YW00000000│765,600元 │38,280元 │├───┼────┼────┼─────┼─────┼──────┤│ 六七 │聯上生物│93/03/00│YW00000000│2,297元 │115元 ││ │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六八 │原浩科技│93/07/00│AW00000000│34,138元 │1,707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六九 │瑞智廣告│93/03/00│YW00000000│766,500元 │38,325元 ││ │事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 七十 │同上 │93/03/00│YW00000000│785,000元 │39,250元 │├───┼────┼────┼─────┼─────┼──────┤│ 七一 │同上 │93/03/00│YW00000000│866,250元 │43,313元 │├───┼────┼────┼─────┼─────┼──────┤│ 七二 │威力世界│93/12/00│CW00000000│1,995,000 │99,750元 ││ │高科技有│ │ │元 │ ││ │限公司 │ │ │ │ │├───┼────┼────┼─────┼─────┼──────┤│ 七三 │同上 │93/12/00│CW00000000│724,000元 │36,200元 │├───┼────┼────┼─────┼─────┼──────┤│ 七四 │慶霖電子│93/09/00│BW00000000│2,650,127 │132,506元 ││ │企業股份│ │ │元 │ ││ │有限公司│ │ │ │ │├───┼────┼────┼─────┼─────┼──────┤│ 七五 │同上 │93/09/00│BW00000000│1,060,846 │53,042元 ││ │ │ │ │元 │ ││ │ │ │ │ │ │├───┼────┼────┼─────┼─────┼──────┤│ 七六 │同上 │93/09/00│BW00000000│2,156,758 │107,838元 ││ │ │ │ │元 │ ││ │ │ │ │ │ │├───┼────┼────┼─────┼─────┼──────┤│ 七七 │同上 │93/09/00│BW00000000│1,567,280 │78,364元 ││ │ │ │ │元 │ ││ │ │ │ │ │ │├───┼────┼────┼─────┼─────┼──────┤│ 七八 │中科國際│93/12/00│CW00000000│10,674,235│533,712元 ││ │股份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 七九 │同上 │93/12/00│CW00000000│8,931,014 │446,551元 ││ │ │ │ │元 │ ││ │ │ │ │ │ │├───┼────┼────┼─────┼─────┼──────┤│ 八十 │肯迪實業│93/11/00│CW00000000│934,000元 │46,700元 ││ │有限公司│ │ │ │ │├───┼────┼────┼─────┼─────┼──────┤│ 八一 │同上 │93/11/00│CW00000000│710,010元 │35,501元 │├───┼────┼────┼─────┼─────┼──────┤│ 八二 │同上 │93/12/00│CW00000000│691,000元 │34,550元 │├───┼────┼────┼─────┼─────┼──────┤│ 八三 │同上 │93/12/00│CW00000000│1,174,696 │58,735元 ││ │ │ │ │元 │ ││ │ │ │ │ │ │├───┼────┼────┼─────┼─────┼──────┤│ 八四 │典晴科技│93/07/00│AW00000000│2,325,000 │116,250元 ││ │股份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 八五 │同上 │93/07/00│AW00000000│2,525,250 │126,263元 ││ │ │ │ │元 │ ││ │ │ │ │ │ │├───┼────┼────┼─────┼─────┼──────┤│ 八六 │喆元股份│93/07/00│AW00000000│548,100元 │27,405元 ││ │有限公司│ │ │ │ │├───┼────┼────┼─────┼─────┼──────┤│ 八七 │普泉電通│93/07/00│AW00000000│4,380,000 │219,000元 ││ │股份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 八八 │同上 │93/07/00│AW00000000│3,297,000 │164,850元 ││ │ │ │ │元 │ ││ │ │ │ │ │ │├───┼────┼────┼─────┼─────┼──────┤│ 八九 │同上 │93/07/00│AW00000000│2,000,250 │100,013元 ││ │ │ │ │元 │ ││ │ │ │ │ │ │├───┼────┼────┼─────┼─────┼──────┤│ 九十 │同上 │93/07/00│AW00000000│2,117,000 │105,850元 ││ │ │ │ │元 │ ││ │ │ │ │ │ │├───┼────┼────┼─────┼─────┼──────┤│ 九一 │昶臣實業│93/09/00│BW00000000│630,000元 │31,50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九二 │同上 │93/09/00│BW00000000│1,600,000 │80,000元 ││ │ │ │ │元 │ ││ │ │ │ │ │ │├───┼────┼────┼─────┼─────┼──────┤│ 九三 │三品有限│94/04/00│EU00000000│14,400元 │720元 ││ │公司 │ │ │ │ │├───┼────┼────┼─────┼─────┼──────┤│ 九四 │傑美科技│93/11/00│CW00000000│5,486,940 │274,347元 ││ │股份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 九五 │沂俊企業│93/08/00│AW00000000│1,350,000 │67,500元 ││ │有限公司│ │ │元 │ │├───┼────┼────┼─────┼─────┼──────┤│ 九六 │同上 │93/10/00│BW00000000│3,403,500 │170,175元 ││ │ │ │ │元 │ ││ │ │ │ │ │ │├───┼────┼────┼─────┼─────┼──────┤│ 九七 │同上 │93/11/00│CW00000000│1,422,950 │71,148元 ││ │ │ │ │元 │ ││ │ │ │ │ │ │├───┼────┼────┼─────┼─────┼──────┤│ 九八 │同上 │93/11/00│CW00000000│1,432,500 │71,625元 ││ │ │ │ │元 │ ││ │ │ │ │ │ │├───┼────┼────┼─────┼─────┼──────┤│ 九九 │同上 │93/11/00│CW00000000│630,000元 │31,500元 │├───┼────┼────┼─────┼─────┼──────┤│一00│同上 │93/11/00│CW00000000│1,971,000 │98,550元 ││ │ │ │ │元 │ ││ │ │ │ │ │ │├───┼────┼────┼─────┼─────┼──────┤│一0一│同上 │93/12/00│CW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一0二│同上 │93/12/00│CW00000000│60,000元 │3,000元 │├───┼────┼────┼─────┼─────┼──────┤│一0三│同上 │94/01/00│DU00000000│1,356,000 │67,800元 ││ │ │ │ │元 │ ││ │ │ │ │ │ │├───┼────┼────┼─────┼─────┼──────┤│一0四│同上 │94/01/00│DU00000000│1,356,000 │67,800元 ││ │ │ │ │元 │ ││ │ │ │ │ │ │├───┼────┼────┼─────┼─────┼──────┤│一0五│同上 │94/02/00│DU00000000│4,550,000 │227,500元 ││ │ │ │ │元 │ ││ │ │ │ │ │ │├───┼────┼────┼─────┼─────┼──────┤│一0六│同上 │94/02/00│DU00000000│1,305,000 │65,250元 ││ │ │ │ │元 │ ││ │ │ │ │ │ │├───┼────┼────┼─────┼─────┼──────┤│一0七│倫宜企業│93/10/00│BW00000000│2,100,000 │105,000元 ││ │有限公司│ │ │元 │ │├───┼────┼────┼─────┼─────┼──────┤│一0八│同上 │93/11/00│C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一0九│同上 │93/11/00│CW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一一0│同上 │93/11/00│CW00000000│630,000元 │31,500元 │├───┼────┼────┼─────┼─────┼──────┤│一一一│同上 │94/01/00│DU00000000│1,536,800 │76,840元 ││ │ │ │ │元 │ ││ │ │ │ │ │ │├───┼────┼────┼─────┼─────┼──────┤│一一二│同上 │94/01/00│DU00000000│361,600元 │18,080元 │├───┼────┼────┼─────┼─────┼──────┤│一一三│同上 │94/04/00│EU00000000│565,000元 │28,250元 │├───┼────┼────┼─────┼─────┼──────┤│一一四│宏承國際│94/03/00│EU00000000│2,415,000 │120,750元 ││ │開發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一一五│東邑國際│94/03/00│EU00000000│2,204,000 │110,200元 ││ │開發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一一六│同上 │94/03/00│EU00000000│1,298,000 │64,900元 ││ │ │ │ │元 │ ││ │ │ │ │ │ │├───┼────┼────┼─────┼─────┼──────┤│一一七│逵星科技│93/04/00│YW00000000│1,458,000 │72,900元 ││ │股份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一一八│同上 │93/04/00│YW00000000│1,300,000 │65,000元 ││ │ │ │ │元 │ ││ │ │ │ │ │ │├───┼────┼────┼─────┼─────┼──────┤│一一九│安鑫國際│94/03/00│EU00000000│2,415,000 │120,750元 ││ │股份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一二0│力廣泰興│94/04/00│EU00000000│595,000元 │29,750元 ││ │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一二一│同上 │94/04/00│EU00000000│646,000元 │32,300元 │├───┼────┼────┼─────┼─────┼──────┤│一二二│同上 │94/04/00│EU00000000│639,150元 │31,958元 │├───┼────┼────┼─────┼─────┼──────┤│一二三│同上 │94/04/00│EU00000000│814,000元 │40,700元 │├───┼────┼────┼─────┼─────┼──────┤│一二四│同上 │94/04/00│EU00000000│667,218元 │33,361元 │├───┼────┼────┼─────┼─────┼──────┤│一二五│同上 │94/04/00│EU00000000│885,500元 │44,275元 │├───┼────┼────┼─────┼─────┼──────┤│一二六│同上 │94/04/00│EU00000000│563,500元 │28,175元 │├───┼────┼────┼─────┼─────┼──────┤│一二七│同上 │94/04/00│EU00000000│563,500元 │28,175元 │├───┼────┼────┼─────┼─────┼──────┤│一二八│同上 │94/04/00│EU00000000│871,125元 │43,556元 │├───┼────┼────┼─────┼─────┼──────┤│一二九│同上 │94/04/00│EU00000000│725,000元 │36,250元 │├───┼────┼────┼─────┼─────┼──────┤│一三0│同上 │94/04/00│EU00000000│797,500元 │39,875元 │├───┼────┼────┼─────┼─────┼──────┤│一三一│同上 │94/04/00│EU00000000│507,500元 │25,375元 │├───┼────┼────┼─────┼─────┼──────┤│一三二│同上 │94/04/00│EU00000000│1,044,000 │52,200元 ││ │ │ │ │元 │ ││ │ │ │ │ │ │├───┼────┼────┼─────┼─────┼──────┤│一三三│同上 │94/04/00│EU00000000│801,550元 │40,078元 │├───┼────┼────┼─────┼─────┼──────┤│一三四│同上 │94/04/00│EU00000000│719,800元 │35,990元 │├───┼────┼────┼─────┼─────┼──────┤│一三五│同上 │94/04/00│EU00000000│608,000元 │30,400元 │├───┼────┼────┼─────┼─────┼──────┤│一三六│同上 │94/04/00│EU00000000│756,000元 │37,800元 │├───┼────┼────┼─────┼─────┼──────┤│一三七│昶靖企業│93/01/00│XW00000000│160,000元 │8,000元 ││ │有限公司│ │ │ │ │├───┼────┼────┼─────┼─────┼──────┤│一三八│名典科技│93/03/00│YW00000000│1,110,000 │55,500元 ││ │股份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一三九│同上 │93/04/00│YW00000000│1,140,000 │57,000元 ││ │ │ │ │元 │ ││ │ │ │ │ │ │├───┼────┼────┼─────┼─────┼──────┤│一四0│台灣發那│93/04/00│YW00000000│92,400元 │4,620元 ││ │科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一四一│加儀企業│93/03/00│YW00000000│662,850元 │33,143元 ││ │有限公司│ │ │ │ │├───┼────┼────┼─────┼─────┼──────┤│一四二│同上 │93/03/00│YW00000000│810,150元 │40,508元 │├───┼────┼────┼─────┼─────┼──────┤│一四三│同上 │93/03/00│YW00000000│883,800元 │44,190元 │├───┼────┼────┼─────┼─────┼──────┤│一四四│金腦科技│93/04/00│YW00000000│1,400,400 │70,020元 ││ │股份有限│ │ │元 │ ││ │公司 │ │ │ │ │├───┼────┼────┼─────┼─────┼──────┤│一四五│同上 │93/04/00│YW00000000│1,400,400 │70,020元 ││ │ │ │ │元 │ ││ │ │ │ │ │ │├───┼────┼────┼─────┼─────┼──────┤│一四六│同上 │93/04/00│YW00000000│1,854,000 │92,700元 ││ │ │ │ │元 │ ││ │ │ │ │ │ │├───┼────┼────┼─────┼─────┼──────┤│一四七│同上 │93/04/00│YW00000000│2,781,000 │139,050元 ││ │ │ │ │元 │ ││ │ │ │ │ │ │├───┼────┼────┼─────┼─────┼──────┤│一四八│同上 │93/04/00│YW00000000│1,854,000 │92,700元 ││ │ │ │ │元 │ ││ │ │ │ │ │ │├───┼────┼────┼─────┼─────┼──────┤│一四九│同上 │93/04/00│YW00000000│2,781,000 │139,050元 ││ │ │ │ │元 │ ││ │ │ │ │ │ │├───┼────┼────┼─────┼─────┼──────┤│一五0│同上 │93/04/00│YW00000000│1,854,000 │92,700元 ││ │ │ │ │元 │ ││ │ │ │ │ │ │├───┼────┼────┼─────┼─────┼──────┤│一五一│同上 │93/04/00│YW00000000│2,781,000 │139,050元 ││ │ │ │ │元 │ ││ │ │ │ │ │ │├───┼────┼────┼─────┼─────┼──────┤│一五二│同上 │93/04/00│YW00000000│1,854,000 │92,700元 ││ │ │ │ │元 │ ││ │ │ │ │ │ │├───┼────┼────┼─────┼─────┼──────┤│一五三│同上 │93/04/00│YW00000000│2,781,000 │139,050元 ││ │ │ │ │元 │ ││ │ │ │ │ │ │├───┼────┼────┼─────┼─────┼──────┤│一五四│同上 │93/04/00│YW00000000│1,400,400 │70,020元 ││ │ │ │ │元 │ ││ │ │ │ │ │ │├───┼────┼────┼─────┼─────┼──────┤│一五五│傑邦生物│93/01/00│XW00000000│689,400元 │34,470元 ││ │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一五六│同上 │93/01/00│XW00000000│757,300元 │37,865元 │├───┼────┼────┼─────┼─────┼──────┤│一五七│同上 │93/01/00│XW00000000│1,165,000 │58,250元 ││ │ │ │ │元 │ ││ │ │ │ │ │ │├───┼────┼────┼─────┼─────┼──────┤│一五八│傑紳有限│93/02/00│X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公司 │ │ │ │ │├───┼────┼────┼─────┼─────┼──────┤│一五九│同上 │93/02/00│X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一六0│同上 │93/02/00│X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一六一│同上 │93/02/00│X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一六二│同上 │93/02/00│X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一六三│同上 │93/02/00│X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一六四│同上 │93/02/00│XW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一六五│同上 │93/02/00│X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一六六│同上 │93/02/00│XW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一六七│啄木鳥國│93/12/00│CW00000000│161,905元 │8,095元 ││ │際事業股│ │ │ │ ││ │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一六八│同上 │94/03/00│EU00000000│485,714元 │24,286元 │├───┼────┼────┼─────┼─────┼──────┤│一六九│同上 │94/04/00│EU00000000│161,904元 │8,095元 │├───┼────┼────┼─────┼─────┼──────┤│一七0│同上 │94/05/00│FU00000000│161,905元 │8,095元 │├───┼────┼────┼─────┼─────┼──────┤│一七一│同上 │94/06/00│FU00000000│171,428元 │8,571元 │├───┼────┼────┼─────┼─────┼──────┤│一七二│顓麗企業│94/03/00│EU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有限公司│ │ │ │ │├───┼────┼────┼─────┼─────┼──────┤│一七三│同上 │94/03/00│EU00000000│432,000元 │21,600元 │├───┼────┼────┼─────┼─────┼──────┤│一七四│同上 │94/04/00│EU00000000│327,500元 │16,375元 │├───┼────┼────┼─────┼─────┼──────┤│一七五│同上 │94/04/00│EU00000000│228,000元 │11,400元 │├───┼────┼────┼─────┼─────┼──────┤│一七六│同上 │94/04/00│EU00000000│264,000元 │13,250元 │├───┼────┼────┼─────┼─────┼──────┤│一七七│同上 │94/05/00│FU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一七八│同上 │94/05/00│FU00000000│612,000元 │30,600元 │├───┼────┼────┼─────┼─────┼──────┤│一七九│同上 │94/05/00│FU00000000│544,000元 │27,200元 │├───┼────┼────┼─────┼─────┼──────┤│一八0│同上 │94/05/00│FU00000000│842,000元 │42,100元 │├───┼────┼────┼─────┼─────┼──────┤│一八一│同上 │94/05/00│FU00000000│840,000元 │42,000元 │├───┼────┼────┼─────┼─────┼──────┤│一八二│同上 │94/05/00│FU00000000│514,000元 │25,700元 │├───┼────┼────┼─────┼─────┼──────┤│一八三│同上 │94/05/00│FU00000000│397,500元 │19,875元 │├───┼────┼────┼─────┼─────┼──────┤│一八四│同上 │94/05/00│FU00000000│320,000元 │16,000元 │├───┼────┼────┼─────┼─────┼──────┤│一八五│同上 │94/05/00│FU00000000│840,000元 │42,000元 │├───┼────┼────┼─────┼─────┼──────┤│一八六│同上 │94/05/00│FU00000000│720,000元 │36,000元 │├───┼────┼────┼─────┼─────┼──────┤│一八七│同上 │94/06/00│FU00000000│710,000元 │35,500元 │├───┼────┼────┼─────┼─────┼──────┤│一八八│同上 │94/06/00│FU00000000│710,000元 │35,500元 │├───┼────┼────┼─────┼─────┼──────┤│一八九│同上 │94/06/00│FU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一九0│同上 │94/06/00│FU00000000│740,000元 │37,000元 │├───┼────┼────┼─────┼─────┼──────┤│一九一│同上 │94/06/00│FU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一九二│同上 │94/06/00│FU00000000│1,860,000 │93,000元 ││ │ │ │ │元 │ ││ │ │ │ │ │ │├───┼────┼────┼─────┼─────┼──────┤│一九三│同上 │94/06/00│FU00000000│2,240,000 │112,000元 ││ │ │ │ │元 │ ││ │ │ │ │ │ │├───┼────┼────┼─────┼─────┼──────┤│一九四│矽豐電腦│93/02/00│XW00000000│148,500元 │7,425元 │├───┼────┼────┼─────┼─────┼──────┤│一九五│同上 │93/02/00│XW00000000│111,500元 │5,575元 │├───┼────┼────┼─────┼─────┼──────┤│一九六│阡宏實業│93/02/00│XW00000000│70,000元 │3,500元 ││ │有限公司│ │ │ │ │├───┼────┼────┼─────┼─────┼──────┤│一九七│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一九八│同上 │93/02/00│XW00000000│70,000元 │3,500元 │├───┼────┼────┼─────┼─────┼──────┤│一九九│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00│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0一│同上 │93/02/00│XW00000000│70,000元 │3,500元 │├───┼────┼────┼─────┼─────┼──────┤│二0二│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0三│同上 │93/02/00│XW00000000│70,000元 │3,500元 │├───┼────┼────┼─────┼─────┼──────┤│二0四│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0五│同上 │93/02/00│XW00000000│70,000元 │3,500元 │├───┼────┼────┼─────┼─────┼──────┤│二0六│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0七│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0八│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0九│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一0│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一一│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一二│同上 │93/02/00│XW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二一三│同上 │93/02/00│XW00000000│70,000元 │3,500元 │├───┼────┼────┼─────┼─────┼──────┤│二一四│茶米新領│94/03/00│EU00000000│577,500元 │28,875元 ││ │農業國際│ │ │ │ ││ │行銷有限│ │ │ │ ││ │公司 │ │ │ │ │├───┼────┼────┼─────┼─────┼──────┤│二一五│同上 │94/03/00│EU00000000│668,500元 │33,425元 │├───┼────┼────┼─────┼─────┼──────┤│二一六│神準開發│94/04/00│EU00000000│200,600元 │10,030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二一七│富盛金屬│93/06/00│AW00000000│691,300元 │34,565元 ││ │企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二一八│同上 │93/06/00│AW00000000│657,200元 │32,860元 │├───┼────┼────┼─────┼─────┼──────┤│二一九│同上 │93/06/00│AW00000000│666,500元 │33,325元 │├───┼────┼────┼─────┼─────┼──────┤│ │合 計 │ │ │225,373,83│11,268,698元││ │ │ │ │225,373,83│ ││ │ │ │ │ │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逃漏稅額 ││ │ │日 │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一 │城市電通│94/07/00│GU00000000│34,250元 │1,712元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合 計 │ │ │34,250元 │1,712元 │├──┴────┴────┴─────┴─────┴───────┤│此為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贅載,應予刪除。 │└────────────────────────────────┘附表二六:附中行科技有限公司進項往來公司(皆為虛設行號)

┌───┬──────┬────┬────────┬───────┐│編號 │銷項公司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金額 ││ │ │日 │ │(新臺幣) │├───┼──────┼────┼────────┼───────┤│ 一 │威鈉科技股份│93/03/00│YW00000000 │10,856,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二 │壹網行銷股份│93/06/00│ZW00000000 │473,500元 ││ │有限公司 │ │ │ │├───┼──────┼────┼────────┼───────┤│ 三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67,400元 │├───┼──────┼────┼────────┼───────┤│ 四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67,500元 │├───┼──────┼────┼────────┼───────┤│ 五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67,500元 │├───┼──────┼────┼────────┼───────┤│ 六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74,500元 │├───┼──────┼────┼────────┼───────┤│ 七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74,500元 │├───┼──────┼────┼────────┼───────┤│ 八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67,500元 │├───┼──────┼────┼────────┼───────┤│ 九 │恆生國際科技│93/05/00│ZW00000000 │468,400元 ││ │有限公司 │ │ │ │├───┼──────┼────┼────────┼───────┤│ 十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71,400元 │├───┼──────┼────┼────────┼───────┤│ 十一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69,800元 │├───┼──────┼────┼────────┼───────┤│ 十二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69,500元 │├───┼──────┼────┼────────┼───────┤│ 十三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73,900元 │├───┼──────┼────┼────────┼───────┤│ 十四 │金永豐國際興│93/04/00│YU00000000 │39,400元 ││ │業有限公司 │ │ │ │├───┼──────┼────┼────────┼───────┤│ 十五 │立光偉科技有│93/04/00│YY00000000 │2,758,000元 ││ │限公司 │ │ │ │├───┼──────┼────┼────────┼───────┤│ 十六 │速易富國際有│93/07/00│AU00000000 │8,400元 ││ │限公司 │ │ │ │├───┼──────┼────┼────────┼───────┤│ 十七 │同上 │93/07/00│AU00000000 │137,500元 │├───┼──────┼────┼────────┼───────┤│ 十八 │同上 │93/07/00│AU00000000 │274,050元 │├───┼──────┼────┼────────┼───────┤│ 十九 │同上 │93/07/00│AU00000000 │65,320元 │├───┼──────┼────┼────────┼───────┤│ 二十 │同上 │93/07/00│AU00000000 │3,360元 │├───┼──────┼────┼────────┼───────┤│ 二一 │同上 │93/07/00│AU00000000 │47,560元 │├───┼──────┼────┼────────┼───────┤│ 二二 │同上 │93/07/00│AU00000000 │3,800元 │├───┼──────┼────┼────────┼───────┤│ 二三 │同上 │93/07/00│AU00000000 │650元 │├───┼──────┼────┼────────┼───────┤│ 二四 │綠大地科技有│93/06/00│ZU00000000 │467,500元 ││ │限公司 │ │ │ │├───┼──────┼────┼────────┼───────┤│ 二五 │同上 │93/06/00│ZU00000000 │474,500元 │├───┼──────┼────┼────────┼───────┤│ 二六 │同上 │93/06/00│ZU00000000 │474,500元 │├───┼──────┼────┼────────┼───────┤│ 二七 │比樂達科技股│93/08/00│AW00000000 │2,807,500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二八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670,000元 │├───┼──────┼────┼────────┼───────┤│ 二九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554,400元 │├───┼──────┼────┼────────┼───────┤│ 三十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630,500元 │├───┼──────┼────┼────────┼───────┤│ 三一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795,000元 │├───┼──────┼────┼────────┼───────┤│ 三二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656,280元 │├───┼──────┼────┼────────┼───────┤│ 三三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960,000元 │├───┼──────┼────┼────────┼───────┤│ 三四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640,000元 │├───┼──────┼────┼────────┼───────┤│ 三五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400,000元 │├───┼──────┼────┼────────┼───────┤│ 三六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862,500元 │├───┼──────┼────┼────────┼───────┤│ 三七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840,000元 │├───┼──────┼────┼────────┼───────┤│ 三八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560,000元 │├───┼──────┼────┼────────┼───────┤│ 三九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560,000元 │├───┼──────┼────┼────────┼───────┤│ 四十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1,029,500元 │├───┼──────┼────┼────────┼───────┤│ 四一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793,500元 │├───┼──────┼────┼────────┼───────┤│ 四二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384,000元 │├───┼──────┼────┼────────┼───────┤│ 四三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920,000元 │├───┼──────┼────┼────────┼───────┤│ 四四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735,000元 │├───┼──────┼────┼────────┼───────┤│ 四五 │立民國際事業│93/05/00│ZW00000000 │468,500元 ││ │有限公司 │ │ │ │├───┼──────┼────┼────────┼───────┤│ 四六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69,800元 │├───┼──────┼────┼────────┼───────┤│ 四七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74,500元 │├───┼──────┼────┼────────┼───────┤│ 四八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75,500元 │├───┼──────┼────┼────────┼───────┤│ 四九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74,500元 │├───┼──────┼────┼────────┼───────┤│ 五十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121,300元 │├───┼──────┼────┼────────┼───────┤│ 五一 │同上 │93/06/00│ZW00000000 │458,500元 │├───┼──────┼────┼────────┼───────┤│ 五二 │源得股份有限│93/11/00│CU0000000 │1,492,500元 ││ │公司 │ │ │ │├───┼──────┼────┼────────┼───────┤│ 五三 │同上 │93/12/00│CU00000000 │803,960元 │├───┼──────┼────┼────────┼───────┤│ 五四 │同上 │93/12/00│CU00000000 │831,450元 │├───┼──────┼────┼────────┼───────┤│ 五五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2,870,000元 │├───┼──────┼────┼────────┼───────┤│ 五六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400,000元 │├───┼──────┼────┼────────┼───────┤│ 五七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1,700,000元 │├───┼──────┼────┼────────┼───────┤│ 五八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2,044,000元 │├───┼──────┼────┼────────┼───────┤│ 五九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2,300,000元 │├───┼──────┼────┼────────┼───────┤│ 六十 │麗科音響有限│93/11/00│CU00000000 │4,015,000元 ││ │公司 │ │ │ │├───┼──────┼────┼────────┼───────┤│ 六一 │同上 │93/11/00│CU00000000 │5,500,000元 │├───┼──────┼────┼────────┼───────┤│ 六二 │耀全企業有限│94/01/00│DU00000000 │74,952元 ││ │公司 │ │ │ │├───┼──────┼────┼────────┼───────┤│ 六三 │新紀元資訊有│93/01/00│XU00000000 │1,685,500元 ││ │限公司 │ │ │ │├───┼──────┼────┼────────┼───────┤│ 六四 │同上 │93/01/00│XU00000000 │1,758,400元 │├───┼──────┼────┼────────┼───────┤│ 六五 │同上 │93/01/00│XU00000000 │1,854,700元 │├───┼──────┼────┼────────┼───────┤│ 六六 │同上 │93/01/00│XU00000000 │1,758,000元 │├───┼──────┼────┼────────┼───────┤│ 六七 │同上 │93/01/00│XU00000000 │1,758,400元 │├───┼──────┼────┼────────┼───────┤│ 六八 │同上 │93/02/00│XU00000000 │1,806,500元 │├───┼──────┼────┼────────┼───────┤│ 六九 │同上 │93/02/00│XU00000000 │1,635,410元 │├───┼──────┼────┼────────┼───────┤│ 七十 │同上 │93/02/00│XU00000000 │1,890,000元 │├───┼──────┼────┼────────┼───────┤│ 七一 │同上 │93/02/00│XU00000000 │1,890,000元 │├───┼──────┼────┼────────┼───────┤│ 七二 │戰略悍將科技│93/03/00│YU00000000 │2,320,0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三 │同上 │93/03/00│YU00000000 │7,259,100元 │├───┼──────┼────┼────────┼───────┤│ 七四 │同上 │93/03/00│YU00000000 │4,991,950元 │├───┼──────┼────┼────────┼───────┤│ 七五 │同上 │93/03/00│YU00000000 │4,365,800元 │├───┼──────┼────┼────────┼───────┤│ 七六 │同上 │93/03/00│YU00000000 │4,414,000元 │├───┼──────┼────┼────────┼───────┤│ 七七 │同上 │93/03/00│YU00000000 │4,567,400元 │├───┼──────┼────┼────────┼───────┤│ 七八 │同上 │93/03/00│YU00000000 │7,831,200元 │├───┼──────┼────┼────────┼───────┤│ 七九 │同上 │93/03/00│YU00000000 │727,500元 │├───┼──────┼────┼────────┼───────┤│ 八十 │同上 │93/03/00│YU00000000 │9,135,000元 │├───┼──────┼────┼────────┼───────┤│ 八一 │同上 │93/04/00│YU00000000 │9,135,000元 │├───┼──────┼────┼────────┼───────┤│ 八二 │百啟興業有限│94/05/00│FU00000000 │600,000元 ││ │公司 │ │ │ │├───┼──────┼────┼────────┼───────┤│ 八三 │同上 │94/05/00│FU00000000 │1,160,000元 │├───┼──────┼────┼────────┼───────┤│ 八四 │同上 │94/05/00│FU00000000 │562,500元 │├───┼──────┼────┼────────┼───────┤│ 八五 │同上 │94/05/00│FU00000000 │160,000元 │├───┼──────┼────┼────────┼───────┤│ 八六 │同上 │94/05/00│FU00000000 │380,000元 │├───┼──────┼────┼────────┼───────┤│ │合 計 │ │ │134,676,942元 │└───┴──────┴────┴────────┴───────┘附表二七:被告卯○○等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部分

┌──┬─────┬────┬──────┬──────┬───────┐│編號│行使對象 │文書名稱│製作日期 │行使日期 │備註 ││ │ │ │ │ │ │├──┼─────┼────┼──────┼──────┼───────┤│一 │采慈企業股│PURCHASE│90年7月25日 │90年7月25日 │乙○93偵19399 ││ │份有限公司│ORDER │ │ │卷㈡第一九三頁││ │丁○○ │ │ │ │ │├──┼─────┼────┼──────┼──────┼───────┤│二 │同上 │PURCHASE│90年8月10日 │90年8月10日 │同上卷第一九四││ │ │ORDER │ │ │頁 │├──┼─────┼────┼──────┼──────┼───────┤│三 │采慈企業股│支出證明│90年9月10日 │90年9月10日 │全綫通案國稅局││ │份有限公司│單 │ │ │卷㈡第六七四頁││ │黃禎章、李│ │ │ │ ││ │台生 │ │ │ │ │├──┼─────┼────┼──────┼──────┼───────┤│四 │采慈企業股│PURCHASE│90年10月5日 │90年10月5日 │乙○93偵19399 ││ │份有限公司│ORDER │ │ │卷㈡第一九五頁││ │丁○○ │ │ │ │ │├──┼─────┼────┼──────┼──────┼───────┤│五 │同上 │PURCHASE│90年10月24日│90年10月24日│同上卷第一九六││ │ │ORDER │ │ │頁 │├──┼─────┼────┼──────┼──────┼───────┤│六 │采慈企業股│支出證明│90年11月12日│90年11月12日│全綫通案國稅局││ │份有限公司│單 │ │ │卷㈡第六七一頁││ │黃禎章、李│ │ │ │ ││ │台生 │ │ │ │ │├──┼─────┼────┼──────┼──────┼───────┤│七 │同上 │支出證明│90年11月12日│90年11月12日│同上卷第六七二││ │ │單 │ │ │頁 │├──┼─────┼────┼──────┼──────┼───────┤│八 │御眾科技股│PURCHASE│90年11月20日│90年11月20日│同上卷第七四一││ │份有限公司│ORDER │ │ │頁 ││ │丁○○ │ │ │ │ │├──┼─────┼────┼──────┼──────┼───────┤│九 │同上 │PURCHASE│90年11月23日│90年11月23日│同上卷第七四二││ │ │ORDER │ │ │頁 │├──┼─────┼────┼──────┼──────┼───────┤│十 │同上 │PURCHASE│90年11月30日│90年11月30日│同上卷第七四0││ │ │ORDER │ │ │頁 │├──┼─────┼────┼──────┼──────┼───────┤│十一│采慈企業股│支出證明│90年12月3日 │90年12月3日 │同上卷第六七七││ │份有限公司│單 │ │ │頁 ││ │黃禎章、李│ │ │ │ ││ │台生 │ │ │ │ │├──┼─────┼────┼──────┼──────┼───────┤│十二│御眾科技股│請款單 │91年1月28日 │91年1月28日 │同上卷第七四四││ │份有限公司│ │ │ │頁 ││ │溫進其、李│ │ │ │ ││ │台生 │ │ │ │ │├──┼─────┼────┼──────┼──────┼───────┤│十三│薪鎂科技有│請款單 │91年5月30日 │91年5月30日 │乙○93偵19399 ││ │限公司王智│ │ │ │卷㈡第二六二頁││ │偉 │ │ │ │ │├──┼─────┼────┼──────┼──────┼───────┤│十四│薪鎂科技有│請款單 │91年7月3日 │91年7月3日 │同上卷第二六二││ │限公司 │ │ │ │頁 │├──┼─────┼────┼──────┼──────┼───────┤│十五│薪鎂科技有│請款單 │91年8月2日 │91年8月2日 │同上卷第二六四││ │限公司朱建│ │ │ │頁 ││ │霖 │ │ │ │ │├──┼─────┼────┼──────┼──────┼───────┤│十六│薪美科技有│請款單 │91年8月30日 │91年8月30日 │同上卷第二六四││ │限公司王智│ │ │ │頁 ││ │偉 │ │ │ │ │├──┼─────┼────┼──────┼──────┼───────┤│十七│同上 │請款單 │91年9月24日 │91年9月24日 │同上卷第二六七││ │ │ │ │ │頁 │├──┼─────┼────┼──────┼──────┼───────┤│十八│薪鎂科技有│請款單 │91年10月25日│91年10月25日│同上卷第二六七││ │限公司 │ │ │ │頁 │├──┼─────┼────┼──────┼──────┼───────┤│十九│永洺科技有│請款單 │91年11月5日 │91年11月5日 │同上卷第三00││ │限公司邱瑞│ │ │ │頁 ││ │珠 │ │ │ │ │├──┼─────┼────┼──────┼──────┼───────┤│二十│薪鎂科技有│請款單 │91年11月21日│91年11月21日│同上卷第二七0││ │限公司王智│ │ │ │頁 ││ │偉 │ │ │ │ │├──┼─────┼────┼──────┼──────┼───────┤│二一│遠景國際開│請款單 │92年1月9日 │92年1月9日 │同上卷第二三一││ │發實業有限│ │ │ │頁 ││ │公司王文昌│ │ │ │ │├──┼─────┼────┼──────┼──────┼───────┤│二二│同上 │請款單 │92年2月6日 │92年2月6日 │同上卷第二三一││ │ │ │ │ │頁 │├──┼─────┼────┼──────┼──────┼───────┤│二三│同上 │請款單 │92年2月10日 │92年2月10日 │同上卷第二三二││ │ │ │ │ │頁 │├──┼─────┼────┼──────┼──────┼───────┤│二四│同上 │請款單 │92年2月11日 │92年2月11日 │同上卷第二三二││ │ │ │ │ │頁 │├──┼─────┼────┼──────┼──────┼───────┤│二五│同上 │請款單 │92年2月17日 │92年2月17日 │同上卷第二三三││ │ │ │ │ │頁 │├──┼─────┼────┼──────┼──────┼───────┤│二六│同上 │請款單 │92年4月14日 │92年4月14日 │同上卷第二三三││ │ │ │ │ │頁 │├──┼─────┼────┼──────┼──────┼───────┤│二七│同上 │請款單 │92年5月22日 │92年5月22日 │同上卷第二三四││ │ │ │ │ │頁 │├──┼─────┼────┼──────┼──────┼───────┤│二八│川凱實業有│請款單 │92年7月20日 │92年7月20日 │同上卷第四二四││ │限公司謝金│ │ │ │頁 ││ │柱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施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