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文德選任辯護人 林聖彬律師

陳舜銘律師劉昌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第23982號、91年度偵字第9844號、第10256號、第25181號、92年度偵字第1501號、第20496號、第24888號、93年度偵字第500號、第10184號、第10344號、第13340號、94年度偵字第840號、第841號、第842號、第7661號、第14564號)暨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1302號、96年度偵字第18572號、96年度偵字第24599號、96年度偵字第25591號、97年度偵字第15015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文德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林文德於民國88年12月間至92年2月間,任職於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6年12月間設立,下稱台基建設公司,董事長為王宗立,總經理為王宗貞,王宗立、王宗貞部分,本院另行審結)擔任總監,負責行銷台基建設公司所販售心想室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7樓之1,董事長為劉玉增,劉玉增部分,本院另行審結)規劃設計「富貴專案」之詐術內容大致為其會員權益包括:

(一)會員可以在平日免費住宿與台基.建設公司有異業結盟之飯店,包括溪頭米堤飯店、墾丁歐克山莊等,假日則有折扣優惠;(二)係會員可以較市面上便宜三成以上優惠之價格購屋,其房屋之來源有台基建設公司之特約建商、銀行承受之房屋(指銀行之客戶因清償期屆至無法清償,經拍賣後無法賣出,而由銀行承受之房屋)、及法院拍賣之房屋;

(三)投資理財部分,則為客戶購買「富貴專案」後,可以優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5元認購台基建設公司所轉投資之由王宗立、王宗貞、劉玉增分任董事之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基開發公司)股票,而台基開發公司之投資標的為新台基聯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台基)米堤大飯店以及「歐納西斯國際高科技海運公司;(四)此外,「富貴專案」並約定台基建設公司將提供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神公司)、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公司)、或台基開發公司之股票2張予會員,做為契約履約之副擔保。詎林文德明知台基建設公司之章程並無發行會員卡之業務,不能以自己之名義對外發行販售會員卡,只能代理他人發行而已,且台基建設公司86年度虧損36萬8,051元,87年虧損1,180萬4,575元,88年虧損7,762萬2,739元,89年虧損5,998萬2,654元,90年虧損2,333萬6,855元,91年虧損4,351萬5,393元,財務結構非常惡劣,並無營利能力,且無履行債務之實力;台基建設公司與前開溪頭米堤飯店、墾丁歐克山莊等之間根本無何「策略聯盟」情事,所謂之免費住宿實際上須收取為原房價三成之清潔費、服務費;就購屋特約部分,房屋之來源實際上僅有法院拍賣之房屋,其餘所謂特約建商、與特定銀行約定之銀行承受屋,均屬虛偽不實,且會員經由台基建設公司之協助購入房屋時,尚須交付較外界一般仲介公司更高比例之佣金;又投資理財部分,台基開發公司之股本均係自台基建設公司挪用資金存入,實際上王宗立等股東並未出資,且台基開發公司並無營業,毫無收入,所謂台基開發公司之投資標的新台基聯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事實上未成立,曾文(台基)米堤大飯店則未取得建築執照,甚至連整地亦未進行,又「歐納西斯國際高科技海運公司」,亦根本未成立;而漢神公司之股票實際上因公司財務狀況不良,虧損累累;新安公司歷年來營收並無盈餘,自84年起至90年每股盈餘(即EPS)每年約虧損1元至2元多不等,台基開發公司則非但毫無投資價值,且就發行新股一事,並未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等情,林文德為增加銷售業績,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任職台基建設公司期間,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由同為台基建設公司業務人員之廖憲章、呂慧貞(上二人本院另行審結)依台基建設公司高階業務幹部洪水源(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林文德、簡文亮(本院另行審結)等人指示,與其他林承豪(原名林軒瑜)、李旻馨(原名李其燁、李杏枝)、林玉芳(以上3人經本院另行審結)、林恂如、張曉媛、黃秀甄、胡欣如、李昕瑜(原名李家蓉)、呂靜琬、朱宏心、錢燕婷、蕭皓偲(以上9人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業務員,隱瞞其等在台基建設公司上班為業務員之事實,各以如附表一「詐術行為欄」所示之詐術,諸如以加入婚友社,表面佯稱欲與客戶交友甚至結婚,實際上則係於認識將逾適齡結婚之客戶並交往幾次後,即佯稱其等有親戚精通理財,能投資致富,使人輕鬆購屋等能力,誘使不知情之客戶至台基建設公司內,再與事先串通好之台基建設公司之高階業務幹部如劉芳誠、陳昭年、林雨農(原名林得時)、江玉蓮等人(以上4人本院另行審結)、陳世英、蘇家慶(以上2人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及廖憲章,佯裝具有親戚關係之「表姊」、「小阿姨」、「姊夫」加以遊說,並由旁觀之公司職員亦輪番勸誘,又稱將調漲會員卡價格云云,使不知情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誤信「富貴專案」確有投資價值,因而陷於錯誤,紛紛交付如附表一「被害金額欄」所示購買單位之價金予台基建設公司,林文德並從中抽取佣金。

二、後簡文亮、林文德等人設立創世紀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世紀公司(由簡文亮任創世紀及萬達公司董事長),創世紀公司並轉投資設立萬達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廖憲章擔任萬達公司執行協理、協理、業務助理,呂慧貞則為主管幹部,林文德復承前概括犯意,於92年3月間至96年間任職於萬達公司期間,明知萬達公司對外銷售之「芙莉專案」之詐術內容各如附表二「詐術行為欄」所示,諸如於客戶於專案付款完成後,可領取創世紀集團股東IC識別證數張、企業商品套餐數份、股東經營報告會議及萬鈞企管顧問公司「成就自我、邁向成功系列講座」課程上課券數本,另贈送創世紀集團股份數股、1年期個人法律顧問諮詢證書數張不等,並得按消費情形享有摸彩機會,其中贈送創世紀集團股份之分紅配股比照一般公司法規定,並定有7日之「鑑賞期」,於簽約日起7日之「鑑賞期」後即不退款,未涉及創世紀公司或萬達公司股份之買賣,更無購買後1年可回贖之約定,創世紀及萬達公司所營事業亦無高額獲利足保證購買「芙莉專案」之客戶賺取厚利等等,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由呂慧貞及如附表二所示該公司其他女性業務員,透過婚友社或網路認識將逾適婚年齡之客戶,佯與交友並結婚,於取得各該客戶之信賴後,並於見面時依據林文德、簡文亮所擬定之萬達公司高獲利、低風險、短期可回本贖回之介紹方式,刻意談論萬達公司營運狀況如何良好等話題,遊說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參與投資及購買產品,使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誤信萬達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且可因投資及購買產品而增加追求呂慧貞及其他業務員成功之機會,均表示願意投資及購買產品,而交付如附表二被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萬達公司,林文德並從中抽取佣金。

三、案經附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松山分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憲兵隊、新竹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說明按本案被告林文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方面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貞)、李緻嫻(原名李慈慧)、劉玉增、、劉芳誠、陳昭年、林雨農(原名林得時)、簡文亮、廖憲章、呂慧貞、林承豪(原名林軒瑜)、李旻馨(原名李其燁、李杏枝)、林玉芳、江玉蓮、洪水源、林恂如、張曉媛、黃秀甄、陳世英、胡欣如、李昕瑜(原名李家蓉)、呂靜琬、朱宏心、蘇家慶、錢燕婷、蕭皓偲、林秀里、證人陳怡如、曾美菱、林岳樺、蘇百薇、廖本立、陳俊祥、王英雅、林宜仙、陳惠敏、洪俊良、呂理群、王文俊、張志華、何世傑、梁宸瑋(原名梁俊銘)、郭益成、陳翔輝、湯建智、董博建、熊城新、曾聖翔、劉瑞明、郭振源、游筑莙、鄒積健、洪瑞隆、高啟城、羅明德、吳明樺、程傳鈾、楊世章、陳界宏、曾慶中、鍾李宏、劉文鈞、徐振家、張佳勇、蔡建華、朱賢旭、范宸鳳(原名范鳳英)、楊明參、李順興、王紹評(原名黃彣彥)、曾建樺、杜弨、江承霖、胡星華、陳秉竤(原名陳文軒)、黃偉郎、徐志德、張俊雄、蘇玉明、王鼎耀、陳登鈺、魏開智、黃耀庭、江增誠、林順國、李建峰(原名李時靂)、陳俊欽、蘇王佑、陳俊宏、彭孟偉、陳瑞能、林逸山、邵明德、林笙展、王德群、盧建安、李河漢、萬凡豪、侯信成、黃勇富、林柏燊、王高毅、吳鎧麟、邱忠偉、楊仁銘、陳昱光、康文昌、郭立良、何芝文、鍾國盛、黃國庭、張忠信、曾睿燊、蔡承機、黃俊穎、張偉程、陳鴻隆、李玉真、鄭天麟、鄭美惠、林誠斌、蔡嘉隆、高樹樟、羅為邦、陳玫秀、謝淑萍、孫旻暐、王麗娉、葉淑穎、高武雄、黃盈潔、陳純玉、黃學富、曹崇輝、李四維、李維中、陳磊森、朱耀輝、徐國雄、張世狄、蔡宏志、曾金漢、江慶翔、許英峰、邱炳衡、陳佳慧、黎暐晴、張照陽、黃則盛、胡漢良、陳明哲、林啟聰、詹堡期、范展嘉、陳志強、謝建森、張永憲(原名張群豪)、陳雙連、劉昆鑫、梁家華、黃浚洋、簡文生、汪秀香、張光豪、蕭純真、王滋蔓、陳宗維、王梓彬、吳進春之證述相符一致,此外並有卷附呂理群陳情信暨購買專案相關資料、軍人之聯絡資料、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88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7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89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8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90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9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年2月25日公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1035號處分書、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年、89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89年、90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台基富貴購屋專案邀約語法等訓練資料、面談原稿(台基建設公司富貴專案部分)、台基富貴購屋專案面談原稿、台基富貴購屋專案權益規章、臺南縣政府92年3月24日府工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成功雜誌:曾文台基大飯店相關廣告文宣、【台基富貴購屋專案】專案作業流程圖、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年至91年申報銷貨收入淨額、87年1月至91年2月401申報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0年7月至92年8月401申報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3年9月2日證期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年至89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至90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台基大飯店建築預定用地91年及93年相片對照、被告劉玉增與邱文福向李碧月等地主買入土地契約書、88年9月3日於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號王宗立帳戶領出1,670萬元之取款憑條、同日池岳龍、林文德、顧祥生、林岳樺、簡文亮、洪水源、劉玉增、林敏忠、李緻嫻(原名李慈慧)、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貞)、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委託書、被告張曉媛、呂慧貞參加禧福姻緣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禧福姻緣事業資料卡、91年5月15日亞洲奇基公司出售5千股台基開發公司股票予游筑莙之代徵稅額繳款書、台基開發公司股票(編號0000000-0000000號)、被告王宗立發行之成功雜誌內,由劉玉增撰寫之曾文台基大飯店之文章、台基公司會員卡及年費收入統一發票、「台基富貴購屋專案」、「購屋特約」契約書各一紙及會員卡、股票認股憑證、股票擔保憑證、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溪頭米堤大飯店)股票等、台基富貴專案契約書及購屋特約、台基富貴購屋專案股票擔保憑證、亞洲奇基綜合計劃股份公司富貴專案契約書、富貴購屋特約○○○鄉○○段地籍圖謄本○○○鄉○○段各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鄉○○段各地號公告現值彙整表、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 eptsVacationClub)等資料、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台基富貴購屋專案、開億老沃高爾夫富裕專案會員卡正反面影本、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19日泰存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8日泰存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取款憑條、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00年8月10日(100)安信義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存款當期交易明細、告訴人李維中之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李維中向萬泰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告訴人李維中寄還富貴專案VIP卡、未上市股票給亞洲奇基股份有限公司,由寶成企業大樓管理服務中心、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先後簽收之雙掛號回執影本、華優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會作業覆核委任企劃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輔導備忘錄、被害人湯朝景提出之台基富貴專案契約書、繳款證明(發票)影本、匯款單、購屋特約、台基富貴購屋專案股票擔保憑證、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害人林錦獻提出之台基富貴專案契約書、購屋特約、繳款證明(發票)影本、被害人盧其中提出之亞洲奇基富貴專案契約書暨購物特約、會員渡假使用權益簡介、富貴專案臨時會員卡、富貴專案股票擔保憑證、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害人吳輝勝提出之台基富貴購屋專案契約書、購屋特約、繳款證明(發票)影本、台基富貴購屋專案股票認股憑證、擔保憑證、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害人黃俊嘉提出之台基開發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徵稅額繳款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台基富貴專案契約書、購屋特約、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台基富貴購屋專案股票擔保憑證、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溪頭米堤大飯店89年7月25日函暨存證信函影本、「富貴專案」契約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統一發票、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95年8月2日南松字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函所附創世紀及萬達公司之開戶、存提明細表等附件;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95年7月25日合金南勢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創世紀公司開戶及存款往來明細等附件;安泰銀行中崙分行95年7月18日(95)安崙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創世紀公司開戶及交易明細表等附件、創世紀股東合作規章、創世紀公司股票、產品訂購單、上課證、FREE雜誌、網頁、發票等影本及光碟、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21日(九五)寶股代字第07370號函及股務代理契約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證券交易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等影本、創世紀公司登記卷影本、萬達公司登記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畫面、特約廠商合作契約影本、台基建設公司之經發會91年9月10日會議資料、亞洲奇基公司91年度經發會會議紀錄、張光豪所購買之創世紀公司90年增資股票影本、創世紀公司股東規章影本、告訴人王梓彬所購買之創世紀公司90年增資股票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上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陸續修正、施行,茲就相關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2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2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2.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法定刑得處銀元1千元以下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

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及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維持不變,最低額則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3.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僅屬文字修正,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等人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毋論適用修正前或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均無不利於被告等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

4.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等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5.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2則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除刑法第28條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其餘關於所犯詐欺取財罪、背信罪、罰金刑、連續犯、牽連犯等項,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二)1.核被告所為,係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犯係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惟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詐欺取財行為為生活之職業,而恃之以維生,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認定尚有未合,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在同一起訴事實範圍內,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就事實欄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王宗立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被告如事實欄所示先後多次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間,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4.茲審酌被告施以詐術詐編金錢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暨斟酌其犯罪時間、手段及所生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已與部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據,暨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5.再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並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本案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6.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終知坦承犯行,是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綜合考量其生活、工作狀況與家庭環境,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然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正確法治觀念,為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尚有科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此不只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病,且可增進公共利益,及達刑罰教化、矯治之目的,爰併依同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4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時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羽玄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 被害金額 │ 被害 │地點 │ 詐術行為 │起訴出處││ │ │ (新臺幣) │ 時間 │ │ │ │├──┼───┼──────┼───┬───┼────────────────┼────┤│1 │鄒積健│富貴專案2單 │88年7 │臺灣地│公司業務員參加婚友社認識鄒積健後│起訴書附││ │ │位、認購台基│月間 │區某不│,邀約其碰面並伺機推銷富貴專案。│表二(編││ │ │公司股票10張│ │詳地點│並對其訛稱富貴專案係結合理財、購│號六十四││ │ │ │ │ │屋及休閒之產品,可免費或以折扣方│) ││ │ ├──────┼───┼───┤式住宿國內五星級飯店,會員繳交保│ ││ │ │富貴專案1單 │89年8 │臺灣地│證金後,便可貸到最多九成之房貸來│ ││ │ │位 │月 │區某不│購屋,房貸繳清後,免費贈送2張溪 │ ││ │ │ │ │詳地點│頭米堤飯店股票,且可認購台基公司│ ││ │ ├──────┼───┼───┤股票,利潤都將回饋至會員身上,台│ ││ │ │台基公司之專│92年7 │臺灣地│基公司投資遍及大陸及海內外,並同│ ││ │ │案專案2單位 │月 │區某不│步在美國及臺灣上市等詐術,使鄒積│ ││ │ │ │ │詳地點│健陷於錯誤,嗣因鄒積健舉債度日,│ ││ │ ├──────┼───┴───┤公司員工又以可幫鄒積健辦理利率較│ ││ │ │金額不詳 │ │低之小額信用貸款,但需加購2單位 │ ││ │ │ │ │專案為由,使鄒積健再購該專案2單 │ ││ │ │ │ │位。 │ │├──┼───┼──────┼───┬───┼────────────────┼────┤│2 │洪瑞亨│富貴專案2單 │88年11│臺北市│公司員工經由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起訴書附││ │ │位 │月26日│忠孝東│,邀洪瑞亨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表二(編││ │ │ │ │路與松│貴專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後可認購│號七十)││ │ │ │ │山路口│臺基公司股票,該公司旗下投資包括│ ││ │ │ │ │台基公│食品、觀光、房地產等多項產業,且│ ││ │ │ │ │司 │準備上市上櫃,可獲得豐厚之利潤等│ ││ │ ├──────┼───┼───┤語施以詐術,使洪瑞亨陷於錯誤,進│ ││ │ │富貴專案2單 │89年1 │臺北市│而購買富貴專案 │ ││ │ │位 │月1日 │忠孝東│ │ ││ │ │ │ │路與松│ │ ││ │ │ │ │山路口│ │ ││ │ │ │ │台基公│ │ ││ │ │ │ │司 │ │ ││ │ ├──────┼───┴───┤ │ ││ │ │共計 │ │ │ ││ │ │39萬2,000 元│ │ │ │├──┼───┼──────┼───┬───┼────────────────┼────┤│3 │魏開智│11萬0,300元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蕭皓偲透過婚友社方式│起訴書附││ │ │ │月初、│八德路│,與魏開智交往後,與其他公司員工│表一 ││ │ │ │ │3段32 │一起向魏開智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 ││ │ │ │ │號9樓 │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購屋優惠、住宿│ ││ │ │ │ │台全分│優惠,並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且台│ ││ │ │ │ │公司 │基公司股票將於89年9月上市其獲利 │ ││ │ │ ├───┤ │將會倍數成長等語施以詐術,使魏開│ ││ │ │ │89年1 │ │智陷於錯誤而購買富貴專案,並以1 │ ││ │ │ │月18日│ │萬零5百元認購1張基公司股票,嗣後│ ││ │ │ │ │ │台基公司股票並未上市。 │ │├──┼───┼──────┼───┼───┼────────────────┼────┤│4 │黃偉郎│49萬9,000元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慧貞參加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月11日│敦化南│黃偉郎交往後,與其他公司員工,藉│表一 ││ │ │ │ │路某家│理財名義趁機向黃偉郎推銷富貴專案│ ││ │ │ │ │餐廳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簽約飯店│ ││ │ │ │ │ │免費渡假權益、有權利購買台基公司│ ││ │ │ │ │ │股票及台基公司推售房屋可享有優惠│ ││ │ │ │ │ │購屋等語施以詐術,使黃偉郎陷於錯│ ││ │ │ │ │ │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嗣後因其看見│ ││ │ │ │ │ │報紙刊載台基公司利用女業務員參加│ ││ │ │ │ │ │婚友社詐騙之事,加上被告呂慧貞在│ ││ │ │ │ │ │簽約後即失去聯絡,與報紙刊載情節│ ││ │ │ │ │ │相同,因而認其遭受詐騙。 │ │├──┼───┼──────┼───┼───┼────────────────┼────┤│5 │江承霖│9萬9,800元 │89年1 │臺北市│江承霖因前同事介紹認識台基公司員│起訴書附││ │ │ │月15日│南京東│工,而該員工與被告劉芳誠共同向被│表一 ││ │ │ │ │路4段 │害人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購買富貴│ ││ │ │ │ │10樓台│專案可認購台基公司未上市之股票、│ ││ │ │ │ │基公司│以低於市價優先選購台基公司在法院│ ││ │ │ │ │ │承購之法拍屋,並可享受國內外住宿│ ││ │ │ │ │ │旅遊之優待及臺北縣市拖吊服務打折│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江承霖陷於錯誤,│ ││ │ │ │ │ │因而購買富貴專案。 │ │├──┼───┼──────┼───┼───┼────────────────┼────┤│6 │劉文鈞│69萬5,000元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靜琬參加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月16日│松江路│劉文鈞交往後,與其他公司員工,共│表一 ││ │ │ │ │與長安│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及慈雲│ ││ │ │ │ │東路附│寶塔塔位。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享有│ ││ │ │ │ │近某間│優先認購台基公司未上市上櫃股票及│ ││ │ │ │ │餐廳 │優先購買低於市價房屋之權利,並有│ ││ │ │ │ │ │國內外旅遊住宿優惠,購買慈雲寶塔│ ││ │ │ │ │ │可理財等語施以詐術,使劉文鈞陷於│ ││ │ │ │ │ │錯誤,因而購買相關專案。惟被害人│ ││ │ │ │ │ │於89年1月21日提出解約,遭公司拒 │ ││ │ │ │ │ │絕,而被告呂靜琬嗣後亦避不見面,│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7 │徐志德│19萬9,600元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利用其與徐志德為軍中同袍│起訴書附││ │ │ │月20日│八德路│關係,向其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購│表一 ││ │ │ │ │3段32 │買富貴專案可以較市價低之價錢承購│ ││ │ │ │ │號9樓 │台基公司房屋、可優先認購未上市、│ ││ │ │ │ │台全分│未上櫃之股票、享有國內外旅遊住宿│ ││ │ │ │ │公司 │優待(國內旅遊住宿五星級飯店,假│ ││ │ │ │ │ │日五折、平時免費招待),且台基公│ ││ │ │ │ │ │司股票在89年8月份就可以上市上櫃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徐志德陷於錯誤,│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8 │蔡建華│19萬9,600元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參加婚友社,與蔡建華交往│起訴書附││ │ │ │月30日│八德路│後,與公司員工被告林雨農(原名林│表一 ││ │ │ │ │3段32 │得時)共同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購│ ││ │ │ │ │號台全│買富貴專案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該│ ││ │ │ │ │分公司│公司股票現未上市上櫃,每股為10.5│ ││ │ │ │ │附近某│元,等89年2、3月份該公司股票上櫃│ ││ │ │ │ │間咖啡│、上市後,股價即會飆漲,另可享有│ ││ │ │ │ │店 │優惠購屋,可以較市價便宜價格購屋│ ││ │ │ │ │ │,且不滿意七日內可退費等語施以詐│ ││ │ │ │ │ │術,使蔡建華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專案。然於89年2月3日打電話請求退│ ││ │ │ │ │ │費,被告林雨農(原名林得時)以其│ ││ │ │ │ │ │在休假為理由拖延至超過退費期間,│ ││ │ │ │ │ │而銷售專案的員工更於被害人繳費完│ ││ │ │ │ │ │畢即避不見面,因認遭受詐騙。 │ │├──┼───┼──────┼───┼───┼────────────────┼────┤│9 │盛其倫│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公司員工向其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起訴書附││ │ │位 │月間 │林森路│購買富貴購屋專案,可持續增值,滿│表二(編││ │ │9萬8,000 元 │ │臺基公│一年後,其可負責以更高之價格出售│號二十八││ │ │ │ │司新竹│等語施以詐術,使盛其倫陷於錯誤,│) ││ │ │ │ │分公司│因而購買該專案。惟盛其倫於滿一年│ ││ │ │ │ │ │後,透過台基公司均無法與當初的銷│ ││ │ │ │ │ │售業務員取得聯繫,且該公司亦無人│ ││ │ │ │ │ │理會 │ │├──┼───┼──────┼───┼───┼────────────────┼────┤│10 │趙君香│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公司員工向其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起訴書附││ │ │位 │月 │林森路│可增值等語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表二(編││ │ │9萬8,000 元 │ │台基分│後,購買該專案 │號七十二││ │ │ │ │公司新│ │) ││ │ │ │ │竹分公│ │ ││ │ │ │ │司 │ │ │├──┼───┼──────┼───┼───┼────────────────┼────┤│11 │宋乃仁│富貴專案1單 │89年2 │新竹市│公司員工向其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起訴書附││ │ │位 │月間 │林森路│購買該專案可增值且可以購買台基公│表二(編││ │ ├──────┤ │台基公│司股票等語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號二十九││ │ │認購台基公司│ │司新竹│後,購買該專案,並且認購台基公司│) ││ │ │股票2500股 │ │分公司│股票 │ ││ │ ├──────┼───┴───┤ │ ││ │ │共計 │ │ │ ││ │ │12萬6,005 元│ │ │ │├──┼───┼──────┼───┬───┼────────────────┼────┤│12 │曾慶中│50萬元 │89年3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李家蓉加入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月10日│八德路│曾慶中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表一 ││ │ │ │ │3段32 │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 ││ │ │ │ │號9樓 │富貴專案可購置房屋、以台基卡旅遊│ ││ │ │ │ │台全分│可打折消費,且台基公司股票將於該│ ││ │ │ │ │公司 │年6月份左右上櫃,屆時即可獲利等 │ ││ │ │ │ │ │語施以詐術,使曾慶中陷於錯誤,因│ ││ │ │ │ │ │而購買該專案,而曾慶中其後自富貴│ ││ │ │ │ │ │專案取得富貴專案識別卡4張、股票 │ ││ │ │ │ │ │擔保憑證4張、米堤飯店股票4張等,│ ││ │ │ │ │ │惟嗣後被害人欲聯繫被告李家蓉,李│ ││ │ │ │ │ │女即以加班等各種理由避不見面,又│ ││ │ │ │ │ │見報章雜誌登載台基公司詐騙之事,│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13 │陳世斌│19萬9,600元 │89年3 │臺北市│公司員工加入婚友社,與陳世斌交往│起訴書附││ │ │ │月上旬│松山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和被告劉芳誠共│表一 ││ │ │ │ │八德路│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 ││ │ │ │ │3段32 │買富貴專案可得10張台基公司股票,│ ││ │ │ │ │號9樓 │台基公司股票將於89年10月份上市,│ ││ │ │ │ │台全分│其價值將難以估計等語施以詐術,使│ ││ │ │ │ │公司 │陳世斌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惟於簽約時發現契約書並無記載10張│ ││ │ │ │ │ │台基公司股票,經詢問被告劉芳誠之│ ││ │ │ │ │ │助理,告知僅有1張台基公司股票認 │ ││ │ │ │ │ │購權證,有權認購10張,並有2張溪 │ ││ │ │ │ │ │頭米堤飯店股票(嗣後換成漢神實業│ ││ │ │ │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後又有一│ ││ │ │ │ │ │公司員工對被害人稱台基公司股票已│ ││ │ │ │ │ │公開發行,且發展潛力無窮,委託陳│ ││ │ │ │ │ │世斌代其購買富貴專案以得到台基公│ ││ │ │ │ │ │司股票,陳世斌因而決定多買1單位 │ ││ │ │ │ │ │,並代該員工買1單位,總共購買3 │ ││ │ │ │ │ │單位,劉芳誠乃直接在已簽訂之契約│ ││ │ │ │ │ │書上,將「壹」單位改為「參」單位│ ││ │ │ │ │ │,惟嗣後公司員工對被害人稱該契約│ ││ │ │ │ │ │因經更改無效,需重新擬定合約,迨│ ││ │ │ │ │ │被害人拿到契約書後,發現所載單位│ ││ │ │ │ │ │為「貳」單位,而契約書上之簽名、│ ││ │ │ │ │ │印文均非陳世斌所為,且前開所謂漢│ ││ │ │ │ │ │神公司股票,僅為一擔保憑證,唯有│ ││ │ │ │ │ │在其購買台基公司之房屋後,始能擁│ ││ │ │ │ │ │有漢神公司股票,且台基公司股票尚│ ││ │ │ │ │ │未公開發行,根本無從交易買賣 │ │├──┼───┼──────┼───┼───┼────────────────┼────┤│14 │李昱臻│富貴專案2單 │89年3 │臺灣地│公司員工與黃昱臻為朋友關係,藉其│起訴書附││ │ │位 │月中旬│區某不│信任,與該公司主管共同推銷富貴專│表二(編││ │ ├──────┤ │詳地點│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住宿優惠│號四十七││ │ │認購台基公司│ │ │、並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等語施以詐│) ││ │ │股票757股 │ │ │術,使李昱臻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專案,且認購台基公司股票,惟嗣後│ ││ │ │共計 │ │發覺,住宿飯店根本未享有折扣。 │ ││ │ │10萬7,675元 │ │ │ │├──┼───┼──────┼───┬───┼────────────────┼────┤│15 │張智義│富貴專案1單 │89年3 │新竹縣│公司員工與張智義為同學關係,藉其│起訴書附││ │ │位 │月25日│湖口鄉│信任,趁機推銷臺基公司之專案,訛│表二(編││ │ │9萬9,800 元 │ │某處茶│稱購買購買該專案,有增值空間,就│號五十)││ │ │ │ │館 │跟買股票一樣,漲價時可賣出賺價差│ ││ │ │ │ │ │,且日後可以市價七五折購屋等語施│ ││ │ │ │ │ │以詐術,使張智義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買該專案,惟嗣後欲委託代為出售該│ ││ │ │ │ │ │專案,遭到推託,後亦無法找到公司│ ││ │ │ │ │ │的銷售業務員 │ │├──┼───┼──────┼───┼───┼────────────────┼────┤│16 │林能全│富貴專案2單 │89年3 │新竹市│經友人介紹認識台基公司員工,其假│起訴書附││ │ │位 │月間 │林森路│藉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表二(編││ │ ├──────┤ │台基公│稱其專案內容包含投資理財、休憩旅│號二) ││ │ │認購股票5000│ │司 │遊、購屋等語施以詐術,使林能全陷│ ││ │ │股 │ │ │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並認購│ ││ │ ├──────┼───┴───┤股票。惟其拿到契約書後,發覺契約│ ││ │ │共計 │ │內容與業務人員所言有些不同。 │ ││ │ │25萬5,000元 │ │ │ │├──┼───┼──────┼───┬───┼────────────────┼────┤│17 │李世璋│富貴專案4單 │89年3 │台基公│公司員工以電話邀李世璋至上開地點│起訴書附││ │ │位 │月間 │司新竹│,趁機推銷臺基公司之專案,訛稱購│表二(編││ │ ├──────┤ │分公司│買台基公司之專案可以一成頭期款、│號四十二││ │ │認購台基公司│ │ │九成銀行貸款方式購買房子,且可用│) ││ │ │股票5000股 │ │ │很便宜之價錢住宿大飯店,並可認購│ ││ │ ├──────┼───┴───┤5張台基公司股票,該公司股票將會 │ ││ │ │共計 │ │上櫃等語施以詐術,使李世璋陷於錯│ ││ │ │47萬5,700元 │ │誤,因而購買專案並認購公司股票。│ ││ │ │ │ │惟嗣後發覺,台基公司根本並未與飯│ ││ │ │ │ │店結盟,而是以購買住宿券方式給專│ ││ │ │ │ │案會員使用,而房子都是法拍屋居多│ ││ │ │ │ │,股票亦未上櫃。 │ │├──┼───┼──────┼───┬───┼────────────────┼────┤│18 │陳登鈺│81萬6,400元 │89年3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慧貞加入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月份 │八德路│陳登鈺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表一 ││ │ │ │(補充│3段32 │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台│ ││ │ │ │理由書│號台全│基公司股票每股10元,於89年8月即 │ ││ │ │ │中犯罪│分公司│會上市上櫃,之後每股價錢就會以倍│ ││ │ │ │時間為│ │數狂飆,投資獲利也跟著倍數成長,│ ││ │ │ │89年4 │ │富貴專案為購買台基公司股票之贈品│ ││ │ │ │月15日│ │,可享有優惠購屋及住宿優待等語施│ ││ │ │ │) │ │以詐術,使陳登鈺陷於錯誤,為購買│ ││ │ │ │ │ │台基公司股票以獲利,遂前後購買8 │ ││ │ │ │ │ │萬股之台基公司股票,惟嗣後才發現│ ││ │ │ │ │ │收到之3份富貴專案契約書,分別為 │ ││ │ │ │ │ │2單位(21萬1600元)、5單位(49萬│ ││ │ │ │ │ │9000元)及1單位(10萬5800元), │ ││ │ │ │ │ │而非其所欲購買之台基公司8萬股股 │ ││ │ │ │ │ │票。 │ │├──┼───┼──────┼───┼───┼────────────────┼────┤│19 │黃耀庭│19萬9,600元 │89年4 │臺北市│公司員工加入婚友社,與黃耀庭交往│起訴書附││ │ │ │月18日│松山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藉理財名義│表一 ││ │ │ │ │八德路│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 ││ │ │ │ │3段32 │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購得房屋,且只要│ ││ │ │ │ │號9樓 │自備一成、銀行貸款七成,另外兩成│ ││ │ │ │ │台全分│由台基公司負責,並有權以每股10.5│ ││ │ │ │ │公司 │元之價格,認購台基公司股票,且該│ ││ │ │ │ │ │公司股票將於90年度上櫃、上市,屆│ ││ │ │ │ │ │時股價將會飆漲,可獲極大利益等語│ ││ │ │ │ │ │施以詐術,使黃耀庭陷於錯誤,因而│ ││ │ │ │ │ │購買該專案。惟黃耀廷於繳錢完畢後│ ││ │ │ │ │ │,該員工即藉故避不見面,因認遭受│ ││ │ │ │ │ │詐騙。 │ │├──┼───┼──────┼───┼───┼────────────────┼────┤│20 │李家林│富貴專案1單 │89年4 │臺北市│李家林接獲台基公司員工電話,以公│起訴書附││ │ │位 │月27日│忠孝東│司主管為松山農工校友,為嘉惠學弟│表二(編││ │ │ │ │路5段 │妹,推出優惠專案,邀約被害人至上│號十二)││ │ │ │ │482號 │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 ││ │ ├──────┤ │4樓台 │買富貴專案可有高額獲利,該公司與│ ││ │ │認購台基公司│ │基公司│多家知名飯店、商店異業結盟,不久│ ││ │ │股票5000股 │ │宇陽分│之後將上櫃上市等語施以詐術,使李│ ││ │ │ │ │公司 │家林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嗣│ ││ │ │ │ │ │後於交付款項與之簽約時,發現契約│ ││ │ ├──────┤ │ │條款明定會員卡每年要繳交年會費,│ ││ │ │共計 │ │ │詢問業務員,其保證毋庸繳交,惟翌│ ││ │ │15萬2,300元 │ │ │年竟收到臺基公司會員卡繳交年會費│ ││ │ │ │ │ │通知。 │ │├──┼───┼──────┼───┼───┼────────────────┼────┤│21 │蔡松青│富貴專案5單 │89年4 │臺北市│蔡松青接獲台基公司業務員以光武工│起訴書附││ │ │位 │月28日│忠孝東│專校友為學弟妹規劃理財名義,邀約│表二(編││ │ │49萬9,000元 │、29日│路5段 │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該公司之專案│號四十)││ │ │ │ │482號 │,訛稱購買臺基公司專案可以使被害│ ││ │ │ │ │4樓台 │人享受優質生活,該公司和大飯店結│ ││ │ │ │ │基公司│盟,可以有許多優惠,且該公司股票│ ││ │ │ │ │宇陽分│預計2、3年內上市,屆時原始股東可│ ││ │ │ │ │公司 │分紅等語施以詐術,使蔡松青陷於錯│ ││ │ │ │ │ │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22 │楊世章│19萬9,600元 │89年5 │臺北市│公司員工以電話訪問方式認識楊世章│起訴書附││ │ │ │月19日│信義區│後,伺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表一 ││ │ │ │ │忠孝東│貴專案,可享有旅遊折價卡、優先承│ ││ │ │ │ │路5段 │購法拍屋或其他房屋,且購屋可向台│ ││ │ │ │ │482號 │基公司辦理優惠貸款,且可配台基公│ ││ │ │ │ │宇陽分│司股票10張等語施以詐術,使楊世章│ ││ │ │ │ │公司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收到│ ││ │ │ │ │ │該契約書後,發現僅附有貴賓卡2張 │ ││ │ │ │ │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 │ ││ │ │ │ │ │張、購屋專案2張、開億富裕專案貴 │ ││ │ │ │ │ │賓卡2張,並未有銷售業務員所稱購 │ ││ │ │ │ │ │買第2個單位有10張股票,且前開所 │ ││ │ │ │ │ │附股票並未上市,無法換回現金。 │ │├──┼───┼──────┼───┼───┼────────────────┼────┤│23 │杜弨 │26萬6,600元 │89年6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朱宏心加入幸福生活諮│起訴書附││ │ │ │月11日│松山區│詢廣場,與杜弨交往後,以優惠購屋│表一 ││ │ │ │ │八德路│名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 ││ │ │ │ │3段32 │案可以低於市價之價錢購得房屋等語│ ││ │ │ │ │號9樓 │施以詐術,使杜弨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台全分│買該專案。惟於簽約後久未獲得台基│ ││ │ │ │ │公司 │公司提供房屋資訊,欲解約請求退款│ ││ │ │ │ │ │,公司員工遂提供臺北市文山區興隆│ ││ │ │ │ │ │路2段153巷6弄9號地下1樓之6房屋及│ ││ │ │ │ │ │地資料給杜某,但杜某對該屋並不滿│ ││ │ │ │ │ │意,然因該業務員對其稱其久未有業│ ││ │ │ │ │ │績,請其先付訂金,若真的不買可退│ ││ │ │ │ │ │還該訂金,遂支付5萬5千元訂給該名│ ││ │ │ │ │ │業務員,惟嗣後經多次催討,均拒不│ ││ │ │ │ │ │返還訂金 │ │├──┼───┼──────┼───┼───┼────────────────┼────┤│24 │吳智遠│富貴專案1單 │89年6 │新竹市│公司員工於中央信託局推廣保險業務│起訴書附││ │ │位 │月16日│文教新│時認識吳智遠,轉任台基公司後,聯│表二(編││ │ │10萬5,800元 │ │城囉曼│繫吳智遠,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推銷│號三十八││ │ │ │ │咖啡店│富貴專案,訛稱富貴專案具有休閒、│) ││ │ │ │ │ │購屋、理財三合一功能等語施以詐術│ ││ │ │ │ │ │,使吳智遠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 ││ │ │ │ │ │案。 │ │├──┼───┼──────┼───┼───┼────────────────┼────┤│25 │張俊雄│21萬1,600元 │89年6 │臺北市│公司員工參加婚友社,與張俊雄交往│起訴書附││ │ │ │月24日│八德路│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以理財名│表一 ││ │ │ │ │3段32 │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 ││ │ │ │ │號9樓 │可享有購買房屋貸款至七成、溪頭米│ ││ │ │ │ │台全分│堤飯店、墾丁歐克飯店免費住宿、台│ ││ │ │ │ │公司 │基公司股票等權益,且台基公司股票│ ││ │ │ │ │ │獲利良好,等上市上櫃後獲利更多等│ ││ │ │ │ │ │語施以詐術,使張俊雄陷於錯誤,因│ ││ │ │ │ │ │而購買該專案。惟其匯款後一週,向│ ││ │ │ │ │ │台基公司電話查詢配發股票事宜,該│ ││ │ │ │ │ │公司客服部人員稱並無贈送股票之事│ ││ │ │ │ │ │,且契約書所附台基公司貴賓卡、漢│ ││ │ │ │ │ │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張, │ ││ │ │ │ │ │與業務員口頭說明有台基公司股票不│ ││ │ │ │ │ │同。 │ │├──┼───┼──────┼───┼───┼────────────────┼────┤│26 │楊明參│42萬3,200元 │89年6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林恂如加入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月25日│松山區│楊明參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假│表一 ││ │ │ │ │八德路│借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 ││ │ │ │ │3段32 │稱購買富貴專案每單位可配發5張台 │ ││ │ │ │ │號9樓 │基公司股票,而該股票將增值多倍等│ ││ │ │ │ │台全分│語施以詐術,使張明參陷於錯誤,因│ ││ │ │ │ │公司 │而購買該專案,惟其收到契約書後發│ ││ │ │ │ │ │現,股票需另外購買,且非附送。 │ │├──┼───┼──────┼───┼───┼────────────────┼────┤│27 │傅煥鈞│富貴專案1單 │89年6 │新竹市│傅煥鈞接獲公司員工以投資理財名義│起訴書附││ │ │位 │月30日│林森路│,約至上開地點後,與公司其他員工│表二(編││ │ │10萬5,800元 │ │台基公│共同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號十一)││ │ │ │ │司新竹│案可享有購屋優惠、認購台基公司股│ ││ │ │ │ │分公司│票5張及休閒旅遊等優惠,台基公司 │ ││ │ ├──────┼───┼───┤預計89年11月初上市上櫃,上市價格│ ││ │ │認購台基公司│89年10│匯款至│每股108元,且台基公司正興建渡假 │ ││ │ │股票 │月間、│王宗立│飯店,並與高雄漢王、溪頭米堤、臺│ ││ │ │5萬2,500元 │12月間│帳戶 │北圓山、臺中全國等知名飯店簽訂合│ ││ │ ├──────┼───┼───┤作契約,憑會員資格可享有住宿二折│ ││ │ │富貴專案1單 │90年10│台基公│起之優惠,並提供溪頭米堤飯店股票│ ││ │ │位 │月3日 │司新竹│為擔保等語施以詐術,使傅煥鈞陷於│ ││ │ │12萬8,800元 │ │駿陽分│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台基│ ││ │ │ │ │公司 │公司新竹分公司關閉。 │ ││ │ ├──────┼───┼───┤其後傅煥鈞又接獲電話,假藉台基公│ ││ │ │繳交卡費3000│被害時│臺灣地│司臺北總公司要在新竹地區重新開設│ ││ │ │元 │間於某│區某不│駿陽分公司服務客戶名義,趁機推銷│ ││ │ │ │不詳時│詳地點│富貴專案,再次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 ││ │ │ │間 │ │享有購物、旅遊、買股票之優惠,原│ ││ │ ├──────┼───┴───┤本10萬餘元現已漲價至12萬8800元,│ ││ │ │共計 │ │日後仍會續漲,且台基公司已在美國│ ││ │ │29萬0,100元 │ │投資設立公司,在91年中會在那斯達│ ││ │ │ │ │克上市,如購買小套房,可介紹台基│ ││ │ │ │ │公司員工承租等語對其施以詐術,使│ ││ │ │ │ │傅煥鈞再次陷於錯誤,而加購該專案│ ││ │ │ │ │,惟嗣後台基公司時常變更公司名稱│ ││ │ │ │ │、電話及地址。 │ │├──┼───┼──────┼───┬───┼────────────────┼────┤│28 │程傳鈾│21萬1,600元 │89年7 │臺北市│公司員工假藉台基公司招募儲備幹部│起訴書附││ │ │ │月3日 │南京東│名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表一 ││ │ │ │ │路5段 │案即可進入台基公司成為儲備幹部等│ ││ │ │ │ │108號 │語施以詐術,使程傳鈾陷於錯誤,因│ ││ │ │ │ │7樓 │而購買該專案,惟其購買後,該銷售│ ││ │ │ │ │ │業務員即避不見面。 │ │├──┼───┼──────┼───┼───┼────────────────┼────┤│29 │陳界宏│31萬7,400元 │89年7 │新竹市│公司員工利用其與陳界宏為軍中同袍│起訴書附││ │ │ │月3日 │林森路│關係,藉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表一 ││ │ │ │ │騰鷹分│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低於市價│ ││ │ │ │ │公司 │一至四成之優惠價格購買房屋,另可│ ││ │ │ │ │ │享有休閒渡假、特約飯店住宿優惠,│ ││ │ │ │ │ │以及認購台基公司股票之權利等語施│ ││ │ │ │ │ │以詐術,使陳界宏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買專案。惟簽約後3至4天,陳界宏要│ ││ │ │ │ │ │求解約退還款項,銷售業務員均稱無│ ││ │ │ │ │ │法退費,又於簽約一個月後拿到其授│ ││ │ │ │ │ │權業務員代其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時│ ││ │ │ │ │ │,發覺其授權購買2單位,契約書上 │ ││ │ │ │ │ │變成3個單位。 │ │├──┼───┼──────┼───┼───┼────────────────┼────┤│30 │何人豪│富貴專案1單 │89年7 │台基公│公司員工打電話邀何人豪至上開地點│起訴書附││ │ │位 │月間 │司新竹│,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表二(編││ │ │11萬1,800元 │ │分公司│專案,可用便宜之價錢住宿大飯店,│號四十三││ │ │ │ │ │可用一至二成之頭期款購買房子,可│) ││ │ │ │ │ │認購台基公司股票5張,該公司股票 │ ││ │ │ │ │ │1、2年內會上市、上櫃等語施以詐術│ ││ │ │ │ │ │,使何人豪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 ││ │ │ │ │ │案。惟嗣後發覺,台基公司並未與飯│ ││ │ │ │ │ │店結盟,而是以買住宿券方式給專案│ ││ │ │ │ │ │會員使用,公司之房子是法拍屋,且│ ││ │ │ │ │ │股票根本未上市或上櫃。 │ │├──┼───┼──────┼───┼───┼────────────────┼────┤│31 │王柏清│富貴專案4單 │89年8 │臺灣地│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邀│起訴書附││ │ │位 │月7日 │區某不│王柏清至台基公司,與公司其他員工│表二(編││ │ ├──────┤ │詳地點│共同推銷臺基公司富貴專案,訛稱台│號三十六││ │ │金額不詳 │ │ │基公司與很多公司簽約,其底下之關│) ││ │ │ │ │ │係企業,與中華開發交換持股,購買│ ││ │ │ │ │ │台基公司專案,可有很大之獲利,使│ ││ │ │ │ │ │用會員卡消費有打折、可購買比市價│ ││ │ │ │ │ │便宜之房子並可貸到購屋之頭期款、│ ││ │ │ │ │ │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2年後公司股 │ ││ │ │ │ │ │票上市之後,股價會跟廣達、華碩等│ ││ │ │ │ │ │公司一樣高獲利之價位,並可擁有漢│ ││ │ │ │ │ │神實業之股票,另有2張擔保品,買 │ ││ │ │ │ │ │房子可換成股票等語施以詐術,使王│ ││ │ │ │ │ │柏清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其後公司員工以再加買台基之專案,│ ││ │ │ │ │ │即可延後認股日期,以再加買1單位 │ ││ │ │ │ │ │之專案,可買間小套房租給別人,房│ ││ │ │ │ │ │貸的錢就用租金付,很有獲利空間之│ ││ │ │ │ │ │詞誘使王柏清再簽合約。 │ ││ │ │ │ │ │公司主管對王柏清稱原本的銷售業務│ ││ │ │ │ │ │員已經離職,伺機再推銷奇基公司之│ ││ │ │ │ │ │專案,訛稱只要買基金,賠錢的時候│ ││ │ │ │ │ │,可以賠一半就好,奇基公司快上市│ ││ │ │ │ │ │,上市之後股價會到210 元之價位等│ ││ │ │ │ │ │語施以詐術,使王柏清陷於錯誤,因│ ││ │ │ │ │ │而再次購買專案。 │ ││ │ │ │ │ │該公司主管在高雄以電話再為推銷,│ ││ │ │ │ │ │王柏清匯錢之後,收到第6份合約書 │ │├──┼───┼──────┼───┼───┼────────────────┼────┤│32 │洪俊良│47萬5,200元 │89年9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張曉媛加入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月15日│八德路│洪俊良交往後,與公司員工被告陳世│表一 ││ │ │ │ │3段32 │英,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 ││ │ │ │ │號9樓 │使洪俊良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台全分│。惟於繳清款項後,遲未取得契約書│ ││ │ │ │ │公司 │及會員識別卡、漢來公司股票,客戶│ ││ │ │ │ │ │權益規章等相關文件。 │ │├──┼───┼──────┼───┼───┼────────────────┼────┤│33 │鍾李宏│59萬4,000元 │89年9 │臺北市│公司員工加入婚友社,與鍾李宏交往│起訴書附││ │ │ │月24日│八德路│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藉理財名│表一 ││ │ │ │ │3段某 │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 ││ │ │ │ │餐廳 │5個單位成為會員後再買台基公司股 │ ││ │ │ │ │ │票,在10年內就可累積財富至2000萬│ ││ │ │ │ │ │元,且台基公司營業項目很多,有房│ ││ │ │ │ │ │地產、皮鞋工廠、眼鏡公司等,該公│ ││ │ │ │ │ │司與政府關係很好,公司具有潛力,│ ││ │ │ │ │ │並可享有購屋七折、住宿優待等語施│ ││ │ │ │ │ │以詐術,使鍾李宏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買該專案。於簽約二週後取得契約書│ ││ │ │ │ │ │,附有台基公司貴賓卡、漢神實業開│ ││ │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張,與公司員 │ ││ │ │ │ │ │工被告江玉蓮所言大致相同。 │ │├──┼───┼──────┼───┼───┼────────────────┼────┤│34 │吳明樺│70萬2,800元 │89年9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慧貞化名呂儀玲參加│101年蒞 ││ │ │ │月間 │松山區│婚友社,假借交友之名與吳明樺交往│字976號 ││ │ │ │ │八德路│,向吳明樺訛稱台基公司之「台基富│補充理由││ │ │ │ │3段32 │貴專案」獲利優渥,賺取4至5倍投資│書 ││ │ │ │ │號9樓 │額,且缺錢可將專案變賣換取現金等│ ││ │ │ │ │台全分│語施以詐術,致吳明樺陷於錯誤而投│ ││ │ │ │ │公司 │資70萬2,800元,惟吳明樺實際獲利 │ ││ │ │ │ │ │未如4至5倍,且無法變賣專案。 │ │├──┼───┼──────┼───┼───┼────────────────┼────┤│35 │李順興│71萬2,800元 │89年10│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張曉媛加入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月1日 │松山區│李順興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表一 ││ │ │ │ │八德路│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每│ ││ │ │ │ │3段32 │單位可配發5張台公司股票,若購買6│ ││ │ │ │ │號9樓 │位即配發30張台基公司股票,於第2 │ ││ │ │ │ │台全分│年未賣出即可再配發30張股票,第3 │ ││ │ │ │ │公司 │年即增加為120股票,以此類推,到 │ ││ │ │ │ │ │第5年即可獲利8、9百萬元等語施以 │ ││ │ │ │ │ │詐術,使李順興陷於錯誤,因而購買│ ││ │ │ │ │ │該專案。惟嗣後發現,購買富貴專案│ ││ │ │ │ │ │僅係獲得優先認購台基公司股票之機│ ││ │ │ │ │ │會,並無購買一個單位可配發5張股 │ ││ │ │ │ │ │之事。 │ │├──┼───┼──────┼───┼───┼────────────────┼────┤│36 │胡星華│35萬6,400元 │89年10│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錢燕婷參加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月4日 │信義路│胡星華交往後,與公司員工被告林承│表一 ││ │ │ │ │4段96 │豪(原名林軒瑜)假藉理財名義,伺│ ││ │ │ │ │號10樓│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 ││ │ │ │ │之1台 │可享有認購台基公司股票之權利及購│ ││ │ │ │ │分公司│買房屋之優惠,而股票將於90年3月 │ ││ │ │ │ │ │上櫃,4月上市在3至5年內可增值5百│ ││ │ │ │ │ │萬元,且台基公司在台南科學園區有│ ││ │ │ │ │ │投資一間飯店,蓋好後即可享有住宿│ ││ │ │ │ │ │優惠,並可成為該飯店股東,可分享│ ││ │ │ │ │ │該飯店之利潤等語施以詐術,使胡星│ ││ │ │ │ │ │華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37 │王景民│富貴專案1單 │89年10│台基公│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起訴書附││ │ │位 │月22日│司忠孝│邀王景民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貴│表二(編││ │ │11萬8,800 元│ │東路分│專案,訛稱富貴專案包含購屋、休閒│號三十一││ │ │ │ │公司 │、股票等優惠,購屋方面可用一成之│) ││ │ │ │ │ │頭期款、九成貸款方式,以市價六成│ ││ │ │ │ │ │購得房屋,休閒方面,台基公司與圓│ ││ │ │ │ │ │山飯店、溪頭米堤飯店等知名飯店結│ ││ │ │ │ │ │盟,可享受二折不等之優惠,股票方│ ││ │ │ │ │ │面則為贈送高雄漢來百貨股票2張, │ ││ │ │ │ │ │1張契約書下來後領取,另1張則在購│ ││ │ │ │ │ │屋後領取等語施以詐術,使王景民陷│ ││ │ │ │ │ │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38 │林順國│富貴專案3單 │89年11│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李旻馨(原名李杏枝)│起訴書附││ │ │位 │月13日│民權東│參加婚友社,與林順國交往後,與公│表一 ││ │ │35萬6,400元 │ │路3段 │司其他員工,以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 ││ │ │ │ │6號5樓│貴專案及慈雲寶塔塔位。 │ ││ │ │ │ │統翰分│李女對林順國稱公司某員工在台基公│ ││ │ │ │ │公司 │司擔任經理,有配發該公司之未上市│ ││ │ │ │ │ │上櫃股票及靈骨塔等福利,要求其讓│ ││ │ │ │ │ │出8個靈骨塔讓其與林順國承購,並 │ ││ │ │ │ │ │稱已向其購買3單位富貴專案,另慈 │ ││ │ │ │ │ │雲寶塔之靈骨塔塔位及阿肯迪亞數位│ ││ │ │ │ │ │科技1、2年後即可增值3、40倍等語 │ ││ │ │ │ │ │施以詐術,使林順國陷於錯誤,遂以│ ││ │ │ │ │ │每單位11萬8800元之價格購買3單位 │ ││ │ │ │ │ │富貴專案(共計35萬6400元)、每單│ ││ │ │ │ │ │位9萬8000元之價格購買慈雲寶塔9單│ ││ │ │ │ │ │位(共計88萬2000元),另以每單位│ ││ │ │ │ │ │2萬6000元之價格,購買阿肯迪亞數 │ ││ │ │ │ │ │位科技公司15單位(共計39萬元)。│ ││ │ │ │ │ │惟林順國購買前開專案產品後,李女│ ││ │ │ │ │ │即避不見面,且富貴專案契約書於簽│ ││ │ │ │ │ │約後三週才交付被害人,慈雲寶塔之│ ││ │ │ │ │ │憑證則於媒體爆發富貴專案之事後才│ ││ │ │ │ │ │寄發被害人,而數位科技公司部分至│ ││ │ │ │ │ │今未收到合約書及擔保品,因認遭受│ ││ │ │ │ │ │詐騙 │ │├──┼───┼──────┼───┼───┼────────────────┼────┤│39 │陳俊欽│59萬4,000元 │89年11│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林玉芳加入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 │ │月13日│八德路│陳俊欽交往後,與公司員工被告陳世│表一 ││ │ │ │ │3段32 │英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訛│ ││ │ │ │ │號9樓 │稱購買富貴專案有權認購台基公司股│ ││ │ │ │ │台全分│票,該公司股票將於90年6月上市, │ ││ │ │ │ │公司 │且台基公司可隨時應會員要求買回富│ ││ │ │ │ │ │貴專案轉賣他人等語施以詐術,使陳│ ││ │ │ │ │ │俊欽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 ││ │ │ │ │ │嗣後發現台基公司股票未上市,且台│ ││ │ │ │ │ │基公司至今尚未贖回該契約書。 │ │├──┼───┼──────┼───┼───┼────────────────┼────┤│40 │曾建樺│12萬8,800元 │89年11│臺北市│公司員工與曾建樺為高中同學,以理│起訴書附││ │ │ │月中旬│忠孝東│財名義,帶曾建樺至上開地點,再由│表一 ││ │ │ │ │路5段 │公司其他員工曾某推銷富貴專案,訛│ ││ │ │ │ │484號 │稱以每單位11 萬8800元之價格購買 │ ││ │ │ │ │2樓駿 │富貴專案,即可享有至與台基公司簽│ ││ │ │ │ │陽分公│約之特約飯店、渡假村消費打折之優│ ││ │ │ │ │司 │惠,並可購置房屋及投資等語施以詐│ ││ │ │ │ │ │術,使曾建樺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專案。惟於收到契約書後竟發現,該│ ││ │ │ │ │ │份契約書並非其當初與台基公司所簽│ ││ │ │ │ │ │,契約書日期為89年12 月2日,其上│ ││ │ │ │ │ │之簽名、印文均係偽造,且將富貴專│ ││ │ │ │ │ │案價金變更為12萬8800元。 │ │├──┼───┼──────┼───┼───┼────────────────┼────┤│41 │王紹評│51萬5,200元 │89年11│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黃秀甄參加婚友社,與│起訴書附││ │(原名│ │月27日│松山區│王紹評交往後,與公司員工被告陳世│表一 ││ │黃彣彥│ │ │八德路│英,共同假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 ││ │) │ │ │3段32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優先購買台基│ ││ │ │ │ │號9樓 │公司股票,股票上市後會倍數成長另│ ││ │ │ │ │台全分│可享受國內外旅遊之優惠條件,並可│ ││ │ │ │ │公司 │以低於市價買到房子等語施以詐術,│ ││ │ │ │ │ │使王紹評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惟於收到契約書後發現對方未經其│ ││ │ │ │ │ │同意,在該契約書上蓋用其印章。 │ │├──┼───┼──────┼───┼───┼────────────────┼────┤│42 │黃士禎│富貴專案2單 │89年11│臺灣地│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得知黃士禎有│起訴書附││ │ │位 │月間 │區台基│購屋計畫時,藉以低於市價購屋之名│表二(編││ │ │23萬7,600元 │ │公司某│,邀約黃士禎至臺基公司,趁機推銷│號四十八││ │ │ │ │處分公│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 ││ │ │ │ │司 │低於市價三成之價格購屋,並贈送市│ ││ │ │ │ │ │值約8、9萬元之股票憑證,於購屋後│ ││ │ │ │ │ │才能變賣該股票,且公司與圓山飯店│ ││ │ │ │ │ │結盟,憑會員卡可享住宿優惠等語施│ ││ │ │ │ │ │以詐術,使黃士禎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買該專案。惟其於隔年欲購屋時發覺│ ││ │ │ │ │ │,該公司介紹者皆為以法拍屋,根本│ ││ │ │ │ │ │無需透過台基公司即可購得,而前開│ ││ │ │ │ │ │股票憑證所能換發之股票亦不值錢 │ │├──┼───┼──────┼───┼───┼────────────────┼────┤│43 │王鼎耀│12萬8,800元 │89年12│臺北市│公司員工與王鼎耀原係同事關係,藉│起訴書附││ │ │ │月10日│忠孝東│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表一 ││ │ │ │ │路5段 │購買富貴專案可以低於市價約100萬 │ ││ │ │ │ │482號 │至200 萬之價格,購買台基公司所推│ ││ │ │ │ │2樓宇 │售之房屋,該優惠可享用10年,另有│ ││ │ │ │ │陽分公│五星級飯店住宿低價優惠,並提供2 │ ││ │ │ │ │司 │張股票擔保品等語施以詐術,使王鼎│ ││ │ │ │ │ │耀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惟收到契約書後發現,欲享有旅遊住│ ││ │ │ │ │ │宿優惠,每年需另繳3000元之年費。│ │├──┼───┼──────┼───┼───┼────────────────┼────┤│44 │張佳勇│12萬8,800元 │89年12│臺北市│公司員工以電話向張佳勇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月17日│忠孝東│案,並約張佳勇至上開地點由公司員│表一 ││ │ │ │ │路5段 │工及分析師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 ││ │ │ │ │482號 │富貴專案可以低於市價一成至三成之│ ││ │ │ │ │宇陽分│價格,購買房屋,另可享有飯店二至│ ││ │ │ │ │公司 │三折住宿優惠,並可購買台基公司股│ ││ │ │ │ │ │票等優惠,該專案只到90年1月底結 │ ││ │ │ │ │ │束,期間只讓20幾歲至30幾歲無房屋│ ││ │ │ │ │ │之年輕人優惠承購,之後則以每單位│ ││ │ │ │ │ │30萬元之價錢開放給社會大眾購買等│ ││ │ │ │ │ │語施以詐術,使張佳勇陷於錯誤,因│ ││ │ │ │ │ │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發現富貴專案│ ││ │ │ │ │ │並未於90年1月底結束優惠開放社會 │ ││ │ │ │ │ │大眾以30萬元購買,其所購買之價格│ ││ │ │ │ │ │亦非優惠價格。 │ │├──┼───┼──────┼───┼───┼────────────────┼────┤│45 │陳秉竤│10萬元 │89年12│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胡欣如透過網路與陳秉│起訴書附││ │(原名│ │月20日│信義區│竤交往後,藉優惠購屋為名,推銷富│表一 ││ │陳文軒│ │ │4段296│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優│ ││ │) │ │ │號11樓│惠購買房屋、飯店住宿折扣等多項好│ ││ │ │ │ │之1台 │處,但需1次購買3個單位,每單位12│ ││ │ │ │ │申分公│萬8800元等語施以詐術,使陳秉竤陷│ ││ │ │ │ │司 │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陳秉竤│ ││ │ │ │ │ │簽約付訂金後隨即後悔,要求解約及│ ││ │ │ │ │ │退款,公司主管答應退款後,遂於該│ ││ │ │ │ │ │月27日與同事至台基公司,要被害人│ ││ │ │ │ │ │在退款切結書上簽名後,即將切結書│ ││ │ │ │ │ │收走,後公司員工即將被害人架至公│ ││ │ │ │ │ │司樓梯間,公司員工被告胡欣如、林│ ││ │ │ │ │ │承豪(原名林軒瑜)及二名女職員、│ ││ │ │ │ │ │一名男職員圍著被害人,被告胡欣如│ ││ │ │ │ │ │即將10萬元砸在陳秉竤臉上,紙鈔散│ ││ │ │ │ │ │落一地,被告胡欣如要陳秉竤跪在地│ ││ │ │ │ │ │上道歉,並將10萬元撿起交還,並踹│ ││ │ │ │ │ │其一腳,使其心生畏懼,遂與同事逃│ ││ │ │ │ │ │離該處。 │ │├──┼───┼──────┼───┼───┼────────────────┼────┤│46 │蘇玉明│25萬4,200元 │89年12│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慧貞化名呂儀玲參加│起訴書附││ │ │ │月份 │八德路│婚友社,與蘇玉明交往後,與公司其│表一 ││ │ │ │ │3段32 │他員工共同以優惠購屋名義,伺機推│ ││ │ │ │ │號9樓 │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 ││ │ │ │ │台全分│低於市價三成之價格購買預售屋等語│ ││ │ │ │ │公司 │施以詐術,使蘇玉明陷於錯誤,因而│ ││ │ │ │ │ │購買該專案。嗣因被告呂慧貞遲未交│ ││ │ │ │ │ │付契約書,心生懷疑,遂上網查詢,│ ││ │ │ │ │ │發覺有多人談論台基公司詐欺之情,│ ││ │ │ │ │ │始知受騙。 │ │├──┼───┼──────┼───┼───┼────────────────┼────┤│47 │李建峰│富貴專案2單 │90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慧貞化名為呂儀玲加│起訴書附││ │(原名│位 │月10日│八德路│入婚友社,與李時靂交往後,與公司│表一 ││ │李時靂│25萬7,600元 │ │3段32 │其他員工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 ││ │) │已繳 │ │號9樓 │案購買富貴專案每1單位有權以每股 │ ││ │ │23萬7,600元 │ │台全分│10.5元之價格認購5張台基公司股票 │ ││ │ │ │ │公司 │,90年台基公司股票上市、上櫃每股│ ││ │ │ │ │ │會飆到30至40元等語施以詐術,使李│ ││ │ │ │ │ │時靂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 ││ │ │ │ │ │嗣後發現台基公司股票尚未公開發行│ ││ │ │ │ │ │故無法買賣。 │ │├──┼───┼──────┼───┼───┼────────────────┼────┤│48 │王奎元│富貴專案2單 │90年1 │臺灣地│公司員工以電話邀王奎元至台基公司│起訴書附││ │ │位 │月7日 │區某不│,再由該公司職員向其推銷富貴專案│表二(編││ │ │25萬7,600元 ├───┤詳地點│,公司職員對其訛稱可先付頭款以保│號二十七││ │ │ │90年1 │ │留購買富貴專案之名額等語施以詐術│) ││ │ │ │月14日│ │使王奎元陷於錯誤,遂轉帳15萬元,│ ││ │ │ │ │ │嗣後接獲台基公司電話,稱必需先付│ ││ │ │ │ │ │清尾款,否則頭款將被沒收,且以轉│ ││ │ │ │ │ │帳方式付款,將來一定可以退還,王│ ││ │ │ │ │ │奎元因而再轉帳10萬7600元,惟嗣後│ ││ │ │ │ │ │接獲契約書,始發覺台基公司職員偽│ ││ │ │ │ │ │簽其名,並盜刻其印章,蓋於契約書│ ││ │ │ │ │ │上。 │ │├──┼───┼──────┼───┼───┼────────────────┼────┤│49 │黃炳璋│富貴專案7單 │90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藉由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起訴書附││ │ │位 │月1日 │忠孝東│,邀約黃炳璋至上開地點,由該公司│表二(編││ │ ├──────┼───┤路5段 │分析師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號六十八││ │ │認購台基公司│90年3 │482號 │富貴專案可以1股10元之價格認購台 │) ││ │ │股票1000股 │月2日 │4樓台 │基公司股票,台基公司在2、3年內將│ ││ │ ├──────┤、4月 │基公司│上櫃上市,並以每股盈餘5元成為高 │ ││ │ │共計 │5日、 │宇陽分│價值之股票,每股可以100元股價賣 │ ││ │ │90萬1,600元 │4月13 │公司 │出等語施以詐術,使黃炳璋陷於錯誤│ ││ │ │ │日、5 │ │,因而購買該專案與認購公司股票。│ ││ │ │ │月8日 │ │嗣於上開時間再次以台基公司2、3年│ ││ │ │ │ │ │內會上市、上櫃,購買富貴專案可認│ ││ │ │ │ │ │購台基公司股票,且專案價格會漲價│ ││ │ │ │ │ │,之後賣出可賺到升值,不斷鼓吹其│ ││ │ │ │ │ │繼續購買公司股票與專案。 │ │├──┼───┼──────┼───┼───┼────────────────┼────┤│50 │徐瑞燈│24萬0,000元 │91年1 │臺北市│被告李旻馨(原名李杏枝)加入台北│101年蒞 ││ │ │ │月12日│南京東│縣板橋友社之方式,認識徐瑞燈,即│字2754號││ │ │ │ │路3段 │利用徐瑞燈急欲找對象進一步交往之│補充理由││ │ │ │ │28號4 │情形下,於91年1月12日第3次見面時│書 ││ │ │ │ │樓 │,即佯稱與徐瑞燈合夥購買國外未上│ ││ │ │ │ │ │市股票,每張12萬元,鼓吹其購買兩│ ││ │ │ │ │ │張,共24萬元,待1、2個月後每張股│ ││ │ │ │ │ │票之價值即倍增至45萬元等語施以詐│ ││ │ │ │ │ │術,使徐瑞燈陷於錯誤,遂交付24 │ ││ │ │ │ │ │萬元,嗣經多次請求被告李旻馨(原│ ││ │ │ │ │ │名李杏枝)均虛應故事,僅於91年6 │ ││ │ │ │ │ │月2日以傳真之方式交付一紙三角數 │ ││ │ │ │ │ │位生化控股公司之股票影本,惟再追│ ││ │ │ │ │ │討股票正本及所稱之股票漲價利益,│ ││ │ │ │ │ │被告李旻馨(原名李杏枝)均避而不│ ││ │ │ │ │ │見。 │ │├──┼───┼──────┼───┼───┼────────────────┼────┤│51 │吳明和│82萬7,800元 │91年8 │奇基公│公司員工經由電訪,邀約吳明和至上│起訴書附││ │ │ │月17日│司臺中│開地點,藉理財名義與公司其他員工│表二(編││ │ │ │ │分公司│共同趁機推銷富貴專案、寶利白金專│號六十七││ │ │ │ │ │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一成頭│) ││ │ │ │ │ │款、九成貸款及市價六成購屋,公司│ ││ │ │ │ │ │與圓山、全國、漢來等一系列知名飯│ ││ │ │ │ │ │店結盟,可享二折不等之優惠價,並│ ││ │ │ │ │ │於契約書完成時贈送2張高雄漢來百 │ ││ │ │ │ │ │貨公司股票,下個月即將自現值12萬│ ││ │ │ │ │ │8800元漲價為13萬8800元等語施以詐│ ││ │ │ │ │ │術,使吳明和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專案。 │ │├──┼───┼──────┼───┼───┼────────────────┼────┤│52 │黃豪慧│富貴專案1單 │91年10│臺北市│公司員工認識黃豪慧後,介紹其至公│起訴書附││ │ │位 │月間 │八德路│司並對其推銷富貴專案、寶利白金專│表二(編││ │ ├──────┤ │3段32 │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寶利白金│號三十二││ │ │認購台基公司│ │號9樓 │專案,若不想要時,可以退回,就像│) ││ │ │股票5000股 │ │奇基公│基金一樣方便,且91年12月該公司股│ ││ │ ├──────┤ │司宏揚│票即會上櫃,隔年1月會上市等語施 │ ││ │ │金額不詳 │ │分公司│以詐術,使黃豪慧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買該專案及認購公司股票。惟嗣後該│ ││ │ │ │ │ │公司股票並未上市或上櫃。 │ │├──┼───┼──────┼───┼───┼────────────────┼────┤│53 │高樹樟│富貴專案3單 │89年11│臺北市│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位 │月間 │忠孝東│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45萬7,500元 │ │路5段 │職於軍中的被害人高樹璋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 │某分公│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 │司 │術,使高樹璋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 │ │貴專案,交付財物。 │號250 │├──┼───┼──────┼───┼───┼────────────────┼────┤│54 │黃勇富│富貴專案2單 │90年12│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位 │月24日│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25萬元 │、91年│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黃勇富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1月4日│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4月 │2段某 │術,使黃勇富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13日 │號 │貴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交付財物。│號255 │├──┼───┼──────┼───┼───┼────────────────┼────┤│55 │侯信成│富貴專案2單 │91年1 │台基建│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位 │月19日│設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34萬2,600元 │ │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侯信成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 │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 │某號 │術,使侯信成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公│書附表編││ │ │ ├───┼───┤司所推出的專案,並交付財物。 │號254 ││ │ │ │92年 │臺北市│ │ ││ │ │ │1月28 │忠孝東│ │ ││ │ │ │日 │路5段 │ │ ││ │ │ │ │「麥當│ │ ││ │ │ │ │勞」店│ │ ││ │ │ │ │2樓 │ │ │├──┼───┼──────┼───┼───┼────────────────┼────┤│56 │王文俊│富貴專案2單 │91年1 │臺北市│王文俊接到公司電訪,推銷購買法拍│101年度 ││ │ │位 │月底、│承德路│屋專案,經被告林秀里遊說推銷施以│蒞字 ││ │ │25萬7,600元 │2月初 │1段105│詐術後,致使王文俊購買富貴專案、│14417 號││ │ │ │、2月3│號6樓 │寶利白金專案等,惟公司日後未提供│補充理由││ │ │ │日、3 │亞洲奇│相關服務。 │書附表編││ │ │ │月初 │基公司│ │號153 │├──┼───┼──────┼───┼───┼────────────────┼────┤│57 │蔡嘉隆│富貴專案2單 │91年3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萬 │至5月 │基綜合│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25萬7,600元 │間 │計畫股│職於軍中的被害人蔡嘉隆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 │份有限│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 │公司 │術,使蔡嘉隆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 │ │貴專案、寶利白金專案、康熙專案等│號249 ││ │ │ │ │ │,並交付財物。 │ │├──┼───┼──────┼───┼───┼────────────────┼────┤│58 │林柏燊│富貴專案1單 │91年3 │臺北市│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位 │月9日 │承德路│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17萬5,000元 │、3月 │與南京│職於軍中的被害人林柏燊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23日、│東路交│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4月10 │岔口亞│術,使林柏燊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日、9 │洲奇基│貴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乾隆專案等│號256 ││ │ │ │月18日│公司 │,並交付財物。 │ │├──┼───┼──────┼───┼───┼────────────────┼────┤│59 │蔡念祖│富貴專案3單 │91年3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位 │月13 │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38萬6,400元 │日、3 │ │職於軍中的被害人蔡念祖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月18 │ │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日、3 │ │術,使蔡念祖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月20 │ │貴專案,並交付財物。 │號262 ││ │ │ │日、11│ │ │ ││ │ │ │月28 │ │ │ ││ │ │ │日 │ │ │ ││ │ │ │ │ │ │ │├──┼───┼──────┼───┼───┼────────────────┼────┤│60 │楊仁銘│3萬元 │91年4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 │月上旬│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 │、4月6│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楊仁銘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日、7 │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日 │某處 │術,使楊仁銘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 │ │貴專案,交付訂金3萬元。 │號260 │├──┼───┼──────┼───┼───┼────────────────┼────┤│61 │簡旭鴻│富貴專案 │91年8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12萬8,800元 │月中旬│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 │ │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簡旭鴻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 │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 │上 │術,使簡旭鴻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 │ │貴專案,並交付財物。 │號265 │├──┼───┼──────┼───┼───┼────────────────┼────┤│62 │邱忠偉│富貴專案 │91年9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11萬8,800元 │月中旬│基綜合│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 │、下旬│計畫股│職於軍中的被害人邱忠偉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91年│份有限│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10月初│公司臺│術,使邱忠偉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 │北市八│貴專案、乾隆專案,並交付財物。 │號259 ││ │ │ │ │德路4 │ │ ││ │ │ │ │段71 │ │ ││ │ │ │ │號 │ │ │├──┼───┼──────┼───┼───┼────────────────┼────┤│63 │何世傑│富貴專案 │91年10│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13萬8,800元 │月中旬│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 │、下旬│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何世傑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11月│八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21日、│3段32 │術,使何世傑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10月25│號9樓 │貴專案、乾隆專案,並交付財物。 │號258 ││ │ │ │日 │ │ │ │├──┼───┼──────┼───┼───┼────────────────┼────┤│64 │郭立良│富貴專案 │91年11│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27萬7,600元 │月中旬│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 │ │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郭立良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 │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 │3段32 │術,使郭立良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 │號9樓 │貴專案、乾隆專案,並交付財物。 │號261 │├──┼───┼──────┼───┼───┼────────────────┼────┤│65 │王高毅│富貴專案 │91年12│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37萬3,600 元│月26 │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 │日、12│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王高毅投資公司的│14417 號││ │ │ │月28 │八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日、92│3段32 │術,使王高毅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年1 月│號9樓 │貴專案、乾隆專案,並交付財物。 │號257 ││ │ │ │上旬 │ │ │ │└──┴───┴──────┴───┴───┴────────────────┴────┘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 被害金額 │被害 │地點 │ 詐術行為 │併辦意旨││ │ │(新台幣) │時間 │ │ │書出處 │├──┼───┼──────┼───┼───┼────────────────┼────┤│1 │張永憲│19萬元 │90年2 │臺北市│張永憲於90年2、3月間,在佳緣婚友│95偵字 ││ │(原名│ │、3月 │松山區│社認識公司員工陳女,見面第三次陳│11302號 ││ │張群豪│ │間 │八德路│女有帶同公司女性主管等人,向其介│移送併辦││ │) │ │ │3段36 │紹創世紀公司股票要拋售,並要求以│意旨書 ││ │ │ │ │號4樓 │陳女之名義購買,嗣後又由公司董監│ ││ │ │ │ │之萬達│事出面,佯稱以共同經營創世紀集團│ ││ │ │ │ │公司 │之方式等語施以詐術,要求張永憲購│ ││ │ │ │ │ │買萬達公司產品,使張永憲陷於錯誤│ ││ │ │ │ │ │,遂於90年5月,以10萬元購買水療 │ ││ │ │ │ │ │機並搭配2張股票,再於90年12月間 │ ││ │ │ │ │ │,以9萬元購買新水療機並搭配1 張 │ ││ │ │ │ │ │股票。 │ │├──┼───┼──────┼───┼───┼────────────────┼────┤│2 │陳雙連│8萬元 │90年2 │臺北市│陳雙連於90年4月間在婚友社認識公 │95偵字 ││ │ │ │、3月 │松山區│司員工陳女,經其主動邀約,並談論│11302號 ││ │ │ │間 │八德路│創世紀公司如何獲利,如購買公司股│移送併辦││ │ │ │ │3段36 │票,每年有3成利息等語,致陳雙連 │意旨書 ││ │ │ │ │號4樓 │陷於錯誤於90年5月,以8萬多元購買│ ││ │ │ │ │之萬達│1股,陳女並交付1台療機,且稱係購│ ││ │ │ │ │公司 │買股票所贈送,但嗣後即不再連絡。│ │├──┼───┼──────┼───┼───┼────────────────┼────┤│3 │劉昆鑫│10萬元 │90年4 │臺北市│劉昆鑫於90年2、3月間在婚友社認識│95偵字 ││ │ │ │月間 │松山區│公司員工被告呂慧貞,經其主動邀約│11302號 ││ │ │ │ │八德路│並介紹公司主管認識,表示創世紀集│移送併辦││ │ │ │ │3段36 │團是封閉型集團,總公司在中和,要│意旨書 ││ │ │ │ │號4樓 │求提供10萬元投資等語施以詐術,致│ ││ │ │ │ │之萬達│劉昆鑫陷於錯誤而交付10萬元予該公│ ││ │ │ │ │公司 │司主管,該主管即交付水療機及2張 │ ││ │ │ │ │ │股,並表示要一起打拼事業,後又向│ ││ │ │ │ │ │劉昆鑫稱尚有名額,要求再找朋友投│ ││ │ │ │ │ │資,劉昆鑫又再次購買2張股票,嗣 │ ││ │ │ │ │ │後公司員工被告呂慧貞即不再主動邀│ ││ │ │ │ │ │約。 │ │├──┼───┼──────┼───┼───┼────────────────┼────┤│4 │范展嘉│8萬元 │90年5 │臺北市│公司員工加入婚友社,於90年初認識│95偵字 ││ │ │ │月 │松山區│范展嘉,並主動談及投資理財之事,│11302號 ││ │ │ │ │八德路│要求范展嘉至萬達公司深入瞭解,後│移送併辦││ │ │ │ │3段36 │訛稱購買水療機1台即贈送股票1張等│意旨書 ││ │ │ │ │號4樓 │語施以詐術,使范展嘉陷於錯誤,遂│ ││ │ │ │ │之萬達│於90年5月,以8、9萬元購買2水療機│ ││ │ │ │ │公司 │,並收到股票及會員卡2張,且每年 │ ││ │ │ │ │ │續約須繳3、4千元,已續約2次 │ │├──┼───┼──────┼───┼───┼────────────────┼────┤│5 │王梓彬│26萬元 │90年11│臺北市│被告呂慧貞於90年11月間透過婚友社│96偵字 ││ │ │ │月間 │松山區│認識王梓彬,佯稱欲與王梓彬交往,│24599號 ││ │ │ │ │八德路│降低王梓彬之戒心後,即介紹被告廖│移送併辦││ │ │ │ │3段2號│憲章與王梓彬相識,由被告呂慧貞向│意旨書 ││ │ │ │ │7樓之 │王梓彬訛稱被告廖憲章可透過管道取│ ││ │ │ │ │萬達公│得低利貸款,並極力推銷創世紀集團│ ││ │ │ │ │司 │之股票等語施以詐術,致王梓彬陷於│ ││ │ │ │ │ │錯誤,而於91年3月購買創世紀集團 │ ││ │ │ │ │ │股票3張(合計2千股),共計26萬元│ ││ │ │ │ │ │。嗣因創世紀集團自王梓彬購買前揭│ ││ │ │ │ │ │股票後均未曾發放股利,且被告呂慧│ ││ │ │ │ │ │貞亦停止聯絡,王梓彬欲轉讓股票予│ ││ │ │ │ │ │被告廖憲章遭拒,王梓彬始知受騙。│ │├──┼───┼──────┼───┼───┼────────────────┼────┤│6 │張光豪│163萬2,000元│90年、│臺北市│公司員工蕭女於90、91年間,透過交│96偵字 ││ │ │ │91年間│松山區│友網站認識張光豪,佯作有意與張光│25591號 ││ │ │ │ │八德路│豪交往,並相約於同年9月23日,在 │移送併辦││ │ │ │ │3段2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都│意旨書 ││ │ │ │ │7樓之 │里餐廳」見面,經該員工多次游說可│ ││ │ │ │ │萬達公│購買創世紀集團股票,並訛稱獲利穩│ ││ │ │ │ │司 │定豐厚等語施以詐術,致張光豪陷於│ ││ │ │ │ │ │錯誤,分於同年月23日、10月4日、 │ ││ │ │ │ │ │11 月5日、12月30日,在萬達公司與│ ││ │ │ │ │ │其簽訂創世紀股東基本資料,各投資│ ││ │ │ │ │ │40萬8000元、40萬8000元13萬6000元│ ││ │ │ │ │ │及68萬元,合計共163萬2000元,共 │ ││ │ │ │ │ │投資該公司9500股,嗣張光豪聯絡公│ ││ │ │ │ │ │司員工與銷售業務員,2人均置之不 │ ││ │ │ │ │ │理,萬達公司亦停止營業,始知受騙│ │├──┼───┼──────┼───┼───┼────────────────┼────┤│7 │高永勳│66萬8,000 元│91年8 │臺北市│由公司員工於91年7月間透過交友網 │94偵字 ││ │ │ │月2日 │松山區│站聊天室識高永勳,佯裝有意與高永│14644號 ││ │ │ │ │八德路│勳交往,嗣後多次主動邀約高永勳見│95偵字 ││ │ │ │ │3段2號│面,並於見面時刻意談論萬達公司營│11302號 ││ │ │ │ │7樓之 │運狀況如何良好等話題,進而於於91│移送併辦││ │ │ │ │萬達公│年8月2日帶高永勳至萬達公司,並與│意旨書 ││ │ │ │ │司 │廖憲章共同向高永勳推銷佯稱以投資│ ││ │ │ ├───┼───┤創世紀集團風險比跟會、買股票都低│ ││ │ │ │91年9 │臺北市│,所購股份1年即可回贖,獲利穩定 │ ││ │ │ │月中旬│松山區│豐厚,2、3年後即可回本等語,並提│ ││ │ │ │ │八德路│出財務報表取信高永勳,致高永勳陷│ ││ │ │ │ │3段2號│於錯誤而表示願投資1500股,嗣即交│ ││ │ │ │ │7樓之 │付價款共19萬5千;又於91年8月21日│ ││ │ │ │ │萬達公│以同法慫恿下再投資500股而交付6萬│ ││ │ │ │ │司 │5000元。至91年9月中,以公司總裁 │ ││ │ │ │ │ │急於出清股份以得款拓展公司規模,│ ││ │ │ │ │ │而再遊說高永勳投資,並遊說高永勳│ ││ │ │ │ │ │辦理信用貸款,偽造高永勳名義之40│ ││ │ │ │ │ │萬8千元憑條、匯款申請書,以該款 │ ││ │ │ │ │ │項充為購買萬達公司「芙莉專案」之│ ││ │ │ │ │ │價款。 │ │├──┼───┼──────┼───┼───┼────────────────┼────┤│8 │陳志強│107萬元 │91年間│臺北市│公司員工林女、陳女加入婚友社,而│95偵字 ││ │ │ │ │松山區│陳志強係於91年間透過婚友社結識公│11302號 ││ │ │ │ │八德路│司員工林女,之後認識萬達公司主管│移送併辦││ │ │ │ │3段2號│等人,因其推銷施以詐術後,使陳志│意旨書 ││ │ │ │ │7樓之 │強陷於錯誤,而於91年4、5月間在萬│ ││ │ │ │ │萬達公│達公司以39萬元代價購買IC識別證6 │ ││ │ │ │ │司 │張,後來婚友社再介紹認識公司員工│ ││ │ │ │ │ │陳女,因而又於91年9月29日在台北 │ ││ │ │ │ │ │市○○路○○○號4樓,以27萬2000元的│ ││ │ │ │ │ │價格購買IC識別證4張,並得知有認 │ ││ │ │ │ │ │識的友人在該公司工作,又以40萬 │ ││ │ │ │ │ │8000元購買IC識別證6張,且獲得 │ ││ │ │ │ │ │9000股股份。 │ │├──┼───┼──────┼───┼───┼────────────────┼────┤│9 │謝建森│13萬元 │91年間│臺北市│謝建森係於91年間在婚友社認識公司│95偵字 ││ │ │ │ │松山區│員工陳女,陳女常主動邀約並強力推│11302號 ││ │ │ │ │八德路│銷,向謝建森佯稱購買1股創世紀集 │移送併辦││ │ │ │ │3段36 │團股票,1年後可賺回1張等語施以詐│意旨書 ││ │ │ │ │號4樓 │術,使謝建森陷於錯誤,遂以13萬元│ ││ │ │ │ │之萬達│購買創世紀集團股票1張,且得到臨 │ ││ │ │ │ │公司 │時上課證2張,10張體驗券。陳女曾 │ ││ │ │ │ │ │表示所購買股票已漲至3萬元,因其 │ ││ │ │ │ │ │每次見面即要求購買股票,見面10次│ ││ │ │ │ │ │後,謝建森發覺有疑,至中和總公司│ ││ │ │ │ │ │要求退費,僅退回股票面額1元,始 │ ││ │ │ │ │ │知受騙。 │ │├──┼───┼──────┼───┼───┼────────────────┼────┤│10 │陳宗維│27萬2,000元 │92年3 │臺北市│被告廖憲章、呂慧貞利用萬達公司業│96偵字 ││ │ │ │月間 │松山區│務員慫恿陳宗維參與萬達公司所舉辦│18572號 ││ │ │ │ │八德路│之芙莉專案,對其佯稱可以投資獲利│移送併辦││ │ │ │ │3段2號│等語施以詐術,使陳宗維陷於錯誤於│意旨書 ││ │ │ │ │7樓之 │同年3月28日交付其所有信用卡給公 │ ││ │ │ │ │萬達公│司業務員刷用27萬2000元。 │ ││ │ │ │ │司 │嗣陳宗維於96年3月16日在網路上見 │ ││ │ │ │ │ │其他網友提醒注意創世紀集團是詐騙│ ││ │ │ │ │ │公司,始知受騙。 │ │├──┼───┼──────┼───┼───┼────────────────┼────┤│11 │吳進春│40萬8,000元 │92年8 │臺北市│被告廖憲章、呂慧貞於92年8月間利 │97偵字 ││ │ │ │月間 │松山區│用該公司基層業務員慫恿吳進春參與│15015號 ││ │ │ │ │八德路│萬達公司所舉辦之芙莉專案,對其佯│移送併辦││ │ │ │ │3段2號│稱可以投資獲利等語施以詐術,使吳│意旨書 ││ │ │ │ │7樓之 │進春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3日以40萬8│ ││ │ │ │ │萬達公│000元購買莉專案。嗣於96年3月1日 │ ││ │ │ │ │司 │,吳進春見其他被害者在網路上提醒│ ││ │ │ │ │ │大家注意創世紀集團是詐騙公司,始│ ││ │ │ │ │ │知受騙。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君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