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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達代收人:何國雄律師)法定代理人 Nancy J.A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何國雄律師滕澤珩律師被 告 戊○○

丁○○甲○○瑪芝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丙○○

乙○○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0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