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達代收人:何國雄律師)法定代理人 Nancy J.A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何國雄律師滕澤珩律師被 告 戊○○
丁○○甲○○瑪芝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丙○○
乙○○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