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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附民字第 1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 告 甲○○兼 法 定代 理 人 乙○○自訴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宋耀明律師吳至格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上列被告等因92年度自字第7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袁以明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05-10-31